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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

发布时间: 2021-03-06 11:07:10

A. 谁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资格条件及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资格条件

我认识个核工业的老师 如果你想问 给我留言 我告诉你他电话 以及怎么问

B.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许可三级升二级怎么做

总的来讲,业绩方面要符合要求,而且不超资质标准,人员方面也得按最多的标准执行,还有就是技术负责人方面,因为资质太多,技术负责人的要求是非常高的,还有就是必备的设备发票等。笔者多年的经年来看,主要难在业绩,很多企业,想升级,主要是业绩不达标,导致企业的升级出来重重困难。

建筑企业三级如何升为二级,需要哪些业绩或资料?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C. 如何办理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

1.按照HAF601附件的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注意文件要规范正式。
2.到环境保护部北门的受理大厅去提交申请材料,注意只有周二哦,另外受理大厅值班人员会提出一些问题,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显不满足许可条件,就会被直接退回。
3.材料被接收后要经过形式审查,通过、或未通过、或有任何问题将会通知你。
4.如果申请被受理,将通过正式文件通知你,同时指定主审单位。
5.主审单位对你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一般会有审查问题文件往复、审查对话和现场检查等一系列的审查过程,如果审查发现任何不符合条件,以及虚假信息都将被退回,如果申请单位无法答复问题或不能答复问题,就很有可能被暂停审查。
6.主审单位审查完成后会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正式的审查报告,核安全局不定期组织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对审查报告进行审评。
7.国家核安全局将不定期组织司务会对审查报告和专家审评意见进行讨论。
8.讨论结果会在环保部网上公布10天以上
9.最后核安全局正式发红头文件公布是否颁发证书。

官方工作日是50天左右,指的是不计算审查、审评时间的政府累积工作时间。
一般如果不做模拟件需要6个月左右,如果需要模拟件就再加上模拟件制造试验的时间。
从已知的审查情况,可以说大部分时间都是申请单位因为自己的原因无法及时提交所需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审查要求,导致审查工作经常被迫暂停。另外可能因为审查人员的人数、能力和精力,也会影响审查的效果,如果审查人员不认真审查,审查报告将被专家委员会质疑,将影响通过效率。
所以要申请许可证,一定不能急于求成,否则不当影响进度,而且有可能给核安全局不良印象。

D.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需要哪些手续

1.申抄请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请书以及相应的申请文件;

2.国家核安全局进行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或修正申请材料;形审合格后,国家核安全局受理、立项,并正式通知申请单位技术审查的主审单位和审查计划;

3.主审单位负责技术审查,提出审查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单位对审查问题及时作出回答、解释或对资料作相应补充或修改。在对申请文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得到落实和基本解决后,技术审查单位提出资格审查报告,交国家核安全局;

4.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文件及汇报材料、主审单位提交的资格审查报告以及国家核安全局提请审议的其他文件进行审议,形成咨询意见;

5.国家核安全局根据主审单位审查意见和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咨询意见,作出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E. 想咨询下,有谁知道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怎么办理,有什么要求,一般要多长时间能办下来啊

算你问对人了。
首先你要看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500号令)
然后好好学习一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再上环境保护部的网站的-核安全管理司-上看看申请流程。
简单讲一下大流程:
1.按照HAF601附件的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注意文件要规范正式。
2.到环境保护部北门的受理大厅去提交申请材料,注意只有周二哦,另外受理大厅值班人员会提出一些问题,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显不满足许可条件,就会被直接退回。
3.材料被接收后要经过形式审查,通过、或未通过、或有任何问题将会通知你。
4.如果申请被受理,将通过正式文件通知你,同时指定主审单位。
5.主审单位对你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一般会有审查问题文件往复、审查对话和现场检查等一系列的审查过程,如果审查发现任何不符合条件,以及虚假信息都将被退回,如果申请单位无法答复问题或不能答复问题,就很有可能被暂停审查。
6.主审单位审查完成后会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正式的审查报告,核安全局不定期组织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对审查报告进行审评。
7.国家核安全局将不定期组织司务会对审查报告和专家审评意见进行讨论。
8.讨论结果会在环保部网上公布10天以上
9.最后核安全局正式发红头文件公布是否颁发证书。

官方工作日是50天左右,指的是不计算审查、审评时间的政府累积工作时间。
一般如果不做模拟件需要6个月左右,如果需要模拟件就再加上模拟件制造试验的时间。
从已知的审查情况,可以说大部分时间都是申请单位因为自己的原因无法及时提交所需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审查要求,导致审查工作经常被迫暂停。另外可能因为审查人员的人数、能力和精力,也会影响审查的效果,如果审查人员不认真审查,审查报告将被专家委员会质疑,将影响通过效率。
所以要申请许可证,一定不能急于求成,否则不当影响进度,而且有可能给核安全局不良印象。

