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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许可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3-02 16:07:36

㈠ 路政行政许可如何提高工作效率

1、加强协调和沟通,现代行政系统是一个纵横交织的体系,政府职能和结 构在不断深化,又必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行政管理纵向分为许多层次,横向分 为许多部门和系统,各个方面不可避免要从自身的视角出发,出现利益和要求的 多元化,如对利益交叉、权力交叉、管理范围边界上的问题、多重政策法规交错 问题等等。必须通过有力的行政协调,解决各种矛盾,促进各方交流沟通,理解 信任增强凝聚力。对具体的事项采取灵活的行政协商方式,消除冲突减少内耗, 避免工作脱节和重复,减少人力、物力、财力、时间上的浪费,合理地开发和利 用资源,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行政效率。医疗器械注册工作不仅是一项行政许可 项目,更为显著的特征是技术性比较强,医疗器械产品种类繁多,涉及到诊断性 设备及试剂、治疗性设备,简单由简至繁的手术器械、风险较高的植入物、生产 工艺较为单一但卫生要求较高的敷料类产品……,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审查审批 要求,同一产品的审批又分为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两个环节,审查审批侧重的角 度也不相同,申报人员的素质差别也比较大,这就更要求我们各个部门及工作人 员加强协调和沟通,行政相对人对政府部门的政策、决定有各种各样认识和反映, 要求及时准确地传递给有关部门。政府部门也需要及时了解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 想法,以协调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矛盾,不断提高行政效率。
2、加强行政伦理道德建设,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 共之。”孟子说:“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民之归仁也,犹水之就下,善之走 圹也。”所以我们要特别强调行政伦理道德建设。 行政伦理可以促使行政领导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道德人格的建立,良好的行政道德氛围,有利于促使整个社会 风气的好转,使我们的社会建立良好的行政管理道德范围。“门难进,人难见, 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就是老百姓对于缺乏道德人格行为的形容。对于直 接和企业注册申报人员接触的医疗器械注册行政许可管理部门,尤其需要注重这 方面的修炼。要重视传统行政道德的继承和发扬,通过吸收传统行政职业道德合 理的内核,取其精华。比如,传统行政道德所讲的“至公”、“天下为公”、“德政”、 “仁政”、“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等等。
3、完善良好的人际关系,人际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高 低,良好的人际关系能使行政人员的合理需要得到满足,能调动其工作热情和积 极性,有利于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能集思广益,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 主化,保证行政执行的快速和准确。医疗器械注册工作从过程来讲,涉及到受理、 资料登记、技术审评、行政审批、催办、打印证书、校对、核发签收等诸多环节, 每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对于医疗器械的注册审批,政府部门定的政策及 规范性文件,不可能把每项审批都框得很死板,更多的时候要从实际情况出发, 结合技术要求进行审批,存在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对于同样的技术性问题 不可能有唯一性的答案,不同人都可能有不同的想法,如果有了良好的人际关系, 很多问题就能做到集思广益,得到尽量合理和完满的解决方案,减少决策做出之 后引发新问题的概率,从某种意义上也能达到提高行政效能的结果。
4、建立专业化队伍,行政工作人员是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体,作为主管医疗 器械准入的部门工作人员,应从单纯型、执行型、保守型、资历型向复合型、开 拓型、开放型、能力型转变。行政管理现代化效率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效率化, 尤其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知识素质和技能的现代化效率化。行政人员是行政管 理的主体和运作者,是行政效率的力量源泉。人是决定因素,工作人员素质提高 了,才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高素质具有综合能 力的工作人员,才能够娴熟地运用行政科学知识、法律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懂 得国际规则和国际习惯,能够开创性地为部门工作创造新的生机,注入新的活力, 创造新的发展环境,取得卓越的成就,提高行政效率。此外专业化提高了,行政 监督的力量也会相应加大,从一个侧面提高监督执法的效率。
5、实现办公自动化现代化,现代行政办公需要愈来愈多、愈来愈精准的各 种渠道的大量信息,并且需要迅速地加以正确的处理,因此行政办公自动化现代 化是必不可少的。办公自动化现代化使管理事务不再以手工操作为主,提高了处 理事务的速度和质量,并且能很好地解决行政管理业务信息量剧增的尖锐矛盾, 从而大大地提高行政效率。政府部门已经在积极努力创造条件,不断采用新技术、 新方法、新工具提高行政办公自动化。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电子计算机、 无线电传真设备、自动化显示设备、计算机网络建设、电视电话等现代化手段的 应用,为实现办公自动化提供了有利条件。硬件条件提高了,相应的软件力量也 应该提高,硬件设备不是自主具有思维功能的,还需要人的操作,操作不规范或 者疏虞操作都有可能导致数据信息不全面,无法起到最后的正确处理和统计作 用,则硬件条件上的办公自动化也只是一个没有实质意义的外壳。
6、为行政相对人出谋划策,强化服务理念。行政离不开法律,行政必须用 法律来规范和控制。但这并不意味着要用法律来捆住行政的手脚,从而否定行政 自由载量权。行政与法的关系应界定为:一方面,法律支配行政,约束行政;另 一方面,法律又配合行政,促进行政。由于工作人员接触的面比较广,对规章、 规范性文件、技术文件的理解比行政相对人要更为全面,如果我们及时为行政相 对人出谋划策,讲清注意事项,有利于他们改善企业的管理方法,提高办事效率。 此文只是对于该主题的初步思考,这是一项有一定难度的工作。从某种程度 上来讲这两者之间不是完全同步的,在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同时,可能会减 少行政效能的提高,而行政效能的提高可能会引发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行为 缺少一定的规范性。但是,在医疗器械注册审批过程中,如何兼顾规范行政许可 行为与提高行政效能,将永远是我们工作和奋斗目标。

