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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许可

发布时间: 2021-03-09 02:48:43

❶ 个人可以申请采矿权(以前)和个人不可以申请采矿权(现今)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探矿权人不得为个人。理由是:《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200号)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本通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
采矿权人不得为个人。理由是:《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十三)条规定: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三十七)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出具企业法人执照
据此,个人成为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时代宣告结束,矿业的准入门槛提高了。

❷ 个人采矿需要办什么手续

(一)应提交的资料 1、矿区范围图; 2、经评审的矿区占用储量报告及开发方案; 3、个体采矿登记申请表(意见栏应签署意见,加盖相应公章);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5、矿区范围划定、办理采矿登记申请书及采矿权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按照有偿方式,经招拍挂依法取得申办区开采资格的有关资料; 7、泰和县非煤矿山安全预评价审查意见书; 8、按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办理程序与时限 程 序: 提交申请→国土部门初步审核符合矿区设置条件→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采矿权受让人→受让人提交办理采矿登记资料、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受让人缴纳有关规费→颁发采矿许可证 时 限: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在30日内,向国土部门提交申办资料,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清有关规费。 受让人提交资料齐全,缴纳清有关规费,国土部门在20日内,为其办理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❸  矿业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及矿业权的保护

一、探矿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的勘查项目一旦获得国家的批准,取得探矿权后就成为探矿权人。由于探矿权是国家将原本属于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以设置特许权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使用。因此,探矿权人在获得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特许权利并得到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尽相应的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

(1)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2)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3)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5)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6)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获得应有的收益;

(7)自行销售勘查工程中回收的矿产品。

(二)探矿权人应履行的义务

(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当投入的勘查资金,其投入的数量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法规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2)定期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勘查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3)不得擅自进行采矿;

(4)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地质勘查资料,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6)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采矿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的采矿项目一旦获得国家的批准,取得采矿权后,即成为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在享有法律规定的矿产资源开采权利并得到经济利益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权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采矿权人的权利

(1)有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的权利;

(2)有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开采活动的权利;

(3)有获取被许可开采矿产品及共生、伴生矿产品的权利;

(4)有在矿区范围内进行生产勘探的权利;

(5)有按国家规定自行销售矿产品和自行确定矿产品价格的权利;

(6)有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地上物权(如道路通行权和设置供电、供水、输油和通信线路权等)的权利;

(7)有按国家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向社会公开融资的权利等。

(二)采矿权人的义务

(1)有在批准的期限内投入矿山生产建设,开始矿山施工作业的义务;

(2)有按国家规定进行矿山设计,采用先进合理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山“三率”指标达到设计要求以及综合利用共生、伴生、中低品位、薄矿层、难选矿产资源的义务;

(3)有按国家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统计报表,保护矿山档案资料安全的义务;

(4)有按国家规定接受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检查,按时办理年检或注册手续的义务;

(5)有按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税、费的义务;

(6)有按国家规定采取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和土地复垦措施的义务。

三、矿业权的保护

矿业权保护是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对矿业权的保护是维护探矿权、采矿权秩序的有力手段。矿业权的保护一方面需要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扫除矿业权实现过程中的各种障碍,确保矿业权的实现;另一方面也需要法律规范矿业权的行使范围,以禁止矿业权的滥用。因此,任何享有矿业权的单位和个人,只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就会得到法律的保障。反之如滥用权利或侵犯依法设立的矿业权就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法律对矿业权的保护,最重要的就是保证权利人有实施权利的良好法律环境和可能性,我国对矿业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实现。

(一)颁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从事矿业活动行为

颁布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明确规范权利人的权利范围,正确引导矿业权人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只有明确了权利范围,才能判断是否权利被侵犯,从而加以保护。同时,全民的法制观念都增强了,从事矿业活动的行为规范了,矿业秩序自然就会好转,保护矿业权的目的就达到了。另一方面,也要明确规范矿政管理部门的行为,强调依法行政以达到主动、有效地保护矿业权的目的。目前,我国规范矿业权的法律、法规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勘查区块登记办法、开采登记办法和两权转让办法外,还有各省(区、市)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矿业权管理的规章制度,这些规定都将对我国矿业权管理和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矿业权保护的另一重要手段就是追究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由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个完善的矿业法制必须有一个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没有完善的法律责任作后盾,再完善的法制也会在实施中消逝。因违法行为的性质、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可以单独处罚,也可以并处。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法律规定了三种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了探矿权、采矿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民事权利,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和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矿产资源和探矿权、采矿权的保护,当行为人因侵害他人的探矿权、采矿权而造成经济损失时,就构成民事违法行为,对此违法行为的后果,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矿产资源法对应负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实行民事制裁的主要形式是赔偿经济损失。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应负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由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矿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还包括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相对人。因此,行政责任可分为管理方的行政责任和被管理方的行政责任。管理方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有行政失职、行政越权和滥用职权等;被管理方的行政违法行为则主要指被管理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矿产资源法对管理方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是给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和撤销下级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以及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等;对被管理方给予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责令停止勘查或者采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勘查或者开采、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吊销采矿许可证等。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非法侵犯他人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我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3条、第44条和第48条均规定了有关违法行为应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

