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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许可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3-14 08:45:58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有哪些法律规定

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❷ 什么是行政机关公示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义务

《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规定的就是责任形式。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❸ 请问关于“进出口许可证”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法规

海关法是必学的,其他的建议直接找当地的代理机构,这里涉及的海关内部规定太多,大多没有公布,建议找专业人士把

❹ 《行政许可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明文知道,对于本法施内行前的有关行政许容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所以,请公民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已经施行的行政许可进行核实。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三条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❺ 哪些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了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这位朋友您好:
??必须有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你根本无法做其他的手续,谢谢。

❻ 《行政许可法》中有关公开原则的相关法律条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行政许可应当符合《立法法》确立的立法体制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由法定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行政许可的公开原则是指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和结果,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都应当公开。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❼ 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问: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我委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128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在清理过程中,有以下两个问题把握不准,特向你委请示:

一、关于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许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实践中,对该条规定的“增设行政许可”的概念,我们把握不准,对在什么情况下属增设行政许可,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上位法设定了某一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性法规在此基础上设定了与这一事项相关的许可事项(但属同一审批主体),是否属于增设许可?

例如,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碘盐批发要经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批;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据此,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碘盐批发和零售业务都要经盐业主管机构审批,分别取得碘盐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这里规定的碘盐零售许可证是否属于对上位法的规定增设了行政许可?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取得许可证,而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都要取得许可证,这是否属增设了行政许可?

二、关于年检(定期检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于这个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地方性法规不仅不得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设定年检,而且对其他的任何事项都不得设定年检?实践中,我省制定的多个地方性法规中都有关于对已颁发的有关许可证、或者有关机构等进行定期检验的规定,如省电信条例规定对电信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等机构要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核。这类规定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不相符?特此请示,请予答复。(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4年5月21日)

答:一、关于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许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第四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因此,地方性法规在作具体规定时,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等作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在作具体规定时,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设定相关的行政许可,包括来函所例举的情况,属于增设了行政许可。

二、关于年检(定期检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因此,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定期检验(年检),地方性法规不得规定定期检验(年检)。(2004年6月15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❽ 许可经营项目的相关规定

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企业改变类型,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变更出资人,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分支机构经营所属企业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凭分支机构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二)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
(三)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二)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三)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四)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

❾ 请问有相关,许可证的管理制度吗

建议你去公安局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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