㈡ 路政有没权力扣驾驶证的分

路政没权力扣驾驶证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版
第十九条驾权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㈢ 结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通行条件进行论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年5月1日实施,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道路交通安全关系的新法律,它的实施对交通行业有重要影响。本报特邀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政法系主任张柱庭撰写了本文。文章从七个方面分析了该法对交通行业的影响,分五期刊登,请读者留意。

《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共124条,于2004年5月1日实施。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道路交通安全关系的新法律,它的实施对交通行业有重要影响。

一、交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的分工与关系

关于交通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分工与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总则第5条第1款规定“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1、 明确了交通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分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即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之外,其余的道路交通工作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虽然可能在理论上会有“道路交通工作”的含义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争议,但毕竟有了一个初步的、法定的分工。因此关于公安和交通的管理体制争议应当暂时搁置,因为再改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

2、明确了交通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写交通和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表明三方在各自负责范围的管理地位是“平行”或“并行”关系。“平行”或“并行”关系对促进两部门的合理分工与合作,减少矛盾,有重要的意义。

3、明确了政府管理部门是“负责”,不是“主管”。这一变化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表明是“负的责任”,标志着从“管理政府”走向“责任政府”;二是表明部门之间不再是“主管”和“相对人”,这是社会进步的又一佐证。

二、车辆管理制度对交通的影响

关于车辆的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登记、检验、强制报废等制度,对交通行业有促进,但也有要求。

1、对及时、足额征收车购税提供了法律的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规定了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凭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凭证证明申请登记,把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纳入车辆登记的法律程序之中,审查完税情况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这对及时、足额征收车购税不仅是程序上的保障,而是法律的保障,有利于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

2、对公路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对机动车登记条件进行了限制,登记的条件中弹性条款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目前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均不能再设定登记条件,这对保障公民使用机动车作为代步工具的权利是有利的。因此收取车位证明、城市增容费等限制机动车增长的各种方法都将受到制约。不是条件,收费无论如何也不能使城市“增容”。机动车增长造成交通拥堵的原因,从根本上说是需求和供给的矛盾,不能限制需求就只能加快公路建设来满足供给。

3、对车辆悬挂其他号牌的限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还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按此要求,有些地方交通部门对营运车(包括出租车)发放号牌是违法的,有些地方交通对交缴养路费的车发放号牌是违法的,应予改正。

号牌是上路许可证即行驶证的外在标志,应当具有惟一性。因此交通对营运车(包括出租车)发放号牌、对交缴养路费的车发放号牌是不合理的,交通部门应当正确认识或提高认识,寻找其他方法实现管理。

4、新车免检将大大减少检测站收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这一规定标志着新车免检制度的法律化,新车免检的实施将大大减少检测站收入。新车免检是符合国际通行的车辆检测制度的,过去对新车检测是不合理的,挣这部分钱是不道德的,减少收入应当正确对待。

5、交通部门不能再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现行的交通行业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中征费、路政、运政都有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的规定。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要求,应当修改,以维护法的权威性。至于征费、路政、运政执法的手段,应当研究其他方法,例如可考虑扣车,而不是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但需要我们特别研究的是养路费征收中的报停制度,即缴回机动车号牌可以不交养路费,该“缴”不是强制措施,是驾驶员或所有权人主动“缴”,不是强制措施,因此可以继续执行,不违反该规定。

6、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对征费、运管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报废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第14条规定“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对促进汽车制造业、维修业的健康发展,对保障交通安全都是有重要意义的。交通运管部门不能再给报废车颁发单车营运证;征费部门不能再征收交通规费,发现后要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解体。因为颁发、征费行为都是违法的。

