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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警监

发布时间: 2021-03-12 08:41:41

①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衔和中国人民警察的警衔的等级及标志如何区分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衔分为3等10级,即将官3级(上将、中将、少将)、校官4级(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3级(上尉、中尉、少尉)。

陆军军衔——将官 校官 尉官 文职干部 学员 士兵

海军军衔——将官 校官 尉官 文职干部 学员 士兵

空军军衔——将官 校官 尉官 文职干部 学员 士兵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上将: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的编制军衔;正大军区职的主要军衔;副大军区职的辅助军衔
中将:副大军区职的主要军衔;正大军区职、正军职的辅助军衔
少将:正军职、副军职的主要军衔;副大军区职、正师职的辅助军衔
大校:正师职的主要军衔;副军职、副师职的辅助军衔
上校:副师职、正团职的主要军衔
中校:副团职的主要军衔;正团职、正营职的辅助军衔
少校:正营职的主要军衔;副团职、副营职的辅助军衔
上尉:副营职、正连职的主要军衔;副连职的辅助军衔
中尉:副连职的主要军衔;正连职、排职的辅助军衔
少尉:排职的主要军衔

现行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1,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2,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1,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2,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3,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4,兵:上等兵、列兵。

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第一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
中级士官: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三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
高级士官: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军衔。

根据军官所属的军种和技术特点,在海军空军和专业技术军官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名称警衔一般来说有八大警种:治安、刑警、交警、户籍、森警、武警(包括武警消防、武警黄金、武警水电、武警内卫、武警边防、武警特警、武警警卫等部队)、外事民警、乘警,新增有:网警、维和民警。 第二个问题答: 《警衔条例》规定人民警察的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等: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等: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等:警员:一级、二级。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二级警监以上是高级警官,三级警监、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2、编制警衔 《警衔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衽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编制警衔以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为主,兼顾担任现职时间和参加工作年限等条件,综合考核,评定警衔。 1)行政职务与警衔。《警衔条例》第八条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部级正职为总警监; 部级副职为副总警监; 厅(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厅(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处(局)级正职为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处(局)级副职为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科(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科(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科员(警长)职为三级督至三级警司; 办事员(警员)职为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2)技术职务与警衔。《警衔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此外:中国警察系列警衔的标志分别是: 总警监:部级正职。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 副总警监:部级副职。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一级警监: 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监: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监: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衔标志由二道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督: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督: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督: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警衔标志由一道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司: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司: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司: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一级警员: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员: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② 派出所文职40岁还可以考民警吗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以及森林系统、铁道、海关、民用航空系统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我国人民警察实行警监、警督、警司、警员的警衔制度。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

方法/步骤
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有些地方要求是应届毕业生,并通过公务员资格考试,还有就是身上不能有伤疤或者纹身,等等。
体能测试
一、体检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按照公安部《关于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政治〔2010〕454号)文件精神,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二、体能测试标准
体能测试暂按下列标准执行,招录期间若国家下发新的体能测试标准,则按照新标准进行测试。
共四项,考生须全部参加测试,通过三项即为合格。
(一)男子组
项目 标 准
25岁以下(含25岁)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12″2 ≤13″1
1000米跑 ≤4′25″ ≤5′
立定跳远 ≥2.2米 ≥2米
俯卧撑(限时1分钟) 30个 25个
(二)女子组
项目 标 准
25岁以下(含25岁)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2 ≤14″
800米跑 ≤4′20″ ≤4′40″
立定跳远 ≥1.5米 ≥1.4米
仰卧起坐(限时1分钟) 23个 18个

招警笔试
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公安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公安基础知识满分均为100分。公共基础知识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时事,主要参考用书为《公共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学习指导》(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规划审定,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1999年7月版),《公共基础知识学习辅导》(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编写,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10月版)。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主要测试知觉速度与准确性、数量关系、言语理解及运用、判断推理、资料分析等方面的能力,参考用书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规划审定,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1999年7月版)。公安基础知识包括公安基础理论和公安业务知识,参考用书为《公安基础知识》(公安部政治部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2001年1月版)。
硕士研究生、双学士直接进入面试,其笔试成绩按报考该职位人员的笔试最高成绩计算;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经体检、考核和政审合格后直接录用。

