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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纠纷

发布时间: 2021-03-14 03:14:38

① 简述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方式

一、委托代理的出现
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组织或形式不断发展和变化,出现了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现代公司制企业(股份制企业)更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化大生产要求。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拥有企业所有权,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经营者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对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和管理,企业表现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针对这种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委托代理理论是一种强有力的解释。
委托代理就是研究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主要涉及委托人和代理人, 前者指股东后者指董事和经理,这种企业中的代理问题自科斯提出企业的性质理论以来,一直成为经济学家关注的重要课题。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和委托人是两种不同的人,他们之间存在两个方面的不对称:一是利益的不对称,股东追求的是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最大化,而经理作为代理人追求的是个人收入最大化,社会地位、声誉的提高,权力的扩大以及舒适的条件等。二是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了解的信息是有限的,而代理人在掌握信息方面存在明显优势。
二、委托代理的分析
1.经济学假设
(1)经济人假设 该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必要条件。
(2)目标函数不一致假设 作为独立的经济人,委托人与代理人都有着较强烈的自利倾向,追求既定条件下的自身利益最大化,两者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冲突。
(3)信息不对称假设 该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在信息占有关系中地位是不对等的,委托人一般处于劣势,从而给委托人的监督和控制带来很大困难,增大交易和谈判成本。
(4) 不确定性假设 代理结果除了受代理人努力程度的影响外,事实上还受许多代理人难以把握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2.代理成本
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独立的经济人,并具有不一致的目标函数,代理人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关系中的优势地位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加大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难度和成本,在企业的代理链条中必然出现非效率或低绩效现象,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代理成本。
由于信息不完全所导致的次优契约使利润潜力丧失60%~70%,加上代理人“风险中立”,利润实现程度可以回升20个百分点左右,因此,全部代理成本中,信息不完全的成本占到2/3,而由代理人风险规避所导致的代理成本占到1/3(相当利润潜力的20%)。
3.经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1)逆向选择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即使当经理人有效地使用了生产要素,股东并不知道经理人的行为,会认为经理人没有有效利用生产要素,这将导致经理人的不努力,从而导致生产要素运用的不合理。
(2)道德风险 由于股东与经理人的目标利益函数的差别而存在激励不相容,经理作为经济人可能利用信息优势,在经营过程中以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为成本追求个人利益,如侵占公司资产、在职消费、寻租现象等。
4.管理层腐败
在制度设计上,代理人仅是一个雇员, 必须维护所有者的利益,但是,代理人是具体的管理者,具有管理经验和信息优势,很有可能滥用委托人的授权,蒙骗所有者,中饱私囊,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就产生了腐败。如克利特加德强调“从委托人(或公众)的利益与代理人(或公务员)的利益之间的区别的角度解释腐败”,认为“当代理人违背委托人的利益而谋求自己的利益时,腐败就出现了。
5.国有资产流失
由于国有股的最终所有权不明确,国有资产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缺乏人格化的代表,致使资产收益和偿还责任缺少明确主体享有和承担者;国有资产代理人虽然在实际上行使控制权,但没有相应的收入权,从而使国有股权在公司的代表没有足够的动力来维护国有资产和实现其增殖保值,形成政府对企业产权的“超弱控制”;所以,国企代理人寻求控制权回报的机会主义非常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
1.充分信息
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即股东对董事会及经理人的行为无所不知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清楚地知道经理人的经营能力,据此付酬或预先确定使其利润最大化的某一水平,与经理人签订契约。所以,如果信息充分,不管目标函数是否不一致,股东仍可以很好的控制经理人的行为,这种公司治理效率是最高的,其结果会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理论上讲,关键在于要有一个完全竞争和完备的市场体系,这种市场有以下几个特征:(1)所有的资源可以自由地流动、转移企业能自由进退市场;产品能在不同的企业和产业之间自由地流动;资本所有者可以对经理人这种特殊的劳动资源自由选择。(2)所有厂商、顾客、资源拥有者都掌握和交易有关的一切信息这样,产品的价格有它的质量和数量决定;股东对经理人的经营能力无所不知。(3)市场上有大量的买者和卖者企业销售的产品完全一样,即产品具有同一性;产品与企业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经理人不仅面临着经理市场上其他经理人的竞争压力,而且面临着公司内部下级的竞争,这两种竞争使股东能随时解雇和培训经理人。
2.MBO收购
MBO (管理层融资收购)是杠杆收购的一种特殊形式,就是目标公司的管理层(管理者)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所经营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该公司的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本结构,使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身份主导重组公司,从而获得预期收益。实现经理人对决策权、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接管,从而降低代理成本,减少对经理人的约束,达到帕累托状态。
但是,我们要警惕通过MBO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避免管理层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致操纵财务报表、超高比例分红、转移或套取公司资产、暗箱操作等各种短期化行为,这会从根本上削弱MBO对企业本身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和激励经营者努力提升企业价值的作用。
3.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基于经营管理当局与次级管理人和一般员工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的。从目标来看,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之间合理配置权限和公平分配利益,明确各自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实现所有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制衡,其侧重点是实现各相关主体责权利的对等,减少代理成本;内部控制是为公司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其具体目标可以概括为“兴利”和“除弊”,作用在于衡量和纠正下属人员的活动,以保证事态的发展符合目标和计划的要求,它要求按照目标和计划对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找出偏差之所在,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正,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保证公司预定目标的实现。
4.报酬激励机制
解决代理问题重要的是设计一个合理的报酬激励机制,这需要在分散风险和提供激励目标之间权衡,确定报酬契约的构成及相关的比例,建立一个有效的经营者业绩的考核体系,将反映企业过去业绩的会计或财务类指标与反映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的市场价值指标二者结合起来。既能通过会计指标反映经营者是否具有规范的努力经营行为,使企业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又能通过股票价格之类的市场价格说明经营者是否具有长期化行为,使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与未来发展潜力。
一个典型的收入报酬组合是代表保险因素的固定工资与代表激励作用的变动收入的组合,将股票价格和利润同时写进经理报酬契约,并构建工资、奖金和股票期权的报酬激励体系。如果这种报酬模式是线性的,则可稳定代理人的预期,使其采取一致、有效的行动;若经理收入与企业绩效之间出现非线性关系,绩效评价与实际产出之间的相关关系则是不完全的,这就会增加固定薪金在经理总收入中的比重。

