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授权
❶ 公司法中规定的制定条款的权限
八、股东会职权及议事规则、二、股东会议召开
第42条中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即指召开股东会会议提前通知股东的时间可以在会议召开15日前。但是如果股东通过章程或者全体股东达成的其他协议规定长于或者短于15日的时间,且时间长度必须合理,有供股东准备会议的时间区间,可以适应章程规定或者全体股东的其他约定。
(5)T40: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公司法授权股东根据需要在章程中规定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频率。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高管报酬、股权激励计划、对外与对内担保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十二、表决权行使 章程
(1)“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5条、第43条分别规定了分红及增资时出资的认缴问题和股东会会议表决权行使问题。第35条仅规定全体股东如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权利的,可以按约定行使权利,第43条仅规定股东如果在章程中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可以按章程规定行使权利。第35条的规定要全体股东约定,没有关于章程中规定是否可以;而第43条仅规定章程规定可以的就行。具体分析看两者其实是有区别的。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修改公司章程不是必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只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所以虽然章程属于股东的一种约定形式,但是即便以修改章程的形式通过了分红及增资时出资的认缴问题的股东会决议,只要有部分股东不同意的,该决议仍是违法的。必须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决议同意对分红及增值时出资的认缴问题进行变更方为有效。
九、董事会职权及议事规则
三、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
(6)T45: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根据需要在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外任意制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自由度非常大。
四、执行董事职权
(8)T51: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对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如果不设立董事会,可以有执行董事,且职权由章程规定。此可以参照公司法中有关董事会的职权进行规定。
十、监事会职权及议事规则
十三、经理职权的规定
2、除公司法对章程必备内容的规定之外,章程还可以规定其他内容
(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中此类条文共有三条,即第38、47、54条,是有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的规定。法条在罗列了相应机构的必备职权后,用“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做兜底。可见章程应将法条所述职权加以规定,并可以规定条文中没有但对公司运作有必要的职权。
(2)“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中此类条文也有三条,即第44、49、56条,是有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的规定。法条只对开会时间、会议召集、表决做了非常简单的规定。为了便于相应组织机构履行职权,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做明确、具体、细致规定。当然既可以在章程中做规定,也可另以单个文件加以规定。
第三部分:有关个体股东权利的规定
十一、关于分红及增资问题的全体股东约定
(1)“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5条、第43条分别规定了分红及增资时出资的认缴问题和股东会会议表决权行使问题。第35条仅规定全体股东如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权利的,可以按约定行使权利,第43条仅规定股东如果在章程中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可以按章程规定行使权利。第35条的规定要全体股东约定,没有关于章程中规定是否可以;而第43条仅规定章程规定可以的就行。具体分析看两者其实是有区别的。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修改公司章程不是必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只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所以虽然章程属于股东的一种约定形式,但是即便以修改章程的形式通过了分红及增资时出资的认缴问题的股东会决议,只要有部分股东不同意的,该决议仍是违法的。必须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决议同意对分红及增值时出资的认缴问题进行变更方为有效。
十四、股权转让程序规定
十五、股东资格继承
(2)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用语如此的条文有三条,第50条规定的是经理职权,第72条规定的是股权转让,第76条规定的是自然人死亡后股东资格的继承。这三条在前半段内容分别规定了经理职权的内容、股权转让程序、自然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在制定章程时可以选择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也可以选择排除公司法的规定而另行制定全部或者部分不同于公司法条文的规定。
五、财务会计报告的送交
(11)T166: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章程可以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给股东的期限作出规定。为了防止股东联系方式变更等原因无法送达导致产生纠纷,可以在章程内规定各股东的送达地址。对其他有关公司的文件进行送达也可以规定适用该送达地址。
第三部分:有关公司整体利益的规定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T16: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虽然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非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向其他企业投资即便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同意,或者超过授权范围投资或者提供担保仍然有效,但是如果章程有对担保总额或者担保数额的规定,擅自做出担保决定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会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章程应当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规定,应当包括作出投资或者担保的决策程序以及相应的数额规定,以便于对公司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形成限制。一旦其违法该规定,权利人可以根据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公司解散事由
(12)T181: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为了化解“公司僵局”的局面,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无法达成任何决议,公司有可能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的时,可以触发解散事由的成就。
七、高管人员的确定
(13)T217: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该条在前面已述及。
❷ 公司法哪些是强制性规范,哪些是任意性规范
一、《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
(一)强制性条款的定义和分类
