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肖像授权
❶ 浅析综艺节目中明星肖像权和著作权的区别及归属
著作权法:
1、版权是归拍摄者所有。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只要这个明星不是用于下列用途,可构成侵权。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❷ 使用已故明星艺人肖像是否侵权法律上需要家属授权吗
你的看目的是什么?如果是为了 商业上的,谋利的电脑,他完全 需要人家家人的同意。
只有把是 谋利私立,一般不需要,你看我们的头像。采用伟人 的不少 。
❸ 肖像权的授权是否只能由本人授权
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版,又有权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
所以肖像权的授权必须是经过其本人授权才能被拿去作他用,未经公民的许可,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损坏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❹ 品牌和明星的肖像授权,后期看到明星好看的图片明星还会不会补充一些
不会的只要得到明星的授权就可以随便怎样玩图片都可以,这个没问题。
❺ 是不是只有明星才有肖像权呢
肯定不只是明星才会有肖像权,我们所有人都是有的。
很多被别人拍到照片的人,看到自己的照片也并不当一回事,可能是觉得这是一件小事情,就是被拍拍照片而已,但是其实不是这样子的,有可能会被别人用来做违法的事情。
现在已经没有什么人会去告自己被侵犯肖像权的事情了,所以就养成了部分人很喜欢拍别人直接上传到网上,这种行为是非常可耻的,如果能够告,还是尽量的告诉他们比较好。
还有一些设计师画的图被别人盗取了,这也是肖像权的一种,完全是可以去举报盗取图片的那个人的。
被别人侵犯肖像权是完全可以去举报的,大多数人只是嫌麻烦,不想举报而已。
抛开这个职业明星,也只是普通人而已,但是他们更容易被侵犯肖像权,只是被侵犯肖像权的大多数明星都不会去管这些事情,因为他们本身就是公众人物,所以大多数的明星都不太会管自己被侵犯都的肖像权。
❻ 明星肖像权一般多少钱
明星肖像授权价格一般根据企业产品以及不同明星人选价格有所不同,从几万到几十万以及百万不等@星传经纪
❼ 品牌和明星采用肖像授权的形式合作,能不能从网上找图片
这个问题也是很多品牌都不注意的问题,认为既然已经和明星合作了,那网上的图片也就都可以用了。但事实上,这种做法很有可能后面会得到一张律师函。我们在网络中可以搜索查看的明星图片,版权可能是明星方,也有可能是杂志社、摄影师、剧组、其他代言品牌等,所以品牌想要使用其他图片的话,是要获得图片版权方许可的,当然了,使用的大前提是品牌要获得该明星的授权许可,否则也是侵权行为。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谢谢优星库!
❽ 为艺人投屏应援怎样向公司申请肖像权
给喜欢的明星申请开屏。这种属于应援类的。他们平台会定期推出明星应援活动。你可去参加。满足条件后。就可以申请啦。如果平台没有的。建议你去他们平台用户反馈...
❾ 公司有个产品想找明星做肖像授权,明星一般会提供多少张照片
一般情况来下是6张。但是自不同艺人拥有的版权图片数量及提供图片习惯不同,所以品牌可挑选的图片数量范围是不确定的。如果你有数量要求或者图片质量特别要求,要提前和艺人沟通哦。
关于明星代言的其他问题,可以参照优 星 库的观点!
❿ 【十万火急】明星被侵犯肖像权案例!
案例1、未经授权,沈阳某服装市场一老板擅自用香港影视明星陈小春肖像进行服装宣传,结果被陈小春告上法庭。9月11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认为侵犯肖像权成立,判决被告赔偿5万元。
案例2、浙江某集团公司因欣赏方中信儒雅、知性的成熟男士形象,遂请他担任该公司所产皮鞋的形象代言人。合约期为四年,自2002年2月1日起至2006年1月31日止,合同期内方中信需为该集团公司参与演出广告片两条、拍摄平面广告三次、作现场整体宣传活动十二次,同时可获得代言费港币180万元。双方约定,广告片及平面广告的版权属集团公司;合约期满,公司必须停止播出广告片及通知其分销商停止使用印有方中信肖像及名字之平面广告及宣传品。合约签订后,方中信按约履行了相关义务。合约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约。然而2008年8月,方中信发现该集团公司未经其同意即擅自在该公司互联网网页上使用他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遂诉至江苏无锡市崇安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20万元。
案例3、台湾艺人蔡依林、罗志祥、杨丞琳、关颖4人,遭达志公司擅用他们的照片出售牟利,于是提告求偿各台币100万元(约24万人民币)。法院今天一审判达志公司须各赔偿4人50万余。台北地方法院判决指出,4人的经理人公司均属于天熹娱乐公司。达志公司未经天熹公司与4名艺人同意,将4人的照片张贴在达志的网站上出售,4人认为肖像权被侵害,因此提告并分别向达志求偿100万元。达志公司则辩称,他们是向《时报周刊》合法取得著作权授权,没有侵犯4名艺人的肖像权,也没有对他们的形象与名誉造成减损。 法官判决认为,侵害肖像权与侵害名誉权并不同,未取得肖像权而公开传播或贩卖相关商品,已侵害他人肖像权,至于是不是有贬损4名艺人,则是名誉权的问题,并不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