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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盐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21-03-12 19:16:30

㈠ 工业盐买卖需办理销售许可证吗

工业氯化钠不用,但是你要以单位名义购买

㈡ 经营工业盐需要办理许可证吗

不需要,食用盐专营

㈢ 销售工业用盐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食盐专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转(代)批发业务,应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以下三类:

1、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

第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

2、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3、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

4、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

5、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

6、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

7、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3)工业盐许可证扩展阅读

《食盐专营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 食盐准运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食盐计划统一发放至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签证单位”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开证单位”是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食盐准运证签证机关应按照国家食盐计划签发。开证机关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并将食盐准运证存根妥善保存,以备检查,保存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食盐准运证须随货同行。一车一证,一票(单)一证,一次有效。如不能在准运证有效期限内完成运输,应及时到开证机关更换准运证。

㈣ 工业盐是不是危险品大货车运输可以吗

工业盐不是危险品,大货车可以运输。
盐业是国家统一“管控”物资,运输工业盐,需办理采购许可证和通行证。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1996年5月27日)第十八条第一款:“托运或者运输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2006年4月28日)第二十条:“食盐准运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食盐计划统一发放至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签证单位’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开证单位’是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一)需要办证的情形: 1、国家和省级食盐配送中心、盐业分支公司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调供省外、出口的经营单位,实施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及省安排调供外省、出口执行计划的运输时。 2、省盐业总公司产区分公司、省级食盐配送中心实施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及省食盐专营执行计划,收购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后或以销抵调的,调供省内食盐配送中心、省盐业总公司各分、支公司的食盐运输时。 3、按照省盐业总公司、各食盐配送中心、分公司调度安排或供应需要,从省级食盐配送中心或分公司经营库存内,调往各省级食盐配送中心、分公司和甘孜、阿坝州的食盐运输时。

㈤ 申请盐业专卖许可证后,盐从哪里进货

按照现行的盐业法规,食盐的批发业务你是没有办法做的,你现在可能做食盐的零售流通环节;工业盐的经营问题各地都不同,在政策没有改变的当下,也不能跨越盐业公司从盐业生产企业直接购进工业盐并销售……
等体制放开以后再做吧……

㈥ 企业需要什么证件才能经营工业盐

国家早已经取消了对工业盐的专营,企业可以自由经营工业盐。工业盐属于化工产品,所以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包含化工产品就可以经营工业盐。

㈦ 运输工业盐违法吗

首先,行政处罚应当出具处罚通知书,你可根据处罚通知书所依据的条款分析其出发依据是否成立,若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你所称的1995年通知虽然取消了准运证制度,但依然实行通行证制度,即依然要想交通运输部门报计划,取得通行证。只是有关运输采取合同订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已;

再次,各省一般都有盐业管理条例,其中有关条款可能涉及“未取得盐产品准运证或者通行证,擅自运输盐产品的”的法律责任,所适用的后果是行政处罚,你可具体找出来,再行针对处罚通知所依据的条款,进一步分析其合法性和依据;

最后,既然你只是没有办理运输通行证,而对方说你走私、没收盐,依据不足、程序违法,你可向其上级部门提请复议。此外,出现这种事情,建议要求货站积极出面协调,澄清事实。对于部分盐业工作人员越权执法的行为,应当积极要求严肃处理,而态度应当有理有利有节。

㈧ 我是河北省任丘市的,我想知道现在国家准许私人办理工业盐销售许可证吗

建议你去360搜索一下,5分钟就有答案、、

㈨ 没有工业盐采购许可证,再购买工业用盐,算贩卖私盐么

贩卖私盐是古代的说法,古代的盐是食用盐,现在这种情况叫无证经营。无证经营买卖的行为,归工商管理部门管。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㈩ 个人能销售工业盐吗如何办理相关资质到哪里办理

买卖工业盐需要有许可证才能买卖,并且要登记使用用途
至于其他的我也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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