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赔偿
A.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回以后,由此给相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还是补偿
赔偿。来补偿没有惩罚性自,只是补充性,一般在行政机关无过错造成损害情况下会有。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对违法的行政许可事项,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该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既可撤销也可不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衡量各种利益后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时,行政机关应当赔偿被许可人因此受到的损害。
B. 行政许可法中的补偿与赔偿有什么区别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1]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内,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C.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有()民事赔偿,国家赔偿,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国家赔偿,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实施行政许可是行政行为,行政部门、执法部门都是政府机构,换名话说就是政府行为,当然不涉及民事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3)行政许可赔偿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七条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D.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要收回许可应如何补偿
你要注抄意法律规定的用词!
行政机关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被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和补偿是不一样的!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以有错误为前提。补偿只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失进行一些补偿,没有过错。
法律的东西,区别经常在一个字上,小心啊
E. 如何理解行政许可的权益保障和救济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权益保障和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现代法治原则要求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其意见。据此,《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陈述权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适当,陈述自己对事实的认定以及主观的看法、意见,同时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的权利。申辩权是行政许可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依据,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质问,以法律规定的正当手段驳斥行政机关的不予受理等决定以及驳斥行政机关提出的不利证据的权利。陈述权和申辩权属于宪法上的言论和表达自由的范畴,是行政许可当事人实现权利保障的有效手段。此两项权利主要在许可实施过程中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许可时,在行政机关审查自己的申请材料时,在行政机关对自己实施被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均可向行政机关陈述自己的观点、主张所基于的事实根据、法律根据以及其他理由,以争取行政机关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行为;在行政机关可能对自己作出不利的行为时,则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辩,指出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为可能是错误的,辩明自己的清白,以避免行政机关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权利救济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通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
司法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请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请求法院裁决的诉讼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这一权利通常是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某种不利决定之后行使的。例如,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对之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或者行政机关实施的其他行政许可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利害关系人也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取得国家赔偿权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必然结果。建立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目的就是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补救,所以《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国家赔偿请求权。这也是公民宪法权利的具体化,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方式有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F. 行政许可法救济原则
这个比较全。 一、合法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内、范围、条件容和程序。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设定行政许可的过程、行政许可的规定,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应当公开。
实施行政许可时,不能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和组织实行歧视待遇,要做到一视同仁。
三、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人民群众。
四、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五、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六、监督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G. 行政许可撤销的补偿问题
你要注意法律规定的用词!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被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和补偿是不一样的!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以有错误为前提。补偿只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失进行一些补偿,没有过错。
法律的东西,区别经常在一个字上,小心啊~~~
H. 关于行政许可被撤回赔不赔偿的相关问题,请高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专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属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因此,是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