② 民间借贷纠纷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怎么写

授权委托书(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用)

委托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
×××,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受托人系委托人的……(写明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

现委托×××、×××在……(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事项与权限如下: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

……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③ 如何处理委托人代理问题具体例子

关于委托代理的一道案例分析题
公民李某委托该市新东安画廊购买某著名画家张某的一幅“春色”油画,价值50万元。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分二期付款。合同签订后,李某便向画廊汇去25万元。其后,画廊经理程某与画家张某达成一份书面协议,购买正在画廊展出的“春色”油画,价值40万。合同订立后,画廊向张某交付5万定金,待画展结束交付该画并付款。过了2个月,因画廊经理程某涉嫌伤害罪,被司法机关逮捕,有三位债权人同时起诉该画廊。画家张某得知后,遂派人去画廊取回油画。李某得知该情况后,在法院起诉画家张某,要求其交付“春色”油画。问:法院是否支持李某的请求?为什么?\
我的意思是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请求权,李某要求张某履行合同的请求权。理由是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我理解为画廊签订的那份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李某与张某,与画廊无关。但是有培训机构的权威老师,说这个合同是画廊与张某所签,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李某不能对张某行使请求权
合同是有相对性。但是作为隐名委托合同,受托人有披露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婚姻法典型案例分析之一陈素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无行为能力人田喜全诉梁忠梅离婚纠纷案
[案情]
原告:田喜全,男,28岁,无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陈素芹,田喜全之母。
被告:梁忠梅,女,27岁。
田喜全与梁忠梅于199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田雨(两岁),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3年8月39日因交通事故,田喜全被汽车撞伤,头左颞枕部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头部伤残Ⅰ级(植物人,无行为能力)。1994年4月27日,田喜全之母陈素芹以田喜全夫妻感情不好,特别是田喜全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发现梁忠梅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以田喜全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梁忠梅离婚。陈素芹并委托田喜全之姐李涉萍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梁忠梅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审判]
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一直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加之原告在事故发生后,住院期间为生活琐事及原告对被告不信任等问题发生纠纷,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准予离婚。鉴于原告身体情况,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梁忠梅不同意离婚,但又不尽力照顾原告,争取夫妻和好,没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于1994年8月12日判决如下:
一、准予田喜全与梁忠梅离婚;
二、婚生女田雨(两岁)由被告抚养,田喜全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9元,从1994年7月起付至田雨18岁止。
宣判后,梁忠梅不服,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为理由,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田喜全的母亲及其姐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喜全与梁忠梅系自主婚姻,并生有一女,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田喜全虽因交通事故伤势严重,但其住院期间梁忠梅曾去护理,并多次表示愿意照顾其今后生活,故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1994年11月24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田喜全离婚请求。
[评析]
此案是一起由无行为能力人的母亲代理提起离婚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的结果是正确的。但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性及其能否代理原告提起离婚之诉是值得研究的。
首先,本案代理人不具有合法的代理主体资格。本案田喜全系植物人,生活不能自理,无辩认、识别能力,不能作出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属无行为能力人,本人不能进行民事和民事诉讼活动,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为其设定监护人。按《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亲属;(五)……。据此,配偶为第一顺序,梁忠梅应为田喜全的法定监护人。无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不仅依法对无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而且还要尽到扶养的义务,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干预。在配偶不放弃监护权,又没有因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而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其他人不能取代其监护人的地位,行使监护权。因此,本案中田喜全之母陈素芹依法不具有监护权。《民法通则》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而,田喜全之母陈素芹也就不具备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也就无权委托他人代理参加诉讼。陈素芹与李涉萍代理田喜全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不具有合法的代理人主体资格,属无权代理。
