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的许可
A.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并且用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存续的时间。当事人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在设定权利义务关系时,可以在意思表示中设定一定的期日或期间,用该时间来决定权利义务发生或着存续。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但最高院《民通意见》第76条规定了: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解除。
特征:1 必须属于将来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2 必须属于必成事实,即其发生为确定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类型:1 始期。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
2 终期。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
B. 民法-附条件,附期限
1、条件不一会成就。例如:如果你考上了北大,我就赠与你1XXXX万。条件就是:你考上了北大。但是你未必能考上北大。
2、附期限,期限肯定会来临的。例如:等XX的父亲去世后,我就把我的房子卖给你。XX的父亲肯定会去世的,只不过是早晚的问题
C. 行政许可中附条件许可都有哪些
附条件来的行政许可,准确地说,是自附条件放弃的行政许可,或者叫附义务的许可。也就是说,你取得一项附条件许可,不但是权利,也是义务,不但意味着你有权利做,同时也意味着你有义务做,不能“占了茅坑不拉屎”,否则你的许可将失效或被取消,甚至由于损害了公共利益而会受到处罚;主要是具有公益性、公用事业性而且数量有限的行政许可项目,比如说:城市公交营运许可、殡仪馆、骨灰堂、火葬场许可诸如此类。由于取得驾照仅仅意味着你有驾车上路的资格,而不意味着你必须驾车上路,当然不是附条件许可。
D. 一般许可,特殊许可,独立许可,附条件许可有何区别
以行政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行政许可和特殊行政许可。一般行内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对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给予的许可,它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并无特殊的限制,如驾驶许可、营业许可等。特殊行政许可,是指除必须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还对申请人或申请事项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如持枪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
E. 关于民法中 形成权不能附期限和条件的问题
呵呵 你的理解是这样的,形成权不得附加期限和条件,解除权又是形成权,得出解除权也不能附加期限和条件对吧!个人认为,梁慧星的所说不能附条件指的是形成权的行使,而你所说的是形成权的产生,分属一个权力的不同阶段。 个人愚见,还请高人指正。
F. 什么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在其中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出租人甲与承租人乙签订租赁合同,并以出租人甲的女儿考上大学作为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那么如果出租人甲的女儿未考上大学,租赁合同就不发生效力。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在法律行为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可以控制法律行为生效、失效时间,使其适应当事人特殊的主观意愿。该项期限应为当事人所约定,如果不是当事人约定的,而是法律直接规定或是民事法律行为性质上当然应有的限制,则不构成此处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