7、安全检测条件对交通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根据这一要求,交通行业在安全技术检测时不能附加其他条件,例如不能以不交通行费(年票费)就不给检测。

根据这一要求,安全技术检测实行社会化,其性质是中介机构。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是适用于交通管理机构的,应当贯彻执行。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特种车辆管理中与交通的矛盾已经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5条规定“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因此公路管理机构有工程救险车可以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公路监督检查车可以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交通部的部令,征费、路政的监督检查车可以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但运政的问题没有解决。建议:运管部门以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的名义设置,或者与征费、路政实行综合执法。

三、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制度对交通的影响

关于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考试、考核、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管理等制度,对交通行业有促进,但也有要求。

1、交通部门不能再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5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行业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中征费、路政、运政都有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要求,应当修改,以维护法的权威性。

2、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0条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这一规定十分明确的把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资格管理授权给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许可设定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这一规定表明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许可有了法律依据。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因此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是企业,培训行为是企业行为。交通主管部门、运管部门应当与之脱钩。

四、道路通行条件对交通的影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 的标题是“道路通行条件”,与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相比,取消原“道路”一章,把道路仅仅是作为“通行条件”,表明公安对道路不是直接管理,而只是把“道路”当“通行条件”,这在职能划分上更科学。

1、减少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该部分取消了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第八章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第72条规定的行政审批,包括: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养护施工、交通执法人员上路执法、运输线路、停车场(库)施工等审批权,这对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办事程序,都是有意义的。

2、增加了一些新的法定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和“责任政府”的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给交通部门增加了一些新的法定义务,主要有:

――标志、标线要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道路及设施瑕疵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0条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如果未尽该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路段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的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4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上述新义务应当认真并严格履行。

3、增加了公路部门的行政许可和强制措施,强化了公路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规定:“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这里的“验收合格”《公路法》是所没有的,是新增加的一项行政许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这里的“恢复原状”是《公路法》所没有的,是新增加的一个强制措施。

4、统一了《公路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些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104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这与《公路法》第46条、第78条规定是一致的,其行政处罚统一“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是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这个规定从法律制度上实现了“一事不再罚”的法制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99条第(七)项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从表面看,该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与《公路法》第76条第(六)项、第83条第2款,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0条有交叉,但有严格区别: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按《公路法》第76条第(六)项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损坏、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0条给予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七)项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中的区别点是:危及公路安全、影响交通(运输)安全、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规定:“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该条没有授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权,因此从审批角度看与《公路法》不冲突,公路管理部门可以继续行使审批权,但公路管理部门行使审批权时,应当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规定为标准即审批时应当依次为依据之一。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第106条处罚即: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是“拒不改正行为”,不是“设置”的行为。因此这个规定从法律制度上也实现了“一事不再罚”的法制原则。

五、 道路通行规定对交通的影响

“道路通行规定”中,保留了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成功经验,对交通部门的管理有促进。

1、取消了邮政车辆的特权。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6条第2款规定的邮政车辆的特权,在这次法律中取消,这对维护道路货物运输的公平竞争是有利的。

2、洒水车、清扫车的优先权是有限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不受路线和方向限制”优先权与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一致,但洒水车、清扫车却只有“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且不得逆行”,与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不同,可能会影响养护作业,是应当引起注意的新问题。该条和《公路法》第39条是有区别的,即把“洒水车、清扫车”从“养护车辆”中分离出来。

3、高速公路的路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该规定原是公安部规章内容,现上升到法律中。现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和经营者经常把“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放入高速公路,可能从合同角度看是无效合同,管理者和经营者要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严格执行该规定,遇到强行进入的要报告公安处理。

4、交通执法部门不能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9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根据该规定,交通执法部门不能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但高速公路的路政执法人员处理发生事故车辆损坏公路的是可行的,因为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车辆已经不再“行驶”,且路政执法人员也不是“拦截检查”。

六、交通事故处理对交通行业的影响
交通事故处理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有较大变化,对交通行政管理、运输企业都有较大影响,许多原有制度应当调整。

1、交通事故定义的变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该条文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定义,条件是:

主体是“车辆”,是自然人,因此不包括单位、法人,排除了公路管理机构是交通事故的主体。公路管理机构道路管理瑕疵致害,是特殊侵权的国家机关职务行为赔偿;地点是在“道路上”;主观上有“过错或者意外”,包括“过错”、“意外”;客观上发生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财产损失赔偿的“私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该规定允许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的“私了”,理论根据是因为损失赔偿是民事权利,是“私权”,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自己处分自己的权利,行使“公权”的公安机关不能干预当事人的“私权”。

