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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发布时间: 2021-02-22 16:00:25

Ⅰ 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证费用

河北办理粮食收购许可不收费,但需要有关
容重器
、测水仪等一起的合格证明,需要有50万斤仓容;工商办理执照也不收费的,但需要请客。

Ⅱ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什么用处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购许可证就是证明取得粮食收购的资格

Ⅲ 粮食收购许可证怎样会被吊销,法律依据是什么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注销(撤销、取消)<!--end-->发布日期:2010-12-30浏览次数:

471字号:[ 大 中 小 ]<!--begin-->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注销1、注销许可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的粮食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收购资格许可的注销手续:
(1)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被许可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被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收购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收购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取消)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购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收购许可的其他情形。
2、注销许可的办理。粮食经营者申领填写《收购许可注销审批表》或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处罚决定等为依据,对粮食经营者的注销事项进行审批,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发表注销许可公告。
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撤销
1、撤销许可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收购许可决定的粮食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收购资格许可。
(1)粮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对(1)、(2)两种情形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撤销许可的办理。
可由原发证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撤销许可。上级行政机关决定撤销许可的,可以做出撤销许可决定或向原发证的粮食行政机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撤销许可。撤销许可决定生效后原发证机关应依法办理收购许可注销手续。发表注销许可公告。
三、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取销
1、取销许可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收购许可决定的粮食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可以取销收购资格许可。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节严重的;
(3)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情节严重的;
(4)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情节严重的;
(5)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情节严重的;
(6)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情节严重的;
(7)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情节严重的;
(8)粮食收购者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节严重,不符合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不符合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的;
(9)各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时,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情节严重的;
(10)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未经出库质量鉴定情节严重的;
(11)仓储设施、运输工具违反规定导致粮食污染、损坏情节严重的;
(1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情节严重的。
(13)审核机关认定的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行为,不应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
2、取销许可的办理。
由原发证机关根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处罚决定做出取销许可决定,依法办理收购许可注销手续。并发表注销许可公告。

Ⅳ 粮食收购许可证年检制度。多长时间不检可作废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版等规定办理登权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 皖政办〔2017〕40号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3、《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颁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及时做好变更、延续等工作。第十三条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Ⅳ 哪些粮食品种收购需要办粮食收购许可证

粮食市场化好些年了,不光是大麦,所有的粮食品种,大米、小麦都由市专场调节,粮食收购许属可是一种市场准入制度。要不要办许可,主要看你的规模。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Ⅵ 粮食收购许可证能不能抵押贷款条件是什么能带多少款

p 这个要找当地主管负责部门才能给你明确信息,有在网上问的功夫,时机都错过了

Ⅶ 如何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一)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50万元以专上粮食收购资金; 属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40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4、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3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5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Ⅷ 到哪里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粮食收购许可证》到当地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粮食回流通管理条答例》
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第十条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Ⅸ 粮食收购具体需要什么手续

粮食收购需要出具粮食收购许可证。

申请程序:

1、申请者向国家粮食局提交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2、国家粮食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4、粮食仓储设施能力证明。

5、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证明。

6、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9)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扩展阅读:

粮食收购条例:

第四条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

国家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制度,以保障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出售粮食,能够补偿生产成本,并得到适当的收益。保护价的原则由国务院确定,保护价的具体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条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

Ⅹ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期限是多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注:不含法定节假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最快的期限是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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