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许可证吊销
A. 一个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了。现在要申报安全许可证需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表。这个表怎么做
按表格进行计划,然后按计划实施,实施过程的相关记录:包括通知、签到表、培训讲义、照片、考试卷、成绩汇总表及补考以及由此发生的费用结算单据等
B. 安全生产吊销后几年再能取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许可证吊销扩展阅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C. 撤消,吊销和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区别吗
撤销和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注销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D. 安全生产证吊销后几年能再取
要等一年才能再取。
E.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如果你的企业在继续生产,就违反了安全生产法,要接受处罚的
F.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6)安全许可证吊销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G. 哎,公司申请不到两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了,现在工作都停下来了, 还能重新办理吗
一般是有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才会导致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想重新办理好难,关键是要能通过当初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机关的审查,建议你去咨询当地发证的行政管理部门。
H. 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后怎么办
首先应登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建专筑施工企业安全生属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本企业特种作业人...
I.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条件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颁发管理机关应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激励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连续三年及以上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评选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时可以优先考虑,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 颁发管理机关应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延期、暂扣、吊销情况,于做出有关行政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中,涉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的,依照有关职责分工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