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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技术特征

发布时间: 2021-03-10 16:52:31

1. 技术工作有什么特点

考虑稳定性:什么样的工作稳定,不易失业?一个病人需要手术,他版们怕开刀的医生权吗?当然,因为他们掌握着病人的生命。软件工程师在一个IT企业中的地位,就像外科医生一样,软件工程师如果不高兴,企业的信息系统可

能就会出问题,企业的财务数据、生产数据可以会荡然无存。因为他们拥有企业的核心技术,掌握着企业的命脉。您说企业敢随便解雇这样的人吗?这样的人工作稳定吗?当然稳定。如果现在从事的这份工作,技术含量太低,少了谁,企业也不会有什么大的影响,对不对?这就是大家没有安全感的根本原因。
、考虑社会地位: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取决于他的薪资多少、从事的行业、社会大众对该行业的认知状况,如果现在的薪资较低,可能是因为从事的是大家公认的夕阳产业,社会地位当然不高了。如果进入IT行业,情况就截然不同了,工资高,而且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属于朝阳行业,社会地位自然就高了。
、考虑安全性:安全性:要看职业安全和职业福利. IT行业福利更完善。

2. 什么情况下申请专利什么情况下申请专有技术

专利制度的核心在于利用技术成果向社会公开,以换取一定区域和时间内的垄断权,那么专利技术是否容易形成垄断,是否容易得到保护就决定了技术成果是否适合申请专利。
我国专利法规定,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必须清楚完整,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顺利实现为准,即,专利必须充分公开。在有些专利申请中,由于申请人在技术方案中的关键问题上有所保留,致使专利申请失去专利性而被专利局驳回。如果某一点技术秘密确实需要保留的话,应当在有完整的、必要的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至少有一种方式或实施例可以实现该项发明创造,而将另一种更好的特征方式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留。但这种方法且不可聪明反被聪明误,如果别人也发现了这一点并取得专利,反过来会制约你的产品技术。 如果确实是一种独到独有的技术秘密,也并不是非申请专利不可,例如美国的可口可乐饮料、中国民间祖传中药秘方,在保证不失传的前提下,都是采取不申请专利而惟我独知的策略独占市场。采取这种方式的首要条件是自己能够独立实施。

一项能够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其中包括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内容要求以及履行各种手续。为了避免和减少申请人在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浪费,专利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1、熟悉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要较详细了解专利法保护什么、保护谁、如何进行保护,以及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定。
2、对专利申请项目应进行充分的技术调查。若在确定研究开发课题之初,就已进行过各方面的调查研究,确知本课题的研究开发方案和路线进度,以及其成果居同行之冠,这时申请专利是没有问题的。如缺少这一技术调查过程,或调查不充分,则需补充收集技术资料,在广泛了解现有技术状况的前提下才能决定是否需要提出专利申请,以便尽量减少申请专利的盲目性。这里所说的收集技术资料,就是对自己的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进行调查了解,它包括该技术领域的历史和现状,因此,应查阅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包括以往本专业的权威性期刊杂志和专著,同时也要调查有关国内市场情况和同行业的技术进展状态。这是一件相当细致和繁琐的工作,但最低限度也应查阅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专利文献。
3、凡是已参加国有国务院主管部委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或举办的新技术、新产品的鉴定会和技术会议的,为了不丧失新颖性,应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其鉴定会或技术会议后六个月内递交专利申请。
4、需从经济上认真考虑。申请人应对自己的发明创造进行经济效益预测,估计其技术开发的可能性、范围及技术市场、商品市场的条件,以便明确在取得专利权后的实施和技术转让条件,及在实施和技术转让中自己能获得的经济效益等,从而在经济方面全面衡量申请专利的可行性。
5、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书写格式、各项要求和熟悉说明书、权力要求书的撰写技巧。当然,如果确定请专利代理的话,则在此方面不需了解得过于详细。
6、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有关保密方面的问题。国防系统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由专门机构处理。民用产品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如因该申请公开后可能对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提出建议进行保密审查。不过,这种建议应该在充分考虑发明创造公开或实施的结果后才能提出,一旦按保密专利办理,则不向社会公开,专利的转让、实施将直接受到影响,申请人就很难取得经济效益。另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设保密专利。

3. 专利权与专有技术相比有什么特点

(1)独占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排他性质,任何人要实施专利,除法专律另有规属定的以外,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按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否则构成侵权。(2)时间性。是指专利权只在授权有效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或终止失效后该发明创造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专利权的期限是由专利法规定的。(3)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授予的专利权只在授予国或地区的区域范围内有效,对其它国家或地区没有法律约束力,每个国家或地区所授予的专利权,其效力是互相独立的。

