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授权书
A.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的商号组织能否直接使用其负责人持有的商标,是否需要其负责人出具授权书!
如果该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拥有该商标的注册权(即商标注册证书上的商标持有人的姓名是该负责人),而且没有作为投资进入企业,即商标注册权属于该负责人个人,那么企业使用该商标需要其持有人的授权
B. 现在商标侵权在处理的时候有哪些问题大神们帮帮忙
可以说,产生商标侵权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历史的根源,也有现实的基础,既有主观的意识,也有客观的因素,它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也是一种文化现象。 (一)企业的商标注册意识和管理水平。战争上有一个规律:最有效的防御就是进攻。这句话运用到企业商标管理上也很恰当。近20年以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部分企业的商标意识都有明显的提高,但企业在扩大注册商标数量的同时,商标管理水平和商标保护意识却没有相应提高,对如何处理好商标与企业名称、域名、广告宣传、商品名称等关系方面缺少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甚至一些企业盲目追求注册商标数量,不重视注册商标的质量,对其注册商标缺乏系统管理和统筹运用,无形中给企图商标侵权行为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一些企业打假维权的手段和方式方法也已经远远适应不了现实的需要。 (二)“借光”意识和“搭便车”心理。从众心理是中国传统心理文化特点之一,这种心理运用到商业活动领域,从积极方面来说可以促进生产者和经营者从善如流,从消极方面来说则可能产生两种不正常心理趋向,一是“借光”意识,二是“搭便车”心理,其表现是投机取巧、损人利己,混淆你我、混水摸鱼;其后果是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和信誉,败坏了社会良好风尚和消费理念。 3、现有知识产权注册体系和制度。商标、专利、版权、药品名称、商号、域名等虽然都属于民事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但其又分别属于不同的知识产权范畴,其注册登记主管部门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的注册体系和制度对本范畴知识产权进行注册、登记或备案。由于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必要的互补和及时的救济,注册主管部门之间在日常沟通上也不充分和及时,这就为权利冲突埋下了隐患,也在客观上给不法分子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一定空间。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内社会经济状况看,我国亟需制定一部《知识产权法》,以填补现有法律空白,加强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之间的互补和协调。 4、现有管理体制的空间差。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集注册和管理于一体,各个主管部门除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对其所管辖领域进行注册登记外,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律是管理的依据,注册是管理的基础,而现有法律法规和注册体制状况决定了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和不足,首先表现为各个管理部门执法力度相距甚远,有的部门执法角度偏差较大;其次是各个管理部门日常管理缺乏必要的衔接和有效的协调机制;再次是侧重“部门法”,侧轻“非部门法”。另外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不仅承担繁琐的日常管理任务,而且还要处理大量的侵权案件,而司法机关由于其复杂的程序、较长的诉讼时间以及专业人员的短缺和机构设置的不到位,因此权利人愿意选择效率较高的行政执法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案件。 5、相临区域的法律法规真空。虽然港、澳、台与大陆毗邻,而且香港、澳门已经回归祖国,但是由于特区具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不受内地法律制约,一些侵权行为者利用国内执法机关无法对大陆以外地区尤其是香港等地公司进行处罚的特点,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其侵权行为,第一步是到香港等地注册用于规避内地法律法规的公司,这些公司名称的商号一般都是国外或内地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第二步是组织一些侵权参与者在内地各省市注册多家公司,第三步是香港公司与内地这些侵权参与公司签定授权委托加工或代理销售产品的协议。这些协议涉及的商品一般是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香港公司的商号,一旦这些侵权企业和侵权商品被查处,参与侵权企业就会利用签定的协议和委托书,将侵权责任转移到香港公司来承担。 6、商标法律法规与执法环境。第一个问题是现有商标法律法规的不足。首先是归责原则不统一,按照民法理论,商标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过错”,现有《商标法》对生产者或使用者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认定采取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销售行为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明知或应知”是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
记得采纳啊
C. 到工商局进行企业核名的承诺书怎么写
企业名称登记承诺书范本:
申请人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不侵犯他人名称权、驰名商标权等在先合法权益,承诺使用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且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使用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且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且已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
三、承诺所选择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在先企业名称相同的,存在投资关系。
四、承诺知悉申报的企业名称属于与他人在先企业名称近似时存在侵权风险,并在出现风险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承诺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出现名称争议纠纷时,配合参加协商、调解或调查等,并服从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理。
六、承诺按照第五项处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企业名称:
申请人(全体股东、投资人)签署:
(3)商号授权书扩展阅读:
工商总局核名规定:工商总局核名 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此类名称可以无行政区划,直接由 企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如:长江+科技+有限公司),无地域限制。申请此类名称的前提是企业注册资金需达到5000万。
如果满足此条件,无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已经成立的企业都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不含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须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后,在国家局授权的企业所在地工商局登记注册。为了方便全国企业的名称核准。现设代理如下业务。
一,(内资)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
1,无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如:大地广告有限公司。
2, 无行政区划表述,无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其中的五大类。如:大地有限公司。
3, 中字头企业名称核准。如:中石化投资有限公司。
4, 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包括企业集团)。由企业所在地工商局审查后,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意见书,报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如:大地集团
5,无行业企业名称。如:苹果有限公司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加中国。如:索尼(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