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
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超市附带
超市附带经营烟花爆竹也是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处理。在实际中根据当地情况(横向平衡、纵向看现行政策)处理,态度很重要。
❷ 卖烟花爆竹需要什么证件,没有证件会受到什么处罚
需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没有证件的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扩展阅读:
案例:
1月14日,潞城派出所对辖区内无证烟花爆竹经销点进行突击检查,查处无证烟花爆竹销售点1家,收缴烟花爆竹50余件(本报1月15日5版报道)。昨天,记者从潞城派出所获悉,这个销售点的店主徐某被治安拘留5天。
1月14日早晨,潞城派出所接到市民的举报称,一家超市在售卖烟花爆竹,不知道合不合法。接到举报后,潞城派出所随即会同安监部门赶到现场调查,发现店主是60岁的女子徐某。店里摆放着各类烟花爆竹50余件。
徐某告诉检查人员,自家售卖的烟花爆竹是从遥观一个厂家进的,有以前的存货,也有新进的。她也承认自己是无证售卖。“她以前有售卖许可证的,不过两年前就过期了。”民警说。
徐某被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徐某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因情节较轻,被处以治安拘留5天。
“2月1日起,我市主城区部分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我们所在这个区域里。很多居民看到这条新闻后,都积极向所里举报一些燃放或者买卖烟花爆竹的行为。”潞城派出所民警说,这一阵所里接到很多这样的举报,“现在还没到2月1日,到了时间,我们接到燃放的举报,肯定会按规定进行处置。无证售卖烟花爆竹一直是不允许的,我们也会加大检查力度。”
❸ 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怎样处理
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的第二十七条处罚。即: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❹ 卖烟花爆竹的许可证手续怎么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申报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自行向各地方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三、所需资料:
1、《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五、办理程序:
1、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所需资料;
2、安监部门进行现场审核;
3、安监部门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
4、签订《烟花爆竹销售安全责任书》;
5、领取《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
各省对申请的程序可能有不同的规定,但大同小异,在办理前打电话咨询各地安监部门为好
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什么原则审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❻ 如何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申请办证的条件及提供的资料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必须具备《条例》、《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3、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5、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仓库储存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
6、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7、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8、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证明;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搬运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7、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8、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含市、县安监局征求意见书、原临时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必须具备《条例》、《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4、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
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❼ 如何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步骤:
1、申请人向所在辖区乡镇街区安监办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安监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安全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当场说明理由。
3、符合条件的,安监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乡镇街区安监办统一或申请人自行报行政审批大厅。
4、市安监局驻行政审批中心人员对上报办证申请材料统一整理,移交三科办理。
5、三科在1个工作日内对经营户书面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6、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经营户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并当场说明理由。
7、审查合格的经营户统一安排培训、考核(2个工作日)。
8、对考核合格的经营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三科统一印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9、由窗口用印、发放证书。
(7)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扩展阅读:
申请办证的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3、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5、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仓库储存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
6、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7、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8、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❽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解读《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新修订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0月16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2006年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办法实施7年来,相继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一是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相关政策和要求更加严格。《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以下简称国办53号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以下简称安委办30号文)等规范性文件,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和经营许可审批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二是国务院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权限进行了调整。根据国家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明确规定,将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的实施机关由省级安全监管局下放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
三是相关上位法和标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安全条件作出了新的要求;《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三个重要国家标准已经做了重大修订,《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2008)、《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2008)等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陆续发布实施,进一步细化了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要求。
四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原《办法》施行7年来,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践工作中积累了许多好的工作经验,应进行认真总结和吸取。
综上,修订原《办法》时机成熟,且势在必行。
