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以专有技术作价
❶ 以技术入股一家公司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律师呼叫中心邀请惠州律师为您解答本问题) 苏律师:需要注意合法性问题,比如你这样一个入股方式是否成立,包含股东资格的关系; b.应当签订入股协议书类的合同,系契约性法律文件,并需要因此修改章程,办理登记变更。 刘律师:要签定一个合同,约定好利润分配和财务管理(每月财务报表要双方签字、达到一定数额支出双方签字等)等等,最好将你工商登记为股东。 相关知识——技术入股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信息有限公司各现有股东: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电子商务平台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上海 信息有限公司,双方同意:以协商作价的方式确定该技术价值人民币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或者:经评估,该技术价值人民币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办理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使该技术顺利转移给上海东坊红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并被公司消化掌握。 第三条:乙方各协议人承诺对甲方因本次技术入股而提供、披露的任何技术秘密及专有资讯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者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第四条:技术成果入股后,甲方取得股东地位,电子商务平台技术由上海 信息有限公司享有。 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 第六条: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应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 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有限公司各现有股东(签章):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期:
❷ 技术入股协议书(干股协议书)内容是否稳妥如果不能与本人签署,跟她妻子签,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1.由于部分原因,不能直接与本人签署,如与其太太签订,如何签
最好争取与本人直接签署,由其妻子代签的话必须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会涉及无权代理问题,对以后合同履行产生不确定影响
2.如甲方的现有技术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则甲方需为乙方公司工作满三年以上才可以拥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5%的完全股权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依据是公司法27条
劳务出资属于不合法的出资形式,依法不能取得股权。此条款约定无效
3.甲方根据勤勉原则以其拥有的技术为乙方公司工作
甲方作为入股一方在公司是处于股东地位的,约定勤勉工作是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出现在入股协议中是不适当的
4.甲方和乙方各协议人承诺,对甲方因本次技术入股而提供、披露的任何技术秘密及专有资讯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均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者使用,甲方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对于本条款,只能说可有可无。因为股东出资后所有权就会移转给公司而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公司当然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而甲方在出资后无权再对该知识产权做出处分
5.甲方不能以其技术干股要求乙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乙方强制收购
事实上股东在法定情形下是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依据是公司法75条。如果此条款违反了公司法,那么依法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6.甲方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和进行其他同业竞争
竞业禁止原则仅对公司高管适用,而不是对所有股东都适用,依据是公司法149条第5项,本条款违法而无效
事实上如果想达到竞业禁止的目的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加以限制,而不是在入股协议上约定
就入股协议而言错误不少,最根本的一点是没理解股东和雇员的区别,把雇员的义务一概适用到股东的身上是违反公司法的,也是无效的。如果想要一份好的协议,不妨带上资料去当地律师所具体咨询为好。为了以后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还是建议找律师起草一份正式的协议吧
希望对你有帮助,祝顺利!
这个可以参照合同法中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条款,由于甲方对发明创造作出了实质性贡献,所以专利归甲方,但乙方可以免费使用
❹ 甲、乙和丙三人准备发起组建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甲方以专有技术出资
1,注册资金400W不符合抄注册公司条件,《公司法》里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
3,丙以劳务派出不在合法出资范围。
2,甲方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
4,乙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
5,在筹备期间不可营业,只有在领取营业执照并公告后方可营业。
❺ 甲方与乙方共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以技术入股(分享技术)形式占注册资本51%,如何拟订股份合同
貌似成立公司制企业不准用劳务出资,技术入股应该属于劳务,这一点肯定是不符合公司制企业设立的条件,除非他的是专利,以无形资产出资,要不然你们只能成立合伙企业,不过建议你要想好了,你白送股份给别人别人不出资出现了亏损心里流血的可是你自己,不出资对方就不知道珍惜
❻ 接受A公司以专有技术向本企业投资,双方作价360000元,使用期为5年。该商标权已投入使用,按月摊销其价值
1.到底是以专有技术(专利),还是商标使用权进行投资?
2.如何作价36w?
3.你想问什么?
❼ 请问,甲方以现金出资。乙方以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出资组建一公司,乙方的技术出资双方协商作价占股49%,
一、必须先搞清几个概念
1、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
2、公司,与公司股东,是二码事。
公司是由股东发起成立,但公司是公司,股东是股东。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3、责任承担
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东的个人资产与公司没有关系。
二、股东的出资
股东在成立公司时,有的以现金出资,有的以技术经评估后作价入股。请特别注意一点:无论以什么形式入股,入股后,这些资金、技术都是公司的,不再是股东个人的。
结合本案,甲方以现金出资51万元,乙方以技术作价49万元入股。
三、亏损的承担
前面已经说了,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你提到“难道就甲方的现金出资承担责任吗?”这个说法本身就是错误的,那50万元的现金是甲方出的,但这个钱已经不是甲方的了,是公司的钱!
同样,以技术入股后,这个技术不再是乙方个人的,也是公司的!如果甲乙双方没有约定的,原则上乙方以后不得再使用该技术。
四、技术入股要注意的事项
1、技术,分专利技术、普通技术。如果是专利技术,这还好说,这个技术入股后,就转让给公司了,就是公司的专利,与乙方无关。这个技术公司如果转让给其他公司或个人,这个转让费是公司的,不是乙方个人的。
2、如果是普通技术,特别是附人身性质的技术,如厨师的厨艺,如果以这样的技术入股,公司也不好转让呀,总不能把乙方这个人出售给其他公司吧,这就需要在公司成立时,甲乙双方就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盈利、亏损的分配、分担等情况达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当初没有约定,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起诉到人民法院,按公平原则解决。
3、因为技术入股后,原则上技术是公司的。而乙方又掌握着技术,这就涉及到乙方可能偷偷使用的问题,关于这一点也需要甲乙双方明确约定。原则上未经公司同意,乙方以后是无权再使用入股技术的,如要使用,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否则就是侵权!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形式上,即便是附人身性质的技术,名义上公司仍然可以将该技术,重新转让给乙方,乙方出资购买后方可使用。
总之,技术入股是一个复杂的事项,在公司成立时,股东之间应当就盈利亏损的分配分担达成一致。特别是对附人身性质的技术入股之情形,对亏损的分担没有约定的,协商解决。
❽ 甲方出资,乙方技术,合作开公司,协议如何签订
有技术成分才能以技术(或高新科技)入股,一般称为技术股或干股(不出钱、不出实物),可见参考资料。 股权分红协议甲方:***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管理人员)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系甲方的管理人员, 为甲方的指导与营运支持作出了重要贡献,为鼓励乙方为甲方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价格。每年甲方给乙方以年度税后可分配利润的10%分红。第二条:分红条件。1、乙方需与甲方签订技术保密协议,完成规定的营运规划,并按规划完成进度安排,典当行出资协议。达成营运目标。2、公司税后有可分配利润,如果当年亏损则没有分红;3、乙方离开甲方,则本协议自动失效。第三条:分红股权约定。乙方在甲方的分红,是没有任何股份作为分红依据,即乙方按10%比例分红,仅仅是甲方的单方面奖励,与股权无关,乙方不能据此认为在甲方有相应10%的股权。第四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需要变更时,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五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执两份 签字及日期 注:具体按实际协商更改内容。
❾ 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以专有技术作价
当然可以的(除了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外)
请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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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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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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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股东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是否涉及技术入股个税问题
您可以参考依据财税〔2015〕41号 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希望回答对你有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