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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2-15 17:01:36

㈠ 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执行原因是什么

企业内部控制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内部控制有效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的兴衰成败。企业实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有助于促进企业拓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陈湛匀指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普遍比较薄弱,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的典型情况主要包括没有适当的授权或审批制度、没有编制或不合理编制预算、原始凭证与交易实质不符,使得挪用、侵占或诈骗企业财产的报道层出不穷,企业资产和股东权利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陈湛匀教授

以下是陈湛匀的部分观点实录: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公司虽然已建立比较健全的制度系统,但因公司业务发展及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需及时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完善,加强管控力度。第二,公司内部控制过程中,垂直层控制执行较好,但各管理部室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监督、制衡有待提高。第三,虽设立了风险管理部门,尚未形成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还需要不断加强内部控制教育和培训,加强事前控制,尤其是在分、子公司管控、新业务整合、对外担保及业务流程控制等方面着重加强风险控制,从而进一步提高风险控制的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普遍比较薄弱,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的典型情况主要包括没有适当的授权或审批制度、没有编制或不合理编制预算、原始凭证与交易实质不符,使得挪用、侵占或诈骗企业财产的报道层出不穷,企业资产和股东权利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例如由出纳领取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就违反了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基本原理;领导“一只笔”审批,就是没有适当的授权,使得权力集中,不利于对领导的制约和监督;业务过于依赖个人,企业资源集中在个人手中,企业就会对业务开展失去控制。

内部控制对形成良性的内部控制循环、促进企业自身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等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的内部控制中,仍有很多问题使得内控效果不佳,通常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环境、人员和制度。

首先,整体缺乏完善、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将国外的相关理论直接应用到企业的内部控制中也无法完全适应我国的企业发展情况,从而使得制度不具可操作性。

再次,企业内部的管理层和员工,都没有强烈的内部控制意识,对内部控制重视不够,没有真正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且在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中缺乏先进的控制观念。

最后,很多企业缺乏完善的制度,以及保障制度执行的机制,使得内部控制工作缺乏有效的指导,工作人员缺乏工作的依据,就使得他们在进行内部控制工作的过程中会没有标准,出现不规范的行为。而且对于内部控制的执行没有监督和奖惩机制,使得内部控制成为一纸空文。

针对内控失效的原因,企业更应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成本效益这五个原则,以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防范失效。

著名经济学家、全球共德CEO陈湛匀教授简介:

著名经济学家,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首批统计学博士点专业博士。现任中国上海市投资学会副会长、中国商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中国粮食经济学会常务理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中国首创拟人化资本运营专家,上海电视台“夜话地产湛匀妙语”栏目主持人,中国第一财经、东方卫视、凤凰卫视等媒体特邀嘉宾,长期应邀为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香港大学授课,已获近20项国家、省部级优秀科研奖,走访过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被聘为国际论坛峰会和国外大学演讲,被誉为具有国际视野、最受欢迎的实战型权威金融专家,成功辅导不少企业上市。

㈡ 如何制定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


  • 选项A、B、C、D正确

  • 根据2010年颁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中资金内部规范规定专;

    货币资金的授权属批准制度主要包括:

    用款人------>审批人(经理,总经理)------->复核人(财务负责人)----->出纳支付

    1.支付申请;2.支付审批;3.支付复核;4.办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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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求行政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茂名市市区)

