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申请审查
⑴ 证监会终止对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是什么意思
证监会:中止审查还可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就不能了最终截止审查。专
第二十条 在审查属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二)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五)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二)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四)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⑵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要依法予以审查并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申请内事项依法不需容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⑶ 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事业单位进行核实
错误。应当指派本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许可不像行政专处罚那样可以委托属给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来做。行政许可的任何环节只能由有权的行政机关(或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款: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⑷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行政机关怎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分为两种,形式审查可由一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质审查须由两名以上人员进行。 如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补正告知应在五日内一次做出,否则视为受理申请。
⑸ 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提供。
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代理权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代理人主要是以行政相对人的名义代替其参加行政程序。可以担任代理人的主要有律师、社会团体或者公民。
通常情况下,申请的形式包括口头申请与书面申请两种。
1、口头申请。是指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语言直接向行政主体提出其拟从事某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的活动。这种方式简单易行,可以不受申请人知识水平等限制,但却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不利于行政机关日后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所以,《行政许可法》没有直接规定相对人可以这种方式提出申请。
2、书面形式。这是一种在行政许可申请中常见的方式。它比较规范,确定性强,行政许可申请多采用这种方式提出。但由于书面申请的便民性较差,而且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又不平衡,所以《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有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的义务。
而且《行政许可法》基于便民原则考虑,改变了传统的做法,不一定要求申请人亲自将申请材料送到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行政许可申请可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
(5)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扩展阅读:
行政许可作用:
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
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
5、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⑹ 行政许可的审查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许可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
2.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
(6)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扩展阅读: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⑺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提出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⑻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情形有哪些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要依法予以审查并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处理:专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⑼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如何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9)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扩展阅读: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