其次,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诉讼超出法定监护范围,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的人监护范围(或责任)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一)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主要指对其身份健康、教育培养和行为的管理约束;(二)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和保护,使其财产不受损失和侵犯;(三)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行为,对财产进行必要的处分等;(四)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他进行民事诉讼。据此,只有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才可以由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他进行诉讼。但本案涉及的是人身权中的婚姻权益,法律赋予公民以婚姻自主权,由公民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他人不能替代,否则就侵犯了公民的婚姻权利。本案田喜全虽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但他的婚姻权利并没有受到侵害。田喜全之母与姐以田喜全名义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超出了监护范围,不但没有维护田喜全的婚姻权益,反倒是侵犯了他的婚姻自主权,形成了“包办离婚”。
有人提出,正常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也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代理人不是“包办离婚”吗?这是与上述问题不同的另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作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婚姻权、财产权和其他权益,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是否离婚,无权作出意思表示,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离婚的裁判。因此,法定代理人不存在侵犯或干涉被代理人的婚姻自主权的问题。所以,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第三,他人代替本人提出离婚诉讼,所诉并不体现本人意志,属无效民事行为。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须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自实施,他人无权代理实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就离婚案件来说,离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否提出离婚诉讼,是婚姻当事人的自主行为,本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是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未经本人作出意思表示并授权,他人不得代替本人提出离婚诉讼。本案提出离婚诉讼的行为不是田喜全本人亲自实施的(实际也无法实施),而是田喜全之母与姐擅自作出的意思表示,以田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所诉并不体现田的意志,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综上所述,离婚是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决定。因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出这种意思表示,无行为能力人也就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本案田喜全之母既然不是依法设定的监护人,也就不是法定代理人,其以无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提出离婚诉讼,不具备合法的实体和诉讼主体资格,故其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请求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类案件。如其坚持诉讼,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
代理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4年7月10日南京A电脑公司委托南京B快递公司运输价值10999元东芝Satellite M18笔记本电脑一台,B快递公司将上述货物丢失。A电脑公司多次要求B快递公司赔偿损失,B快递公司拒绝赔偿。于是A电脑公司委托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庭审期间,被告承认丢失了一件货物,但坚决否认丢失的货物是笔记本电脑。原告律师随即追问被告丢失货物的两笔快递详情单编号是否为XXXX691,被告予以承认。快递详情单记载内件为M18,也就是本案第一个焦点应围绕M18究竟是否为笔记本电脑展开。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无锡讯创的网上订货单、友通快递公司货运单、B公司XXXX691快递详情单、无锡讯创情况说明等四项证据,证明无锡讯创曾向A公司订购20台华硕M3笔记本电脑,其中有一台电脑开箱不合格,无锡讯创就托友通快递将这台电脑运送给A公司更换,A公司换货后又交给B公司运给无锡讯创,但无锡讯创没有收到货物。原告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电话录音。在录音中,被告法定代表人承认丢失了原告一台笔记本电脑,只是就赔偿问题与原告达不成一致。以上5项证据,都是间接证据,但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所丢失的是一台东芝Satellite M18笔记本电脑。庭审中,被告又提出应按其快递详情单的背面条款规定的标准,每台笔记本电脑赔偿200元。其快递详情单的背面条款第6条规定:“运输的货物丢失毁损、灭失的,按以下标准之较低者赔偿:(1)200元;(2)货物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如丢失的货物实际价值高于200元,赔偿200元;如丢失的货物价值低于200元,则按实际价值赔偿。原告主张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22199元。因此本案的第二个焦点是赔偿的标准问题。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某报刊载的一个案例。该案例中快递公司丢失了客户6份重要文件,导致客户损失几万元,由于客户没有选择保价,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只赔偿200元。原告认为,某报刊载的案例与本案有很大不同之处,案例中快递公司就快件在运送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后的赔偿责任,制定了两种不同的标准供发运人选择:如无保价,最高赔偿额为200元;凡申报价值超过200元,并选择保价的,则按实际损失赔偿。而本案中,被告在格式条款中只规定了一种赔偿标准,即无论保价与否,最高只赔200元。显然是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免除自己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被告还提出按快递详情单背面条款第8条规定,原告已放弃索赔的权利。第8条规定:“托运人应在货物毁损、灭失后15日内向B公司提交书面申请,B公司才赔偿其损失,否则视为托运人放弃索赔的权利。”原告律师认为,该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强行规定,因而是无效的。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评论:在南京市珠江路上,存在着诸多从事电脑等计算机产品销售的公司,如客户在外地,销售公司则通过快递公司将货物运输给客户。在填写货运单时,双方工作人员往往只写货物的简称,如M3、M18等,甚至“内件说明”一栏是空白的。一旦发生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托运人很难证明托运的货物是笔记本电脑还是其它东西,从而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虽然在本案中,律师巧妙的利用了间接证据,证明了丢失的货物为笔记本电脑。但笔者还是提醒珠江路上广大从事计算机产品销售的公司,在填写货运单时要写明货物的全称和型号,如东芝Satellite M18笔记本电脑。托运单的背面条款非常重要,在背面,快递公司往往规定了一些对托运人不利的条款,如赔偿限额、索赔期限等。虽然本案中,法院判决该格式条款无效,但并非对托运人不利的格式条款都无效,所以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阅读。

