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招标代理公司
Ⅰ 这种情况如何投诉招标代理公司
①正常情况下,招标文件中一般明确规定,投标人自行承担参与招标项目和进行投标的所有费回用。在正常完成答的招标项目中,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样损失了进行投标的费用和公开了投标人的商务报价。这种情况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正常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没有违反任何法规,也无须向投标人赔偿损失。因招标代理机构水平问题,导致招标项目流标的,只要招标代理机构不存在违规行为,相关法规不会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罚。
②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合同时,应当提出对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因招标代理机构水平问题导致流标的,招标人可以依据合同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索赔。但是,这种情况也与投标人无关。
③招标项目流标通常对招标代理机构也造成损失,招标代理机构自己也不愿看到。所以,只要招标代理机构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方面过错,投标人就不能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索赔。但是,投标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更换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
Ⅱ 如何举报招标代理机构
向当地的建设局或者招标局或者建设局下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回理办公室提出投诉答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在项目公示中标候选人期间予以提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主管部门是不予受理的。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若是想了解得更详细可以查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Ⅲ 代理公司违反招标法怎么投诉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内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容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Ⅳ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如何投诉招标代理公司以及向谁投诉
代理公司的不轨行为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譬如说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的招标办、发改委的招标监督、财政局的监督。主要是看这个项目的招投标归谁监督,谁监督就找谁投诉,关键是证据
Ⅳ 对招标代理公司不满怎么进行投诉呢
向当来地的建设局或者招标局或自者建设局下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投诉。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在项目公示中标候选人期间予以提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主管部门是不予受理的。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若是想了解得更详细可以查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Ⅵ 怎样投诉招标代理机构
向当地的建设局或者招标局或者建设局下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投诉版
根据《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在项目公示中标候选人期间予以提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主管部门是不予受理的。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若是想了解得更详细可以查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Ⅶ 怎样投诉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为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各招标机构组建的不同内,招标机构上级主管部容门不同。
招标机构在招标业务操作过程中,接受不同行政部门招标监管: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厅(委员会或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国际招标: 商务部(地方为商务厅)所属的机电司(地方为机电办);
中央投资项目: 发改委;
政府采购项目: 财政厅(财政局)。
Ⅷ 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去那投诉
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可在10日内提出。
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代理在招标公告里设置不合理条件”违反上述规定。
2、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投诉招标代理公司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