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婚事
A. 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为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
你好不是行证许可!是行政确认额!这个是后者
B. 婚姻登记的性质是什么婚姻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即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他人必须承认并尊重他们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即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依法终止,他们之间不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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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分类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即这种行为不是他种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指他种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补充。
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
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主要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行政确认、不动产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
民政管理中的确认
民政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现役军人死亡性质、伤残性的确认;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等级确认;对革命烈士的确认;对结婚、离婚条件的确认等。
行政许可特征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C. 那些国家结婚需要办结婚证,哪些国家结婚举行仪式就有法律保护
我不清楚哪些国家不需要办理结婚证,但你对英国的结婚知识有误区:在美国和英国婚姻都需要注册完成,不可能只举行仪式就行了,在中国注册也是很重要的一步,只是注册时候附带给你结婚证书。
英国婚姻步骤: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结婚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结婚注册、结婚公告、举行婚礼、完婚等四个阶段。
(1)申请结婚注册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办理结婚注册的机关是婚姻注册处。当事人在申请结婚注册时,由双方向注册官提出,并填写结婚申报书。当事人必须在婚姻注册处管辖区居住至少7日以上,才有资格向其申请结婚注册。关于身份和居住期限越受限,所需缴纳的费用就越高。
(2)结婚公告
注册官应在婚姻注册处和结婚当事人的住所地发布结婚公告,公告期为21日。公告期少于21日须得到注册官的特别许可。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并经核实后,由注册官向当事人签发结婚许可证。当事人双方领到证书后,方可举行婚礼。但是,若当事人在领取证书后的3个月内未举行婚礼,则所提交的结婚申报书及所办理的手续全部作废。由此可见,结婚许可证并非结婚证。
(3)举行婚礼
当事人必须获得结婚许可证后才能举行婚礼。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根据举行婚礼的场所和方式的不同,可将婚礼分为法律婚礼、世俗婚礼、宗教婚礼以及特许婚礼四种类型。这四种婚礼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具体的要求和程序各不相同。
(4)完婚
在英国,完婚时结婚的一个重要程序,除非婚姻双方在婚姻之后有过至少一次正常的性行为,否则不算完成结婚程序。至于双方婚礼之前是否有过性行为,并不重要。婚姻一方不愿与对方过性生活,或者性无能,不能进行正常性行为,都会导致结婚程序不能完成。对此,对方可以以此为理由,请求撤销婚姻。
D.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证明
户口本 身份证 一寸照片 当地派出所证明
E. 结婚所需要的步骤有哪些,包括手续
要拍结婚照,是贴结婚证上的,不是婚纱照,然后带身份证户口本去民证局,填两张表格,签名,打手印,然后就发证了。婚前体检可做可不做。
F. 结婚证是 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内
《婚姻法解释(容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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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结婚证的流程
1、登记机关对婚姻当事人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查验;
2、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3、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4、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查验,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6、颁发结婚证。
G. 结婚登记是行政许可吗
婚姻登记属于来行政确认行为,自不是行政许可行为。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即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他人必须承认并尊重他们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即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依法终止,他们之间不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H.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抑郁症者许可结婚吗
可以。婚姻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抑郁症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I. 婚姻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婚姻登记应该归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婚姻登记是行政机关以签发婚姻证书为表现形式为当事人创设或者消灭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婚姻登记是具体行政行为这是无可争议的,就其性质来说,有不同的观点,主要存在行政许可说和行政确认说。
行政许可说认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我国的法律禁止当事人间随意成立婚姻关系,婚姻的成立与生效,需具备法定的婚姻要件。在我国即为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未经登记,婚姻既不成立,也不生效。只有进行了婚姻登记,这种法律禁止才解除。也就是说,婚姻的成立与否,要得到婚姻登记的许可,未经许可婚姻关系不能成立。行政确认说认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确认登记是对已有特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认定,具有前溯性。婚姻的事实与关系在登记之前已存在,婚姻成立完全可以采取登记之外的其他形式,如仪式等。只是这种未经登记确认的婚姻并不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两种观点之争,源于对婚姻含义的理解不同。婚姻的概念,自古就有多种解释。 古籍中有关“婚姻”的词义学解释:一是指夫妻的称谓,《礼记 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尔雅 释亲》则说:“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相谓为姻兄弟。”郑玄注《礼记 昏义》时又说:“女氏称婚,婿氏称姻。”二是指嫁娶的仪式,《诗经 郑风》孔颖达疏:“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嫁娶婚姻,其事是一。故云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也。”三是指亲家,《说文解字》释“婚’、“姻”说:“婚,妇家也”、“姻,婿家也”。《尔雅 释亲》说得更明确:“婿之父母为姻,妇之父母为婚。……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上述三说虽然不尽相同,但已涉及到婚姻的基本特点。其一,表明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婚姻双方结为姻亲关系的标志。其二,表明婚姻依礼而行,其仪节约定俗成,是礼仪系统中的组成部分。同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古代婚姻的基本原则。 《诗经.齐风.南山》曰:“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 匪媒不可”。由此可见,“婚姻”一词在语义上更多的是指男、女双方所在家庭以及由此构成的亲属关系。近代学者对婚姻的定义也各不相同,我国台湾民法学家史尚宽先生认为,婚姻是“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之合法的结合关系”③大陆学者杨大文先生认为人类学、社会学、伦理学等诸多学科普遍使用婚姻的一般定义是“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的结合”。婚姻的法学定义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④方文晖先生则将婚姻的法学概念与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指出婚姻包括各种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⑤上述观点从不同的方面对婚姻进行了解释。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永久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方式。婚姻有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之分。合法婚姻就是经过行政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婚姻,或者是虽未领证,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所形成的事实婚姻。非法婚姻就是未经行政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婚姻。由此可以看出,不管是否经过行政登记,婚姻都是存的,只不过有合法和不合法之分。也就是说,婚姻不是以登记为客观存在标准的。登记只是对婚姻的一种法律上认可和确认。未经法律认可和确认的婚姻也是大量存在的。所以,婚姻登记是对已存在的婚姻事实及婚姻关系的确认,经确认,婚姻生效,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姻登记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