二、修订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及国办53号文、安委办30号文等规范性文件精神,通过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条件,提高准入门槛,规范许可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以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企业经营行为,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促进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三、修订过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在总结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经验,听取重点地区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经过认真研究,于2011年开始进行原《办法》修订工作,并于当年年底形成修订初稿;2012年3月征求了全国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意见,5月组织召开12个重点省级安全监管局参加的修订研讨会。2012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在政府网站发布修订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并采纳社会各界的意见;2013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组织召开《办法》修订法审会。经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办法(草案)》逐步成熟完善,9月16日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6章、共42条,与原《办法》相比,章节数目相同,增加12条。具体修订内容主要有:
(一)进一步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对象及许可原则。一是明确本办法适用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管理和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第二条)。二是明确规定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第三条第二款)。此规定不仅适用于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活动的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事产品进出口活动,也应当依据此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三是进一步表述了经营布点原则(第四条)。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总原则,增加了“适度竞争”内容,避免出现独家垄断经营等有悖市场经济原则且不利于监管的现象;对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及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规定“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审批原则;为减少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对城市特别是居民居住场所的影响,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二)调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机关,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调整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机关,将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施机关由省级安全监管局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第五条第四款),同时赋予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批发许可编号职责(第五条第三款)。二是进一步明确县级安全监管局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职责(第五条第五款),将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的确定由省级安全监管局调整为县级安全监管局(第二十一条)。三是明确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属地监管原则(第五条第一款),将除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外的行政处罚权赋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第三十九条)。
(三)严格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条件并调整了许可证有效期限。一是在批发企业和零售点的许可条件中,均增加了符合布点规划的要求(第六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二是根据近年来有关技术标准的新要求,完善了批发企业基础设施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增加了监控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流向信息化管理等方面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包括的基本内容(第六条第五项),对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安全保管措施和配送能力作出了专门规定(第七条)。三是强调了进出口企业应具备的条件,除配送服务能力外,进出口企业与内销批发企业应具备相同条件(第六条第二款),不具有仓储设施等基本条件的“皮包公司”将不能取得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四是对《条例》中零售点“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春节期间所有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才可实行专柜销售(第十六条第三项)。五是对零售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为100米以上)。六是明确规定发证机关应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及安全条件确定零售点储存限量,在许可证上载明(第二十条)。七是将批发许可证有效期由2年修改为3年(第十二条)。
(四)进一步规范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程序。一是调整了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规定,确保材料与条件规定的对应性(第八条、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批发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应具备的基本内容(第八条第六项),并体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列为批发企业申请材料(第八条第七项)。二是明确了对许可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的情形、人员、程序等要求,规定对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和设有1.1级仓库的企业必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第十条),零售场所必须进行现场核查(第十八条),现场核查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三是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对批发许可证到期后对延期应具备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十三、十四条);明确规定零售许可证到期后,继续从事零售经营活动一律须重新申请取得许可(第二十一条)。
(五)增加并强化了监督管理内容。一是为严防高危险性烟花爆竹产品流入社会、危害公共安全,进一步明确规定禁止礼花弹等专业燃放类产品进入零售环节(第二十二条)。二是对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三是针对近年来安全检查中经常发现批发企业仓库内执法机关收缴的非法生产、假冒伪劣等产品与企业经营的合格产品混存等隐患问题,规定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不得将执法收缴的烟花爆竹与正常烟花爆竹产品同库存放(第二十四条)。四是为加强烟花爆竹产品流向信息化管理和买卖合同管理,规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第二十五条)。
(六)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三十一条)。二是对批发企业的10种违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对批发企业的3种违规行为,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第三十三条)。三是对零售单位的2种违规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第三十四条);对零售单位的2种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四是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以及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依法撤销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处罚(第三十六条)。
五、认真做好《办法》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依据《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办法》实施细则,明确本地区批发企业布点规划、批发许可统一编号方式以及零售点储存限量规定等,指导、监督本地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是各级安全监管局要组织开展好《办法》宣贯培训工作,将《办法》各项规定及立法精神,宣贯到各级相关安全监管人员以及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单位和从事进出口的生产企业。
三是相关各级安全监管局要依据《办法》及《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尽快规范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范围,对无固定专业燃放销售渠道或出口渠道的批发企业,不得许可经营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零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四是要加强对《办法》各项规定的检查督查,从严查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哪一年实施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❿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烟花爆竹零售户储存的量是多少有具体规定吗
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烟花爆竹零售户储存的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中规定:
第十三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10)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扩展阅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中规定: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