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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缺陷

发布时间: 2021-03-07 00:37:19

『壹』 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前,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1、设定行政许可事来项范围不源清。

2、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

3、“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

4、利用许可乱收费。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的缺陷扩展阅读: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贰』 关于行政许可法的一点点小问题!!

一、你来的理解有误。
二十源三条和二十四条,完整的表述了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十三条规定,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只能通过法律法规,并且是以自己的名义来实施。程序要求上比较严格。法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而二十四条的规定,只要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可以委托,程序要求很简单,因此相应的受委托机关需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许可,即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从字面上理解,授权与委托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在国内是同义词。
反面论证:
二十四条第三款: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二、关于较大的市,的确行政许可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联系实际这样的说法也是正确的。个人认为它没错。毕竟行政许可法也没有禁止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

『叁』 行政许可的一个问题

答案为ABCD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其第8条规定:“内公民、法人或容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此,ABCD符合法律规定。

『肆』 前置性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前置审批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行政许可前置审批是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市场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中涉及专项审查、审批的事项,是否达到法定标准或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查和评估,经过审查和评估行业管理部门所颁发的许可文件或证件既是对市场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已达到法定标准的认可和允许,又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办理市场经营主体准入时申请人已具备某项经营资格的法定凭证。由于它具有行业性管理和专业性审查的法律特性,使它必须要有具备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才能担负起这一工作,履行好这一职能。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是不可能包含、包揽或包办代替这一职能的。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市场经营主体准入时只有严格查验前置审批的许可文件或证件,确认申请的经营项目已被行业管理部门所准许,才可作出是否颁发《营业执照》的最后决定。 在行政许可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上,绝大多数文件或证件都是有法定格式和标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市场经营主体准入时易于辨别或识别。但是,也有一些文件或证件没有法定的统一格式和标准,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行政许可文件不规范。一些行政许可文件由于没有统一公文格式和标准要求,在文字表述上同一经营事项,在行政许可文件上可以以不同格式或文字来表述,诸如出现了“符合要求,同意建设”、“符合规定,同意使用”、“准予营业”、“已经批准”等多种批复语言表述。甚至极个别审批文件为了规避某一方面的责任,在语言表述上玩文字游戏,意思表达摸棱两可,如:在出具的文件中出现了“情况属实”,“同意办理”,“请准予办理执照”等字样,究竟是什么“情况属实”?同意办理什么?具备了什么条件“请准予办理执照”,都无准确定义。2、行政许可方式不规范。一是不及时颁发许可证,只出具《受理通知书》,就让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除个别法规规定可以以《受理通知书》登记外,绝大多数法规没有此规定;二是直接以文件或公函代替许可证,对申请人的某一申请事项予以许可,请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3、在许可证上随意签署意见。主要是许可证到期后不能换发新证,只在到期许可证上签署“已经审验”、“同意续期”、“延期一年”等字样,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以代替新证,既没有“已经审验”的年度标识,又没有续期的具体时效,更没有延期的起止期限,致使工商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或年检、验照时十分被动,对申请人来说,说他无证他有证,说他有证又不符合登记要求,若办理了变更登记或年检、验照手续,一旦在许可事项上发生了重大问题,这个责任究竟有谁来承担。
以上问题,工商部门若以行政许可不符合要求为由驳回申请,申请人则认为你是吹毛求疵、姑意刁难,个别部门则以大帽子压人,说你工商部门的服务环境不宽松,妨碍招商引资项目,阻碍地方经济发展,使你处于两难的境地。 1、未经名称预先核准,就取得了行政许可文件或证件,主要情形有:一是由于申请人事前不了解办事程序,不知应先到工商部门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取得预先核准的法定名称后,再到有关部门去申请行政许可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个别审批部门也未因此向申请人索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就依申请人口头提出的名称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文件或证件,致使工商部门不能顺利办理核准登记;二是个别涉及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的部门,明知应先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才可依法定名称办理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但他却置办事程序于不顾,就颁发了自拟名称的行政许可文件或证件,迫使工商部门依此办理市场经营主体核准登记,由此引起企业名称不符合法定要求,申请人领不到《营业执照》。2、不依预先核准的法定名称颁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造成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上的名称与法定名称不一致,使工商部门不敢确认其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所指的名称就是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具体问题有:一是在许可文件或证件上简化法定名称,或不打印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只打印企业字号和企业类型、或将大的行政区划降格打印为小的行政区划;二是与预核名称音同字不同或出现错别字;三是随意改动预核名称中的企业类型将“有限公司”打印为“厂”、“矿”、“部”等等,反之也一样;四是随意确定市场经营主体性质,将“集体”确定为“私营”,或将“私营”确定为“个体工商户”,反之也一样;五是行政许可文件或证件上的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上的负责人不一致;或将行政许可证件上的法人企业名称打印为其分支机构的名称,或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打印为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反之也一样。
由于以上问题,必然造成行政许可文件或证件的登记事项与《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差异,由此就有可能引发相关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工商部门若以以上问题驳回登记,有人就认为工商部门是小题大作。 目前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直接涉及市场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后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事后是否应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备案,《行政许可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甘政办发(2005)38号文件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52项备案制管理项目予以保留,保留的目的只是向其主管部门备案纳入管理,并未要求向有关利害关系管理部门备案;二是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后置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否备案也不明确。如: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都是重要的后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如不要求备案,一旦发生责任事故,企业不能提供这方面的有效证件时,包括工商部门在内的有关利害关系的管理部门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三是放任自流,只要是后置审批事项,哪怕是重要的后置审批事项也不得要求其在工商等有关部门备案,在办理市场经营主体年检、验照时也无需要求查验和提交。