这一规定的执行可能会出现下列事件:当两方当事人对公路损坏也可以“私了”的话,可能出现哪一方也不用去赔偿公路损坏。对此应对措施是:对公路损坏“私了”谁都不赔的协议部分,应当认定无效。因为这种协议侵犯了第三人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是无效;加强公路巡查密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损坏公路行为;公布举报奖励制度;启动《公路法》第53条、第78条制度,对损坏公路不报告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以下)。

3、取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行政调解前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过去交通管理部门长期依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帮助一并处理公路损害案件,这一做法将失去可能性。
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交通科学技术是双刃剑,人类在享受高速运输快捷服务的同时,必须消化它所带来的危险风险,强制保险就应势而生。这次的法律采用了国际上的通行方法,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运输企业的影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必须参加的,该费用应当预算并在出险后享有权利;对运管机构的影响:承运人责任限制与保险的关系需要研究;对公路管理机构的影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是否包含对公路的损坏,如果包含对索赔是有意义的,索赔的主体依次首先是保险公司。

七、 法律责任对交通行业的影响

加重法律责任是这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大特点。

1、加重了营运者的法律责任。

――对营运者实行重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一律执行自由裁量权的上限。对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第92条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这些都远远高于一般的超载处罚标准,
――对驾驶员和运输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双罚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物的管理不善”进行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2、增加了对营运者的强制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规定“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3、明确了拖车行为的性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这里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是行政执法行为,体现了执法成本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原则。这对道路运输企业来讲,无疑是一个新产业的“福音”:应当把“收取费用”的拖车当成“货运”来进入市场,按货运价格收取合理费用。这对事故当事人来讲,支付现在的“清障费”要远比“货运费”高的多。这对行政执法机关来讲,将减轻了经济驱动力的压力。

㈣ 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手续时,应当提交什么资料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三、《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电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应当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1)申请理由、施工期限符合规定;(2)设计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4)涉及收费公路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公安交警部门同意;(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登记证明
2、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其与申请单位关系的证明,如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等
3、项目批文、会议纪要、政府抄告单等
4、《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理由、施工期限、地点、安全保障措施、修复公路的措施或补偿数额
5、设计方案,图纸、较大工程需提供会审资料,会议纪要等;
6、施工方案、(含交通组织方案)、图纸、安全评估报告;
7、涉及收费公路的应出具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有公安交警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9、浙江省公路路政许可申请表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5(工作日)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路政许可无收费;但在实施路政许可时涉及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2003]17号)文件规定收取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费

㈤ 成立道路施救中心需要什么条件

高速公路管理分为来两大块的。源一是养护,由所在路的高速公路公司进行养护,并进行收费。
二是管理,路政执法管理其实也是高速公路公司管理的,但是每个省在每条高速公路都成立了所在市的高速公路路政支队,人员独立高速公司,但其实内部还是一家,全国目前都是这个管理模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出台后,公路管养必须分开,但是要慢慢来,法律设置了资格条件,较偏向于目前的公路养护公司,还有就是目前有的省实行的管养分开改革基本上是失败的。
你说的高速公路施救队,应该由各省市区的公路管理部门和养护公司成立,也是法律明确要求的,是一种公路应急措施,每个省改革有前有慢,养护独立是否彻底,公路管理部门介入多大,都不一样。
但明确告诉你,成立救援队全国、交通部、各省交通管理部门没有说要提供什么统一的资料
各地区要成立的话,是各地区的事情,目前没有统一标准,这不是目前办理的公路行政许可项目。

