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代理许可 » 出资人授权

出资人授权

发布时间: 2021-02-24 06:59:22

❶ 新设立一个国有企业,可不可以以财政局作为出资人进行工商登记如果可以依据是什么,不可以的依据是什么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所形成的企业即为国家出资企业。
在登记角度来看,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均属于国家出资企业。

谁是国家出资企业的股东
我们分析一下国家出资企业中各方的角色。
国家: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意味着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在国有资产法规中,国家出资企业并无“股东”的说法,与公司法中股东权责相近的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这个机构通常就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
简而言之,国有资产是人民的,也是国家的,国务院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务院带着各级地方政府一起对外出资并收益,但政府需要指定一个具体的机构来负责,这就是国资委。
我们登记时当然不能把股东写成人民。在实践中,将地方人民政府或国资委登记为股东(出资人)的情形均有前例,如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因此,依据实际情况,将人民政府或国资委列为股东(出资人)都是可行的选择。

国家出资企业的特殊登记要求
《内资企业登记材料规范》在公司设立一节中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这一条是否意味着国有出资需要地方政府批准?我们分析一下。
除《公司法》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一节中的相关规定外,《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出资需要批准的情形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企业重大事项批准制度是针对重要企业制定,一般的国有出资企业并没有规定需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重要企业名单笔者没有找到,但应该指的是规模较大的中直国企。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出资企业设立,并没有规定需要人民政府批准。
那么国有出资企业设立时,出资人资格有什么原则要求呢?

国有出资的监管原则
国资监管依据主要是2008年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年《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下位法。

《意见》确立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其中与出资企业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
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
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改革。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规定了具体条款。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则更为具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哪些行政、事业单位能设立企业
由上述原则可见,国有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授权的国资监管机构或除国资委(局)外的无公共管理职能的其他专职国资监管部门。
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能作为出资人投资企业。对历史存量的此类企业,应当依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改制。

也就是说,如交通局、工信局、住建局、工商局等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不能被授权出资。而无专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地方政府,可授权特定的不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唯一机构承担此项职能,如财政局。一旦授权后,原则上不得再授权其他机构同时负责国有资产出资。
而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因此,财政局国资科(股、办)等出具的公文因违反《办法》,亦无法律效力,涉及国有出资的重大事项,也不应当以非正式行文出具公文。但有的地区以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如某县财政局国资中心为授权的国资监管机构,也未尝不可。
如确有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提交申请的,登记机关可依据《公司法》进行形式审查,其设立文件不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法定形式的,驳回申请。
如有存疑,可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发函商洽,也可建议申请人向纪检监察部门咨询相关规定。
笔者登记工作时间尚短,对国有资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悉,贸然成文,望读者不吝批评指正。

❷ 出资人和投资人的区别

投入资金的时间不同;“出资”在公司设立之前必须实际投入并缴足;而“投资”既可以在公司设立之前投入,也可以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分期投入。

投入资金的目的不同;“出资”的目的在于缴足注册资本进而设立公司;而“投资”的目的则在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或扩大经营。

投入资金的表现形式不同;“出资”一般通过章程约定并由公司出具《公司法》规定的出资证明书作为投入资金的表现;而“投资”则一般通过内部投资协议,由公司出具非正式证明文件作为投入资金的表现。

收取回报的表现不同;“出资”作为股份的表现,将通过股东分红的方式实现回报;而“投资”则一般是通过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实现回报。

(2)出资人授权扩展阅读:

出资人职责:指获得授权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者他们委托的专门机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的职权和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例如,中央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或国有大型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地方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或国有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法享有对国有资产的占有、收益、使用和支配权,享有资本受益、重大决策和选聘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同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国有资产规模和营运需要,设立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如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授权他们行使出资人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出资人



❸ 父亲及其合伙人出资可以授权给儿子全权经营吗

可以的,出具授权书。

❹ 出资人身份和授权委托管理人身份分别是什么

出资人就是股东啊,授权委托管理人是管理者的身份,可表现为公司经理或者执行董事、董事长等。

❺ 出资人的出资人职责

指获得授权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者他们委托的专门机构对经营性国有版资产行使出资权人的职权和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例如,中央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或国有大型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地方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或国有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法享有对国有资产的占有、收益、使用和支配权,享有资本受益、重大决策和选聘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同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国有资产规模和营运需要,设立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如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授权他们行使出资人职责。

