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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代理法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2-17 18:26:55

A. 国际商法 代理法案例求解 谢谢

如果是按代理的话 J公司应以H公司名义出售机器
没有约定多出的6000刀 归H公司所有

B. 国际商法的案例

我刚看见复这个问题制 恐怕有点晚了吧

1-甲公司合同不能解除,仅属于普通违约行为。乙公司合同解除。根据乙公司合同声明用途,乙公司迟延交货构成根本违约
2-1.中国乙公司应给予损害赔偿
2.日本甲公司不应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对于机床侵犯意大利公司知识产权,日本公司没有主观过错
3.日本甲公司不向中国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 两个国际商法的案例问题求大神解答~

案例一:

A与B的法律关系是实际债权债务关系。
B与C的法律关系是名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A与C的法律关系是为妥与代理的关系。
B公司有权请求C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因为,B公司与C公司所签订的是国际贸易合同,符合国际贸易合同的双方的身份,且该交易属于国际贸易范畴,因此,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合同法的规定,C公司是该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买方,在卖方实际履行了交货义务之后,C公司作为何种的买方,利用承担该合同项下的支付剩余货款的责任。

案例二:
1、A、B的理由均不成立——A公司委托B公司代理A公司出口领带,并与B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因此,A公司负有对货物的品质保证的责任,而A以自己未与C签订合同,不是合同当事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B公司作为代理人,可以不直接承担责任,但要连带责任,即应该向委托人A公司反映问题,并要求A公司负责解决引品质问题引起的纠纷

2、外贸公司作为中间商,那么,就要承担对双方的责任;而作为代理商,那么,承担只是代理商所淫荡承担的责任——即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的进出口手续,如果在这些代理职责内出现的问题,应由代理商承担责任。如果不属于这些代理责任范围内的,比如案例二中的货物品质问题,那么,代理商就不承担责任。

所以,无论是作为中间商还是代理商,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因此,要对合同的文本仔细斟酌和界定,并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事即可。

因为本人不是律师,所以,不能够提供确切对应的法律条文。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D.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 生产这种机床。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 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 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 险。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问:我方应否办理?
买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 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 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要求卖 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 CIF温哥华。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在CIF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 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另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还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应由议付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处理措施:我方首先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 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其次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提出严重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 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最后,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担。

E.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R公司行为是否违反有关代理的国际公约为什么

是的,R公司行为违反有关代理的国际公约——因为,E公司委托波兰R公司的代理专义务是在波兰采购一属批皮货,并没有让R公司代为销售这批货物,因此,虽然R公司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货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但从国际公约的角度来讲,R公司的行为属于越权,即违反了有关代理的国际公约。

F. 寻找《国际商法》的“追认代理”和“不可否认代理”案例分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
张某系某投资公司职员,王某系某银行职员。一九九九年初,王某为张某补办一份书面材料,内容是:“一九九七年六月八日,经张某委托,代购美华股票叁万股,股金壹拾万陆千元正”。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王某通过电报发给张某一份函,通知张某共同购买的美华股票已分红利,并已办妥过户。庭审中张某提供上述两份书证。
王某提供了两张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以张某名义办理的编号为Q0090307和Q0090311的证券帐户卡两份,分别注明壹万叁仟叁佰股和贰万陆仟陆佰股(其中玖仟玖佰股为股息--笔者注),该证券帐户卡上由证券交易中心证券帐户专用章和山东美华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盖章;王某还提供了其本人同日办理的证券帐户卡两份;还提供了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张某起诉王某至法院称,一九九七年六月八日,原告委托被告代理购买山东美华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并给付被告人民币现金壹拾万陆仟元。但被告取款后未给原告购买股票。要求1、被告返还股票代购款;2、赔偿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一审中辩称,原、被告不存在委托关系,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双方购买股票时存在任何委托关系;即使原、被告之间有委托关系,双方没有约定完成代理行为的期限,被告已按原告要求为原告购买了美华股票三万股,故原告起诉理由不成立,另外原、被告之间实际上是共同购买第三人的股票,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向法院提供了四份证人证言。
综观本案事实,王某的代理行为没有张某的授权,更没有授权的内容和权限,是一种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但是,王某事后将代理行为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张某,张某予以确认,这就构成法律上的追认,张某并以此书面证据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并当庭予以确认。因此,王某的代理行为是经张某追认的代理行为。

G. 国际商法案例

(1)构成来要约。该建源议向荷兰方发出,清楚明确地表明愿意按照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该建议的内容明确肯定,故构成要约。
(2)构成反要约,显然荷兰方实质性的改变了原来要约的重要内容,为求与中方进行协商,改动了数量价格和期限,所以是反要约。
(3)双方已经构成合同。因为在这过程中,中方最后发出了有效的要约,荷兰方在规定期限内承诺,合同成立。
(4)有。荷兰方最后添加的“要求提供卫生检疫许可证,原产地证书和磅码单,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包装。”很有可能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动,不符合中方当初要约的意思表示,所以中方可以有策略的在这一点上进行抗辩,坚持称合同不成立。

H.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急,在线等

答:1、在A被解雇前,A和B公司之间是职务代理关系。
2、B对C的诉讼不能胜诉,内因为A和B之间是职务代理关系,容在A、B之间终止关系后,B公司并未通知C公司,致使C公司认为A仍是B公司的职务代理人,C并未过错,A从C公司领取还款的行为,已构成对B公司的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B公司承担,所以B公司没有权利再找C公司索要货款。
3、B对D的诉讼能否胜诉,要看A在和D之间接触时,是否出示有B公司的介绍信、空白合同等表征A系B公司销售经理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有则不能胜诉,如没有则能胜诉,原因同上述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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