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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许可证管理自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1-02-17 20:33:27

『壹』 怎么查看烟草许可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最新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准备一个存折上面有个3000-5000的就行)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自由房屋和租赁的都行,但是,要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规定大径相同,地区不同有少许不同)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照片、工商证、门面照片,经营场所内照片等等地区不同,有少许不同) 一些具体事项需到当地烟草专卖局询问,让他给你出具一个书面的,办证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及材料。

『贰』 烟草许可证办理工作存在的困难

资料不齐,宣传未到位,申请者不知道必须办理许可证才能够卖烟。
对合理化布局难以实际运行

『叁』 烟草办理证件管理工作存在哪些风险

索贿太狠或收礼不办事被实名举报

『肆』 烟草行业对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自查报告 急急急!答出来给高分!

烟草专卖法09年修定部分
修定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编辑本段]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的条件
第七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八条 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九条 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编辑本段]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烟草生产的条件
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消,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编辑本段]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卷烟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第二十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二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四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从既要照顾群众合理需要,又要制止通过邮寄方式倒卖烟草及其制品的原则出发,现决定恢复烟草及其制品的邮寄业务,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地从1993年3月1日起恢复烟草及其制品的邮寄业务。 二、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5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10公斤)。 三、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邮电部门要加强收寄验视,防止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的做法,并严格邮件封装,确保运递安全。 四、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与邮电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做好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旅客异地携带卷烟实行限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特派员办事处: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人利用乘车、船、飞机之便,大量携带卷烟进行倒买倒卖,违反了烟草专卖政策,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障旅客的正常合理需要,现通知如下: 一、旅客异地携带国产烟以十条(2000支)为限,外国烟以五条(1000支)为限。二者合计不得超过十条。 二、凡因特殊需要超限量携带者,应持有县以上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 三、请各级烟草专卖局与铁路、交通、民航、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按专卖政策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五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第二十六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编辑本段]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贸易和合作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九条 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报表。
[编辑本段]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法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都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编辑本段]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同时废止。
[编辑本段]烟草专卖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部分
(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投机倒把罪”改为“犯罪”。修改后是:“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修改后是:“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修改后是:“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四)将第四十一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修改后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五)将第四十二条中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修改后是:“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本段]附: 法律有关条文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法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机倒把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有关条款 一、对刑法有关条款作下列补充和修改: (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罪;第一百七十一条贩毒罪,第一百七十三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伍』 烟草许可证问题

1.为什么不能来进货,你可以使自用店内原来的营业执照经营前提是将营业执照变更为你的名字、将烟证负责人同样变更为你的名字应该是可以的。
2.如果你是重新注册的个体户应该可以将以上个体户的营业照注销掉才能办理现在的执照,因为这个地址没有注销执照的话这个地址是不可以同时注册两家个体户的,当然以前的执照注销了烟证自然就注销了,你在新办烟证。

『陆』 请问谁能帮我写份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报告

烟草在线专稿近期,笔者着手对烟草专卖局依法管理卷烟零售许可证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先后拜访了百余户有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店和无卷烟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

总体上看,笔者所在辖区烟草专卖管理局在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如:各区县局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了合理布局方案、办证流程等各项规定,即方便了办证申请人也维护了办证利益关系人的权益,同时起到了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效果。

但是我们不难从管理方法中发现,其间很多规定带有浓厚的行业利益色彩,且有打法律擦边球之嫌疑,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烟草专卖局管理卷烟零售许可证的主要工作成效

1、制定《合理布局方案》,完善立法空白。2003年以前,当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相对而言比较宽松,只要你卖烟烟草局就送你一个证。正因为如此,当时当地卷烟市场极其混乱,假、私、非类卷烟大量充斥当地卷烟市场,消费者很难买到真烟。

2003年以后,一方面是全国加大了打假打私力度,另一方面就是烟草局在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上提出了“提高烟草许可证的含金量“的口号。为此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了《XX市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后,以政府名义下发执行。

该方案规定了8种不予许可的规定:A、经营有害人体健康的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B、中、小学内或中、小学门口50米半径内的;C、流动摊点和季节性摊点;D、地处各类综合批发市场;E、私自转让许可证的;F、点面拆迁及新营业场所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G、销售非法卷烟的;H、证件不全(一般指无工商执照),未在规定期限年审的。

客观地说,《合理布局方案》给烟草专卖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成绩,由于许可证的含金量提高了,许可证的威信加强了,大家开始珍惜这个卖烟的资格了,都自觉规范起经营行为了,市场秩序规范程度提高了,起到了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的“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效果。

2、优化办证服务程序,替身服务质量。近几年烟草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及07年发改委下发第51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断修改办证流程,从接待、告知、材料审查、受理、到办理及送达等环节都做了明确的说明,还在其办证大厅做了醒目的示意图,并在众多行政执法单位率先采取了首问负责制,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了方便,体现了机关效能建设的成果。

二、存在的问题

许可证管理中行业利益色彩浓厚

2004年制定的《合理布局方案》第六条中规定当地卷烟零售点商户率到06年必须控制在4.5‰以内。制定这一合理布局要求的指导思想是国家烟草专卖局指示“配合卷烟营销上的低本高效方针(烟草乃政企合一的单位),全国商户率以上海为标准(商户率=地域卷烟零售户数/地域人口总数),控制在3‰以内比较科学”。

