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授信
①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还有效吗
仍然有效。在没有出台明确的废止规定之前,仍是银监局和人民银行检查的重要依据。
②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分为那两种方式其权限如何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分为基本授权、授信和特别授权、授信两种方式。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所规定的权限。
特别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特殊业务,包括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业务所规定的权限。
基本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地区、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
特别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特殊需要,对特殊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
和特别授权、授信两种方式
③ 银行业统一授信和分级授权是什么意思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分为基本授权、授信和特别授权、授信两种方式。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所规定的权限。 特别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特殊业务,包括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业务所规定的权限。 基本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地区、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 特别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特殊需要,对特殊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 和特别授权、授信两种方式(手机网络"网络现金贷",随时满足您的消费需求!)
④ 简述授信与授权的关系
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授信是银行给客户提供信贷的额度、信用卡上的透支额。
⑤ 授信与贷款的区别
授信与贷款有3点不同:
一、两者的实质不同:
1、授信的实质:简单来说,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
2、贷款的实质: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二、两者的原则不同:
1、授信的原则:
(1)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
(2)应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3)应根据各地区的金融风险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各地区和客户的授信额度。
(4)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当地及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银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商业银行为控制地区和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
2、贷款的原则:
(1)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2)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
(3)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
三、两者的方式不同:
1、授信的方式:商业银行授信分为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两种方式。
2、贷款的方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 、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方式。
⑥ 授信证是做什么用的
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一建立授信管理制度,首先要把握好三个区别。
1授信与授权的区别
授信与授权相比,最本质的区别,他们所指的对象不同。授信的对象是银行客户,授权的对象是银行下级行,但二者又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授信受制于授权。一般来讲,对单一法人授信额度的审批权应与信贷业务授权中确定的单个客户信贷业务总量审批权限相结合,这也是授信管理制度于授权管理制度的接口。另一方面,授信又可弥补授权的不足。授权权限设定大了,难以起到控制信用风险的作用;授权权限设定小了,审批效率低,又难以满足优质客户大额、频繁的融资需求。而实行授信管理恰好弥补了这一不足,在授权权限较小的情况下,通过核定授信额度,开户行在授信额度内实际发放信用时,就可只对具体业务申请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客户急需与农发行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的矛盾。2授信与贷款的区别授信不能等同于贷款。授信是一种风险控制的总的概念。贷款是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向借款人所作的借款,须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并支付利息。客户对银行的需求不仅包括贷款,还有票据、信用证等。授信包括了银行的表内、表外业务,开信用证也要授信。3公开授信和内部授信的区别授信有两种,一种是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内部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
授信。还有一种是公开授信,或叫客户授信,就是在内部控制线或者额度内告诉客户的授信额度,这部分额度可以向外部公开,在这个授信额度内提款审批就非常方便。二 建立授信管理制度,应建立严格的授信审批程序。农发行授信方式可分为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基本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其他企业贷款为基本授信。特别授信是指农发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特殊需要,对特殊殊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如对储备贷款、调控贷款、项目贷款、合同收购贷款可进行特别授信。
授信额度使指银行对拟授信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及农发行融资风险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农发行可以先设定单一客户单项业务授信额度,再确定单一客户总授信额度。单一客户总授信额度等于各单项业务授信额度之和。总授信额度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受信人账面总资产的75%或所有者权益的3倍。
⑦ 银行授权授信的暂行办法
总则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四)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要实现权责一致。主要负责人离开现职时,必须要有上级部门做出的离任审计报告。
第十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
(二)应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应根据各地区的金融风险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各地区和客户的授信额度。
(四)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当地及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银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商业银行为控制地区和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 授权、授信的方式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授权、授信分为基本授权、授信和特别授权、授信两种方式。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所规定的权限。
特别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特殊业务,包括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业务所规定的权限。
基本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地区、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
特别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特殊需要,对特殊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的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个层次。
直接授权是指商业银行总行对总行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和管辖分行的授权。
转授权是指管辖分行在总行授权权限内对本行有关业务职能处室(部门)和所辖分支行的授权。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的授权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的授权、授信,应有书面形式的授权书和授信书。授权人与受权人应当在授权书上签字和盖章。
第十五条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授权范围;
(四)授权期限;
(五)对限制越权的规定及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规定适用于转授权书。
第十六条授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信人全称;
(二)受信人全称;
(三)授信的类别及期限;