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和报考的职位类别,按拟录用职位名额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办法,主要考察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人际合作意识与技巧、求职动机等。满分为100分。具体要求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加试专业技能。满分为100分。加试专业技能的职位面试成绩=结构化面试成绩×60%+实际操作技能成绩×40%。

公安招警考试基本信息问答
问:在职警察能不能参加招警考试?
答:在职警察,包括之前刚考上公务员的新警察均不能再参加招警考试。
问:在职警察辞职后可否报考外省的公务员?
答:在职警察在向原单位申请辞职并获批准后可以报考外省的公务员。
问:考生未能通过政审怎么办?
答:对于未能通过政审的考生,省公安厅将通知考生所报考的单位,由其代为通知考生。如有疑问,考生可向报考单位了解咨询具体情况。
问: 公安院校的毕业生需要参加招警考试吗?
答:公安院校(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警学院和广东警官学院等省部属公安院校)的毕业生进入我省公安系统工作须参加招警考试,同时也要参加政审。
问:现役军人可以参加招警考试吗?
答:现役军人不可以报考,待退伍后才可以参加招警考试。
问:国家予以承认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有哪些?
答: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另外,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党校、成人高校、军事院校设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学历文凭考试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所颁发的毕业证书,以及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同样予以承认。教育部决定从2001年开始,我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管理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并委托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历电子注册审核、备案的技术性、事务性和网上查询、认证服务工作,2001年以后的学历证书可以在中心注册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上查询,此外中心还提供学历证书认证服务,经认证的学历证书可在中心注册的网上查询。(以上资料出自国家教育部)
问:因遗失或更换身份证报名时怎么办?
答:因遗失或更换,身份证正在办理中,报考时可持临时身份证或办理回执到报考地点报名。注:报名时,需向工作人员说明是遗失或是更换。详情可咨询报考单位。
问:招警体检对考生视力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招警体检视力要求和全省招考公务员的体检视力要求标准是一样的,裸眼视力具体标准为:大专毕业的不低于4.8,本科毕业的不低于4.6。
问:担任人民警察的条件是什么?
(1)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身体健康;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问: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一、维护国家安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四、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五、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试用期待遇
被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1年,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合格的按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的取消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资格,由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
申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考试大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③ 警察的全封闭训练不能用手机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坚持为公安实战服务。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接受训练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自学自练。人民警察应当遵守训练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实施训练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在政工部门的管理、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实施本系统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组织、参与执法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训练经费、装备保障。 
第十四条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 
第十五条公安部主管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训练规章、规划、标准,组织编发各级各类训练大纲、教材,推进训练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协调、评估训练工作,部署、组织全国性的训练和考试考核,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一)从非公安系统调入的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员的入警训练;(二)晋升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三级警监以上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三)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市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和部分业务骨干的专业训练;(四)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五)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 
第十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主管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区训练制度、规划、标准,组织编发训练辅助教材,建设网络训练平台,制定本地区训练保障计划,组织、指导训练保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协调、评估本地区训练工作,组织、实施地区性的训练和考试考核,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一)本地区除公安部负责训练以外人员的入警训练;(二)晋升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副职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县级公安机关内设和派出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三级警督警衔至一级警督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三)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副职领导职务,市级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县级公安机关正副职领导职务、内设和派出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及部分业务骨干的专业训练;(四)省级公安机关及直属单位除公安部负责训练以外的人民警察的晋升训练、专业训练;(五)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六)公安部授权、委托的训练任务。晋升三级警督警衔至一级警督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县级公安机关内设和派出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可授权或委托市级公安机关承担。 
第十七条市级公安机关主管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区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训练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保障本地区训练工作,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一)本地区除上级公安机关负责训练以外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一级警员警衔至一级警司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二)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实施的专业训练;(三)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四)上级公安机关授权、委托的训练任务。 
第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安排和要求,承担本级公安机关除上级公安机关负责训练以外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和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   
第三章训练任务
第十九条 

④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类机构包括哪些

执法勤务机构设置

1、指挥中心: 负责接报警和指挥处警工作;负责授权的警务指挥及协调工作;负责公安情报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工作;负责机要、通信等工作。