4. 专利与专有技术的联系

专利就是要保护你的专有技术,你把你的产品如何形成应该在说明书中解释,你把你的专有技术特征写在权利要求书中主张保护。

5. 什么是非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的特点有哪些

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技术诀窍”。是指不为外界所知的技术知识,如独特的设计、造型、配方、计算公式、软件包、制造工艺等工艺诀窍、技术秘密等。企业无形资产的一种。非专利技术与专利权一样,能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在未来岁月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与专利权不同的是:非专利技术没有在专利机关登记注册,依靠保密手段进行垄断。
特点:非专利技术并不是专利法的保护对象,非专利技术用自我保密的方式来维持其独占性,具有经济性、机密性和动态性等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失效)第六条规定,非专利技术包括:
(一)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
(二)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三)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6. 什么是专利,都有什么特点

在我国,专利的含义有两种:

1、口语中的使用,仅仅指的是“独自占有”。

2、在知识产权中有三重意思,比较容易混淆,具体包括:

第一:专利权,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专利权人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第二: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是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专利”在这里具体指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技术或者方案。

所谓专有技术,是享有专有权的技术,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某些不属于专利和技术秘密的专业技术,只有在某些技术服务合同中才有意义。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该国内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并需要定时缴纳年费来维持这种国家的保护状态。

专利特点:

一是排他性也叫独占性。指在一定时间(专利权有效期内)和区域(法律管辖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二是区域性,指专利权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的权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除了在有些情况下,依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及个别国家承认另一国批准的专利权有效以外,只在专利授予国的范围内有效,而对其他国家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

三是时间性,指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不能续展。发明便随着保护期限的结束而成为社会公有的财富,其他人便可以自由地使用该发明来创造产品。专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的长短由有关国家的专利法或有关国际公约规定。

(6)专有技术特征扩展阅读:

知识产权在好几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例如专利权的发生须经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与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

著作权虽没有申请、审查、注册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权法第3条、第5条的限制。

第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

第三,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著作权,法律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7. 什么是专有技术

