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经营许可证
Ⅰ 电力设施许可证好办吗
华中电监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工作实施办法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方便企业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请单位
一、申请单位 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认为自身符合条件和达到等级标准的申请人(法人),可向许可机关提交许可证申请。
二、申请方法 自行申请或委托代理申请。
三、业务类别 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单位办理如下业务,需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1、新申领许可证业务,即申请单位未曾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者持有的许可证已过期,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取得许可证。
2、换发许可证业务,即申请单位持有其他主管部门(如地方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
3、许可证延续业务,即申请单位持有由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的有效期将届满,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许可证有效期延续。
4、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业务,即申请单位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类别或者许可证等级。
5、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业务,即已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
四、关于同时办理的规定
1、办理新申领许可证业务的单位在申报时,可同时申请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申请多项类别的,每一类别应分别填报一份申请材料。
2、办理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业务的单位在申报时,可同时申请变更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类别、等级。申请变更多项业务类别、等级的,每一类别、等级应分别填报一份申请材料。
3、办理换发许可证、许可证延续业务的单位在申报时,如果原许可证中载明的许可作业类别包含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中的多项的,申请时,每一类别应分别填报一份申请材料。
五、办理第一至四类业务的单位需填报的申请材料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
2、附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附件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复印件
4、附件三:技术负责人简历表、任职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5、附件四: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6、附件五:安全人员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7、附件六: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表、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8、附件七:在册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人员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9、附件八:预算员、安装工长、质检员、施工合同管理员表、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10、附件九: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地资产核查报告
11、附件十:各专业试验室、户内试验大厅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地资产核查报告
12、附件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审核报告
13、附件十二:规定年限内主要工程业绩表、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收入审核报告
14、附件十三:主要设备及机具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主要设备机具资产状况实物核查及资产财务状况报告(附购置发票复印件)
15、附件十四:合并证明材料
16、附件十五:合并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17、附件十六:分立证明材料
18、附件十七:电力监管机构认定的分立单位的业绩证明材料
19、附件十八:分立前单位持有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20、附件十九:申请换发许可证、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许可证延续业务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六、办理第五类业务的单位需填报的申请材料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2、附件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3、附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修改单位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单位章程。
Ⅱ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
(四)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五)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二)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提供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三)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二)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三)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电能质量和服务质量承诺书。 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供电营业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其地理平面图;
(二)供电网络分布概况;
(三)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概况;
(四)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承诺书;
(五)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电监会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电监会职权范围,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Ⅲ 哪些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除按本通知可以豁免许可的情况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
1.总装机 6MW(不含)以下小水电;2.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财务资料方面。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最近2年的财务情况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情况说明。
Ⅳ 电力设施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去当地的电力监管办公室,可到当地行政服务大厅咨询办理。
Ⅳ 电力生产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在什么机构办理谢谢!!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5级许可证要到你所在地的电监局办理。电监局是唯一办证机构。
你要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400万元,净资产480万元以上)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40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具有不少于1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你要准备的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表;(此表要到电监局领取,也可在当地电监会网站下载)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申报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流程:
(一)提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
(二)受理; 工作人员审查你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可能要10数个工作日。
(三)通过受理后,现场核查。 工作人员要对你的承装队伍做审查。
(四)核查通过后,公示。
(五)发证。
办证不收费。不过招待费还是要准备一点点。
提供一个下表网址
要求:
1表里的内容(除人员外)都要经过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后,提供审计报告
2表面所列人员的证书(毕业、职称等证书),电工还要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Ⅵ 电力业务许可证是什么资质
电监办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东方盛世咨询)等级标准 第一章 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 第一条 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第二条 取得一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所有电压等级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一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净资产4800万元以上; (三)5年内承担过下列工程2项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 1.33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300公里或者22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500公里; 2.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5座; 3.220千伏以上电缆线路80公里或者跨越塔标高100米以上的跨越工程1个。 (四)3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六)具有不少于16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七)具有不少于15人的电力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 (八)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6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30人; (九)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5人、安装工长不少于20人、专职质检员不少于3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3人; (十)具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 (十一)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十二)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 取得二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22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
Ⅶ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体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
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
从事发电业务的,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输电业务的,应当取得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供电业务的,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两类以上电力业务的,应当分别取得两类以上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配电或者售电业务的许可管理办法,由电监会另行规定。 下列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公用电厂;
(二)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
(三)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下列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跨区域经营的电网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电网企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
(四)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下列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
(二)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
(三)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
(三)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输电业务相适应的输电网络;
(三)输电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竣工验收;
(四)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三)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四)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Ⅷ 售电公司资质是否需要许可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 2 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 2 千万元至 1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6 至 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30 至 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 10 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 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 20 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七条 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Ⅸ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介绍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 9 号 ,经2005年9月2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回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答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