2、国内安全保卫大队:负责国内安全保卫、反邪教等工作;负责对维权活动、非政府组织进行调查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意识形态领域等方面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3、治安管理大队:负责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社会上吸毒、卖淫嫖*、赌博等违法活动进行治理;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4)授权警监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3、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4、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

5、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6、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7、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8、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2号)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养成为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如山的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初任训练、专业训练和晋升训练。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对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警务实战服务。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接受训练,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保证每个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合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或者授予警衔、晋升警衔。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训练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本部门专业训练,在政工部门的统一指导、管理下,共同组织实施训练工作。
第十条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训练的保障计划,将训练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训练工作的开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经费从各级公安机关业务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技术部门负责为训练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配合训练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的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
第十三条公安部主管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规章、标准、规划,组织编发训练大纲、教材。
(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三)部署、组织全国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和考试、考查。
(四)组织评估承担训练任务的机构和训练工作效果。
具体承担:
(一)从非公安机关调入的省级公安机关副厅长级以上职务人员,地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人员,县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人员的初任训练。
(二)省级公安机关副厅长级以上职务的人民警察、内设机构处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地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
(三)晋升为省级公安机关副厅长级以上职务的人民警察,地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县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为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四)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初任训练、专业训练、晋升训练。
(五)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其他训练。
第十四条省级公安机关主管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规章、标准、规划,组织编发训练辅助教材。
(二)制定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保障计划,组织、指导训练保障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四)组织、实施地区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和考试、考查。
(五)组织评估本地区承担训练任务的机构和训练工作效果。
具体承担:
(一)本地区除公安部负责训练以外人员的初任训练。
(二)地级公安机关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县级公安机关正、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
(三)晋升为地级公安机关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县级公安机关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为三级警督警衔至一级警督警衔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四)省级公安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初任训练、专业训练、晋升训练。
(五)受上级公安机关授权、委托或者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其他训练。
第十五条地级公安机关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规划和要求,管理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训练工作。
(二)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具体承担:
(一)本地区除上级公安机关负责训练以外人员的初任训练和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
(二)晋升为科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为一级警员警衔至一级警司警衔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三)受省级公安机关授权、委托或者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其他训练。
第十六条县级公安机关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安排和要求,承担本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或者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其他训练。
第三章初任训练
第十七条初任训练是对公安机关新录用、调入人员的训练。训练合格,方能正式任职和授予警衔。
第十八条经考试录用或者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初任训练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十九条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初任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
第二十条初任训练统一执行公安部政治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制定的训练计划。
(一)第十八条所列人员初任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公安业务基础知识、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等。其中,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的时间,不少于训练总课时的50%。
(二)第十九条所列人员初任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公安实用法律法规、公安业务、指挥管理、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等。其中,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的时间,不少于训练总课时的25%。
第四章专业训练
第二十一条专业训练是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进行的训练。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每三年参加一次专业训练。
第二十三条专业训练内容和方式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确定。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
(一)副处级以上领导岗位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公安业务、指挥管理、领导科学和体能训练等。
(二)其他岗位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公安实用法律法规、岗位专门业务、专业技术技能、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等。
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新颁布的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和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专业训练组织开展知识技能更新训练。知识技能更新训练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与专业训练结合实施,每年累计不少于80学时。
第二十五条凡已参加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专业训练并且训练合格的人民警察,年度内可以不再重复参加同级公安机关组织的训练时间、内容相同的晋升训练。
第五章晋升训练
第二十六条晋升训练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晋升职务或者警衔前的训练。
第二十七条副科级以下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或者一级警司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相关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等。其中,职(等)级内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10天。跨职(等)级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40天。
第二十八条正科级、副处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或者三级警督警衔、二级警督警衔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战术指挥、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等。职(等)级内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15天。跨职(等)级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40天。其中,晋升为县级公安机关正、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晋升为地级公安机关正、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40天。
第二十九条处级以上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或者一级警督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公安工作研究、指挥决策和体能训练等。训练时间不少于40天。
第三十条凡已经参加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警衔晋升训练并且训练合格的人民警察,两年内可以不再重复参加同级公安机关组织的训练时间、内容相同的职务晋升训练。
第六章训练机构
第三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训练任务的需要,建设承担训练任务的公安院校或者训练基地。
(一)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设置公安高等院校或者人民警察学校。
(二)地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人民警察学校或者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三)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训练基地。
第三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的正规化建设,保证其能够完成相应的训练任务。
第三十三条承担训练任务的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应当按照相应的设置标准进行建设,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及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图书、器材、设备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和业务部门要支持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的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担任教师或者兼职教师,接受教师到业务部门进行实践和锻炼。
第三十五条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对承担训练任务的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的建设和训练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凡达不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不得承担训练任务。
第七章考试考查
第三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训练大纲、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参加训练的人民警察进行考试或者考查。考试、考查方式和试题编制内容,根据训练种类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确定或者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初任训练、晋升训练应当对全部或者主要课程(科目)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复训或者补训。专业训练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训练课程(科目)进行考试或者考查。
考试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与其他相关考试结合进行。
第三十八条训练成绩合格者,根据管理权限,由承担训练任务的公安院校或者训练基地向其颁发训练合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训练合格证书由公安部政治部统一设计、印制或者授权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印制,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验印。
第四十条对在训练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规定参加训练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四十二条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训练,可以参照本条令执行。
第四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条令所称“以上”或者“以下”均含本级。
第四十五条本条令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中央法规)

