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代理
Ⅰ 简述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种类
法律要求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而行使代理权,禁止一切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一般认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1:自己代理行为----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包括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假冒的第三人,实际上自己是受益人的代理行为。
2:双方代理行为-----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民事行为的情况。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Ⅱ 请问滥用代理权有什么法律后果
滥用代理权该担何责(法苑走笔)
石存信 孟红军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中的技术性要求、能力要求、专业性要求等越来越高,这使得处于商品交易之中的人越来越感觉到力不从心,事必躬亲日益困难。于是,被誉为是“自己的延长手臂”之代理制度便很自然地得到了运用。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那么,滥用代理权的标准应该如何认定呢?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构成滥用代理权:
(一)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二)没有代理权的。
(三)代理人使用代理权不当,损害了被代理人的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代理权被滥用的情形表现得多种多样,其法律后果又该如何?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授权范围而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对于这部分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己承担,以作为对其逾越雷池之惩罚。但是在这其中,被代理人有选择的余地。若被代理人认为该部分超越授权范围的代理,对自己有益无害的,可以行使追认权,即表示对该部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来承担。若被代理人作出不予承认的决定,则由代理人承担超越权限的法律后果。不论是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还是对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期间保持缄默,既不承认亦不否认,应以法律拟制的追认认定,发生与事实上的追认权等同的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的,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承担。但如果代理人的代理权期限已到,是由于被代理人本身的失职,没有及时向外部表明作为内部关系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的,由此而产生的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仍继续使用代理权的情况,责任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共同承担。
代理人没有被授予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这其中有两种情形:其一是代理人明知自己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其二是代理人由于被代理人的某些行为,例如将授权委托书放在代理人处,而实际上并没有授予代理权的意图等,而误认为自己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即通常所说的表见代理。对于第一种情形若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的,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第三人得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时,可行使撤回权,即撤回与代理人所进行的行为,则对于双方只需恢复原状。若被代理人保持沉默的,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催促被代理人行使或拒绝行使追认权或者推定被代理人行使法律拟制的追认权,从而确定相应法律后果的最终承担者。
对于表见代理,由于发生原因较多,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若由于是被代理人的过错的,例如: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表态等,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若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按双方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分担责任。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法律行为,即自己代理,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的,同样为法律所禁止。
法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而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该如何处置呢?可以借鉴外国有关亲权的规定,限制甚至剥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另外进行指定,从而变法定代理为指定代理。被代理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由代理人进行赔偿。
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往往是基于被代理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及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指定代理人应负滥用代理权的一切后果。
而作为指定机关的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不应负责任。但如果是由于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不当而造成的指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有关机关或法院则应负有对被代理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有一定的赔偿责任,以作为对其失职的惩罚。
以上种种有关滥用代理权的表现情况及其滥用的法律后果,实则是对于处在失衡状态的代理关系的一种纠正,力图使围绕着代理制度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趋向于稳定,从而维护交易安全,促使商品流通的顺畅,在最大极限上发挥代理制度的优越性。
《市场报》 (2000年11月13日第六版)
Ⅲ 下列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
【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Ⅳ 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有区别吗
1、包含的范围不同。
权代理包含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授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滥用代理权包含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民事行为、代理人在同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2、构成要件不同。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滥用代理权的构成要件是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实施了代理行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3、法律效力不同。
无权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滥用代理权的法律效力是代理人如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滥用代理权例子如代理人同时作为原告和被告的代理律师进行法律诉讼活动。无权代理例子如委托代理人并未授权给某个代理人,该代理人自行冒用了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印章实施代理活动的。
(4)滥用代理扩展阅读:
滥用代理权类型:
1、自己代理。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例如,自然人甲委托乙购买生产设备,乙以甲的名义于自己订立合同,把自己的生产设备卖给甲。
2、双方代理。甲受乙的委托购买电视机,又受丙的委托销售电视机,甲此时以乙丙双方的名义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了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
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其代理行为的后果被代理人不予承受。
Ⅳ 什么是滥用代理权,什么是无权代理
滥用代理权是应用代理权虽然再你的代理范围内但不合乎法律规定,无权代理
是根本没有赋予你这项代理权限
Ⅵ 什么是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构成:
滥用代理权的构成:(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3)代理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特点: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Ⅶ 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无权代理是根本没有代理权,而滥用代理权是有代理权没有好好的用。
无权代理的情况专是:(1)没有代属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而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比如:甲授权乙,以1元/公斤的价格购买100公斤大白菜,而乙以1元/斤的价格购买了100公斤大白菜,乙就属于超越代理权的情况,属于无权代理。
甲授权乙,以1元/公斤的价格购买100公斤大白菜,而乙把自己家的大白菜以1元/公斤的价格出售给甲100公斤,这个就是代理人与自己交易的情况,属于滥用代理权。
Ⅷ 代理权的滥用与法律后果是什么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构成:
(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
(3)代理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律禁止滥用代理权。其法律后果都由代理人行为人承担: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
(2)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Ⅸ 滥用代理权的特点
滥用代理权的特点: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