④ 委托别人帮忙处理合同纠纷的委托书怎么写

委托别人帮忙处理合同纠纷的委托书,可以参照以下格式。
授权委托书
( )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 与我 (案由) 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 ) 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⑤ 论述题委托代理冲突

1.委托代理关系的概念

所谓委托代理关系, 是指这样一种契约关系, 在该契约下, 一个人或一些人( 委托人) 授权另一个人( 代理人) 为实现委托人的效用目标最大化而从事某些活动, 其中包括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利, 利用报酬激励吸引代理人, 并对代理人进行约束监督等。委托代理关系广泛存在于一切组织中, 存在于企业的每一个管理层级上。

2.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

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

3.代理关系问题与利益冲突

传统的委托代理问题是指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产生的股东与管理层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问题,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必然带来相应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斯蒂格利茨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描述的是这样一种经营行为,在这里“一个个人——委托人,可以设计一个用来激发另一个个人——代理人按委托人的利益而行为的报酬体系。”

与委托代理问题有关的利益冲突是财务管理目标更深层次的问题,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及其利益冲突的有效协调直接关系到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程度。

在委托代理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1]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此外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拥有内部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委托人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双方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世界——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在企业中主要的代理关系和利益冲突可以分为三种:

(1)股东与管理层

股东作为切的所有者,委托管理层经营管理企业,但是,管理层女里工作创造的财富不能由其单独享有,而是由全股东分享,因此,管理层希望在提高股东财富的同时,能够享受更多的额外补贴。但是,所有者则希望以最小的管理成本获得最大的股东财富收益,由此便产生了管理层个人目标与股东目标的冲突。