㈥ 在服务窗口应当公示的路政许可信息有哪些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社会化管理链中的一环,其主要职能就是充分发挥高速公路这一社会资源的优势,为社会发展服务。这一点不受高速公路投资主体的影响。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体制基本分为四类,即:交通厅设立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专门机构,与管理者相对独立的形式;交通厅向高速公路派驻路政执法机构,实行双重领导的形式;地方投资建设、地方交通部门自行设置执法机构的形式;也有路政管理职能与巡警合二为一,成立高速公路综合执法队的形式等。作为湖北省交通厅派驻京珠公司的执法队伍,京珠路政在省厅和公司的领导下,通过构建路警地一体化网络、设置综合执法室、推行免费牵引等举措,在树京珠路政形象、打造京珠路政品牌、进而推出京珠路政管理模式等方面作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受到交通部、省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好评。本文就京珠路政管理模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所起到的作用、未来的发展方向作一粗浅探讨,以期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高速路政管理的四项职能: 路政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四大职能:保护高速公路路产,维护路权,维持收费站、服务区的经营秩序,保障权益。它具有行政执法效能,更具有服务功能。目前,全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体制很不统一,但无论是怎样的管理体制,最根本的落脚点就是如何确保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力度,如何做好为高速公路行驶车辆竭诚服务。在管理内容上,可以细分为以下九点: 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 2.实施公路巡查,制止并查处公路路政违法行为; 3.依法保护公路路产,监督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 4.负责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划、设置和管理; 5.监督检查公路超限运输车辆; 6.办理各类路政审批、核准事宜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7.参与新、改建公路的设计会审、交竣工验收和路产交接工作; 8.监督检查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现场的施工秩序;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具体的说,就是查处损(破)坏路产设施的行为,及时通报路损信息和路产隐患,审批、监管、查处违章超限运输,保护路产完好;坚决杜绝红线控制区的新增违章建筑,并对新增的上跨下穿管(缆)线、广告标牌进行审批监管,维护路权;制止行人上路、随意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等违章行为,加强施工现场监管,消除安全隐患;维持收费现场、服务区的经营秩序,保障经营管理单位的工作开展。 二、高速路政管理要处理好的五种关系: 高速公路的特点是全封闭、全立交、行车环境好、通行能力大。有别于一般公路的是,为了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交警、路政部门都有牵引排障的职责,这样在具体实施中就容易产生利益之争;路政部门在治理超限等方面容易影响经营单位的通行费收入,产生分歧;由于高速公路全封闭,沿线部分村民为了抄近路、放牧,有意破坏隔离网造成人畜上路,埋下安全隐患;同时路产设施含金量较高,容易被不法分子侵害,造成财产损失。路政部门必须处理好五种关系,才能创建和谐的外部环境,整合外部资源,提高管理效能: 1、与高速巡警的合作关系。在牵引排障、保障畅通等方面,交警与路政既有利益冲突,又有共同目标。在纠正车辆与行人违章、打击违章超限运输等方面,两家肩负多项重复的职能。在处理交通事故收回路赔等方面,两家密切配合能收到方便事故当事人、快速结案的效果。交警、路政和则两利、斗则两伤。因此,应该充分利用巡警的警力资源、车辆资源、政策及法规资源,保护交通资源。 2、与收费经营单位的合作关系。对超限等违章车辆的处罚是国家法律赋予路政部门的权力,可以有效起到保护公路、延长使用寿命、提高通行能力、降低事故次数的效果,但也会对经营单位的费收额产生一定冲击。而收费现场的费收秩序、服务区的经营秩序也是路政部门要确保的职责之一。同时,对肇事车辆的监控、路产隐患的处理、路面的养护也离不开经营单位的大力支持。在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应该充分利用经营者的工程资源、机电监控资源、通信资源,保护交通资源。 3、与沿线政府的合作关系。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土地城建部门与高速公路往往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是红线控制区的违章建筑、缆线标牌可由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先期把关,二是偷盗路产的行为可由公安机关打击防范,三是费亭、主线的突发情况可由公安机关迅速处置,四是村民违章、破坏路产的行为可由乡镇、村组宣传、教育、劝阻。 4、与沿线居民、单位的关系。因噪音、不便通行等原因,沿线居民在违章上路、违章入网放牧、违章蓄水、违章堆积易燃物等方面受到处理时,极易产生对抗行为。因高速公路里程长,管理不可能时时面面俱到,单靠法律的刚性难以维持长久。只有实行信息化管理、人性化管理,通过开展共建、扶助弱者、宣传教育,减少对立面,创造和谐环境,才能春风化雨,和平共处。 5、与公路消费者的关系。执法为民的落脚点就是为高速公路行驶车辆竭诚服务。一是提供顺畅的通行环境,二是提供及时的免费牵引等服务,三是受理申请、处理事故简捷、优质、高效,四是提供相关信息服务。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拓展服务领域,依托信息化网络,及时为司乘人员做好事、实事,最大限度的促进物流发展。 