茂名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征求意见稿,请注意保密,切勿外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茂名市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推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茂名市党政工作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实施相关措施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单位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制衡性原则、重要性原则、适应性原则以及成本效益原则。
第六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要素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内部监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单位领导班子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单位在实施内部控制时,应当充分发挥单位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单位可以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和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或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八条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基本建设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决算编制和绩效评价、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印章管理、物资和固定资产的采购和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债务管理、经济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单位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业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轮岗制度。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替代采取专项审计、部门互审等控制措施。
第十条 单位应当综合考虑经济活动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管理模式等因素,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配备能力和资质合格的业务人员。财会、内部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如单位业务环境、经济活动规模、复杂程度或管理模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进行重估。
第十二条 单位可以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及时性。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指出关键风险点,提出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和建议。评估书面报告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并归入档案保管。
第十三条 单位进行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了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督促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二)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议事决策机制,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
(三)内部控制有效实施情况是否纳入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及其分管领导的考评体系。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的设置、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要求。
(五)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轮岗、部门互审等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六)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离岗或工作交接是否存在责任不清和相关资料丢失等情况。
(七)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定期接受培训,及时全面掌握国家有关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和债务管理、基本建设、经济合同管理、会计核算等各项规定,以及单位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单位是否建立预算编制部门与预算执行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单位的预算编制是否合规合理,预算执行中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及预算执行进度明显滞后或超前的情况,决算编报是否及时准确。
(九)单位是否明确收支流程和审核、审批权限,是否建立印章和票据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使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的情况。
(十)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是否合规,资产管理的各项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侵占、挪用、不当处置资产等情况。
(十一)单位建设项目的立项、概预算编制和招标是否合规,记录是否全面,竣工决算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利用招标、建设物资采购私设“小金库”及收受商业贿赂的情况。
(十二)单位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债务管理流程是否明晰、职责是否明确,单位是否存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
(十三)单位是否存在未经授权对外订立合同的情况,是否违反相关规定签订对外担保、投资和借贷等合同,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已发生经济收入但不订立合同或不交存合同而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十四)单位是否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经济活动的重要环节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是否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单位对外部和内部监督检查,以及经济活动风险评估中所发现的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五)其他经济活动风险。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控制措施一般包括:
(一)预算控制。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实现对经济活动风险控制。
(二)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要求单位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三)内部授权审批控制。要求单位明确内部授权审批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相关内容,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四)业务流程控制。要求单位结合经济活动的性质、范围、规模和内部控制要求,明确各项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流程中计划、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的要求,做到各流程手续完备,相关文件、记录和凭证完整。
(五)资产保护控制。要求单位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单位应当严格限制人员未经授权动用和处置资产。
(六)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会计管理制度,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处理程序,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七)信息技术控制。要求单位通过指定专门机构或岗位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规范信息系统开发、运行和维护流程,建立用户管理制度、系统数据定期备份制度、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和泄密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网络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三章 预算控制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绩效评价等内部预算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恰当、方法科学、编制及时、数据准确。
(一)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各类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预算编制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部门与预算执行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实现对资产的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严格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的适时分析机制。财会部门定期核对单位内部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报告和已掌握的动态监控信息,确认各部门的预算执行完成情况。单位根据财会部门核实的情况定期予以通报并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行业和单位特点,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金保障机制,明确资金报批和使用程序。因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办理。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绩效评价指标,明确评价项目和评价方法,加强业务或项目成本核算;通过开展支出绩效评价考核,控制成本费用支出,降低单位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收支控制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根据收入来源和管理方式,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开票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二条 各项收入应当由单位财会部门统一收取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业务部门应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副本交存财会部门备案,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政府非税收入征缴职能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的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主管领导和业务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程序和责任制度。财政票据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每位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收入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和冲减支出的交易或事项是否真实;挂账多年的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进行追缴,确实无法追缴的,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处理;已核销的应收款项是否按照“账销、案存、权在”的要求,保留继续追缴权利,明确责任人追缴义务;与收入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的类型,完善支出管理流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重大支出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支出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的格详细的旅费、培训费等支出应当等管理制度,低(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付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重点审核单据凭证是否真实、合规、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支出报销凭据应附明细清单,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单据凭证与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票应当进行备查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业务的实质内容及时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经济合同和专项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财会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支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挪用预算资金向无预算项目支付资金或用于对外投资的情形;是否存在采用虚假或不实事项套取预算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违规向所属预算单位划转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将财政预算资金借贷给其他单位的情形;预付款项的转回或冲销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协同第三方套取预算资金的情形;与支出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采购控制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采购业务的控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采购活动管理、验收与合同管理、质疑投诉答复管理和内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未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采购业务,单位应当参照政府采购业务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政府采购业务有关的政策制度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业务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采购活动组织与质疑投诉检查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结合本规范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对采购业务的关键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内部控制措施:
(一)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和计划管理。建立预算管理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工程、货物和服务实际需求及经费预算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细化部门预算,列明采购项目或货物品目,并根据采购预算及实际采购需求安排编报月度采购计划。
(二)加强审批审核事项管理。审批审核事项包括采购组织形式变更、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进口产品和落实政府采购扶持节能、环保产品政策的审核等。单位要建立采购进口产品或变更采购方式的专家论证制度及严格的内部审核制度以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及公告登记管理制度。
(三)加强对采购活动的控制。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在制定采购文件、签订合同及组织重大采购项目的验收过程中应当聘请技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确保需求明确、翔实,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完备、合法。单位在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对评审专家登记、评审过程记录、专家评价管理规定,要对代理机构直接或代为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保证金按法律制度规定及时返还供应商或上缴国库。
(四)加强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对重大采购项目要成立验收小组。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五)建立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组织部门要与采购需求制定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共同负责答复供应商质疑。答复质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答复及时,内容真实、客观、清晰。
(六)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文件、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单位应当定期对采购业务的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
(七)对于大宗设备、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业务需求,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成立由单位内部资产、财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控制。
(八)加强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购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安全保密审查程序,并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三十三条 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采购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采购业务;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是否存在拆分政府采购项目逃避公开招标的情形;采购进口品或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涉及节能、环保、安全产品的项目是否执行了相关政策;是否按时发布了采购信息;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据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按照法定要求选择采购方式;是否按照规定履行验收程序;与采购业务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控制

