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Ⅰ 盐是不是不统一管理了
应该还没有的。
2014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公告宣布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但在中盐公司和中国盐业协会看来,这并不意味着食盐专营的废除,而仅仅是许可证管理主体的变更。
2014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消息,宣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现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将食盐定点生产审批权,下放给省级主管机构,一方面改变了“发改委”揽权的一元格局,另一方面,强化了专营体系内部的竞争。地方食盐厂商壮大后,必将为了争夺有限的“收购计划”而各显神通——显然,这有利于市场整体层面的效率改进。
其实,在《食盐专营办法》、《食盐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仍存的前提下,《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寿终正寝,对于改变“食盐专营”可谓意义寥寥。然而,其所释放的“由绝对专营向市场化专营过渡”的信号,终究不容忽略。所谓“市场化专营”,乃指在维持“专营”大框架的同时,引入更多市场化尝试。比如,鼓励更多企业加入产销,强化同业竞争;再比如,取消食盐“产销计划”,推行招投标制等等。
按照改革方案,从2016年起废止食盐专营,允许现有的食盐定点企业进入市场,允许食盐流通生产企业跨区经营,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放开小工业盐等其他用盐的经营。据悉,改革迟迟不能推进,多数来自中国盐业总公司的阻力。目前市场上400克装的食盐,售价在2.5元,而成本仅仅为0.9元左右。但由于食盐专营,中盐一直垄断着盐业市场。
取消专营2600年的政策,需要勇气和大无畏的坚定,是对与错,是功与过,是冒天下之大不韪还是给开放的中国留点命根子产业,把备受食品安全困扰而纷纷去进修化学课程的国民逼上不归路,历史自有分晓!
Ⅱ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上了,没有食盐零售许可证可以销售食盐吗
食盐依法实行专营管理,销售食盐需有食盐零售许可证,须经当地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方能从事食盐的零售业务。
Ⅲ 食盐专营许可证废止含义是什么
其实,这次只是废止了国家发改委的《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而规定了食盐专卖制度的上位法——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并没有被废止。食盐专营的现状并没有发生变化。因为此前生产审批权限已经下放至省级,该管理办法实际早已名存实亡。此次废止该办法,并没有实际意义。废除《管理办法》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和过度审批。此次国家正是基于简政放权的考虑。
但反过来说,这的确预示着中国的盐业大改革越走越近了,废止食盐专卖或许真的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Ⅳ 食盐专营取消吗
记者21日从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鉴于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已经由中央政府下放地方政府,因此,原来规范中央部门审批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办法——《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无存在必要。发展改革委日前决定取消这一管理办法。
Ⅳ 食盐是不是取消了专卖权了
2014年4月21号国家发改委宣布,废止已实行了8年的《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省发改委和省盐业局看来,这只是国家在简政放权,下放了盐业行政审批权限,不牵涉取消专营。
Ⅵ 听说食用盐改革了,是怎么一个改革法
2014年以来,关于盐业专营制度改革的消息此起彼伏,也是最接近完成盐业改革的一年。资料显示,2014年4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因为此前生产审批权限已经下放至各省,该管理办法早已名存实亡。此次废止该办法,正是基于简政放权的考虑,避免重复和过度审批,盐业专营的体制并没有改变。2014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要求地方放开小工业盐价格。2014年11月,中国盐业协会披露,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已通过第七套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并在各部委完成意见征求;方案的核心为2016年起废止盐业专营,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2014年12月,工信部确认将取消食盐专营,盐业体制改革后,涉盐企业将可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和公平竞争。
Ⅶ 食盐专营废止,谁来经营谁来接管和负责安全
发改委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就说明我国食盐专营将取消的说法,实属误读。《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废止不等于食盐专营制度的废止,我国盐业专营制度仍未改变。此前,各地食盐专营许可证的行政审批职权,一直是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审批,但之后,该行政审批权又下放给了工信部门。废除《管理办法》就是为了重复和过度审批。此次国家正是基于简政放权的考虑,取消并废止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将食盐专营行政审批职权下放给各省。(这个其实早已下放)
你问的谁来经营和管理实际就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盐业总公司。虽然废除了许可证管理办法,但是各个盐业公司都有自己省的地方法规来限制和管理盐业生产企业和流通渠道。
长远开来,是要放开盐业专营的,但是路漫漫啊。
Ⅷ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国务院第197号令)、《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以下三类:
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
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个人。 第五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六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发放。