(2)股东与债权人

当企业向债权人借入资金后,股东在实施其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同时,由于股东与债权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偏好不同。相对来说,债权人偏好风险较小,即收益不确定性较小的项目;股东则偏好风险较大,即收益不确定性较大的项目,所以导致他们投资决策上的冲突,也是投资不足产生的根源。

由于股东与债权人的预期投资项目风险高低不同,是的债权人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等,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样便产生了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

(3)大股东与中小股东

大股东通常指控股股东,他们持有企业的大多数股份,能够掌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而大多数持有股份数量很小的中小股东由于与控股股东光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他们的权利很容易被大股东以各种形式侵害。这样这样就形成了企业中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在我国这种利益冲突的情况尤其突出,这种突出主要表现在三方面[2],既在选举董监事时的冲突,股利分配上的冲突和公司并购中的冲突。

4.解决办法

由利益冲突带来的代理问题会降低企业的效率,增加企业的成本,这种成本在经济学上成为代理成本。我们要想企业获得最大的利润就必须好好处理这些代理问题和利益冲突,使委托代理机制在企业中得到最好的运用。

4.1股东与管理层利益冲突的解决办法

我们可以通过一套激励,约束和惩罚机制来协调解决。激励是把管理层的报酬和同他们的绩效挂钩,以使得管理层更加自觉地采取满足股东财富最大化的措施。激励的基本方法有两种:

(1)绩效股东法[3],即企业运用一定的业绩评价指标评价管理层的业绩,视其业绩大小给予管理者数量不等的股票作为报酬。公开、公平、公平评价代理人的工作绩效,对代理人的工作绩效进行准确度量和评价是委托人决定代理人报酬的依据,他构成实现委托人对代理人有效激励约束的重要一环。这里就延伸到业绩评价指标的问题,绩效股东发是否奏效就要看这个业绩评价指标制定的是否合理。如果委托不能恰如其分的评价代理人的行为与绩效,则很可能会使代理人工作积极性受挫以及对而委托人采取欺诈行为,从而造成委托人的效用损失,影响其利益目标的实现。

(2)管理层股票期权计划,即是允许管理的在未来某一时期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股票。这样管理层就有动力在期限内把股票价格提升到这个预定价格以上以获取利益。同时,股票价格的上升也更符合了股东的利益。

充分利用代理人竞争市场进行激励约束,通过竞争,委托人可以自由地聘用或解雇管理者,从而实现对经济行为的激励约束。在劳动力市场总有这众多待聘者,委托人从而可以自由选择;而对于已雇佣的代理人,竞争压力同样存在,他们不仅要面临企业外部其他经理人选的竞争,而且要面临企业内部自己下级的竞争,这两种竞争使委托人可以在必要时解雇现任代理人。明确代理人的职权、责任范围,对于违反制度的员工进行严惩,对于表现良好的员工则进行奖励。

4.2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冲突的解决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我国企业的数量还是规模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然而,随着我国加入WTO,企业间的竞争加剧,企业的经营也面临着重重危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提升企业的价值已经刻不容缓。因此,协调股东和债权人对投资政策的选择,避免投资不足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当公司向债权人借入资金后,两者也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债权人把资金借给企业,其目标是到期时收回本金,并获得约定的利息收入;公司借款的目的是用它扩大经营,投入有风险的生产经营项目,两者的目标并不一致。

但是,借款合同一旦成为事实,资金划到企业,债权人就失去了控制权,股东可以通过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而伤害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为了防止其利益被伤害,除了寻求立法保护,如破产时优先接管、优先于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等外,通常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在借款合同中加入限制性条款,如规定资金的用途、规定不得发行新债或限制发行新债的数额等。

第二,发现公司有损害其债权意图时,拒绝进一步合作,不再提供新的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4.3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解决办法

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将导致公司价值下降、投资决策非效率、企业规模非效率以及控制权转移非效率等严重的后果。所以解决这两只之间的利益冲突刻不容缓。

(1)加强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建立中小股东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控股股东滥用权力的惩罚力度,从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

(2)加大对控股股东的市场监管力度,尤其是对控股股东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严格信息披露制度,防止大股东之间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勾结行为,建立健全大股东之间相互制衡的机制。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尽快改变我过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⑥ 民事诉讼哪些人可以做委托代理人