❻ 出资人权益是什么

是指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应享的剩余利益。即一个会计主体在一定时期所拥有或可控制的具有未来经济利益资源的净额。所谓净资产,在数量上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这可以通过对会计恒等式的变形来表示,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企业的所有者和债权人均是企业资金的提供者,因而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债权人权益)二者均是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但二者之间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的区别有:
(1)性质不同。
(2)权利不同。
(3)偿还期限不同。
(4)风险不同。
(5)计量不同。
[编辑本段]所有者权益的内容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其中: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分为:
(1)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
(2)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分为:
(1)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失;
(2)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
[编辑本段]所有者权益的特征
所有者权益与债权人权益比较,一般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所有者权益在企业经营期内可供企业长期、持续地使用,企业不必向投资人返还资本金。而负债则须按期返还给债权人,成为企业的负担。
2.企业所有人凭其对企业投入的资本,享受分配税后利润的权利。所有者权益是企业分配税后净利润的主要依据,而债权人除按规定取得股息外,无权分配企业的盈利。
3.企业所有人有权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或者授权管理人员行使经营管理权。但债权人并没有经营管理权。
4.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的债务和亏损负有无限的责任或有限的责任,而债权人对企业的其他债务不发生关系,一般也不承担企业的亏损。
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分类
按其形成的方式,该类账户可分为投资人投入的资本以及企业内部滋生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
所有者权益类账户按照来源和构成的不同可以再分为投入资本类所有者权益账户和资本积累类所有者权益账户。
投入资本类所有者权益账户主要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
资本积累类账户主要有: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等。
[编辑本段]所有者权益的分类
一、所有者权益按其构成,分为投入资本、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三类。
1、投入资本
投入资本是指所有者在企业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实际投入的资本。所谓注册资本,是指企业在设立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本总额,也就是全部出资者设定的出资额之和。企业对资本的筹集,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合同和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如果是一次筹集的,投入资本应等于注册资本;如果是分期筹集的,在所有者最后一次缴入资本以后,投入资本应等于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的法定资本,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财力保证。
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投入资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在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资本表现为实际发行股票的面值,也称为股本;在其他企业,投入资本表现为所有者在注册资本范围内的实际出资额,也称为实收资本。
投入资本按照所有者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投入资本、法人投入资本、个人投入资本和外方投入资本。国家投入资本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所形成的资本;法人投入资本是指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所形成的资本;个人投入资本是指我国公民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所形成的资本;外方投入资本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将资产投入企业所形成的资本。
投入资本按照投入资产的形式不同,可以分为货币投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是指归所有者所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资本,主要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等。
3、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是指归所有者所共有的、由收益转化而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二、所有者权益可以按经济内容和形成渠道分类。
1.所有者权益按经济内容划分,可分为投入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种。
(1)投入资本是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经济活动的各种财产物资,包括国家投资、法人投资、个人投资和外商投资。国家投资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的资本;法人投资是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的资本;个人投资是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其合法的财产投入企业所形成的资本;外商投资是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
(2)资本公积是通过企业非营业利润所增加的净资产,包括接受捐赠、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资本汇率折算差额和资本溢价所得的各种财产物资。接受捐赠是指企业因接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现金或实物等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是指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和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资本汇率折算差额是指企业收到外币投资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汇兑差额;资本溢价是指投资人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及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本的溢价净收入等。
(3)盈余公积是指企业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盈余公积按规定可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也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法定公积金提取率为10%。
(4)未分配利润是本年度所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利润分配后所剩余的利润,等待以后分配。如果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时,即表示年末的未弥补的亏损,应由以后年度的利润或盈余公积来弥补。
2.所有者权益如按形成渠道划分,可分为原始投入的资本和经营中形成的资本。原始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资本和资本公积,经营中形成的资本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编辑本段]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相关条款对所有者权益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编辑本段]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条件