第七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继续经营者,需重新申领。
第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
(二)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三)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
(四)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
(五)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
(六)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
(七)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第九条 各省盐业主管机构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前当年的7月10日至31日,集中受理生产企业申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文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原则进行初审汇总。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当年8月1日至10日集中受理各省盐业主管机构的申请文件,并自接到申领文件起,组织专家对申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按本规定条款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进行评审验收。根据评审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限内发生变更,须经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计划执行、经营管理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达不到本规定第八条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警告或处以3万元以下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转(代)批发业务,应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
第十五条 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达标企业。
第十六条 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核发放,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具体核发办法由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十七条 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根据保障食盐市场有效供应和有利于健全食盐专营体系的实际需要,合理划分经营区域,确定食盐批发企业。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对各省食盐批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运输食盐需持有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第二十条 食盐准运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食盐计划统一发放至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签证单位”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开证单位”是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食盐准运证签证机关应按照国家食盐计划签发。开证机关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并将食盐准运证存根妥善保存,以备检查,保存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食盐准运证须随货同行。一车一证,一票(单)一证,一次有效。如不能在准运证有效期限内完成运输,应及时到开证机关更换准运证。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由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一) 重复使用食盐准运证;
(二) 超出准运证规定数量部分;
(三) 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的食盐准运证;
(四) 销售地不是准运证所规定的到货地等票证不符的;
(五) 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办理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食盐专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核发)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食盐专营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备案)
附件三、食盐准运证(样式)
Ⅸ 中国政府该不该取消食盐官营制度
新郑市“跨区域用盐被罚事件”,使人们对“食盐专营制度存废”的讨论异常热烈。
有人说,这种自古存在的制度,是食品安全与全民健康的保障;也有人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取消专营是大势所趋。
“当前盐业体制的改革,就像一层窗户纸,一捅即破却又模糊不清。”一位多年从事盐政管理的业内人士说,“十八大以来,政府进行职能转变,向市场放权的趋势越发明显。盐业专营和政企不分的体制改革,肯定会全面放开。”
昨天,原国家经贸委盐业办公室副主任陈国卫接受河南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盐业体制改革时机已经成熟,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适时捅破这层“窗户纸”。
正方
保障国民健康,必须食盐专营
连日来,“跨区域用盐被罚事件”引发数万人讨论。有网友担心,取消食盐专营制度,食盐的安全问题如何得到保障?
郑州市盐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现在的食盐专营和烟草专营不同,其主要目的不是赚钱,而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健康。
这名负责人表示,食盐专营对于普及加碘盐作用极大。国家一直坚持食盐专营,也正是为了加碘盐的普及,“碘对人们的健康至关重要”。
