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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假授权

发布时间: 2021-02-20 14:21:37

Ⅰ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有权让采购机构核实投标人的项目授权书真伪性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如果质疑成立可以要求原评审专家重新复审

Ⅱ 投标书造假,有什么罪后果。

一般投标书造假不严重的话,就是废标,不让你再中标了,也可能会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果比较严重的话可能会追究法律责任。但是你这种行为是不提倡的。

其实你这个问题不是太严重,一般招标单位重视投标单位的在该项目投标的资金能力,技术能力或是人力资源能力。就是你们整个公司的综合能力,能不能做好这个项目、技术水平、项目经验之类的,要注意人员的话也是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等的技术资格证书。不会太纠结非关键人员的学历。

但是如果招标单位非要追究的话,你这种行为可以算作作假行为,招标单位可以因此废标,你们公司的信誉可能也会受点影响。

(2)投标假授权扩展阅读

投标文件(本文简称投标书)是评标的主要依据,是事关投标者能否中标的关键。综合一些投标者在制作投标书方面的失败教训,投标者在制作投标书的过程中,必须对以下四个方面引起足够重视。

1、“投标须知”是招标人提醒投标者在投标书中务必全面、正确回答的具体注意事项的书面说明,可以说是投标书的“五脏”。因此,投标人在制作标书时,必须对“招标须知”进行反复学习、理解、直至弄懂弄通,否则弄得不好,就会将“招标须知”理解错,导致投标书成为废标。

2、《招标投标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这意味着投标者只要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一条实质性要求遗漏,未做出响应,都将导致废标。

3、“标函”、“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售后服务承诺”等都是投标书的重要部分,也是体现投标者是否具有竞争实力的具体表现。倘若投标者对这些“重要部分”不重视,不进行认真、详尽、完美的表述,就会使投标者在商务标、技术标、信誉标等方面失分,以致最后落榜。

4、在制作投标书的时候,有一些项目很细小,也很容易做,但稍一粗心大意,就会影响全局,导致全盘皆输。这些细小项目主要是:封记、加盖法人或委托授权人印签、投标者单位名称或法人姓名与登记执照相符、法定注册地址等等

Ⅲ 使用 假商品授权证书有什么法律责任!

这个要区分具体情节,如果凭借该假授权与他人订立合同,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是故意伪造事实、隐瞒客观真相。

其次,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投标假授权扩展阅读

授 权 书

致: (招标人全称)

本授权书宣告:(投标人全称) (职务) (姓名) 合法地代表我单位,授权 (投标人或其下属单位全称) 的(职务) (姓名) 为我单位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在 (公路项目名称) 第 合同段(或 大桥)工程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书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或业主)协商、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

投 标 人: (盖章)

授 权 人: (签字)

被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注:在授权书后应附有经公证机关盖章并由公证员签字的公证书,若投标文件中缺少公证书或公证书不满足要求,招标人有权将其作为废标处理。)

在法律英语中,Power of Attorney和Proxy 均可用作表示授权的委托书,区别在于Power of Attorney所指的被委托人应为律师,即具有律师身份,而Proxy则无此种要求,即被委托人一般不需具备律师身份。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授权书

Ⅳ 伪造授权书什么罪 多严重用来招标

通过伪造授权书骗取中标资格的情况,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内法》第五十四条:投容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Ⅳ 中标单位标书被发现造假责任谁承担,标书中的被授权人(公司主管)要负责任吗

中标单位标书被发现造假,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如果标书中的被授权人(公司主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那么需要负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如下:

1、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投标假授权扩展阅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Ⅵ 招标文件里没有要求提供授权书,而投标方提供了假的的授权书,算不算投标文件造假

以我当专家评委的工作经验,评标时必须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如果招标文件里没有要求的,一律不去理会。按招投标法的精神,专家,是没有鉴别法律文件的真伪的义务。所以,法理依据不够确认造假。

Ⅶ 报名招投标项目时如果需要提供厂家授权是不是不合法

我国所有关于招复投标的法律均制规定了资格审查只有评标委员会和资格审查委员有权进行,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依法组建,在开标后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详细评审的临时性机构,而资格审查委员会只能是在资格预审的情况下,由招标人负责组建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的临时机构。因此公开招标的报名环节是不能进行资格审查的。报名环节是不应该要求出示厂家的产品授权委托书,该文件只用放在资格预审文件或则投标文件中,其原件只需资格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需要投标人对某些相关问题澄清时出示给资格预审委员会和评标文员会。

Ⅷ 授权投标合法吗

代理招标是必须要有厂家授权的,没有授权书他是没有资格代理招标的!而陪标是招标本身内定公司,其他公司仅是去走个过场,凑最低三个招标公司的数!而陪标是违法的!!但如果你授权给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在你不知情情况下去陪标,你也是不用负法律责任的。所以你可以进行授权,而且代理公司在投标之前必须先通知你才行。

Ⅸ 投标和授权有什么区别,

投标是承包者按照招标要求提出报价,争取获得承包任务的工作
授权是组织运作的关键,它是以人为对象,将完成某项工作所必须的权力授给部属人员

Ⅹ 政府采购中,想举报一家投标人使用虚假授权材料,应该找什么部门

可以向采购当地的财政部门举报。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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