❹ 应当吊销违法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

【问题】

A公司于2004年5月经依法批准取得一小型煤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自2006年初开始,A公司越界至B公司矿区范围开采,当地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后,A公司退回本公司开采区域。2006年7月,A公司又越界开采,管理机关责令退回拒不退回,并造成了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给B公司的安全生产带来很大隐患。2006年8月,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A公司违法行为期间,A公司由于两年未进行工商年检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登记管理机关对是吊销A公司采矿许可证还是应注销A公司采矿许可证产生了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当根据《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吊销A公司的采矿许可证;有人认为,A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不具备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A公司的采矿许可证。

问:登记管理机关应该注销还是吊销A公司的采矿许可证?

【分析】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定注销和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行政许可是指基于特定事实出现,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行为。注销行政许可的前提是出现了使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特定事实。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这些特定事实包括:①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②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⑤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吊销行政许可是一种非常严厉的行政处罚,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吊销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吊销行政许可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和程序实施,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采矿权是经过批准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权利。国家保护A公司依法取得的采矿权,A公司也应当依法开采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资源破坏的,由原登记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A公司多次越界开采,经责令退回后拒不退回,并且造成了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达到了吊销采矿证的条件。但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过程中,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了A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注销A公司的采矿许可证,还是吊销A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关键要看A公司作为法人的资格是否终止,即是否还具有被处罚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三十八条又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法经[2000]24号)中说明,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根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是企业终止的原因,企业法人只有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其法人资格才正式消灭。 A公司被吊销执照,丧失的是民事权利能力,不能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其民事活动只限于清理债权债务、进行诉讼等,在办理注销登记前,A公司应当承担其违法活动的后果。因此,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吊销A公司的采矿许可证。

❺ 如何办理采矿许可证

凡在云南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应通过招标、拍买、挂牌或者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采矿权,并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探矿权人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并且符合采矿权人申请条件的,可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不具备采矿人申请条件的,应通过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以招标、拍买、挂牌或者协议方式等有偿方式转让其探矿成果。申请人所申请之项目必须是采矿权年度出让方案中的项目,经由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投标人、竞买人以招标、拍买、挂牌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持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合同出让》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待各项工作完成后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❻ 采矿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 米活动;

(二) 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 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三) 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四) 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❼ 什么是采矿权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4〕第152号)第六条规定: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矿产资源法》(1986年通过,1996年修正)第三条仅对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原则规定,即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要求,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总结起来,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如下:

(1)有与开采方案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技术和设备决定了矿山企业开采、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程度。资金更是企业生产建设的前提。

(2)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采矿权人必须是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

备注:有关采矿权的延续、变更和注销登记需提交的资料请参考国土资源部网页办事指南。

❽ 个人及团队单位的非企业单位,能否办理采矿许可证

办采矿许可证需要下列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有具备地质环境监测评价资格的机构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5、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采矿权申请人与有关主管部门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6、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具体流程:

1、规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材料

(1)规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2)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地质报告。

2、申请采矿权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原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批文件;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

(5)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

(6)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使用费减免文件;

(7)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

3、矿权延续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书;

(2)州(地、市)、县(市、行委)关于延续、变更的审查意见;

(3)延续、变更申请登记书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采矿权转让应提交的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文件;

(4)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转让人符合转让条件的书面材料;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

(6)国有矿山企业同时提交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7)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须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减免文件;

(8)采矿权再次转让的,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9)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10)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

5、办理时限

(1)新立采矿权40日;

(2)延续变更采矿权30日;

(3)转让采矿权40日。

6、需交纳的费用

(1)采矿权价款:按价款确认及减免文件收取;

(2)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收取,每平方公里1000元;

(3)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❾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许可证也叫釆矿证吗

狂飙开采许可证,也叫作矿产证,不叫采矿证。这是通过招拍挂程序,企业获得的某一块矿体开采的所有权,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有价值和价格,可以转让买卖,但是不能质押融资,银行不能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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