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
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查询,可以到当地的政务大厅。在网上查询,可以找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找当地林木种苗管理站的网站。武汉市查询:武汉市林业局、武汉市林木种苗管理总站。
2.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核发权限: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权限: 1、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其他林木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 1、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金达到2000万元的单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2、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其他林木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领条件 (一)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无检疫性病虫害; 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 5、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申请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经省或全国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通过并公告的主要林木良种的繁殖材料; 2、具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申请林木良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具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单位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除具备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3、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清单、照片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清单、照片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国家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3. 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哪办理
要到林业局去办吧。。。
4. 办理《林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多少钱
办理《林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需要花钱。《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套(包括正本、副本各一本)10元。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发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第八条 :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二)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三)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四)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六)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七)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林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 什么是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
《林木种子生产来经营许可源证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林木种子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重新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这里的“有效区域”是指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范围,即林木种子经营者持有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从事林木种子经营行为的有效范围。
有效区域的范围决定林木种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和林木种子经营者在设立分支机构时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重要内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核发该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为全国,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其管辖的本行政区域内。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不是该证持有者林木种子的最终使用区域,而是该证持有者经营销售其种子行为的发生区域。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持有者可以在有效区域内自行销售或由其分支机构销售,也可以书面委托有效区域内其他种子经营者代销。
6.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可以申请办理,受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6)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扩展阅读: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7.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为了保证生产的种子的纯度,种子的生产区域必须具备相应的隔离条件,以防止出现与生产种子的目的不一致的杂交或者其他影响种子纯度的现象出现。另,生产种子的区域还要具备相应的温度、湿度等条件,反之,因积温、湿度不够或者无霜期过短等情况,都会影响种子的质量,这也是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为了防止林木种子携带检疫对象而造成森林病虫害传播,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必须具备无检疫性森林病虫害生产地点这一条件,即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苗圃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无检疫对象苗圃”或者“无检疫对象种子生产基地”。如果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具备无检疫性森林病虫害生产地点这一条件的,则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这一条件。因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采种林的时候,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将具有检疫性森林病虫害的林木排除在外,可以保证生产的林木种子的质量,不会造成森林病虫害的传播。这里所说的“采种林”包括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一般采种林和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根据《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场发〔2007〕142号),林木种子的采集应当在确定的采种林和采种期内进行。种子园、母树林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种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所谓“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则需要由受理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者提供的材料、生产种子的种类以及实地核查结果,结合本地相同种子生产的具体情况判断。目前,全国尚无统一规定。如果申请者提供的资金证明明显无法满足生产需要的,则不符合发放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申请者除要具备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这一条件外,还要同时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施。这里的“生产、检验设施”,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包括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还应当具备以下设施:一是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林木种子仓库、风选机和精选机等;二是具有林木种子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林木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种子生产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缺少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无法保证种子的质量。因此,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是从事种子生产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是指,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是指除种子法以外其他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全国都适用;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只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除了应当同时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反之,则不具备核发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因为是否同意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是品种权人的独有权利,其他人不能行使。但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机关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决定的除外。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决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仍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机关裁决。
8.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应提供哪些资料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内容参考来源: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标准
9. 什么是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
《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对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即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是实施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的具体法律制度,即林木种子经营者经营林木种子应当先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凭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活动。
10. 怎样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10)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扩展阅读: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