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㈠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要多久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在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先在江西省外国专家内局门户网站上使用“外国专容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向市外国专家局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呈批表(文教类/经技类); 2、加盖单位公章的《外...
㈡ 具备什么条件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
现在外国人分ABC三类进行管理,分类的依据是综合得分,而能影响分数的,有外国人的学历、普通话水平、专业稀缺度、工资及纳税水平等。分数越高,就越容易得到中国工作签证。
㈢ 请问外国专家证与外国人员工作许可证的差别
就业证是外国人在一般经贸企业就业任职需要办理的,
专家证是文教类单位或企业有技术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可以办理的,
两者都是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效证件,而且不可以同时拥有,只能办其一。
㈣ 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你好,《外国专家证》由聘请专家单位代为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1、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文教类专家与聘请单位签署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原件(核查);
3、外国专家护照的“Z”工作签证有效复印页(1份);
4、外国专家近期2张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有家属也需要提供照片2张,照片不符合要求,不予办理专家证);
5、办理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存根(申请人留存联);
6、为外国专家购买的拟聘期间保单的复印件;
7、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一年有效期内合格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
如果有帮助,望采纳。
㈤ 外国人来华如何办理工作签证手续的续签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2004/12/29
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省级外国专家局
三、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申请材料: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五)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三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第三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第三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聘请外国专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实施机关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六、其他事项:
(一)办理职业(Z)签证。拟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工作许可原件、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工作许可签发部门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㈥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办理什么签证好
、长期工作抄,申请办理“Z”(工作)字签证。
1、到省劳动部门、省外专局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或“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2、到被授权的市外办或被授权的行业主管单位申办《邀请函》;
3、非公单位和个人申办《邀请确认函》,须经当地市外办审核同意后,持邀请函报批表及相关材料到省外办办理;济南、青岛、烟台、威海的到本市外办办理;
4、持《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非公单位和个人须同时出具邀请信)及“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或“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Z”(工作)字签证;
5、持“Z”(工作)字签证来我省的外国人,应及时到省劳动部门或省外专局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
6、获得“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应在30天内持证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许可证”。
㈦ 谁知道外国人来华工作签证都需要那些材料啊
一、基本申请材料
(一)护照: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
(二)签证申请表及照片: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及1张粘贴在申请表上的近期、正面、彩色(浅色背景)、免冠、护照照片。
(三)合法停留或居留证明(适用于不在国籍国申请签证者):如您不在国籍国申请签证,您需提供在所在国合法停留、居留、工作、学习的有效证明或有效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原中国护照或原中国签证(适用于曾有中国国籍,后加入外国国籍者):如您系首次申请中国签证,须提供原中国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如您曾获中国签证并持新换发的外国护照申请签证,须提供原外国护照照片资料页及曾获得的中国签证复印件(如果新护照所记载的姓名与原护照不一致,还须提供有关官方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证明文件)。
工作签证另外需要: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及《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工作期限不超过90日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且申请人须在《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上注明的起始日期前申请签证,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所注期限;
(二)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明》以及《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㈧ 外籍人才来大陆工作要办理什么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而在2017年7月开始,《外国人就业证》被《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代替,在中国境内就业工作90天以上(含90天)的外国人,需要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也就是说,现在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需要三个证,分别是工作签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人居留证》。
㈨ 如何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签证
外国人办理工签需要本科学历原件,2年海外工作经验证明,年龄24-60之间
1、外籍人士来华邀请
一、1、2次来华邀请函:
1、填写《邀请函申请表》
2、用公司文头纸打印的邀请函式样,其内容必须包括:被邀请的外方单位名称、国别、人数;被邀请人姓名、性别、职务、护照号码;来华日期、每次来华停留天数;受理签证的我驻外使(领)馆名称。 1次、2次来华邀请函由公司审批签发。
办理时限:当日办理。
二、办理北京机场口岸单次签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邀请函申请表》,经业务部门经理签字审批;
2、填写《签证通知表》;
3、委托单位就委托邀请事宜给我公司的委托书;
4、被邀请人简历。
北京机场口岸单次签证来华邀请函由公司审批签发。
办理时限:当日办理。
三、半/一年多次来华邀请函:
1、填写《邀请函申请表》,须由业务部门经理、外企综合服务部签署意见;
2、用公司文头纸打印的呈报文式样,其内容必须包括:被邀请的外方单位名称、国别、人数;被邀请人姓名、性别、职务、护照号码;来华日期、每次来华停留天数;受理签证的我驻外使(领)馆名称。
3、委托单位就邀请事宜给我公司的委托书;
4、委托机构的简介;
5、被邀请人简历。
多次来华邀请函须呈报贸促会,由贸促会审批签发《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2、企业办理外籍人员就业许可
一、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批准证书、公司章程、合资合同(合资、合作企业的复印件);
2、聘用外国人的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聘用原因、职务、用人单位盖章);
3、企业聘用外国人的聘用意向(副总以上职位带董事会决议);
4、外国人的中文简历和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或专业技能资格
证书的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 (大学本科学历及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5、外国人的健康状况证明(体检证明的复印件);
6、填写《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申办单位处盖章);
7、近期二寸照片一张贴表上;
8、委托书;
9、外文的翻译件需加盖翻译公司的公章。
二、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在外国人入境前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履历证明、资历证明如是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盖翻译公司公章。
3、外省市企业在京分支机构均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聘用副总以上职位,须同时提供企业董事会2/3以上成员签字的决议。
5、国内有限责任公司聘用外籍人员需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有效,过期不办有关手续的,许可证书自动失效。
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省级外国专家局
三、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申请材料: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五)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三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第三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第三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聘请外国专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实施机关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六、其他事项:
(一)办理职业(Z)签证。拟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工作许可原件、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工作许可签发部门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