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符合本规范要求和单位实际情况的资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强化检查和绩效考核,加强对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的控制。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和定期轮岗规定落实到位。
(一)担任出纳的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出纳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理、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和对账工作。
(二)单位应当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每位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
(四)已实现财务信息化管理的单位,货币资金的收付流程要全面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禁止手工开具资金收付凭证。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向会计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七条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货币资金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设置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情形;是否存在违规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情形以及其他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情形;对以前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情况,是否及时进行整改;与货币资金管理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资保管、领用审批、登记记录、盘点清查等专项制度,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防止物资被盗、过期变质、毁损和流失。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物资保管与领用控制。除物资管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他部门和人员接触或领用物资时,应当由授权部门和授权人批准;大批物资和属于贵重物品、危险品或需保密的物资,应当单独制定管理制度,规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接触限制条件。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加强物资的记录和核算控制。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资台账,保持完整的物资动态记录,并定期对物资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财会部门的物资明细账与物资台账应当定期进行相互核对,如发现不符,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加强对固定资产的验收、使用、保管和处置等环节的控制。
(一)建立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固定资产情况,统计分析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编制的合理性以及资产使用的效果和效率。
(二)明确固定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贵重或危险的固定资产,以及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固定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三)明确固定资产的调剂、出租、出借、处置以及对外投资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固定资产的调剂、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必须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后执行,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的合同副本应当交存财会部门备案。
(四)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保持完整的固定资产动态记录,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财会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固定资产台账应当定期进行相互核对,如发现不符,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投资活动和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财会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三条 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实物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不定期抽查盘点报告并实地盘点实物资产,查看是否存在账实不符、核算不实、入账不及时的情形,对已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是否查明原因、落实并追究责任;结合资产、收支等账簿记录和资产保险记录、资产租赁经济合同等原始凭证,检查是否存在少计资产或账外资产的情形;是否存在资产配置不当、闲置、擅自借给外单位使用等情形;与实物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建设项目控制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廉政责任制度。通过签订建设项目管理协议、廉政责任书等,明确各方在项目决策程序和执行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反腐倡廉的要求和措施等。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立项、概预算编制和招标等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单位实际需要,经单位内部职能部门联合审核后,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项目还应经过专家论证。
任何部门不能包办建设项目全过程,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建设项目进行核算。单位应当如实记载业务的开展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文件和凭证,确保建设过程得到全面反映。
第四十七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根据项目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办理资金支付等相关事项。
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预算)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第四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竣工决算,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单位应当杜绝超规模、超概预算现象的发生。
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资产验收和移交手续。
第四十九条 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建设项目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是否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工程物资采购、付款等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是否存在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长期不结转入账的情形;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结余资金长期挂账的情形;是否存在与施工方协同操作套取预算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的情形;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债务控制

