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物权法专有部分
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如何认定
根据《物权法》第七抄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这里“专有部分”与房屋销售中的“套内面积”基本上是同一概念。与通常所说的建筑面积相差了公摊面积。
本人认为:第八条的规定可以换句话说:已交付给业主房屋的套内面积超过本建筑物总面积50%时,......。因为,在一个物业区域中,每套房屋公摊面积是根据相关设施与其房屋的关联程度来确定的,具体的分摊也就不尽相同。在确定是否超过50%管理份额上,有可能按建筑面积计算达到50%,但按套内面积计算则不足50%。若按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来计算,一般都会达到或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50%。回答不知是否合理,可共同探讨。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可见,物权法中所称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比如桌子、电视机等物;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建筑等。民事立法上一般不给动产和不动产下定义,而是采取列举和排除的方法。先对不动产列举规定,不动产之外的财产就是动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法律调整的原则不同。
③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共有”部分,共用部分,专有部分,分别指的是什么
电梯 楼梯间 配电室 设备间 园林 这些部分的用水用电 等费用就属于公共部分 全体业主分摊
如果是物业用房 他们的办公室之类 就属于物业专有部分 这部分不能分摊
④ 物权法关于专有部分的解释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解决办法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专有部分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4)物业物权法专有部分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指出: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⑤ 物权法中共有部分是什么意思
1.共有:一个东西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人。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双方按照份额共有,如甲出资 70 万,乙出资 30 万,二人共同买了一套房,房产证上写了二人的名字。二人对这套房子可以分份额,甲占 70%的份额,乙占 30%的份额,这就是典型的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不分份额、不分彼此、不分你我的共有形式,典型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夫妻之间所赚的钱大部分都是共同共有。比如甲和乙结婚后,甲告知乙把工资卡交上来,是可以的,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赚的钱都是共有的,不分彼此、不分你我。
2.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比如甲出资 30 万,乙出资 70 万,共同买了一套房。乙想出售自己 70%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甲不买这 70%的份额时,乙才能卖给外人,这就是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出资数额、方式都是相同的)比照外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外人出的条件更好,可以卖给外人。若甲和乙把房子租给了丙,丙是承租人,法律规定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比外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甲是按份共有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此时同等条件下,
需要优先卖给甲。
⑥ 物权法专有部分亨有权利是什么
物权法上的专有部分权利主要是指有关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是指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属于业主个人或家庭所有的部分的权利,主要是指住房、专有车库等。与之相对应的是共有部分,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比如道路、绿化带、公共停车位,还有小区的一些公共设施等。
建议你认真研究一下《物权法》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部分的法律规定,对你理解这个概念会有帮助。
⑦ <物业管理条例中>中的专有部分是指那些
如果是物业用房, 他们的办公室之类 ,就属于物业专有部分。
物业管理的范围:
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道、共用照明、供配电系统、供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三、本物业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共用设施(道路、室外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路灯、自行车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四、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7)物业物权法专有部分扩展阅读:
确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意义和作用:
1、有利于明确是业主出钱还是物业公司出钱,是利用维修资金还是业主自付资金;如果是公共部分的,业主不用承担,属于物业的开支,如果是业主专有部分,只能业主来承担。如果都分不清楚是专有部分或者是共有部分,则需要业主共同自筹资金来支付;
2、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民事责任;
3、有利于明确业主的责任和物业公司的责任,便于后期管理;
4、有利于创建和谐物业管理格局和和谐社区建设,减少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促进双方的和谐生活和办公环境。
⑧ 物权法有没有规定专有部分消防设施谁来负责!
主要问题是你有没有弄明白何为专有?何为公有(用),比如你家里专有的手提式灭火器坏了,你要求别人无偿去维修,肯定不合理。若是你工作区域消防喷淋坏了,那只是公用设施的一部分那就由管理单位来维修(没有管理单位,产权单位维修),也就是说专有部分,那就专有人负责;公有部分就公有人分摊。
⑨ 物权法里提到的业主专有部位指的是什么
不是专有部位,是专有部分,定义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9)物业物权法专有部分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
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八条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九条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⑩ 试述《物权法》中认定专有部分的方法与范围
《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对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是规定了概念,没有规定具体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草案第2条规定了界定,表述的内容是:“具体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登记成为单个业主所有权标的物的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这个内容从表述上看,基本上可以,但是仍然不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对于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主要的不是解决哪些部分是专有部分,而在于专有部分的界限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壁心说、最后粉刷表层说、空间说都存在缺点,还是应当采纳最后粉刷表层兼采壁心说比较适当。具体的意义是:第一,最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扩大使用空间,方便专有权人的利用。第二,划清专有部分有共有部分的实际界限,实现对共有部分的保护。第三,有利于维护建筑物的整体安全和价值,实现物的价值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