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授权书
㈠ 法人委托授权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应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生活中的法人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实指的都是法定代表人。委托法人正确的叫法是委托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委托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办理办理某项事情。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过错,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应向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法定代表人属于并且通常又具有股东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发起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常见情形如下:(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除应当向本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按照发起人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请书和委托书怎么写
交通事故处理委托书一般格式如下:
1、委托人 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名称,职务专,住址属,联系方式
2、接着就是委托人从当事人了解到的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过程,要尽可能详细,因为这是你打官司的有力证明
3、当事方签字盖章
4、委托人签字盖章注明签字时间_
㈢ 授权证书的法律责任
1、产品的什么权利,最好是写的具体明确点,要不然被授权人会滥用权利,而且有可能发生纠纷会造成你这个授权公司的连带责任;
2、建议在授权书中声明是否可以允许对方转授权,建议是不允许转授权的,这样风险会小一点。
3、如果被授权发生纠纷,你可以追究他们的责任。
㈣ 授权书的法律责任
你公司有权取消授权,该授权书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合同约定里。
只要是双方具有签订委托书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委托事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委托书就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是涉外的民事委托书,需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4)责任授权书扩展阅读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受托人
包括: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委托人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3.赔偿责任。
㈤ 授权委托书负法律责任吗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生活中的法人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实专指的都是法定代表人。委属托法人正确的叫法是委托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委托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办理办理某项事情。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过错,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应向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法定代表人属于并且通常又具有股东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发起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常见情形如下:(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除应当向本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按照发起人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㈥ 在授权书上使用“全权负责”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笼统的全权负责,而未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等明确事项的,属于委托书授权不明,对此,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6)责任授权书扩展阅读
《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