在宣传资料中,一组来自联合国有关机构的统计数据显示,1996年至2005年,碘盐供应量从432万吨提高到732万吨,我国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由1995年的39.9%上升至2006年的93.8%,儿童甲状腺肿大病率从1995年的20.4%下降到2005年的5%,基本实现了我国向世界承诺的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性目标。
而对于放开盐业市场,这名负责人则没有多少信心,在乡村调查的经历告诉他,在一些地区,村民只在乎盐咸不咸,而对于是否含碘,是不是食用盐则没有要求。“工业盐不能吃,对身体不好,他们反而会说‘身体吃坏了也是我自己的’来反驳。”
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原院长龙超也在论文中说,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并不具备取消食盐专营制度的条件。
政策变化
我国盐业政策出现初步放开迹象
专营制度带来的种种弊端确实存在,食盐专营制度也受到越来越多的指责,要求改革食盐专营制度的呼声不断。
事实上,近些年来,我国盐业体制出现了初步放开的迹象。业内人士表示,随着铁路系统政企和政资分离,按照“十二五”规划,下一个必须被解决的就是盐业体制。
2011年11月,中国盐业协会发布《盐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其中将“深化盐业体制改革,建立新型食盐管理体系”列为“十二五”期间盐行业重点任务之一。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完善食盐市场监管体系,开展食盐专营制度下市场化运作,促进食盐管理向市场化方向发展等。
2013年12月,国务院第645号令发布,将1996年起实施的《食盐专营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如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2014年1月,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下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工作的通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明确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项目审批从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2014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消息称,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现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次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表明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的审批权可能将下放至省级政府。
昨天下午,接受河南商报记者采访时,原国家经贸委盐业办公室副主任陈国卫重申自己的观点。他表示,盐业体制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适时捅破这层“窗户纸”。
反方
食品安全不应成为盐业故步自封的借口
要求改革食盐专营制度的,则包括食盐生产企业、盐化工企业及私盐企业等,他们和盐业管理部门分属不同阵营,都指责对方是“利益集团”。
2010年10月,国内28家盐业生产企业曾联合上书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希望改变不合理的利润分成。据当时公开报道,盐业公司的利润大体是生产企业利润的10倍左右。算下来,盐业集团卖“公盐”比卖私盐的利润还高。
在苏州市鲁维宏大盐业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先良看来,盐业管理局和盐业公司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政企合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样监管力度可想而知。如果取消专营,由工商、质监等部门联手监管,效果会更好。“食品安全不该成为食盐行业故步自封的借口。”一位官员曾表示。
昨天,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原高级工程师谢华民在《新京报》上撰文称,“食盐加碘管理条例”应该废止。
谢华民表示,强制广大不缺碘地区补碘是错误的,而强制补碘导致人体碘过量。比《食盐专营办法》更应该废止的,是《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他表示,从1994年10月开始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开启了“强制全民补碘”时代。而从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在2013年5月公布的数据来看,甲状腺病人的数量已经发展到了现在的2亿多;北京市的甲状腺癌发病率近十年(2003~2013年)上升393.42%,年均增长率为16%。
历史沿革
约2700年前,中国就有了食盐专营制度
自古以来,食盐就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据史料记载,中国“食盐专营”的历史,要追溯至约2700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
公元前685年:管仲成为齐国上卿,着手发展经济,提出“官山海”的建议,即专营山海资源,主要对盐实行专卖,并将这一政策作为“富国之大计”。
西汉时期:汉武帝在桑弘羊的建议下从富商豪强手中夺回盐铁经营权,推行了盐铁官营制度。著名的盐铁会议之后,铁酒专营被废除,盐业专营也部分放松。
东汉初期:光武帝为了赢得民心,废除了食盐官营制度,听任民众自产自销;而汉明帝、汉章帝时,国家军费开支增加,又恢复了食盐官营制度。
唐代安史之乱后:食盐官营制度重新强化。公元758年,在盐铁使第五琦的主持下,食盐国家专卖制度重建。
公元779年:“天下之赋,盐利居半”,盐赋收入占国家总收入的一半以上。自此至清代的每个朝代里,盐利收入都与田赋收入基本相当。
明清时期:“纲商引岸”制度,盐商垄断全国食盐销售。公元1772年,中国经济总量占全世界的32%,其中四分之一是扬州盐商交的盐税。当时,盐政官员有“天下第一肥缺”之称。
民国初期:盐政继续实行官督商销制,后来改为官营。1931年5月公布新《盐法》,规定食盐实行自由贸易。而实际上,各地军阀干预盐务,盐政并不统一,自由贸易难实现。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盐政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自管仲“官山海”至今,我国盐政经历约2700年的发展,至今仍在继续发展完善中。
Ⅹ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4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公告宣布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此前有媒体报道称,食盐是暴利产品,零售价是出厂价的5倍。国家发改委公告称,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现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现有的《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在2006年发布的。
