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授权考核
计量认证的对象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主要考核实验室的能力和法律地位;
计量标准考核的对象是内建立测量标准和基准的机构,两者概念完全不同。
计量标准考核合格基本上就可以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但一般只限于企业内部、非强检计量器具;计容量检定技术机构授权后则可以开展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甚至可以对外开展检定,出具的证书对外有法律效应。
请参考。
B.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
第六条 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C.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 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第七条 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并通过现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可以采取现场考评、函审或者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三)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四)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五)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六)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七)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第九条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四)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者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2份;
(五)随机抽取的2份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
(六)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七)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八)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其他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技术资料。
第十条 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经补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考核单位是否受理申请的,视为受理。
第十一条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辖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具有与被考核计量标准相同或者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并有该项目备案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应当自行组织考核;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呈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考核所需时间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申请考核单位。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以下简称考评单位)或者考评组承担计量标准考核的考评任务。
计量标准的考评工作由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特殊项目,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聘请技术专家和计量标准考评员组成考评组执行考评工作。
计量标准考评员实行备案制度。计量标准考评员分为两级,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考核,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考评员,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考评单位和考评组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进行计量标准考评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考评任务。
第十四条 考评单位及考评组完成考评任务后,应当将考评材料报送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递交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考评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确认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
第十六条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如需要更换、封存和撤消计量标准,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履行有关手续。撤销计量标准的,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第十七条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查考核。经复查考核合格,准予延长有效期;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复查考核单位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八条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承担考评单位、考评组及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考评工作实施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申请考核单位对计量标准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后,依法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当提供的技术资料、申请书及有关文件格式,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式样,以及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颁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87]量局法字第231号)同时废止。
D.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为几年
新《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7月1日施行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4年
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持证单位应申请复查考核
为了更有效地开展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的发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的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办法》指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进行考核,比如气象局的测量装置的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或者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的石油流量装置的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要经过国家考核。因为计量标准决定着计量器具的准确性,所以计量标准考核很关键。
与1987年由原国家计量局颁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规定,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更加详细的规定了考核的内容、应递交的相关申请资料以及审批流程。《办法》明确指出,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查考核。经复查考核合格,准予延长有效期。不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复查考核单位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E. 什么是计量授权
计量授权:
(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内,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有容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F. 计量标准考核和机构考核有什么关系
我不是很权威,我感觉是这样的,计量标准考核是对你的某一个检定标准装置进行考核,包括人员,设备,原始记录,证书等。机构考核的话是对你整个质量运行体系的考核。
G. 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在提交《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之前,应当按JJF1033-2008第4章“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的规定进行准备,这些准备工作是申请计量标准必要的前提条件。具体准备工作如下:
(1)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根据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包括必需的计算机及软件。配置应当做到科学合理、经济实用。
(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共计量标准。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其计量标准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主要配套计量设备可由本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或由有权进行计量检定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取得有效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3)新建计量标准应当经过试运行,考察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及稳定性。试运行时间一般在半年以上。在此期间考察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及稳定性。具体方法按JJF1033-2008附录C中C.1、C.2的要求进行。
(4)申请考核的单位应当完成《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填写。《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稳定性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以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等内容的填写应当符合JJF1033-2008附录C的有关要求。
(5)计量标准的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具有有效的监控措施和相应的记录。
(6)每项计量标准至少配有两名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所谓“持证”是指持有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或持有《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项目《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7)每项计量标准应建立一个文件集,文件集至少要包括JJF1033-2008中规定的18个方面的文件。申请考核单位应当保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和有效性。
H. 计量认证+授权是什么意思
计量认证,即CMA,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通过的认证。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规定的,主要考核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等,是一种强制考核的手段。
授权,即CAL,政府对于其授权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可。这个主要颁发给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和授权的质检机构,系统以外的机构基本上都没有这个。
计量认证+授权评审的话一般就是质监系统内的机构这两个评审一起做,也叫二合一评审。
I. 煤矿电能计量考核制度
电能计量人员培训、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1 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所有测量过程控制及确认工作都由具备一定素质、相应资格、受过培训、有经验、有能力、取证上岗的人员来实施,并受到监督。为了明确电能计量人员培训、考核、评比、奖惩的工作程序及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计量人员包括从事计量管理、计量监督、计量技术人员,以及计量检定、测试和修理的人员。计量人员的种类划分与资格要求,详见计量人员管理程序中第5.1款与第5.2款规定。
3 对计量人员的培训分为取得资格前培训和具有资格后培训。取得资格前的培训是随着计量检测体系的建立而进行的。培训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而对计量人员取得资格后的培训是应测量水平发展的需要。伴随着测量管理新方法的采用与新技术的进步,以及计量检测水平的提高,都要求对计量人员注以新的知识与活力,以增强业务能力。此外,本部门人员的变动、人员一职多能的要求等,更需要培训,应成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活动。
4 计量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a) 对所有计量人员都要求了解和掌握计量的基本知识,计量检测体系所依据的国家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以及国家计量法令和上级颁发的有关法规、制度、文件,本企业制定的计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等。努力学习计量测试技术,不断提高计量管理、检定和测试水平;
b) 计量检定(或校准)、调试、修理、操作人员,要掌握或了解相关的测量设备原理、结构、性能、使用和溯源等方面知识,同时,应根据电力系统或《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的考核内容中对计量理论知识和计量检定实际操作技能的要求,取得《计量检定员证》;
c) 计量技术人员要掌握基本的误差理论和统计方法,要熟知相关的测量技术文件,要具备有当环境条件、测量不确定度等对测量设备计量特性有影响时的修正技术知识,有对相关的测量设备检定(或校准)间隔确认技能,并掌握或了解其他有关的技术知识,包括测量新技术、溯源新方法等知识;
d) 计量管理人员应掌握法制计量和科学计量管理的基本知识,测量设备配置和管理的知识,以及先进计量管理方法的了解和掌握;
e) 计量检测体系(内部)审核人员,不仅要了解各方面计量管理和测量技术知识,还要不断提高对其掌握的程度,以增强对体系审核的能力。同时要更多地了解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和审核质量。对于已开展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确认的企业,应通过省级考核,取得“企业计量内审员证”。
5 计量人员培训方式以自学为主,内培与外培学习相结合为辅,学以致用,提高技能为原则,形式可多种多样,可讲授、自学、函授、使用计算机培训软件、现场操作等。对培训的内容应不公司限于上款所列的培训考核内容。电能计量部应根据需要和发展积极考虑培训内容的设置,应制定长期或短期培训计划,尽可能落实到每个计量人员,并将培训结果记录在案。
6 从事电能计量检定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履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授权,还必须取得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计量检定员考核取证不及格的,视实际情况扣发奖金,并允许限期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应调离本岗位检定工作。对于具备资格后培训成绩优秀者,给予鼓励或奖励;成绩达不到要求者,给予批评或扣发奖金。
7 为保证计量工作的有效进行,对于熟悉业务的计量检定、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理由不应任意调动工作。由于计量人员调动频繁,影响检定质量或造成计量工作失误时,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8 评办法以对照电能计量部各级计量人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为主进行考评,由部主任会同营销部领导每半年进行一次初评,年终进行总评。
10 对模范地执行计量法令、法规,在计量管理及计量技术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计量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资奖励;对改进计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者,按[87]水电电生字第53号水利电力部计量管理工作规定的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精神给予奖励。
11 对违反国家计量法令、法规、技术规范,国家或行业计量规程,本企业计量规章制度,以及计量人员失职,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行政处分,直至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