⑥ 国家海事局局长的行政级别

国家海事局局长的行政级别为正厅级。

国家海事局是正厅级单位,所以它的局长是正厅级。

海事局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安全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

(6)授权警监扩展阅读:

曹德胜同志任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9年1月3日上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召开干部大会,交通运输部何建中副部长、人事教育司李良生司长出席会议,部海事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在主会场参加了会议,各直属海事局、长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和各航海保障中心领导班子和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在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部人事教育司司长李良生同志主持。会上,李良生同志宣布了部和部党组关于部海事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调整的决定:免去许如清同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另行安排工作;曹德胜同志任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局长、党组书记。 许如清和曹德胜同志分别作了表态发言。

何建中副部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部海事局领导班子和许如清同志的工作,对部海事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调整事宜作了说明,并对部海事局新领导班子和广大海事干部职工提出了四个方面要求:

一是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把制度建设作为基础,把作风建设当做关键。

二是要加强海事队伍建设,坚持政治标准,突出专业素质,强化作风形象。

三是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着力构建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体系,突出水上安全监管重点不放,切实把好现场监管关口。

四是谋划好海事发展战略,深入研究提出建设国际一流海事的意见,深化海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并做好应对各种新形势变化的挑战。

会前,何建中副部长与部海事局领导班子开展了集体谈话。

曹德胜,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历任广东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交通部水运司副司长,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主任(正局级)、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现任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局长、党组书记。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海事局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简介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海事局官网-曹德胜同志任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局长、党组书记

⑦ 公安部第62号令是什么内容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部令第62号)

作者 :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时间:200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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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2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已经2001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长贾春旺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养成为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如山的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初任训练、专业训练和晋升训练。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对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警务实战服务。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接受训练,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保证每个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合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或者授予警衔、晋升警衔。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训练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本部门专业训练,在政工部门的统一指导、管理下,共同组织实施训练工作。

第十条

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训练的保障计划,将训练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训练工作的开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经费从各级公安机关业务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技术部门负责为训练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配合训练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

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的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

第十三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规章、标准、规划,组织编发训练大纲、教材。

(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三)部署、组织全国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和考试、考查。

(四)组织评估承担训练任务的机构和训练工作效果。

具体承担:

(一)从非公安机关调入的省级公安机关副厅长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地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员,县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员的初任训练。

(二)省级公安机关副厅长级以上职务的人民警察、内设机构处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地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

(三)晋升为省级公安机关副厅长级以上职务的人民警察,地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县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为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四)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初任训练、专业训练、晋升训练。

(五)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其他训练。

第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主管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规章、标准、规划,组织编发训练辅助教材。

(二)制定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保障计划,组织、指导训练保障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四)组织、实施地区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和考试、考查。

(五)组织评估本地区承担训练任务的机构和训练工作效果。

具体承担:

(一)本地区除公安部负责训练以外人员的初任训练。

(二)地级公安机关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县级公安机关正、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