公众以为,该办法的废止,意味着食盐专营的废止,预计食盐的售价将能下调。此前有媒体报道称,目前市场上食用盐的零售价普遍在2600元/吨,而出厂价一般在每吨300元至500元。在整个产业链条上,大型食品厂可以从省盐业公司以600至700元/吨的价格批发到食用盐,而小型食品厂则必须在当地盐业公司拿货,拿货价近1000元/吨。通过专营的食盐,从车间到了市场终端,零售价格暴涨。中国盐业总公司则在当天发表公告称,国家发改委公告宣布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食盐专营制度的废止。
解读
咸的味觉来自盐。在中国菜里,盐更重的使命,是调出食物本身固有的味道,改善某种肌体的质地。在中国的烹饪辞典里,盐是百味之首……盐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
俗话说,“人不可一日无盐”,如果没有了盐,不仅一日三餐食之无味,我们的身体健康也会出现一系列问题。正因如此,国家有关“食盐”的政策,显得特别牵动人心。从春秋至今,我国始终禁止民间私自制造贩卖食盐;美国、英国、瑞士等国家也对食盐实行不同程度的专卖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统一的食盐专营政策。
取消“盐业专营”是媒体误读
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0号令”,取消2006年颁布的《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消息一出,可以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有媒体报道称,实行了数千年的盐业专营将就此作古,还有评论称“盐业专营百无一用”。不过事实并非如此。根据记者的调查,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不代表取消“盐业专营”。
对于4月21日国家发改委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随后有媒体报道的“我国食盐专营”将取消的说法,山东省盐务局副局长于本杰明确表示,这是社会的误读。目前国务院1996年出台的《食盐专营办法》仍然有效。废止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食盐专营的废止。
于本杰说:“我们现在实行的食盐专营的政策,是国务院的《食盐专营办法》,目前《食盐专营办法》仍然有效,继续执行,专营政策没有调整。”
中国盐业协会也表示,国家发改委废止相关文件,是延续政府简政放权思路,但这并不意味着食盐专营向社会资本放开。之所以要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本杰解释说,2008年时我国盐业的主管部门就已经由国家发改委转移到工信部,而《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2000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政策。废止这一文件和取消食盐的专营政策没有关联。于本杰说,当时国家发改委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落实《食盐专营办法》,加强专营许可证的管理,专门制定的办法。不在它管的职责范围内,所以废止,和取消专营政策没有任何关系。
延续政府简政放权思路
于本杰进一步表示,目前的政策只是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但是《食盐专营许可证》仍然存在。食盐专营是一种国家专营的政策,我国在食盐的生产,运输,批发到零售等各个环节,都是实行许可证管理。随着国家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事项,从去年年底开始,食盐在专营领域的三个证件审批已经全部下放到省一级。
青岛市委党校教授刘文俭认为,目前食盐生产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这已经体现出政府职能改革的推进。
食盐专营主要考虑国民健康
2006年盐税只占我国税收的0.04%,盐税对于税收的贡献已经微乎其微。税收贡献率已经如此低了,那为什么我国还实行食盐专营呢?山东省盐务局副局长于本杰介绍,现阶段我国食盐专营主要出于国民健康的考虑。
于本杰认为,通过食盐这种载体,达到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的危害。中国是碘缺乏病高发的国家,全世界40%的碘缺乏人群在中国。谁都可以买,谁都可以卖,不能确保食盐加碘的落实。
食盐专营制度还保留着,主要是从考虑食盐质量角度出发的,消除碘缺乏现象。不过对于食盐加碘,社会上也有不同的声音。有研究显示,我国不论是碘充足地区还是碘缺乏地区,都出现碘摄入过量的问题。对此,有盐业人士透露,国家在2012年已经做出调整,在不同地区设定食盐加碘的不同标准,在补碘的同时确保公众安全。
在特定时期维护市场秩序
除此之外,“食盐专营”制度也有利于在特定时期维护市场秩序、避免公众恐慌。举例来说,2011年日本福岛地震后,国内一度出现海水被污染、食盐要涨价、碘盐能防辐射等一系列传言,在不少地区引发抢购食盐的风潮,食盐一下子变成了稀缺商品。还有人囤积居奇,把食盐价格抬升好几倍出售。在这样的背景下,肩负食盐调配的中盐公司立即表态,全国食盐储备量足以满足3个月的市场供应。各地盐业公司也纷纷启动应急机制,确保食盐供给。哄抬盐价的现象被有效抑制。
取消“食盐专营”不符合国情
实行食盐专营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食盐安全和战略储备,这一制度本身无可厚非。而专营制度并不是中国独有,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也实行食盐专营,只是具体的做法不太一样。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现实情况的不同,我国盐业专营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专家指出,中国盐业公司的垄断力膨胀已经突破了合法界限,与“垄断越界”同时存在的还有各盐业公司的“暴利”。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张春晓此前撰文说,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盐政管理和经营队伍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各地盐务局是盐业管理政策的制定者、盐政执法者、生产企业的上级主管,同时又是盐产品的经营者,盐业体制政企不分,最终导致食盐专营的弊端日渐凸显。
尽管弊端很明显,但彻底取消“食盐专营”也不符合国情,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孙晋教授在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建议,食盐专营体制的改革应该分为运营和监管两大环节,运营交给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政府做好制定好规则和执行好规则就可以了。小小一包食盐看起来微不足道,但牵动百姓民生,就是国家必须谨慎对待的大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