第五十条 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单位的职能定位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债务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
单位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单位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经办人员应当在指定职责范围内,按照单位领导班子的批准意见办理债务的举借、核对、清理和结算。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各类账簿,核算债务资金来源、使用及偿还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文件和凭证,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债务情况。
第五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单位应当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债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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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什么加强授权审批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有重 要作用

企业主要领导对资金用途,尤其是专项资金的授权审批,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有重要促进作用。

㈤ 何为制授权审批控制

货币资金的主要控制制度 一、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控制制度
(一)货币资金的授权批准制度
货币资金的授权批准制度要求:
1.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2.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3.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4.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二)货币资金的岗位分工制度
岗位分工的前提是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货币资金岗位分工制度设计的宗旨是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既包括企业财会部门内部的出纳岗位与会计岗位的分工,也包括与货币资金运行有关的业务岗位分工和货币资金审批的领导岗位分工等。因此,货币资金的岗位分工制度是溶于企业各级领导的岗位分工、各业务部门的岗位分工、各管理职能部门的岗位分工和财会部门内部的出纳岗位与会计岗位分工等一系列岗位责任制度中的。货币资金的岗位分工制度要求建立出纳人员、审批的领导、专用印章保管人员、会计人员、稽核人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及货币资金清查人员的责任制度。
在这一系列岗位责任制度中,涉及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应由被授权批准的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接触。
由被授权批准的专职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不允许其他人员接触。其目的是保证责任到人,使货币资金收付、保管的权责清晰,防止由越权、串岗等行为的发生而引发的一种责任多人承担,而谁也有理由不承担的现象,让出纳人员切实承担起货币资金安全的责任。
2.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总分类账的登记和保管。
由出纳的岗位责任所决定,出纳人员在收付货币资金的同时,应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其他货币资金明细账,如果有授权还可同时编制记账凭证,这是为便于工作和提高工作效率。由总分类账控制日记账和明细账的功能所决定,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总分类账的登记和保管。否则,出纳人员工作中发生的错误、舞弊就无法被及时发现,总账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控制作用。
3.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非货币资金账户的记账工作。
一般而言,每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发生,一方面使货币资金发生增、减(借、贷)变动,另一方面会使相对应的非货币资金账户发生相应金额的反方向(贷、借)变动。这正是复式记账法中账户对应关系的内涵。利用复式记账法中的这种账户对应关系可以清楚地看出货币资金的来龙去脉,可以从非货币资金账户的一个侧面监督货币资金的收付是否正确,如果出纳人员同时负责非货币资金账户的记账工作,就失去了这种监督,就有可能掩盖出纳人员的舞弊行为。
4.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审批人员相分离,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
出纳人员是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执行者,其执行依据是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据(原始凭证)和有被授权的领导批准。这是对货币资金收支实施的两项监督,如果审批人员与执行人员合一,自然就失去了一项监督,就会给舞弊创造条件。
5.货币资金的收付和控制货币资金收支的专用印章不得由一人兼管。
控制货币资金支出的每一个专用印章代表着一道控制程序,再加上业务经手、各级被授权领导的批准、出纳的审核职责等,这多重控制构成了货币资金的监管防线。如果货币资金的收付和控制货币资金收付的专用印章由一人兼管(往往是出纳人员),有几道防线就会形同虚设。设想一下,如果出纳人员同时兼管几枚印章,一定会方便货币资金的支付,可谓是“一站式”服务。但同时意味着出纳员是这个世界上最有钱的人,因为他想拿走多少钱,只有企业有,他又想拿,那就是举手之劳了。
6.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的稽核人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相分离。
按设计岗位职责的一般规定,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稽核人员负责会计、出纳业务的稽核,档案保管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这是三个典型的不相容职务。如果三者不相分离,那么出纳人员的舞弊就不能在稽核中发现,如果被怀疑有作弊行为,他最后的一招就是篡改、销毁原始记录。从这个角度看,稽核岗位和会计档案保管岗位是对出纳岗位的制约与监督。7.出纳人员应与负责现金的清查盘点人员和负责与银行对账的人员相分离。
出纳人员就是货币资金的保管员,他和仓库保管员有什么区别?如果一定要说彼此有什么不同,那就是一个管钱一个管物。那么财产清查中仓库保管员能够自己盘点吗?现金的清查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与此有什么不同?所以,一定要有专门的清查盘点人员负责对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银行存款乃至其他货币资金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清查盘点。
二、货币资金收入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货币资金收入的控制程序
企业的货币资金收入主要两种情形:一种是来源于当期的营业收入和收回以前各期的应收款项;另一种是不经常发生的货币资金收入,如:借款、发行债券、收回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一般而言,因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出售原材料等营业收入是货币资金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业务运行也最为复杂。对这些营业收入,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经营业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货币资金收入控制程序,以便于各职能部分相互协调,共同遵守。一般企业货币资金收入的控制程序如图5-1所示。
对于营业收入以外的货币资金收入,如对借款、发行债券、收回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取租金、押金、赔款等,也同样应建立严格的控制程序,保证收入的货币资金安全、完整。
(二)货币资金收入的其他控制制度
企业除了制定货币资金收入的控制程序外,还必须对与货币资金收入相关的方面进行控制。主要有:
1.严格控制收款日期和收款金额,保证应得的收入及时收取,不缺不漏并及时送存银行。
2.所有收款收据和发票都必须连续编号,并建立一套严格详细的领用和回收制度。
3.建立现金、支票、汇票等货币资金收入的防伪检验制度。三、货币资金支出的控制制度
(一)货币资金支出的控制程序
企业的货币资金支出业务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有对外支付进货款、有关费用、上缴税金、还款和对内支付工资等有关劳务费用等业务事项。其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支出和银行转账支出两种方式,无论是现金支出还是通过银行转账支出,都必须根据企业支付业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货币资金支出控制程序,以便于各职能部门相互协调,共同遵守。
货币资金支出的控制程序设计一般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1.支付申请
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包括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超出预算范围或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一般企业最主要、最经常、也是运行环节最复杂的货币资金支出是物资采购,其具体控制程序如图5-2所示。
以上程序既适用于对外支付的货款、费用,也同样适用于对内支付的工资、奖金和职工报销费用等