(三)晋升为地级公安机关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县级公安机关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为三级警督警衔至一级警督警衔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四)省级公安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初任训练、专业训练、晋升训练。

(五)受上级公安机关授权、委托或者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其他训练。

第十五条

地级公安机关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规划和要求,管理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训练工作。

(二)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具体承担:

(一)本地区除上级公安机关负责训练以外人员的初任训练和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

(二)晋升为正、副科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为一级警员警衔至一级警司警衔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三)受省级公安机关授权、委托或者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其他训练。

第十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安排和要求,承担本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或者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其他训练。

第三章 初任训练

第十七条

初任训练是对公安机关新录用、调入人员的训练。训练合格,方能正式任职和授予警衔。

第十八条

经考试录用或者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初任训练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十九条

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初任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

第二十条

初任训练统一执行公安部政治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制定的训练计划。

(一)第十八条所列人员初任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公安业务基础知识、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等。其中,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的时间,不少于训练总课时的50%。

(二)第十九条所列人员初任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公安实用法律法规、公安业务、指挥管理、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等。其中,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的时间,不少于训练总课时的25%。

第四章 专业训练

第二十一条

专业训练是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进行的训练。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每三年参加一次专业训练。

第二十三条

专业训练的内容和方式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确定。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

(一)副处级以上领导岗位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公安业务、指挥管理、领导科学和体能训练等。

(二)其他岗位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公安实用法律法规、岗位专门业务、专业技术技能、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新颁布的公安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专业训练组织开展知识技能更新训练。知识技能更新训练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与专业训练结合实施,每年累计不少于80学时。

第二十五条

凡已经参加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专业训练并且训练合格的人民警察,年度内可以不再重复参加同级公安机关组织的训练时间、内容相同的晋升训练。

第五章 晋升训练

第二十六条

晋升训练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晋升职务或者警衔前的训练。

第二十七条

副科级以下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或者一级警司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公安业务、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等。职(等)级内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10天。跨职(等)级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40天。

第二十八条

正科级、副处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或者三级警督警衔、二级警督警衔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公安业务、指挥管理、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等。职(等)级内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15天。跨职(等)级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40天。其中,晋升为县级公安机关正、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晋升为地级公安机关正、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40天。

第二十九条

处级以上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或者一级警督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公安工作研究、指挥决策和体能训练等。训练时间不少于40天。

第三十条

凡已经参加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警衔晋升训练并且训练合格的人民警察,两年内可以不再重复参加同级公安机关组织的训练时间、内容相同的职务晋升训练。

第六章 训练机构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训练任务的需要,建设承担训练任务的公安院校或者训练基地。

(一)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设置公安高等院校或者人民警察学校。

(二)地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人民警察学校或者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三)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训练基地。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的正规化建设,保证其能够完成相应的训练任务。

第三十三条

承担训练任务的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应当按照相应的设置标准进行建设,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及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图书、器材、设备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和业务部门要支持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的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担任教师或者兼职教师,接受教师到业务部门进行实践和锻炼。

第三十五条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对承担训练任务的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的建设和训练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凡达不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不得承担训练任务。

第七章 考试考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训练大纲、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参加训练的人民警察进行考试或者考查。考试、考查方式和试题编制内容,根据训练种类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确定或者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

初任训练、晋升训练应当对全部或者主要课程(科目)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复训或者补训。专业训练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训练课程(科目)进行考试或者考查。

考试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与其他相关考试结合进行。

第三十八条

训练成绩合格者,根据管理权限,由承担训练任务的公安院校或者训练基地向其颁发训练合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训练合格证书由公安部政治部统一设计、印制或者授权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印制,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验印。

第四十条

对在训练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规定参加训练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四十二条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训练,可以参照本条令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令所称“以上”或者“以下”均含本级。