强制性条款是指该条款的内容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不得对其改变或者变通的条款。
强制性条款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
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是指法定记载事项下的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法律和行政法规)直接规定的。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为法定记载事项,而《公司法》对该事项下的职权已经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内容即为强制性条款。公司章程在记载该法定事项时只能复述法律而不能对其做出变更——如不能将股东会的职权分配给董事会来行使。
任意记载事项中强制性条款是指非法定记载事项下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如果章程中约定了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那么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内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
(二)任意性条款的定义和分类
任意性(授权性)条款是指,《公司法》明确授权由公司在章程中进行规范的条款,《公司法》的条文只有在公司章程约定情况下才适用。任意性(授权性)条款也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授权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授权性条款。
二、如何判断《公司法》条文为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
1.一般情形下,可以从《公司法》条文表述的用词和语句来认定是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如公司法表述为:“不得”、“应当”、“必须”等,该规范绝大多数情况下为强制性规范(也有例外,下文还会讲到);如表述成“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则该规范为任意性规范。
2.《公司法》表述成“为”,如“董事会成员为三至十三人”,或者不能明确判断强制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时,则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3.公司法的法律条文中有“必须”、“应当”等字样的,尽管不代表一定是强制性规范,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受制于我国的司法现状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缺位,同样一件事情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最好不要突破。
4.《公司法》条文中未有“必须”、“应当”等字样,是否能够推论其为任意性规范?个人认为,不能就此推论其为任意性规范,而应该结合立法本意及事项性质等进行综合认定,并从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入手进行探究。
❸ 如何签订长期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企业法人委托他人代为某种法律行为的法回律文书.法定代表人答因事不能亲自为某种行为时,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方式,指派他人去办理.这时,就需要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在授权的范围进行活动,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必须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基本情况.写明授权的范围,不能简单写―全权委托‖,而应当逐项写明授权的内容.如委托代理诉讼,就应写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有无放弃、承认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无反诉权,有无和解权等.如果未写明,则认为不具备这些具体权利,只有诉讼代理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一: 法人授权委托书 (受理单位名称): 兹有我司需办理(办理的事项)等事务,现授权委托我司员工:X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前往贵处(司)办理,望贵处(司)给予接洽受理为盼!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❹ 企业授权管理制度
______________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对各部门及分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各部门)的统一管理,达到集中决策与适当分权的合理平衡,以满足公司管理及经营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决议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授权,是指由公司董事会代表公司向各部门授权,部门负责人代表其部门接受授权,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部门行使授权权限时,必须接受公司的统一领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授权的范围、类别和形式
第四条、公司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及特别授权两个类别:
1、基本授权是指对各部门基本业务、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的授权,经基本授权产生被授权部门的基本权限。基本授权的期限为 1 年。
2、特别授权是指对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的临时性授权。经特别授权产生被授权部门的特别权限。特别授权的期限在特别授权书中注明,也可为不定期,但无论定期与否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需要向各部门进行基本授权,除非对该部门的授权管理规定有特殊规定,接受公司基本授权的部门不得再向其所辖机构或个人转授权。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需要可向各部门进行特别授权,接受特别授权的部门不得再向其所辖机构或其他个人转授权。
第七条、授权的基本形式为:
1、基本授权:由公司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向各部门签发《_______ 公司对XXX 部门授权管理规定》(“XXX”为被授权部门名称,下同),被授权人为各部门负责人。
2、部门特别授权:由公司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向该部门签发《_______公司对 XXX 部门特别授权书》,被授权人为各部门负责人。
3、专项事务授权:其规定详见本制度第四章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章 基本授权的制订、管理和变更程序
第八条、公司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人事授权、财务授权和业务授权,分别产生被授权部门的人事权限、财务权限和业务权限。
第九条、人事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人事任免(财务部长除外);
2、人员考评、奖惩;
3、组织架构及定岗定编;
4、员工薪酬、福利的确定;
5、人事管理制度的制订。
第十条、财务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预算编制及调整;
2、预算外支出的审批;
3、投融资业务;
4、合同付款计划的制订及审批;
5、财务管理制度的制订。
第十一条、业务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主要经营业务相关经营决策的制订;
2、对外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基本授权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
第十三条、基本授权草案应在每个授权期间开始前 30 天报送向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在 15 日内审议定稿。
第十四条、《_______公司授权管理规定》应在基本授权定稿后 5 日内完成,经公司董事长签字后加盖公章,被授权部门总经理应在授权书正本上签字确认,授权书正本由公司人事行政科负责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公司对各部门的基本授权应与公司各部门的定岗定编相一致。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应制订出明确的各部门岗位职责说明书,该职责说明作为对该部门基本授权书的附件。