(四)对限制超额授信的规定及授信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授权书和授信书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管辖行备案。涉及外汇业务的授权书和授信书,应报外汇管理局同级管辖局备案,转授权还应同时报商业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条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向其出示授权书或授信书,双方应按授权书和授信书规定的授权、授信范围签订合同。 授权、授信的范围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具体规定授权、授信的范围。
第二十条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
(二)同业资金融通权限;
(三)单笔贷款(贴现)及贷款总额审批权限;
(四)对单个客户的贷款(贴现)额度审批权限;
(五)单笔承兑和承兑总额审批权限;
(六)单笔担保和担保总额审批权限;
(七)签发单笔信用证和签发信用证总额审批权限;
(八)现金支付审批权限;
(九)证券买卖权限;
(十)外汇买卖权限;
(十一)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
(十二)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
(十三)利率浮动权限;
(十四)经济纠纷处理权限;
(十五)其他业务权限。
第二十一条特别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业务创新权限;
(二)特殊项目融资权限;
(三)超出基本授权的权限。
第二十二条基本授信的范围应包括:
(一)全行对各个地区的最高授信额度;
(二)全行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三)单个分支机构对所辖服务区的最高授信额度;
(四)单个营业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五)对单个客户分别以不同方式(贷款、贴现、担保、承兑等)授信的额度。
第二十三条各商业银行应建立对客户授信的报告、统计、监督制度,各行不同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同一地区及同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全行对该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第二十四条特别授信范围包括:
(一)因地区、客户情况的变化需要增加的授信;
(二)因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市场的变化,超过基本授信所追加的授信;
(三)特殊项目融资的临时授信。
第二十五条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各地区及客户特别授信的监督管理,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在基本授信范围以外的附加授信,必须事先经其总行批准。 授权、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总行应根据总则中确定的授权、授信原则,建立对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各地区及客户进行综合考核的指标体系,根据其有关指标考核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授权和授信的有效期均为1年。
第二十八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权人应调整以至撤销授权:
(一)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二)受权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
(五)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
前款规定适用于转授权。
第二十九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原授权应终止:
(一)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
(二)受权权限被撤销;
(三)受权人发生分立、合并或被撤销;
(四)授权期限已满。
第三十条在授信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商业银行应调整直至取消授信额度:
(一)受信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
(二)受信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
(三)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四)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五)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终止等);
(六)企业还款信用下降,贷款风险增加;
(七)其他应改变授信额度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在授权、授信有效期内,商业银行对授权、授信进行调整或授权、授信终止,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同时将新的授权书或授信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涉及外汇业务授权、授信的调整或终止时,应同时报外汇管理局同级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任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时,如果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原授权书及转授权书继续有效。 授权、授信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应监督各商业银行制定和实施授权、授信制度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授权、授信制度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的法律部门,应负责本行授权、授信方面的法律事务。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每年必须至少一次对其内部授权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要把检查监督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执行授权、授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并有权对调整授权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总行,商业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管辖行,每个季度应报送授权、授信实施及风险情况的报告。临时发生超越授权和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快速上报。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制定授权、授信制度应与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相协调,形成权责一致、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内部控制制度。 罚则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督促商业银行,对受权人超越授权范围从事业务经营的行为,视越权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正或补救;
(四)停办或部分停办业务;
(五)调整或取消授权;
(六)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1年至终生在金融机构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一条如授权不明确,受权人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造成经济损失,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⑧ 请问银行的授信审批流程和用信审批流程具体有什么区别
1、企业要贷款,属于对公业务。
2、银行信贷审批中心对企业的资质审核一个额度→企业提供所需材料→经各个审批部门的审批→授信完成,授信层结束(有审批额度,授信期限等等信息)。
3、用信,在审批结束后,授信有效期内,可以办理相关的信贷业务(此业务必须是审批批复通过的业务)。
4、授信审批流程在授信有效期内只走一遍,每次做业务在未超过授信有效期和授信额度之前,办理业务直接到用信层就好。
5、用信流程一般不是很复杂,就是看看额度,合同,期限,利率对不对之类的,没有异常不会再用信卡你放不了款的。
6、授信是对企业资质的评价判断,授予我行的信用给你,简称贷款审批。
7、用信是企业已有我行对你的信用,使用我行的信用叫用信,简称额度使用。
(8)授权授信扩展阅读:
建设银行将授信审批等部门作为日常监督重点:
中国建设银行召开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会议要求,要加大对贪污受贿、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谋取私利、巧立名目变相收受好处等权力变现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
对损公肥私、吃里扒外、损害国家和建行利益的行为绝不姑息纵容,对符合留置条件的果断依法采取措施,把派驻改革后查违纪、查腐败和查职务犯罪有效贯通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组织开展信贷、集中采购、基建工程等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活动,注重从信贷不良、信访举报、违规查处、审计发现、巡视巡察移交线索、法律被诉案件中寻找蛛丝马迹,提高发现问题能力。
深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看住扶贫项目、扶贫贷款、扶贫援助,对敢动扶贫领域“奶酪”的,从严查处。
在严惩腐败的同时,协调、督促业务经营部门、资产保全部门、法律部门及时跟进,第一时间做好涉案业务风险排查、涉案资金追索、涉案资产查封扣押等工作,努力减少和避免资金损失,防止发生次生损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今年要紧抓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领域,聚焦各级机构负责人尤其是‘一把手’,将信贷经营、资产管理、市场交易、授信审批、大额采购、信息科技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负责人及关键岗位员工,作为线索处置、巡视巡察、日常监督的关注重点。”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组长朱克鹏表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授信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建设银行:将授信审批等部门作为日常监督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