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境外授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我国允许国外厂商授权中国厂商生产但是国外厂商的商标需要在国内再次进行注册
Ⅱ 国外商标授权委托书是怎样进行公证认证操作的
首先起草一份授权书,本人签名,
然后递交国际公证律师公证律师公证
递交该国外交部认证
最后是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
Ⅲ 国外商标,有授权,国内有其他人已注册,算侵权吗
一、专利诉讼的目的往往都是为了争夺市场,通过专利诉讼抑制竞争对手的生产规模,同时不断扩大专利权人的生产,以占领市场。专利诉讼过程中有必要掌握一些技巧。研透专利技术对于技术性很强的专利诉讼,研究分析并吃透专利技术及相关的技术非常重要。专利诉讼要求律师不仅懂得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要求律师必须理解专利技术。不懂法律打不好官司,不懂技术同样胜任不了专利诉讼,单从法律条文上是不能解决专利诉讼的有关问题的,特别是在认定某一技术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属于公知技术、是否属于显而易见的技术等等,都需要有一定的技术知识。不钻研专利技术是很难胜任专利诉讼的。收集有效证据对于原告专利权人一方的律师,最重要的是要收集侵权的证据,购买到侵权产品固然重要,但有些侵权产品本身就是假冒他人的产品,上面所写的生产厂家并不一定是真正的侵权厂家。因此,最好直接到生产厂家购买涉嫌侵权的产品,必要时可以采取公证取证,或者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行使其他职责时,顺便获取侵权证据。原告取证工作最难的是得到对方生产销售的数额,这可以请求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以获得这方面的证据。获得侵权与侵权数额的证据是原告取胜的关键。对于被告一方来说,关键是收集一切可以将原告专利无效掉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专利文献、销售发票、产品广告、公开使用证明等。虽然产品发票可以作为无效他人专利的证据,但有时凭发票还不行,因为发票并没有具体描述产品的形状或技术特征。被告找到足以对原告专利构成威胁的证据,这是致胜的关键之一,或是找到证明自己在先使用的有效证据或使用的是自由公知技术的证据,都有可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
Ⅳ 向境外企业支付商标授权使用费,需麻烦告诉我
要缴税吗 境内工厂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标授权使用费,该商标使用合同已经登记,用于该工厂出口和内销的所有商品,支付使用商标授权费时已代扣代缴相应税款。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务局要求该工厂按出口给商标使用权提供方销售额占全年总销售额比例调减当年列支的相应商标使用费。即出口给商标使用权提供方货物所附加的商标使用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请问税务局的处理是否正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成都离岸伟业认为境内工厂与境外母公司为关联方,其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并且与境内工厂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可以在境内工厂的所得税前扣除。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推荐咨询服务机构——成都离岸伟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免费提供上门咨询服务,专注于成都内资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设立、变更、改制、注销及年检服务。成都内资企业:成都有限公司、分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民办非企业。成都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伙、驻蓉代表处。海外公司注册:香港公司、英国公司、美国公司、英属维尔京公司、萨摩亚公司、开曼公司等离岸公司注册。知识产权代理:中国商标注册、香港商标注册。企业配套服务:年审年报、改股、增资、商务秘书、银行开户、工作签证咨询、专家证咨询、签证延期咨询、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一般纳税人申请、进出口许可办理等。特别代理:外资并购重组、合并分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内外资改制、境外投资、前置审批等委托事项。
Ⅳ 可以外国注册商标然后授权到国内使用吗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5)商标境外授权扩展阅读:
商标作用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也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以获取报酬。
各国对商标权的保护期限长短不一,但期满之后,只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
商标保护是由法院或行政机关来实施的,在大多数制度中,法院和管理商标的行政机关都有权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一般而言,法院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
从广义上讲,商标对商标注册人是一种奖励,使其商品或服务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商标也鼓励创作和积极的态度。
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同或相似的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的产品或服务。
商标制度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Ⅵ 国外商标国内注册了 国外的授权书还有吗
首先我要清楚A企业和D 企业注册的同一商标是否用于相同的产品上? 如果是的话 ,法律原则上来讲,是侵权的,但是你有提到D 企业还没有在海关备案,侥幸不被D公司知道你们有生产这批带LOGO 的产品,出口到A国也是有可能的。安全起见,还是在中国生产不带LOGO 的产品,在到海外加工。2 中选择,各有利弊,根据自己需求来。感谢采纳,不懂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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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国外商标,有授权,国内有其他人已注册,算侵权吗
不构成侵权。既然国内已经给您通过申请并注册成功,说明您的权益是受国家商标局认可的,权利也是受国家保护的,国外商标所有人如果不服可以高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跟您没关系。
即便连带您一起告了,就像最近沸沸扬扬的乔丹公司一样,那最坏最坏的结果也就是撤销您的商标,以及撤销商标相伴的损失,不会造成其他的损失。
但是您提到您的商标是个图形,如果是抄袭了对方的图形,就变成是否侵害对方著作权的问题了。
Ⅷ 国外商标授权委托书在国外公证认证怎么办
国外出具的商标授权委托书要在国内使用,需要办理中驻外使馆认证,即文件出具国的公证人公证,该国外交部认证,中驻该国使馆认证。
Ⅸ 国家工商局商标使用规定及海外授权制造产品事宜
亲,中国管不到外国,商标局只管在国内注册和使用商标。如果你到外国,要遵守外国的法律规定。到哪国要了解该国的法律。
Ⅹ 一个中国人在国外申请商标,然后中国授权生产
回答楼主的问题
你叙述的是合法的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我国允许国外厂商授权中国厂商生产
但是国外厂商的商标需要在国内再次进行注册
所以楼主你叙述的是合法的
但是必须在国内取得商标注册认证
才可以授权生产
其中 商标局会对你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
你就可以授权生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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