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自营真代理
A. 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后的成本结转问题
假自营,真代理. 你的进项转出算错了,你退税是14%,进项转出哪来的4%?
B. 出口退税企业出口模式有哪些求指教
出口业务操作模式一般有以下五种,
1、自营出口自营报关
2、自营出口代理报关
3、委托模式(委托出口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直接代理模式 第二种是假自营真代理
4、买单出口
5、离岸公司(或保税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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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请教税务稽查出外贸公司2011.03出口业务“假自营,真代理”按照税法,除追缴退税外,是否还要做内销处理
不适用按内销补税处理,应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进行处罚。
《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三、出口企业凡从事本通知第二条所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
2006-07-1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四、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定办理。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五、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六、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退(免)税;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核实表》(见附件)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税;其他机电产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八、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九、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来源: 中国税网
D. 外贸公司会计请帮忙!
库存商品必然是要按明细科目来做的,按品类分别统计,这是最基本的会计工作要求。如果你觉得工作量太大,要么用更好的软件,要么申请增加人员。
E. 外贸企业委托进出口代理公司操作“假自营,真代理”模式出口、收汇、结汇、退税”
(1)政策风险,国税发2017 35号文明确规定外贸公司只能用自己公司名义操作出口退税;
(2)收款风险,货款在别人公司账户,信用不好的代理公司很容易卷款失踪;
(3)汇率损失,结汇汇率都是相对偏低的汇率;
(4)退税效率慢或者经常被函调;
(5)高额代理费,出口额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甚至更高;
F. 出口货物有哪几种模式
出口货物有六种模式:自营出口、代理出口、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买单出口、离岸公司出口、外综服代办退税出口;自营出口:指出口企业以自己名义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以自己公司名义报关出口,分为自营报关和委托报关。自营报关是出口企业自己直接向海关报关委托报关是出口企业委托报关公司报关,报关公司以出口企业名义向海关报关自营出口是出口企业收汇并申报退税;代理出口:指出口企业与客户洽谈完交易细节后,与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并由代理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出口时是以代理公司名义报关并收汇,代理公司向出口企业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出口企业退税。假自营真代理:有两种模式,1: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外贸综合企业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收汇,生产企业把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请退税(该模式自2017年11月1日起不再允许操作);2:委托一般性质的代理公司出口,但是为了操作方便,出口企业也把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出口并收汇和退税。第二种模式是退税政策禁止操作的,被发现的要视同内销征税处理。买单出口:此为非法操作,即出口方花钱买来其他公司的盖章的空白A4纸和委托报关协议,再以该公司名义制作单据打印在买来的纸上,找报关行报关,此模式没法退税,收汇以离岸公司收取。离岸公司出口:即以离岸公司销售,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离岸公司再从境内企业采购,由于离岸公司没法报关,因此需要由境内供应商报关或买单完成报关。外综服代办退税出口:依据国税公告2017 35号,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通过外综服出口并可由外综服办理退税的,不再属于“假自营真代理”而是改为代办退税,即可由外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该代理出口业务的退税。生产企业需要按出口货物的FOB金额为发票金额、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税额开具货物专用发票给外综服企业(发票备注栏必须显示“代办退税专用”),外综服企业以该发票为依据为生产企业代办退税,代办退税额=发票金额*货物的适用退税率。该类代办退税必须满足如下5个条件:1、该货物必须为生产企业自产或视同自产、2、生产企业必须为一般纳税人且办理退(免)税备案、3、生产企业已经与境外客户签订销售合同、4、生产企业与外综服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协议,5、约定由外综服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G. 自营出口,假自营真代理,代理三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自营出口: 买下商品再出口。
假自营真代理:就是代理。由于政策的缺位,为了退税,要内做得像自营一样。这已是容公开的秘密,得到各方的默许。
代理:由委托人自行联系货源客源,自行生产或买断货物,委托外贸公司以其名义申报出口、收妥货款、外汇核销和出口退税,收取一定的费用(代理费)。
代理不买下商品,而是委托人买下,请外贸公司代为办理出口手续。
不管是代理还是自营,都可以退税,或都可以不退税。
H. 真代理假自营行为查出后进项可否抵扣
真代理假自营行为查出后进项不可抵扣,还要按骗税处理。
I. 如何防范“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业务的风险
所谓自营是指承担交易过程的全部责任。所谓代理是指代理方只承担交易过程中所需承担的代理责任,代理责任之外的责任和风险概不承担。
那么,由此可知,代理方需要关注代理合同的相关条款,明确相关的责任划分,由此防范相关的风险。
J. 如何区分外贸综合服务与“假自营真代理”
这个外部人员无法区分——因为,所谓“假自营真代理”是内部操作的一种模式,即对外以自营的面貌出现,而内部操作是与委托方签订“假自营真代理”的代理协议,从而划分代理方与委托方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外人无从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