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年检
⑴ 2017年采矿许可证年检是否通过怎么查
到注册年审机构去查。
⑵ 煤矿采矿许可证年检的时间
年检内容:(一)检查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瓦斯年检采用自检、全面检查及抽查的方法。 1、自检: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
⑶ 采矿许可证年审如何办理
作为采矿许可证是办理和年检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所以在该许可证没有办理下来之前是不给予营业执照年检的,在此情况下你方可以申请营业执照延期年检。一般延期申请一次为一个月,可继续申请延期。
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部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颁发采矿许可证期限过短问题,保障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应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确定的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当矿山服务年限长于《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规定的上限时,应按法定有效期的上限办理采矿登记;当矿山服务年限不足法规规定的上限时,应按矿山实际可生产年限办理采矿登记。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上述规定的有效期限办理采矿登记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可根据工作需要酌情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一年,并且应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原因。
三、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采矿权人监督管理,切实做好采矿权年检工作,严格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年检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登记发证管理机关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四、各地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
⑸ 采矿许可证未按时年检是否受到处罚采矿许可证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是否会受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⑹ 采矿许可证年检的时间一般是什么时候
采矿许可证年检
一、办理范围及条件
年检范围:指在我县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
二、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含申请人自身耽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三、必备报件材料( 一式二份)
1、首先,采矿权人申领、填报《采矿权人年度报告及检查表》,并提交采矿许可证副本,以及上一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交款票据复印件和缴费减免证明;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年度报告材料,审查其真实性,决定是否受理;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并可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
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年检结论书面告知采矿权人,对年检合格的,可以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合格意见,办理注册手续,加盖专用章。对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整改合格的仍可视为通过年检,办理注册手续。采矿权人对年检结论不服的可以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年检。
四、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打印采矿证
服务对象
办理采矿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流程图
领
导签
、
批
办公室盖章
预申请批复
材料等
地矿股审查、处理
采矿权申请人
(含采矿权买受人)
窗口
受理
窗口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7日 审批后
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材料
签署初审意见
转报市局
在窗口登记报送时间
受理单反馈给窗口
窗口
(即办)
窗口
(2日)
地矿股
(总18日)
主办股室流程及期限:
一、办理范围及条件
依法取得采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属市级以上发证的,转报市局,属县级发证的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材料报送市局审批时间及法定节假日)
三、必备报件材料:(一式三份)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及报盘;
2、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拐点坐标)(原件);
3、营业执照或企业预留名称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4、资金证明文件(原件);
5、矿产资源预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原件);
6、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原件);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原件);
8、安全生产方案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9、环境保护方案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10、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1、矿山用地的证明文件;
12、勘查许可证复印件(由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
13、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14、中标、竞拍或竞买通知书、合同书及缴款证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15、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办理采矿权预申请流程图
签署初审意见转报市局
预申请人
(已有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的采矿权等提交预申请资料)
窗口(受理)
拟草批文
领导签批
办公室盖章
服务对象
窗口受理
7日 审批后
地矿股审查、处理
2日
3日
窗口
(即办)
窗口
(2日)
地矿股
(总18日)
主办股室流程及期限:
一、办理范围及条件
申请人已有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通过市场方式取得采矿权的,不需要办理预申请。
二、承诺时限:
属市级以上审批的,20个工作日转报,属县级审批的,20个工作日(不包含申请人自身耽误时间及法宝休息日)。
三、必备报件材料
1、预申请报告一式三份,预申请报告的内容:(1)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矿种、位置、占有的矿产资源储量和开采规模;(2)申请的矿产资源储量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部分时,应说明其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和影响;(3)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评审结果备案手续折地质勘查报告(一式一份);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及其备案的文件(一式一份);
4、地质勘查资料汇交的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5、探矿权人申请开采其勘查区内矿产资源储量的,应当提交际花该区域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经转让的,还应提交转让的批准文件(各一式二份);
6、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具的拟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无矿权重置问题以及符合当地产业经济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书面意见(一式二份);
7、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的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一式三份(比例尺为1:100—1:5000均可)。
四、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此项申请不收费。
采矿权延续登记流程图
愈期不办理的,其采矿权自行废止
未提出申请的
书面告知采矿权人
提出意见
地矿股受骗上当理(缴纳矿业权价款,签订出让合同)
储量审查
窗口受理
领导签批
打印采矿证
办公室盖章
服务对象
采矿权人(在证有效期满30日内)
地矿股
审查、处理
2日
3日
审批后 7日
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市局
在窗口登记报送时间
受理单反馈给窗口
窗口
(2日)
地矿股
(总18日)
窗口
(即办)
主办股室流程及期限:
一、办理范围及条件:
全县所有持证矿山,有效期满30日内来我局办理。
二、承诺时限:
属市局以上发的,20个工作日内转报,属县级发的20个工作日(不包含申请人材料报送市局审批时间及法定节假日)
三、必备报件材料:(一式三份)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4、资金证明文件(原件);
5、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含:申请延续生产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生产年限和依据及其需要说明的情况)(原件);
6、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结果及汇交资料的证明文件(储量变动较大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7、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表表(原件);
8、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或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证明文件(原件);
9、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缴纳的证明文件(原件);
10、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产地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11、采矿权的矿产地为是申请人自己出资勘查形成的证明文件,如发票、合同、委托书、勘查报告、勘查许可证、地勘单位证明文件(申请自己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12、采矿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⑺ 我们的采矿许可证到期了,要先进行年检,然后再办理新的呢,到底该怎么做,有知道的帮下忙,谢谢!
您好!以下是办理流程:1、采矿权人提交年检资料;
2、市国土资源专局审核;
3、市国土资源局实属地检查;
4、市国土资源局会审,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合格的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3份)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5、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挖工程平面图,生产台帐、资源储量资料
6、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结缴票据(复印件,原件核对)以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
7、矿区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初检意见
8、年检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⑻ 采矿许可证年检需提供哪些资料
一、采矿权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2、经评审、认定专的储量报告属或相应的地质资料;
3、新设立的采矿企业名称预核准手续。
二、40日内做出采矿权申请受理决定:
准予登记:
1、局长签发责任表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2、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30日内办理完);
采矿权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依法设立采矿企业的批准文件;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
(6)、其他资料;
(7)、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等提供河道管理部门的批文。
4、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收费依据:
(1)、地质矿产部、财政部《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
(2)、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局长签发责任表发采矿许可证;
6、在矿区所在的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