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权与共有权的界定
① 共有所有权的共有所有权的特征
相对于来普通的共有权,共有所自有权又具有如下特征: 共有所有权存在时不可请求分割为各区分所有权人单独享有或行使,否则共用部分将不复存在,从而导致对其他区分所有权人行使专有权的不利,这是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物理构造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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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如何理解业主的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版共有和共同权管理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规定: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③ 物权法中专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之间的关系
共同管理权是与建筑来物的源共同使用有关的权力。国家尚未有明确的定性。
其实质与核心是成员权 ,成员权是建筑物业主作为整栋建筑物所有人团体成员之一所享有的权利。
怎样管理,这是一个方式问题,这里就不细说了,比如业主大会啊、物业管理啊。
业主对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有专有权。对共有部分有共有权,比如小区的绿地、街道等等。内容很多,没法全说明白。
④ 法律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就相同之处有什么区别
这是一个极其简单的物权法问题,
一、法律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就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民事权利中的物权类型,同属支配权;
二、法律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区别的在于,虽然都符合一物一权的法律原则,但内容不尽相同,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人独自享有一个物的所有权,但一物三权利,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有部分共同的管理权;
2、共有是数人对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法律依据请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 。
⑤ 一般所有权里面的共有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有什么区别
一、法律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就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民事权利中专的物权类型,同属属支配权;
二、法律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区别的在于,虽然都符合一物一权的法律原则,但内容不尽相同,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人独自享有一个物的所有权,但一物三权利,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有部分共同的管理权;
2、共有是数人对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法律依据请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⑥ 如何确定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
专用使用权的设定方式,依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及实践,主要有以下三种:
(1)商品房买卖契约。此为专用使用权设定的最常见方式。即商品房开发商在分批出售商品房时,经买受人(区分所有权人)签约同意,并同时与特定人缔结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契约而设定。
(2)规约,即业主公约。区分所有权人可通过规约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其他人设定专用使用权。
(3)共有人的同意。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而专用使用权的设定,系共有部分变更或处分的一种。因此,区分所有权人得依共有部分变更或处分的方式,亦即依共有的法理,将共有部分为特定人设立专用使用权。
⑦ 物权法关于专有部分的解释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解决办法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专有部分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7)专有权与共有权的界定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指出: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的概念专有权的概念存在“空间说”和“非空间说”两种学说。多数学者持前一观点,认为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专属自己的,由建筑材料组成的,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封闭建筑空间所享有的所有权。如德国法学家贝尔曼认为,专有权是在“供居住或供其他用途(尤其供营业或办公)之建筑空间上所设立的专有所有权”
2.专有部分的范围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的客体,是指专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如何划分专有部分之间、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以及专有部分与建筑物外部之间的界限。
⑨ 如何确定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
物权法里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里规定的权利是只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回权和因共同关系产生的答社员权三种权利。但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是指由特定的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排他性的使用权。他的确定应以合同的形式约定,一是以开发商与业主购买建筑物时的合同进行约定,如业主购买映业主共享的车库。二是业主大会同意与第三人或者其中的一个业主签署专有使用权进行约定。
⑩ 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的英文
专有权
exclusive right
共有权
common ownership
成员权
membership 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