所有者权益体现的是所有者在企业的中剩余权益,因此,所有者权益的确认主要依赖于其他会计要素,尤其是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所有者权益金额的确定也是主要取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所有者权益反映的是企业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索取权,负债反映的是企业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索取权,两者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因此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应当严格区分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尤其是企业的偿债能力和产权比率等.在实务中,企业某些交易或者事项可能同时具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属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分开核算和列报.例如,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应当将其中的负债部分和权益性工具部分进行分拆,分别确认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编辑本段]与债权权益的区别
两者的显著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优于所有者权益。
2.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债权人往往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3.对于所有者而言,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情况下,除按法律程序减资外,一般不能提前撤回投资。而负债一般都有规定的偿还期限,必须于一定时期偿还。
4.投资者以股利或利润的形式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而债权人的债权只能按规定的条件得到偿付并获取利息收入。
[编辑本段]中外所有者权益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以及许多国家和地区没有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单独制定过会计准则。一般只是在其它会计准则中就其相关的所有者权益问题作出规定,往往也只是涉及所有者权益在会计报表中的披露,或者简单地要求企业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主要原因在于各国的法律已经对涉及所有者权益事项的处理作出了转为详细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对涉及企业所有者权益的重大事项的处理作出了规定。考虑到在一个单独的准则中系统地规范涉及所有者权益事项的会计处理,便于企业实际操作,因此我国将所有者权益作为一个独立的准则项目。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特组织形式、运行方式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其他国家或地区均将其作为法律或会计准则的重要规范对象。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将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且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者权益核算有独特的要求,《公司法》等法律也较明确,为此,我国具体准则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核算单独作为一类进行表述。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但其涉及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基本一致,为此,我国所有者权益具体会计准则将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合并为一类进行表述。
我国的所有者权益具体会计准则包括引言、正文和附则三个部分。引言主要说明了本准则所规范的范围,即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揭示。正文部分为定义、所有者权益的构成、投入资本、增加资本、发行费用、接受捐赠和资产重估、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减少资本、应揭露的事项等九个自然段。定义一段为准则的进一步展开铺平了道路,同时也为我们正确理解并使用准则提供了依据。所有者权益构成一段指出了所有者权益包括的内容,而后分别规范了投入资本、增加资本、接受捐赠、利润分配及亏损和减少资本的会计处理。发行费用一段介绍了企业发行股票时,股票承销费、注册会计师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公共场所涉及广告费用、印刷费等费用在股票平价发行以及溢价发行时如何处理。应揭露的事项一段落地所有者权益应揭露的事项进行了说明。附则说明确准则的解释权归属和生效日期。
(一)关于所有者权益的构成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所有者权益部分称之为业主权益和股东权益,它的构成如下:
(1)实缴资本,即股东实际缴入的股本;
(2)资本盈余,即股票溢价;
(3)资产增值,即由于价格水平变动,对企业资产重估而形成的盈余;
(4)留存收益,即企业收益支付股利后的剩余部分;
(5)非股东对企业的捐赠。
与我国所有者权益比较,实缴资本与我国的实收资本是基本相同的。资本盈余、资本增值、非股东捐赠的资产均与我国的资本公积概念相对应;留存收益与我国的未分配利润相对应。我国有“盈余公积”概念,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内容,代表从利润分配中提取的有关金额内容。在我国,财务制度规定要从税金利润中按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并将这两部分提取的金额放入“盈余公积”之中,而西方国家并不是这样的,只是将税后利润进行股利分配,剩余即是留存收益。
美国所有者权益一般分为实收资本和留存收益。实收资本即股东权益,包括普通股、优先股。若存在超面值缴入股本则将其单独列为一项。
日本所有者权益即为资本。资本必须划分为属于资本金部分和属于盈余部分。资本金部分应当列示其法定资本额。对于已发分为资本公积金、利润公积金及其他公积金,并分别列示。资本公积金包括由于股票发行转入的盈余。利润公积金包括来源于利润的盈余。其他公积金包括任意公积金和本期末分配利润。
英国的所有者权益一般包括资本及准备。通常分为已缴股本、股本溢价、重估价准备、其他准备及损益7部分。其他准备包括资本收兑准备、自有股份准备、按公司章程提取的准备等。
(二)关于投入资本
这里所说的资本是狭义的资本,即所有者向企业缴入的注册资本。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美、英、荷等国家采取“授权资本制”,根据这种资本制度,公司资本被区分为“额定资本”和“已发行资本”。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授权资本的数额,但一部分,其余留待日后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是否发行。所以授权资本不代表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而只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而发行资本才是公司真实的资本。
法、德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法院定资本制”,根据这一制度,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资本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由认股人全部认购完毕,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法定资本制有利于保证公司拥有充实的资本,防止利用公司进行欺骗、投机,但其要求过于严厉,已不适应现代股份公司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开始放弃或部分放弃法定资本制而仿效授权资本制,如日本公司法规定,公司在设立时需发行股份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即可,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当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予权发行新股增加资本时,可以一次或多次完成,但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用资金相一致。注册资本是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资本为限,所以注册资本亦称为法定资本。公司法对各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其经营期内,注册资本只能增加、转让不得减少,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超过20%时,应按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擅自改变注册资本或抽逃资金等,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对于所有者投入资金的核算,股份有限公司设置“股本”科目,其他企业设置“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所以必须明确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区别与联系。实收资本是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总和。企业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一般不是在认定后一次全部投入,而是根据合同或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随着企业基建、生产和经营的开展而逐步分批投入的。只有当按规定缴足出资额后,企业的实收资本才等于注册资本。虽然,投入资本核算的内容只能是实收资本,而不是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投资者超面值购买股票时,股票的溢价部分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而“股本”账户只记载股票的面值。这时,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子资本为“股本”账户记载的金额,而投入资本则包括股本和溢价两部分。其他形式的企业在收到投资者投入资金时将其金额记入“实收资本”账户,所以,其它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投入资本在投资者按规定缴足出资时是一致的。
