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冀许可
❶ 北京的劳务公司来河北施工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 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 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中标(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包工程)后,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领取《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冀备案证书;
(二)中标通知书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揽工程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四)选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劳务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五)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第十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内容包括:
(一)进冀建筑业企业服务指南;
(二)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基本情况;
(四)本省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进冀企业分包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和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进冀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基本运行情况表》。
第十三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十四条 进冀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进冀企业的作业人员和分包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有率不低于100%。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检查结论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进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进冀企业不合格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业在冀投招标资格。
第二十条 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❷ 企业办理进冀施工备案需要哪些资料及审批流程
备案项目须提供抄资料:1、项目申请备案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3、企业用地手续证明;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法》,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项目一般由当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权限负责备案。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帮助项目单位申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❸ 进冀施工做备案怎么办求解
不用填写申请表,进北京施工备案需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具体资料和流程可以咨询王经理。
❹ 请问外地企业在河北省一级建造师如何办理进冀备案麻烦告诉具体流程
办理进冀备案的流来程源:
1、进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服务大厅?企业管理?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用户注册(1个工作日后可打开用户进入)。
2、登录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企业信息(信息资料填写真实,营业执照、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再冀办公地址、再冀负责人、再冀建造师、五大员质量员、安全员、技术员、劳资员)信息检查无误。
3、提交上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入受理阶段。
4、省厅审查(审查期间保障电话畅通)。
5、合格通过领取进冀备案证书。
申请进冀备案证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副本;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再冀地址的房产证明、租赁合同、不扰民证明、设立文件;
5、经办人1人;
6、建造师1人;
7、中级工程师2人(其中1人)需要有安全员A本或B本;
8、八大员5人(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劳务员、技术员);
9、以上人员在当地企业近3个月社保。
注意事项:如有对等要求省份的企业,除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对等要求中所需资料。
❺ 办理进冀备案证走什么流程办理哪些步骤
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 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 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❻ 外地施工企业进冀备案在哪办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 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 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中标(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包工程)后,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领取《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冀备案证书; (二)中标通知书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揽工程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四)选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劳务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五)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第十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内容包括: (一)进冀建筑业企业服务指南; (二)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基本情况; (四)本省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进冀企业分包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和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进冀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基本运行情况表》。 第十三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十四条 进冀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进冀企业的作业人员和分包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有率不低于100%。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检查结论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进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进冀企业不合格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业在冀投招标资格。 第二十条 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冀建建[2002]163号)同时废止。
❼ 外埠施工企业进冀(进廊)备案需要多长时间能申请下来,申请下来后有效期是多长时间求大神指导
看楼下回答的很详细,很好
❽ 河北省使用的电线电缆是不是必须有进冀许可证
不应该吧!现在搞地方保护,有点过时了!
复检应该根据双方协议而定,不是单方面可以强制的。
国家检测机构有权抽检,但是应该是免费的。
❾ 外埠建材企业进冀备案证怎么办理
首次申请河抄北省住房和城乡袭建设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产品执行标准和河北省及以上型式检验报告;
3、产品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估)证书;
4、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法,检验或验收方法等。
(二)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以下产品需提供专项证书或检验报告。
1、需提供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铝合金型材、防水卷材。
2、需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3、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的:建筑给水管材、管件。
4、需提供3C认证证书的:建筑低压配电箱、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砼防冻剂。
5、需提供计量检定证书的:热量表、温控阀。
6、需提供卫生性能检验报告的:建筑给水管材、管件。
7、需提供室内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的:建筑内墙涂料、建筑胶粘剂。
8、需提供氨释放量检验报告的:混凝土外加剂。
9、外墙保温系统:以界面剂(砂浆)生产企业为主,提供系统耐候性检验。
希望能帮到你,有问题也可以咨询我,我电话是:一八九三一八七八八零三
❿ 进冀施工企业备案在哪个网站申报
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 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 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中标(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包工程)后,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领取《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冀备案证书; (二)中标通知书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揽工程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四)选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劳务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五)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第十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内容包括: (一)进冀建筑业企业服务指南; (二)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基本情况; (四)本省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进冀企业分包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和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进冀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基本运行情况表》。 第十三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十四条 进冀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进冀企业的作业人员和分包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有率不低于100%。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检查结论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进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进冀企业不合格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业在冀投招标资格。 第二十条 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