第四十五条

本条令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⑧ 森林公安毕业论文怎么写

治安管理专业毕业论文开题 1、加强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思考 2、特种行业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3、公共复杂场所管理现状与对策 4、危险物品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5、预防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思考 6、论群体性事件的预防 7、论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原则 8、社会丑恶现象的现状与治理对策 9、论治安案件查处的原则 10、各国社区警务制度比较 11、当前我省实施社区警务战略的问题与对策 12、社区警务战略中的群众路线 13、我国城市社区警务模式的探讨 14、社区民警绩效评估的探讨 15、社区警务改革与社区民警素质的关系 16、社区警民关系的现状及对策 17、论我国户口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18、农村户口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19、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考 20、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思考 21、改革和加强人口管理工作 22、论《事故处理办法》损害赔偿项目的改革 23、试论“各方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的大小” 24、加强源头管理,预防交通事故 25、道路条件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 26、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 27、论公共交通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 28、论中小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特点及措施 29、浅谈现代交通管理理念 30、浅谈流动人口的交通安全管理 31、治安调解的适用 32、治安案件调查方法初探 33、论治安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34、治安案件查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35、查处治安案件的关键 36、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37、涉外社区警务建设探析 38、在查处治安案件中贯彻保障人权要求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39、各国出入境制度比较研究 40、论我国国籍认定的难点及解决 41、论我国出入境制度创新 42、浅析当前外国人管理的难点及对策 43、涉外警务的研究范围 44、“三非”案件的成因及防治对策 45、对现行《国籍法》原则的几点思考 46、偷渡的特点、趋势及全球共同治理的架构 47、偷渡治理中的国际警务合作 48、护照制度如何满足方便与安全的价值 49、论口岸偷渡的特点与打击防范 50、浅议外国留学生管理 51、论涉外案件的查处原则 52、论我国的外国人居留管理制度 53、论我国的“绿卡”制度 54、试论中国公民往来港澳管理制度的历史变迁 55、试论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台管理的性质 56、试论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台管理的原则 57、试论进一步完善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的申请审批制度 58、试论内地居民以个人身份前往港澳地区旅游的管理制度 59、进一步完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管理刍议 60、如何加强港澳居民进入内地后的管理 61、进一步完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管理刍议 62、如何加强台湾居民进入大陆后的管理 63、试论港澳居民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处理 64、试论台湾居民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处理 65、社会变迁与中国护照法 66、我国出入境管理体制改革 67、出入境管理理念创新 68、治安管理学与治安学的关系研究 69、不同理论视角下的治安管理比较研究 70、不同时期治安管理的比较研究 71、治安管理主体职能研究 72、治安管理原则、方式、方法研究 73、公安派出所警务运作机制研究 74、公安派出所工作改革的难点与对策 75、浅析物业管理在社会治安中的地位与作用 76、论保安服务业的法律完善 77、谈重点人口管理与犯罪预防 78、试析赌博行为的社会根源和危害性 79、浅析我国弱势社会群体对社会治安秩序的影响 80、试论环境控制在犯罪预防中的作用 81、劳动教养的若干问题的思考 82、枪支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3、加强管制刀具管理与预防青少年犯罪 84、从国外暴力恐怖活动频发看我国危险物品管理 85、论公安机关在安全技术防范中的特殊地位 86、我国安全防范技术发展趋势研究 87、110报警系统再认识 88、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的现状与改革 89、论火灾初期阶段的处置 90、论大型活动的危机管理 91、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发展趋势及防范对策 93、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探讨 94、加人WTO对交警事故处理工作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95、论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基本侦查策略 96、论农村交通事故的特点及防治 97、论城市交通事故的特点及防治 98、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

⑨ 杨凌辅警警号查询系统

正式警察的警号是纯6位数字的,是有公安部统一编号的,这个警号是全国唯一的。而协警的号码都是字母加数字的,是由当地公安局自己统一编制的号码。
一、中国的警察包括武警和人民警察两大类。
1、“公安”广义上是指人民警察,分为公安部门管理的公安警察(即狭义“公安”,包括治安、户籍、刑侦、交通等)、国家安全部门管理的国家安全警察、及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三大类。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实行警监、警督、警司、警员的警衔制度,服装以藏黑为主色调。
2、武警全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一部分,是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
二、协警
1、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在机构性质上,虽然协警队伍属于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但它不是一级授权联防队。
2、 协警必须在在编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在涉及需依法定职权才能完成的任务时,只能由在编民警完成,协警仅起辅助作用。从法理上讲,协警拥有的只是权利而非权力,此权利与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没有差别。在执法权限的规定上,协警制度并没有突破联防队(工纠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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