三、京珠路政管理模式的六大体系: 京珠路政成立伊始,就以服务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勇于创新、规范运作,树立了良好形象,交通部、省政府领导多次到一线检查指导工作并给予充分肯定;中央、省市新闻媒体多次采访予以报道;过往司乘人员非常满意,自发送来感谢信、锦旗。4年来,通过发掘内部资源、整合社会资源,逐步建立具有京珠特色的六大体系,有力地服务区域发展、为经济腾飞护航,实现了良性互动。 1、建立路警地一体化的大综治体系。2002年率先在孝昌县启动路警地一体化大综治网络,按照资源互享、信息互通、人员互动、优势互补的原则,孝昌县委、县政府与京珠公路签定护路协议,地方政府层层签定责任状、成立专班,与高速路政、巡警联动,开展专项宣传整治活动。把京珠高速公路的外部环境治理列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从而把路政管理由部门行为向政府行为、进而向社会行为转变。在沿线推广后,迄今为止,在339公里的京珠湖北段逐步形成以巡警、路政员、派出所民警、协管员分段组成的路政综合管理责任区为基本单元,以共创文明平安大道为突破口,以六个一(即一个窗口办案、一张表格审批、一个声音调度、一套制度体系、一流形象执法、一条道路畅通)为基本目标,以《京珠卫士》为交流平台,路警地联合组成一个领导专班、遵守一套管理制度、推出一个应急预案,既分工明晰,又三方联动的综治大格局,保证高速公路的长治久安。 2、建立以执法为民、服务社会为目标的综合执法体系。综合执法是管理发展的方向,可以有效的整合内部资源,提高管理效能。按照便民亲民、服务社会的原则,自2002年起,在孝感、武汉西、咸宁逐步设立三个路政综合执法室,便于在事故处理中,当事人就近能分别办理三地的路赔及事故裁决,快速结案,省却多方奔波之苦。按照人员素质一流、形象一流、执法质量与服务水平一流、环境一流的原则,执法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成为服务社会的窗口、展示形象的舞台、路警共建的平台。执法室的执法质量、服务水平得到社会的好评,交通部、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多次莅临指导,并给予高度评价。 3、建立以免费牵引为代表的服务体系。以2002年2月实施的免费牵引为契机,推出雷锋号服务品牌,分阶段推出为故障车辆提供免费牵引、更换零部件及简单修理、送油的应急服务,常备药品、联合医疗机构开辟绿色通道的医疗服务,为司乘人员提供相关信息的服务,为申请人员简化手续、快速办理的一站式服务等等。优质的服务解除了消费者的后顾之忧,促进了车辆流量的发展,实现了通行费的增加,客观上为创建和谐交通、和谐社会打下了好的基础。 4、建立以标准化、军事化、学习型为特色的队伍管理体系。为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更好的服务社会、打造品牌,京珠路政坚持实行军事化管理,培育队伍硬朗的外形、干练的举止、严明的纪律、顽强的作风和勇于吃苦、乐于奉献的精神,在省厅路政技能比武、执法检查、目标考核中,京珠路政凭借良好的作风素质勇夺第一;同时注重以人为本,大兴学习之风,打造学习型执法队伍,以适应交通事业跨越式发展和高速公路精细管理的要求,适应员工文化程度不断提高所产生的对专业知识更加渴求的需要;通过厂务公开、设立社会监督网络、实行阳光操作,促进管理水平、执法质量上台阶;通过创建标准化大队,在软、硬件方面达到新层次,提升生产力,为争创三个一流打下良好基础。 5、建立以文明创建为突破口的思想建设体系。以创建省级文明单位、省级文明路为突破口,京珠路政大力开展思想建设,在夯实基础的前提下,开展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活动,层层推进、稳步提高,各项工作有特色、有深度、有广度、有成效,得到领导的肯定和社会的认可。一是开展年度文明创建。扎实开展以“展示交通文明窗口”为主题的教育活动,亮化、美化交通窗口;开展警民共建青年文明号,共树文明新风;实施文明窗口“回头看”,在不断推出文明窗口的同时,在原有创建水平基础上巩固提高。二是开展“新思路、新举措、新发展”主题创新活动。通过实施精细管理、创建示范路段、开展交通质量管理年等活动,分阶段突出重点,找出制约性因素,突破难点,确保主题活动顺利实现目标。 6、建立以网络化、数字化为主要平台的办公管理体系。京珠路政牢固树立“科技兴路”的观念,大胆采用新设备,提高管理的科技含量和水平。一是所有执法单位全部上《湖北高速路政执法网》网,实现网上公示、网上审批、网上传递信息、网上结案;二是启动OA智能办公,实现无纸化办公,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节约了办公成本;三是运用数码相机等手段建立多媒体路产数据库;四是给巡逻车加装可变电子情报板,对恶劣天气、突发事故增强调控性和操作性,有效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四、京珠模式的效果评估及发展方向: 京珠模式的精髓在于最大限度的开发内外部资源,形成合力,路警地一体化的大综治体系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各种违法行为,确保了高速公路的安全和畅通。一是将约束性信息及时传递到沿线村民,发挥喉舌作用;二是登门入户走访群众疾苦,积极帮助克服困难,建立路地血肉联系,夯实群众基础;三是发放联系卡,鼓励村民报告肇事逃逸、路损等信息,培植高速公路的千里眼、顺风耳,保证了信息的及时捕捉、收集;四是有效避免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实施免费牵引,关键在让利于民,促进物资的流通,发挥高速公路经济快车道的作用,此举反过来也促进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质量、服务水平发生大的转变,在全国、在省内其他部门产生深远影响。文明创建、先进生产力的大量应用,是实践“三个代表”、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所要求的“让群众得实惠”、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前瞻性举措。事实证明,京珠路政以自己的超前眼光,在高速公路树起了一面鲜红的旗帜,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京珠高速通行费年年超计划完成目标;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树立了良好形象,为创建和谐交通、和谐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随着社会的发展,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也要与时俱进,一是进一步提高管理的科技含量;二是在社会综合执法的大背景下,拓展执法内涵;三是注重违章案件的过程,而让法院裁决、专门执行机关执行;四是结合高速公路的实际,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专门的服务机构,打造公益性交通;五是推行驻所、驻村、驻站式管理,路地互动,互相促进,进一步实现部门行为到社会行为的转变,培育高速公路管理的志愿信息群体。 