第十六条、公司人事行政科应在每个授权期间开始前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学习本部门的授权。
第十七条、当被授权部门发生下列情况时,公司可变更对该部门的基本授权:
1、部门与授权有关的工作岗位设置发生变更;
2、被授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3、因被授权人未能正确履行授权程序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第十八条、基本授权的变更程序是: 由公司有关部门(工作岗位设置发生变更时为公司人事行政科,其他情况下为公司审计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对授权的变更方案,重大变更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一般变更方案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变更方案批准后由公司人事行政人科据此制作出《_______公司授权变更通知书》,经公司董事长签字后加盖公章,将授权变更通知书复印本下发被授权部门。授权变更通知书作为原授权管理规定的附属文件,与原授权管理规定具有同等效力,随原授权管理规定的终止而终止。
第四章 特别授权的制订、管理和变更程序
第十九条、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总裁可以向各部门签发特别授权:
(1)在公司员工需超出基本授权对外开展业务或订立合同、协议时,经公司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公司董事长可向办理该事务的公司员工、律师顾问等人员出具专项事务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为处理前述事宜的公司经办人。
(2 )在公司发生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时,为妥善处理纠纷,经公司法务部申请,公司董事长可向处理该纠纷的公司员工、律师顾问等人员出具专项事务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为处理前述事宜的公司经办人或公司聘请的处理纠纷的律师。
(3)其他需要特别授权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在授权范围内决定。
(4)办理本条上述授权时,经办部门应当依照公司制定的《_________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履行会签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长有权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已签发的特别授权。公司办公室应将将授权变更通知书下发被授权部门。授权变更通知书作为原授权书的附属文件,与原授权书具有同等效力,随原授权书的终止而终止。
第二十一条、在特别授权相关事项处理结束后,被授权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授权的使用情况,该特别授权即行终止。
第五章 授权的终止
第二十二条、授权因发生下列情况终止:
1、授权书中规定期限届满,如果公司董事会没有发出授权展期的通知,则授权终止;
2、授权被撤销;
3、被授权机构被撤销;
4、在授权期限内,因变更事项需要重新制发授权书的,自变更后的授权书生效之日起,原授权书终止;
5、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六章 授权制度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公司法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授权部门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被授权部门管理部经理有责任定期向公司法务部汇报该部门管理人员行使授权权限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法务部在审查中发现被授权部门有一般越权行为的,应督促该部门限期改正;有重大越权行为的,应上报公司董事长决定对其作出处分决定,该重大越权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前条所称“一般越权行为”是指被授权人超越授权书中的授权权限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越权行为”指被授权人实施了授权书中授权人声明禁止转授权的权限,或超越授权权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仅供参考!
❺ 《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可以授权代理人吗
这是可以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代表的是法人(公司)的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委托代理”是《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
❻ 新《公司法》改原来的法定资本制折中的授权资本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
就是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的额度,比如注册资本100万,首次出资不得低于20万,可以高于20万低于100万或者等于,但就是不得低于20万
❼ 法人委托授权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应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生活中的法人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实指的都是法定代表人。委托法人正确的叫法是委托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委托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办理办理某项事情。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过错,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应向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法定代表人属于并且通常又具有股东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发起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常见情形如下:(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除应当向本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按照发起人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❽ 《公司法》人没有授权也没有签字但盖了公司公章法人不知的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
只要是盖了公司的合同章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对方单位有权起诉,至于你们内部如何操作是你们内部的事情,对于合同的另一方没有关系。
❾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能不能授权给董事长或其他高管行使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是不能授权给董事长或其他高管行使的。
董事会是决策机构,需要董事共同决定某些事项。如授权给董事长或其他高管,则有可能造成一人独断,损害其他董事或股东利益,违背了公司法的原则。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但他从来不掌握行政权力。
其他高管例如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只是专项事务的负责人,没有行使董事会权利的权限。
(9)公司法授权扩展阅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❿ 什么叫 授权法人
法人就是能够像独立的自然人一样,独立承担债务、买卖等民间活动的组织。回要想答明白法人的含义,需要知道法人的四个特点:①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如行政村(一般称为“村委会”)、公司、协会等。②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④法人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