当时全国各地在开展此项工作时。为了追求数字标准,为数字量身制定了一套合理布局方案,同时利用烟草在地方的影响力,把行业规定用地方政府文件下发,向社会公布,使行业行为变成了地方政府行为。

不妥之处: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三款的精神,对于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仅考虑了上级工作要求,没有从当地实际出发(包括社会经济环境、地理环境等等因素)。

具体操作中,违规现象更为严重。各区县烟草局为了完成这一“合法”的合理布局方案,为了达到方案中的“商户率”的数字要求,基本采取了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对在2003年许可证换发期间,对偏远农村及月销量在20条以下的零售户采取不予续延有效期,或以强行、哄骗等手段使其表面上推出卷烟零售业务(柜面不摆卖即可,实际仍卖,目前这一情况在农村仍普遍存在),造成农村市场无证经营现象普遍存在。而烟草在对待无证经营现象方面采取的是简单的打击,忽略了无证经营者的尴尬处境,有违当今国家领导人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导思想。二是巧妙利用合理布局方案上的距离规定,控制新增户,虽然起到了控证的效果,却造成了权力寻租空间,如XX旅游城市老街经营户愿意出3000元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部分区县烟草工作人员吹嘘他们那的烟草零售许可证要县长级别的人签字才能办理。种种迹象表明这一合理布局方案与行政执法公正、公平性原则是相背离的。

人为干预、不利于依法行政

2007年XX市烟草烟草专卖局许可证管理的指导意见是:“总量控制、方便购买、补疏裁密、依法取缔”,在其指导思想中我们不难看出“总量控制”的用意在于又一次精简农村的零售点。

众所周知,近几年城市发展快,新城不断开发出来,城市的人口、面积逐年扩大,必然要新增不少零售点,那么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如何增加?在城市与农村之间选择,无论是经济利益还是法律后果上,农村必然是淘汰的选择对象。因为当地农村市场基本上是以销售50元以下/条的卷烟为主,而城区基本以100元以上/条的卷烟为主;同时农民的法律维权意识淡薄是我们国家目前的现状。那么是不是可以通过“依法取缔”来填补办证需求呢?

根据调查:03年至06年全市卷烟零售户因违法经营被处罚的平均每年只有100余户,而全市目前已有卷烟零售户一万余户,每年仍有一千多户在申请办证,试问如何解决“总量控制”这一目标要求?又如何“补疏裁密”?

办证流程存在不合理因素

目前当地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办证申请人要先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然后交于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空白处签署意见,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审核后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工商管理部门根据烟草部门意见在经营范围栏加注烟草项目。然后办证申请人将营业执照与其他办证材料一并交到烟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调查分析,这一流程存在两点不妥之处:一是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是源于2002年12月4日下发的《XX市烟草专卖局、XX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的实施意见〉》,在此文件中的第一条严格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中第2款有规定“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申请开业注册登记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审批专用章的规定”。但此文件是在《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颁布之前下发的,其规定的具体做法已不符合现在的要求,工商营业执照的申请书无论是名称还是格式都已发生改变,现在使用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上已没有“相关部门签署意见栏”,显然在空白处签署意见毫无意义。

二是既然在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审批专用章了,在法律上应视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那么既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还要补交什么材料?申请人都没取得营业法人资格,我们怎么能对他作出许可决定呢?同时也给办证申请人带来了不便,人为增加了当事人往返与工商管理部门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之间的程序。

三、几点建议

1、在商户率的问题上不能过多考虑行业利益。检验执法机关行为是否对人民负责,关键是看人民的满意度、社会效果的好坏和人的尊严是否得到保护上。而我们的商户率、总量控制等指导思想,却是给我们带来了众多无证户的抱怨,老百姓对查处无证户的不理解,我们是否应该反思我们的指导思想是否与现实脱离了呢?当为规范市场秩序而执法的合理性与为解决生活拮据而谋生的合理性,造成冲突时,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同样是检验执法部门是否真正践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思想的标准之一。简单地指导思想必然是简单的执行方式,那样只能激化矛盾,引起旁观者反感,社会负面效应不言而喻。

2、取消在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程序,取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提交的工商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有卷烟的规定。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们执法单位要及时梳理、清理掉那些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明显冲突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柒』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遗失情况说明怎么写

姓名,地址,经营地址,许可证号,因什么原因遗失,望予补办,等等之类。

『捌』 如何提升烟草零售许可证规范化管理水平

  1. 加强许可证管理教育培训,提高办证人员素质。定期开展内《行政许可容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家局下发的相关文件的培训学习,让办证人员熟悉办证程序、办证规定、办证期限等相关条款,在每个程序上做到规范、依法、依规办事。

  2. 严格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互联网等在办证场所对办理许可证的条件、时限、程序等进行公开详细公示,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和社会群众查阅有关规定。

  3. 严格办证程序,规范许可证办理。要严格按照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及送达等规定程序依法许可。对新办、变更、延续、补办、停业、恢复营业、歇业等申请,及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依据受理时限,按流程审核审批。

  4. 加大许可证工作的考核力度。县级局每月对许可证管理工作自查一次,要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电话回访、卷宗检查、办证系统查询等形式,了解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对许可证管理中存在的以权谋私、违法办理人情证、关系证的,除责令改正外,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玖』 烟草检查证自查报告如何写~谁有范文

喜道“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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