高速公路发展在我国已有17年历史。从第一条高速公路建成通车至今,我国高速公路以平均每年2000多公里的速度递增,短短10多年的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三四十年的发展历程。据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3.4万多公里。高速公路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如何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对现代交通的需求,是高速公路管理者应着重研究的重要课题。我自1993年涉足高速公路管理工作至今,已有近10多年的历程,通过工作与实践,认为只有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才能推动高速公路管理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一、收费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不仅关系到通行费征收,同时也是各个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直接面对社会展示文明形象的重要窗口。因此收费队伍的人员素质至关重要,关键是对收费人员的制度管理、激励机制及素质培养,其中包括业务技能培养、日常行为规范、文明形象塑造、作弊行为处理等,都是影响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因素。除此之外,还必须结合实际,注重收费员工的人本管理,深入研究探讨和解决下列问题: 一是建立合理有效的薪酬制度,提高收费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培养收费员工参与社会化就业的技能和能力,为员工创造再就业的条件和机会;三是加强收费员工劳动保护,防止职业病发生;四是最大限度地提高收费站快速放行能力,使高速公路真正实现“高速”,要从多方面入手,在设备配置、收费站车道的开放使用、收费人员配备和技能、紧急预案、服务承诺等方面完善制度,建立有效机制,保证快速放行;五是提高收费设备维护能力,保证收费系统正常运行;六是对收费作弊行为的查处,以确保收费的质量和回收资金安全,稳定收费队伍。 二、路政 路政管理的主要功能是保护高速公路路产,维护路权。它具有行政执法和服务功能。目前,全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体制很不统一,有交通厅设立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专门机构,与管理者相对独立的形式;有交通厅向高速公路派驻路政执法机构,实行双重领导的形式;也有路政管理职能与巡警合二为一,成立高速公路综合执法队的形式等。但无论是怎样的管理体制,最根本的落脚点就是如何确保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力度,如何做好为高速公路行驶车辆竭诚服务。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理顺与路政部门的关系十分重要,一方面,要形成联动机制,管理部门与路政执法有机结合,做好路产的索赔、恢复、路权维护,保证路产、路权不受侵害;另一方面,要形成互动体系,在路政管理中充分体现服务的理念,做好道路巡查、事故快速清障工作,全面保证高速公路高效、安全和畅通。 在路政队伍的内部管理中,强化队伍建设是路政管理的核心。必须以制度管理人,以规范约束人,科学合理地制定相关制度,解决实际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事故清障的及时性、提高路政人员巡查的责任心、认真负责地对超限车辆管理等问题,特别是要与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协调,保证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与驻地政府、医院紧密联系,以保证交通事故的紧急救援。 另外,如何有效地把握和实施行政处罚的尺度,达到以教育为目的,规范路政管理,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三、养护 养护管理是高速公路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保证高速公路快捷、安全、舒适,达到“畅通、平整、洁净、美观”的行驶保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通过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常性、及时性、周期性的预防、养护与维修,保持其正常的使用质量、路容美观。从目前来看,在养护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如何保证快捷。关键在于对紧急事件处治的力度。除雪除冰、防洪抢险分别是冬季和夏季常规性的养护工作,从而实现预防为主、排查有效、反应迅速、快速畅通的目标,达到“下雪不封路”或“雪后快速开通”。二是如何提高高速公路桥梁等构造物安全检测,以提高安全设施被损坏后的恢复速度。三是如何保证舒适。要保证高速公路路面质量、行驶指数达标及抛洒物清理及时,提高路面行驶的舒适度和车辆的行驶安全。四是如何保证畅通。在高速公路日常养护路面维修中关并车道实属必要,但施工时应体现高效管理、快速施工、热情服务,以确保高速行驶的车辆在施工路段不出现拥堵点和安全隐患源,真正做到道路通畅安全。 解决以上问题的根本,在于各级管理者把传统管理观念向“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现代管理理念彻底转变,真正实现从普通道路养护到高速公路养护,从被动养护到预防养护,从经验养护到科学养护,由手工作业到机械化养护全方位的转变与提高。 四、服务区 服务区是高速公路的重要配套设施,从10多年的发展来看,高速公路服务区存在功能不够完善、布局不尽合理、外观设计不尽美观等缺陷。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高速公路服务功能日益提升,服务区不仅承担着高速公路加油、修理、餐饮、休息等重要功能,而且也是高速公路经营者直接面向社会、面对顾客展示文明形象的又一重要窗口。