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不想许可
下列情来况不予备案:
①专利自权终止、被宣告无效,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②未经共同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合同的;
③同一专利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④专利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⑤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 专利普通许可转让是什么含义如何区别专利许可和转让
如何了解专利普通许可转让?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专利可以进行交易转让,同时专利也可以进行许可;但是大家需要明白专利许可和专利转让是完全不同大概念范畴;为什么这么说是不同范畴的呢?因为专利许可是转让权还在手中,许可给需要用专利技术的人,而专利转让则是彻底的转让专利权了。专利普通许可转让一般而言没有所谓的专利普通转让只有所谓的专利普通许可,如果专利人不想让专利技术直接转让出去那么,专利权人可选择专利许可的方式,这样就保证了专利即是自己的还可以进行授权给其他的人,根据专利人本身的需求是否要进行转让转让或者转让许可我们了解下专利许可和专利转让的出以上讲的之外有哪些区别之处,专利转让一般而言能让专利人在短时间内获取专利申请转让带来的价值,一般而言转让一个专利的价格会偏高点,但是如果是许可方式那么可能费用稍微少一些,通过时间的限定该专利给人使用的多久的方式,也可以多人转让,获取经济效益还是可观的。专利普通许可给他人如果不是独占许可方式那么专利还是可以保持多方面的授权许可,这样的可持续发展下去,但是如果直接转让出去就需要考虑好价格了,除非专利人急需经济上的支持,或者专利人有很多专利的请款,大多数可能会选择许可;当然前提是一个好的专利,符合大众需求的专利技术才有买点。
3. 如果不给许可使用证明就不能使用他的专利吗
对的,如果没来有通过专利权人的源转让,你使用的话是构成侵权的
以下行为都是属于侵权行为: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4. 专利许可有几种方式
专利实施许可有多种类型:
1、按照实施期限分,有在专利整个有效期间实施许可及在专利有效期间某一时间段实施许可;按照实施地区分,有在我国境内的实施许可和在特定地区实施许可;
2、按照实施范围分,有制造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及制造、使用、销售全部许可;按照实施专利用途多少分,有一般实施许可和特定实施许可;
3、按照实施条件分,有普遍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分售实施许可和交叉实施许可合同。
由于专利实施许可有多种类型,所以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必须明确实施范围。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有专门格式,按规定认真填写。
(4)专利不想许可扩展阅读: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5. 专利 如何放弃独占许可
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一份是原件)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备案变更的,在回变更后变更内容一栏注明答变更事项。备案注销的,在变更后变更内容一栏注明“注销备案”。变更申请表须由许可方、被许可方、被委托人共同签章。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原件。
3.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当由许可方、被许可方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章。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权限、委托事宜、专利申请号、发明名称、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委托书无固定格式,由当事人自行签订。
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履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原备案证明遗失的,需提交有许可人及被许可人共同签章的对证明遗失的确认申明。
就这样具体的与代理事务所沟通。
6. 申请专利下来如果不使用会被撤销吗
如果不使用,有可能会被强制许可,而不会因为不使用被撤销的。
你说的撤销应该是专利无效,比如别人觉得你的专利很好,但没有公开充分,去申请无效你的专利,等专利无效的时候大家都可以做了。也有可能别人想做你的专利的产品,但你不做也不让别人做,别人可是可以申请强制许可的。不过这种强制许可比较少,一般都是无效你的专利或者别人找漏洞规避你的专利去弄个专利。
一般来说强制许可主要涉及的都是医药类,比如sars的时候,就有为了避免被国家强制许可赶忙授权给好几个厂家进行生产的,因为被强制许可的话,专利带来的经济效益肯定没有自己谈合同来得多的。即使被强制许可了,专利还是存在的。
《相关专利法法条》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四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五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备案的后果是什么
主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因没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而无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15条第2款的规定。这两个条款的内容分别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在主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经备案无效的人看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应当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后才生效的合同。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他们是把这一引导性规定当作了一种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了。实际上,国内的民事主体之间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行为完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有效。且从我国《合同法》第324条、第342条、第344条、第346条的规定看,向行政主管机关备案也不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据此,《专利法》也只是要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而没有要求办理备案。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实施细则》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也可以看出该备案行为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让我们再来看看该款的规定吧:“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请注意,该规定要求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订立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时间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也就说,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之前,双方所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如果没有其他无效情形,就已经生效了。且,该条并没有规定不备案时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那么,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办理备案合同就无效的情况下,一个已经生效的合同是没有理由被认定为无效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据此可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订立后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不影响其效力。至于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那就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来判断了。但是到目前为止,笔者尚未找到这样的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和“责任法定”的法律原则,在法律规范没有对其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根据一个笼统的规定让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同时,该《实施细则》第15条第2款把备案期限限定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也是不恰当的。因为这样的话,那些不了解法律规定的人或者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的人就不能再备案了,如果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再以此条款作为限制权利人的依据的话,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本来已经生效的合同,仅仅因为没有在三个月内备案而变成无效合同,这有违公平、效率,诚实信用原则和市场经济的要求。
8. 专利权人不服强制许可决定该怎么办
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专利局有关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样,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双方不能达成协议而由专利局裁决的,如果专利权人不服也可在上述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