1 专有技术简述
对专有技术的称呼、含义及解释不尽一致,较有影响且被许多国家采用的定义是1969年在布达佩斯召开的保护工业
产权会议上由匈牙利代表团提出的:“专有技术指享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
开过其完整形式和不作为工业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上述对象的组合。”
专有技术具有以下显著的特点:
(1)无形性。专有技术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其表现形式广泛,包括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
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也包括技术人员的经验和
知识、经营诀窍等。此外,在新经济下各种新兴的商业模式也被视为专有技术。
(2)可获利性。专有技术是对完成某种具有价值的技术、知识或者经验积累后形成的技术,其必须具有专有的实用价
值,可获利性是专有技术与常识之间的最大区别。
(3)保密性。专有技术在很多范围内被看作与专利技术相对的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受专利法的保护,具有独占性且
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期限,其在专利法规定范围内公开;而专有技术具有秘密性的特点,因此难以为公众所接受知悉。专有技
术的权利人在主观上有保密的意识并对其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专利技术应是未公开的、仅特定人知悉的,一旦失密,它
就可能失去其专有价值。保密性是专有技术的最主要特性。
2 对专有技术出资的理解
(1)作为法律规范的专有技术出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2005年修订)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
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修
订)等法规也对知识产权出资这一方式予以认可。
专有技术出资的合法性应得到明确。但笔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相应条款存在保留内
容,法律、行政法规可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种财产出资予以限制约束。
(2)作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专有技术作为具有商业价值及秘密性特点的知识产权,需要由企业依法建立管理制
度,以维护企业权益。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商业秘密列为专项任务,并明确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建立商业秘密管
理制度。依法打击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财务核算的专有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修
订)、《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年)均对无形资产出资进行了规定。明确企业可以接受包括专有技
术在内的无形资产出资,也可以无形资产对外出资。无形资产的出资均遵守程序和评估作价等规定。企业通过接受投资取得
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有关经营、管理的财务责任。对作为出资的专有技术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
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出资取得的专有技术,其价值应合理确定并具有公允性,其入账成本为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
3 专有技术出资与其他财产出资的差异
专有技术因其特殊性,在其作为资本出资入股时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
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存在一定的差异。
3.1 投入及持有期间均存在法律风险
专有技术权在本质上属于自然权利的范畴,其取得与存在皆依自然事实之产生、变化为前提。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
己的名义出资,对其权利的界定及证明存在难度。因此与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技术比较,专有技术作为出
资方式具有更高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其合法性风险难以补救,故接受专有技术投资入股的企业其资本易处于不稳定状态。
这一风险仍将延续存在于企业持有此专有技术期间。获取专有技术后,企业不仅可使用该专有技术,也可在此基础上进
行进一步研究并申请专利权。如果原专有技术权利人取得专利后,通过出资等合法手段获取专有技术的企业或者只能在其原
使用范围内使用该专有技术,或者根本就没有再使用权。因此,合法取得的专有技术仍然存在法律风险。
3.2 权属转移方式不同
资产转移是出资的前提条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资需“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货币、实物以交
付为手段,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及商标均需履行资产更名手续。但专有技术的权属通常没有明确的文件证明,对
10/17/2010 专有技术出资的特殊性及对策研究-科…
http://www.zgkjcy.com/qknews.asp?n… 1/2
专有技术属无形资产范畴,对其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是专有技术出资的必经程序,也是确定出资人权利的依据。因专
有技术的秘密性特征,对专有技术专有性的判断较为不易。亦因专有技术没有明确的法定保护期限,其权利年限的界定甚至
需要考虑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做出,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场法、清算价格法及数学方法。实践中,出资的无形
资产价值评估以收益现值法为主。对除其他无形资产评估价值通常只需考虑预期收益价值折现金额。就专有技术而言,其评
估价值应为预期收益价值(即未来投入使用可能产生的收益)减去维护成本(即专有技术权利人为维护专有技术而支出的费
用)后的现值。即,
V0=∑〔(Vt-Ct)/(1+i)t〕
其中,V0为专有技术价值;Vt为专有技术第t年的预期收益;Ct为专有技术第t年的维护成本;i为贴现率;t
为专有技术的经济寿命。
专有技术的先进性决定了其价值的多少。越先进的专有技术越具备垄断性,其预期可创造的收益越高,其被新技术替代
的可能性也就越小,维护成本越低,而可利用年限越长。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并不存在必然的先进性差异,但专利技术的先
进性是经公开程序得以验证的,而专有技术的技术先进与否缺乏公允性判断。折现率受行业风险和企业风险因素等密切影
响,风险越高,折现率越大。专有技术的秘密性不是绝对的,专有技术知悉和使用的人越多,其维护成本越高,当某项专有
技术逐浙被常识化,其维护成本高于其收益价值后,所有人将放弃对专有技术的保密维护,其专有性和垄断价值将消亡。
专有技术的预期收益估算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局限性。此外,因为被投资企业对专有技术不具有独占性,其市场
及预期收益将受竞争对手、市场甚至不道德投资者同业竞争的影响,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计算并确定专有技术公允价值变
得更为复杂。专有技术又因其秘密性缺乏同类资产可比性,所以其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其所导致的真实收益会可能与最初的
评估价值发生较大的偏离。
4 专有技术出资应注意完善的内容
随着科技技术的迅速发展,越来越来的公司重视知识产权的建设及应用,专有技术出资的情形也将来越多见,相应的法
律、知识产权及财务等问题必将频现。因此,对专有技术出资,应采取更为严格谨慎的态度。
首先,应细化专有技术分类,针对不同类型专有技术出资制定不同的规定,严格规范专有技术出资。明确限制以不能单
独转移的专有技术做为出资方式。对具整体性、能单独确认的专有技术,法律及出资协议均应明确出资人避免同业竞争或损
害被投资企业商业利益等行为的保证及措施。
其次,对专有技术可能存在的复杂知识产权情形,法律需进一步明晰。出资各方及被投资企业也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
护,在出资协议中约定对被投资企业利益给予合法保障的条款。
第三,因各种因素影响,专有技术在企业运营中实际创造的价值与出资评估时的预期收益可能存在较大的偏差。目前,
针对无形资产的评估作价方法及程序未考虑专有技术的特殊性,为有效管理,应针对专有技术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实务方法。
对专有技术价值存在高风险这一实际情况,法律、出资人及被投资企业均应对专有技术出资后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予以
关注。企业应按财务准则要求确认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减值情形,并对专有技术的价值定期进行调整。最为重要的是需保证注
册资本的充实性。如果因专有技术的各种风险而出现明显的不利影响,出资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出台置换出资或补足出资等
方式的承诺及措施,以纠正专有技术出资对公司资本充足性的威胁,更合理地保证其他出资人及其他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杜文利,吴永夺. 专有技术出资法律问题刍议〔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报,2009(8)
2 王红 论跨国公司无形资产转移定价〔J〕. 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2)
3 张国妮. 论知识产权保护中需要解决的几个法律问题〔J〕. 人大研究,2008(6)
4 朱京安. 论专有技术的特点及其法律保护〔J〕. 经济与法,1992(10)

8. 专利权的特点有哪些

专利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具有独占性。也称垄断性或专有性、排他性,专利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专有权。原来受法律保护得发明创造就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只有以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

(8)专有技术特征扩展阅读:

专利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1.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点之一。

2.时间性,指法律对专利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专利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3.地域性,指任何一项专利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根据该特征,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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