『伍』 行政行为无效的几种情形

有四种情形:

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

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第一,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这里所说的资格是形式上的资格,并非行政权能资格。如果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非行政主体进行的“假象行政行为”不是无权行政行为,因为这类行为根本不属于行政行为。

第二,行为主体超越权限或无权限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将“超越职权的”作为撤销判决的情形之一,未将无权情形进行单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无权处分的情形作为超越职权处理,所以广义上的超越职权包括无权限的情形。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意思表示受到胁迫;行为内容的作出基于明显的错误事实;行为内容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相对人与公务员恶意串通实施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可能的,都属于这类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由于正当程序原则体现了“最低程度的公正”,是对行政行为最低限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如果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违背这一原则,完全可以将其作为重大而且明显的违法而视为无效行政行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

严重违反法定形式的,也属于重大而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为形式上存在重大缺陷而无效。比如,工商行政许可体现在工商营业执照的发放,仅有决定,则属于形式上的重大、明显违法。此外,书面形式欠缺的,例如未加盖公章的情形也属于上述情形。

(5)行政许可的缺陷扩展阅读:

特征:

(一)无效行政行为的范围上仅指“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

此限定范围是依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说,即其具有外在的“明显违法性”和内在的“重大违法性”,前者指依一般公民之理性和经验所能判断的违法行政行为,后者指其违反了重要的法律法规,该通说在外国的立法上也有体现,比如,《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具有严重瑕疵,该瑕疵按所考虑的一切情况明智判断属明显者,行政行为无效。”

(二)无效行政行为在效力上表现为“自始、当然和确定无效”

即从行政行为做出时,无需有权机关宣告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公民也没有尊重该行为的义务,并享有对该行为抵抗的权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以采取警告、逃脱等方式进行正当防卫和对抗;这实质上就是赋予了公民在行政行为执行时 “当时”的救济手段,因其“当时”而不同于复议诉讼等“事后”救济手段。

即使在事后的救济手段中,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救济也不受时效的限制,相对人拥有无期限追诉权,即“做出无效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得随时宣告或确认其无效,相对人也可随时请求有权机关宣告或确认其无效”。对该无效行政行为,做出机关即使事后进行了追认、转换等补救措施,依然不能被法律所承认而变为有效。“一旦法院宣布某一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无效,那就如同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一样。”

『陆』 行政许可中的问题

你好,国务院以决定的方式设定的是非经常性许可。这个非经常性许可如果是临时性许可回,那么在答实施期限届满后自动废止。如果这个非经常性许可要转化为经常性许可,那么则需及时提请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由国务院自行制定为行政法规。
非经常性许可包括了临时许可。没有区别,本来就是它的一种。你的概念比较混乱,建议你在看看什么叫经常性许可。
肯定不是一个概念啊,非经常性许可的范围比临时性许可广。它可以把一部分临时性许可转化为经常许可。
你的说法没对吧,国务院的决定,如果觉得有必要的话,就可以把临时性许可转化为经常性许可。如果没必要即期限届满废止。

『柒』 关于行政许可法的问题

表现(共28种)行政违法

15种行政执法不作为的行为

一、对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

二、 未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职责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未予处罚或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

处理等职责的;

五、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

而拒绝履行的;

六、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赔偿、补偿,不予赔偿或者补偿的;

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

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答复的;

八、 不按照规定履行执法协调职责或者配合协调工作的;

九、 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达成一致的执法协调意见的;

十、未按照规定开展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等管理工作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做好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配套制度等法规、规章实施准备

工作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对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定期评估的;

十三、 未按照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建立案卷评查制度、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或者无正当

理由不参加案卷评查的;

十五、 其他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13种行政执法乱作为的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

执法行为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决定的;

三、 超越行政执法职权的;

四、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五、 违反规定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

六、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七、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征收的

财物的;

八、 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九、不具有行政处罚执法资格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

十、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

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十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未按照规定制作法律文书、使用

合法票据的;

十二、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相对人救济的途径:

1、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市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2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2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或市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市执法局或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捌』 案例分析 行政许可问题

1.同等条件下,应批准甲的申请。因为此种许可必须依申请在先的原则。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1)可以撤销。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对丁和庚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玖』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委托的问题

你好:因管理范围大小不同而决定。行政许可关乎社会最紧要的利益,管理范围相对小、专业性强,行政机关之间协作既可以完成管理工作;但是行政处罚相对的范围要大,不仅包括行政许可违法行为、而且包括社会各个方面,仅凭行政机关力量有限,需要社会各方的参与才能完成管理。因此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事业单位都可以才与管理,其法律依据是宪法、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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