F.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条例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答: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管,1992年原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和能源部共同发布了《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对提高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保障核设施的建造质量和安全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核电建设的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管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体系亟待建立。目前,我国核电建设大都采用国外标准,国内标准体系尚未建立,极大地制约了民用核安全设备国产化。二是,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的许可条件和程序不够明确,既影响了有效监管,也给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带来了不便。三是,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管理和全过程控制不到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事件时有发生。四是,现行核安全监管措施不能适应我国核电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核电发展步伐的加快和核安全监管体制的转变,需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抓紧制订我国核电建设法规和标准”的重要批示,适应我国发展第三代核电的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问:民用核安全设备指的是什么?答: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其中,核安全机械设备包括执行核安全功能的压力容器、钢制安全壳(钢衬里)、储罐、热交换器、泵、风机和压缩机、阀门、闸门、管道(含热交换器传热管)和管配件、膨胀节、波纹管、法兰、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支承件、机械贯穿件以及上述设备的铸锻件等;核安全电气设备包括执行核安全功能的传感器(包括探测器和变送器)、电缆、机柜(包括机箱和机架)、控制台屏、显示仪表、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电动机、阀门驱动装置、电气贯穿件等。与此同时,为了避免实践中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具体范围产生不同理解,条例规定对民用核安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问:条例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作了哪些规定?答:科学的标准体系是民用核安全设备国产化的技术支撑。我国目前专门针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比较少,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难以满足民用核安全设备国产化的要求。针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体系还不完备的现状,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标准的作用和分类。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技术依据,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个层次。二是,明确标准的制定原则。规定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技术发展和使用要求,结合我国的工业基础和技术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经济合理。三是,规范标准的拟定和发布程序。规定涉及核安全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拟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其他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四是,明确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的处理方案。规定尚未制定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采用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问: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答:严格的市场准入是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同时,明确的许可条件也是行政许可便民原则的基本要求。为此,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此外,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问: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质量管理和全过程控制,条例规定了哪些制度和措施?答:加强质量管理和全过程控制,是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重要责任,也是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的重要保障。针对质量管理和全过程控制不到位的问题,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责任。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承担全面责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造和验收工作,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二是,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事前管理。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时有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在具体活动开始前根据质量保证大纲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同意,并将质量保证分大纲及有关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三是,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事中管理。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在分包、无损检验、设计验证、制造或者安装的质量检验等方面的义务,以及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的义务。四是,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事后管理。规定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进行验收,并明确了不得验收通过的情形。五是,建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的年度评估制度,以及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和报告制度。问: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进口的管理,条例规定了哪些制度和措施?答:完善的进口管理制度是促进我国核电发展和保证核设施安全的重要保障。一方面,我国核电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需要大力引进国外的设备和技术;另一方面,为保证核设施安全,又必须加强监管。为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建立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制度。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事先到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已取得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三)使用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技术是成熟的或者经过验证的;(四)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二是,完善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进口检验制度。规定进口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检验,并在安全检验合格后,由出入境检验机构进行商品检验。三是,规定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有关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等方面的要求。四是,建立对境外单位相关活动的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境外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核安全监督检查。问: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答: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核设施的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将不是单纯的经济损失,必须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以从根本上督促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履行核安全义务,防止质量事件的发生。为此,条例对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扣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种类,并明确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同时,还规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G. 制造、安装、销售核电设备,需要办理什么许可有什么要求

核电设备安全要求
核安全设备与常规机械或电气设备产品设计基准的原则不同,核级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等活动中必须采用成熟的经过验证的技术、所有应用于设计和设计验证的计算分析软件和验证设施均需通过国家核安全局的认可;从事核级机械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据核安全法规的相关要求取得相应的资格,获得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资格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活动。所有与核级设备有关的活动,包括设计、制造、安装、试验、运行、在役检查、维修、更换、退役等都必须在国家核安全局的独立监督下实施,处于严格的受控状态。
我国对于核电设备实施许可证制度
1992 年3 月 4 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以及能源部联合发布了《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对于从事核安全设备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我国对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活动施行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 2007 年 7 月国务院颁布 500 号令《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许可证制度。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中规定的核级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单位均应当申请领取许可证。申请领取许可证的企业须具备严格规范的核质保体系,可靠的生产能力和优良的供货业绩。在经国家核安全局进行严格的文件审查、现场进行模拟件制作审查、组织专家评审会评定等环节后方可获得生产许可。
严格的资质要求保证行业毛利率
许可证制度一方面使核电设备制造业的新进入者会面临较大的政策壁垒,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另一方面也使已获证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政策的扶持,弱化了市场竞争程度。核电站建设的特殊性要求核电专用设备必须达到非常高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能,行业具备很高的技术壁垒;装备制造业前期需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建设专用厂房、购置和安装各种大型专用设备,需投入大量的研发资金经反复试验方可能获得成功,资金壁垒高;研发、制造、检验过程中需要对材料、工艺、检测等各方面专业知识有深刻理解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才壁垒高。

H.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包含无损检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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