按照民诉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律师:

就“律师 ”的属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

因此律师是指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上述四项基本特征中,前一项或一、二项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执法工作者,司法审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检控工作者(检察官)所共有;后二项为“律师”这一法律工作者所独具。

法律服务工作者:

法律服务工作者广义上包括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律师,但是工作范围与准入条件不同,工作职责不同。法律工作者指的是虽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具有法律知识,可以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人员。其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几乎可以涉足现在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范围,但不可代理刑事案件。法律工作者,属于司法部管理,是由司法部门颁发资格证、执业证,依据相关法律参与案件的代理、诉讼、调查等法律服务工作。

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具有律师身份,不得以律师名义承揽业务,进行案件调查、代理诉讼等。在参与诉讼中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民事案件,几乎可以涉足出刑事辩护外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范围,但执业区域范围受法律规制,不得跨区域执业。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办理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收取费用;法律工作者因为长期的诉讼代理与咨询服务,在诉讼中也体现了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能力,社会的认可与尊重在现实中得到体现。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1、所谓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自然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近亲属关系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然而,我国的不同法律对近亲属范围的规定却不尽一致。

一是《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三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部法律对近亲属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广。那么,在具体的应用中该任何确定近亲属的范围呢?笔者认为,虽然三部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但是作为法律,对同一法律概念的规定不同时,应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进行使用。另外,民法通则中的近亲属的范围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的,在其规定范围与法律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来适用。还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人的亲友可以被委托为刑事诉讼的辩护人。通常情况下认为,亲友包括亲属和朋友,其范围比近亲属要广泛的多。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没有采用亲友的概念,依然采用近亲属的概念。

2、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当事人为单位,其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由于用人单位的性质不同,在判断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时,也要采用不同的标准。如企业法人,其工作人员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包括与事业单位有事业关系的人员,也包括与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因此,在实践中应注意适用不同的标准来加以判断。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人。社区是指人民共同生活的一定区域,以固定的地理区域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以居住环境为主体,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规范,与行政村同一等级的行政区域。从该条规定可看出,社区可以为居住在本社区的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即可以推荐本社区的居民或者社区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推荐其他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同样即可以推荐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推荐本单位以外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也就是说,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除可以推荐本社区、本单位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外,还可以推荐本社区、本单位以外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这是应该注意的问题。

2、有关团体推荐的人。社会团体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



(6)委托代理纠纷扩展阅读:律师-网络法律服务工作者-网络民法通则意见-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网络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公民代理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⑦ 法律当中:委托、授权和代理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啊

主要是定义与原则上的区别。

1、定义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

授权是组织运作的关键,它是以人为对象,将完成某项工作所必须的权力授给部属人员。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2、原则

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授权是将用人、用钱、做事、交涉、协调等决策权移转给部属,只授予权力,不可托付完成该项工作的必要责任,这是授权的绝对原则性。 组织中的不同层级有不同的职权,权限则会在不同的层级间流动,因而产生授权的问题。授权是管理人的重要任务之一。有效的授权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技巧。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合法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7)委托代理纠纷扩展阅读:

委托授权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则应当用书面形式。

有关委托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的基础,而委托代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具体反映在委托合同中。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行为的基础。二者既互相联系,但又各不相同。

委托合同则是—种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委托方愿意授权,受托方愿意接受。

在实践中,为防止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是在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同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一份委托合同,详细规定 双方的权利义务。

⑧ 请代理人处理纠纷

委托权限分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如果委托权益写“一般授权”,则代理人只有代为诉讼的权利
“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可以代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与对方进行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这些诉讼权利和实体行权利。特别授权需要在委托权限中分别列明,可以是具有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权限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⑨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起诉需要什么材料

你好!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起诉,法院立案庭都有免费领取的“授权委托书”,要一张填上就行了。
立案时没有填写委托书,开庭时法官也会给你一张空白委托书,让你填。
委托亲属代理,需要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派出所、村委会证明。有的法院不严,你说是亲戚就行。
委托非亲属代理,需要你的工作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学校、妇联、工会等某个单位的推荐信。
只是民事诉讼要,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需要亲属关系证明和推荐信。
如果委托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他们都有空白的授权委托书,他们会填好让你签字,有他们出庭时交给法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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