据不完全测算,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每年营业额约在数十亿元以上,面对如此庞大的消费群体,服务区不仅要做到功能完善、服务到位,而且应从建设期就合理设计、长远规划,在运营后,加强公共设施维护,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性化服务。同时,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根据所辖服务区的情况,做好长久性的资金准备,针对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以及不断变化的顾客消费需求,本着以车为本、以顾客为本,长期持久地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改进服务设施,从而提高顾客在接受服务时的舒适度与满意度。 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注重加强对所辖服务区的监管,切实解决“以包代管”、“以租代管”、放任自流的问题,要以搞好服务区优质服务为根本,确保高速公路运营的整体形象不受损害。还应注重对所辖服务区经营服务的数据管理和量化考核,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服务区经营服务项目、营业额、收益以及本路段通行量、经过服务区前的相关交通量和服务区的消费车次、消费人次、消费水平、顾客有理投诉等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归档再进一步分析、对比和研究,可有效地用于对所辖服务区经营服务的考核和进行业务指导,促进服务区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上述各类数据的积累和研究,对高速公路服务区设计定位、建设规模的论证将发挥重要作用。 五、体制 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一直是管理同行讨论的热点问题。目前,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尚未形成集中统一、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管理模式。管理体制基本有三种类型:一是组建了省政府直接领导、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为一体性质的高速公路集团公司,按企业方式运作,基本脱离与省交通厅的隶属关系;二是组建了由省交通厅领导兼任董事长的投资实体;三是成立了事业性质的高速公路管理局。从整体来看,孰优孰劣,尚难定论,可说各有利弊。属于事业单位的,更注重管理,人本化的服务观念较为淡薄,服务质量稍逊一筹;而公司化的管理单位比较注重强化服务,注重提高顾客满意度,但管理整体协调性、统一性不足使高速公路的快速、便捷打折扣,也为司乘人员出行带来诸多不便,因此行业管理亟待加强。围绕政府宏观调控、部门行业管理、管理单位企业化经营三原则,对理顺高速公路管理体制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将有益于我国高速公路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六、联网 目前,国内部分省市实现了省市内联网收费,为高速公路管理提供了较为先进、快捷的方式,但与此同时,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10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联网之后带来的技术难度和管理问题,对今后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尤其是在员工管理、顾客管理、收费管理等方面带来一定的难度。在内部,首先就是员工管理,要强化人员素质,提高业务技能,加大收费稽查的力度,严肃处理作弊行为;其次,就是顾客管理,杜绝车辆通行卡倒卡的不良行为发生;三是在解决好通行费拆分账结算的同时,要考虑解决好各收费站因收费额大小不同而带来的工作强度不均的问题,收费站薪酬总额分配要合理调整,从而保证结算公正、合理。要特别针对里程长、通行费额大的实际情况,解决好司机随身携带现金数额较大、存在不安全因素的问题,由此可见,通行费储值卡的应用势在必行。 总之,我国高速公路在十几年间的发展令人叹为观止,已成为世界上高速公路里程增长最快的国家。高速公路在交通乃至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可小觑,其管理,服务与经营虽正在逐步迈入良性发展轨道,但应该全方位地进行良好管理、“提速”,面对高速公路管理发展所面临的严峻挑战,研究高速公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不懈探索和持续改进,是每一个高速公路管理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我国高速公路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倇Now}

㈦ 开发商在县级公路旁建设公交站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需在路政所报手续吗

第一,你得明白公抄路管理主体资格由谁负责;第二,你得知道任何单位与个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第三,你要弄清楚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及公路附属设施的概念;第四,你要熟悉《公路法》和其它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议你看下《公路法》第三十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公交站的性质应当属于公路附属设施,路政应当极力协助其完善,不应当阻挠,更不应收不到费用而设置障碍。当然,建设公交站的计划方案也应当到属地公路管理机构报备。

㈧ 公路路政执法听证会召开的条件有那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专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属、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㈨ 关于设定行政许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版定法律的,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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