(三)关于公积金
我国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公积金实质是企业所有者共享的但不能作为利润分配的权益。资本公积是与缴入资本相关的但又不享受权益的资本投入。由于资本是一个法定数额,标志着所有者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只能单独列示,不能混淆,因此,凡是不能标有限责任也不能享受权益的资本投入必须分开列示。盈余公积则与国外的法定准备相同,属于限制利润分配的一种手段。
美国的拨定留存收益完全是公司自己的事,其比例大小由股东大会决定,法律对此未作任何强制规定。拨定留存收益对利润分配作一限制,不须划拨相应的资产。对于与缴入资本相关的但又不享受所有者日常权益的资本投入,分项列示,如“超面值缴入股本”、“捐赠资本”等。
日本的商法要求公司设立下列准备:(1)资本准备。即前面提到的资本公积金。包括股票溢价和因资本减少或兼并而产生的正差异。如果兼并时所产生的正差异等于法定准备与被合并公司其他留存收益之和,可以不作为法定准备,而在资本准备下列示。(2)法定准备。即前面提到的利润公积金。日本的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至少按支付的现金股利的10%计提法定准备,提满股本的25%为止。
法国的准备主要包括法定准备、约定准备、重估价准备以及管制资本利得准备等。法国公司必须按股本的10%提取法院定准备;约定准备是根据公司章程有关条款提取的准备或类似的任意准备;重估价准备是根据1975年法定重估价而设立的,现在一般显得并不重要。管制资本利得时,如果将利得列入准备,公司就可以要求15%的特别税率。但若用于分配时,必须纳全额的税,例如,100法郎的利得,15法郎税金,85法郎准备;若用于分配,税率为42%,多付27法郎,可供分配的利得为58法郎。分析人员应将27/85分配给递延税收,58/85作为永久性权益。
我国公积金分为两类,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金包括资本溢价、资产重估价、资本折算差异、捐赠资本。资本折算差异为外商投资企业所持有。盈余公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的10%计提,提洪注册资本的50%后可不再提,任意盈余公积由股东大会决定提取比例。我国还有一项既不属于资本公积也不属于盈余公积的项目-未分配利润。按一般理解,税后利润在提取各项准备后,即是可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既然是可分配利润而又没有分配,似乎不易理解。如果未分配利润理解为利润分配时的限制,就应当是不可分配的利润,即任意盈余公积。
(四)关于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接受的捐赠,国际上有两种基本处理方法:一种是作为收入,另一种是作为所有者权益。在某些国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作为所有者权益时,其价值还要视捐赠者是否是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而定。如果是有控制权的股东,按历史成本确定;如果不是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并且该捐赠是无附加条件的,则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作为所有者权益,计入资本公积,并且,接受现金捐赠时,接受赠金额入账;接受实特捐赠的,按其公允价值入账。
(五)关于利润分配
我国规定所有企业均要按程序进行利润分配。而在国外尤其是西方国家,税后利润是直接向股东分配股利的。

❼ 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有什么区别吗

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定。从名称上看就存在区别。

1、法律效力不同:法人的授权委托书一般来说就是受托人接受法人的委托行事,委托书上一般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一般来说是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签署,授权某个人代行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某个权利。

2、使用频率不同:一般前者比较常见。

3、要求不同:委托书上一般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只需要签字。

(7)出资人授权扩展阅读:

法人代表的责任和义务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

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发生矛盾纠纷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

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❽ 什么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获得授权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者他们委托的专门机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的职权和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法享有对国有资产的占有、收益、使用和支配权。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和营运需要,设立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如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授权他们行使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1、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一是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是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三是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和奖惩。

2、对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国有资产的职责。一是指导推进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二是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管。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规章、制度的职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出资企业要执行

(8)出资人授权扩展阅读

性质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只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承担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唯一机构。

只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l能的其他政府部门、机构不应也不能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统一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三项权利是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党的十六大和《条例》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政府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政府设立国资机构,授权该机构代表自己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5、上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间具有指导监督关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些规章制度、政策措施,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❾ 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作为公司出资人,那么政府自己可不可以直接作为出资人

政府本身的职责是负责制定规则,维持秩序,如果直接出资会破坏市场规则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