㈥ 结合职责分离,授权审批,内部凭证记录等核查相关制度是否有

第一讲 货币资金的主要控制制度
一、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控制制度
(一)货币资金的授权批准制度
货币资金的授权批准制度要求:
1.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2.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3.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4.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二)货币资金的岗位分工制度
岗位分工的前提是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货币资金岗位分工制度设计的宗旨是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既包括企业财会部门内部的出纳岗位与会计岗位的分工,也包括与货币资金运行有关的业务岗位分工和货币资金审批的领导岗位分工等。因此,货币资金的岗位分工制度是溶于企业各级领导的岗位分工、各业务部门的岗位分工、各管理职能部门的岗位分工和财会部门内部的出纳岗位与会计岗位分工等一系列岗位责任制度中的。货币资金的岗位分工制度要求建立出纳人员、审批的领导、专用印章保管人员、会计人员、稽核人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及货币资金清查人员的责任制度。
在这一系列岗位责任制度中,涉及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应由被授权批准的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接触。
由被授权批准的专职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不允许其他人员接触。其目的是保证责任到人,使货币资金收付、保管的权责清晰,防止由越权、串岗等行为的发生而引发的一种责任多人承担,而谁也有理由不承担的现象,让出纳人员切实承担起货币资金安全的责任。
2.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总分类账的登记和保管。
由出纳的岗位责任所决定,出纳人员在收付货币资金的同时,应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其他货币资金明细账,如果有授权还可同时编制记账凭证,这是为便于工作和提高工作效率。由总分类账控制日记账和明细账的功能所决定,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总分类账的登记和保管。否则,出纳人员工作中发生的错误、舞弊就无法被及时发现,总账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控制作用。
3.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非货币资金账户的记账工作。
一般而言,每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发生,一方面使货币资金发生增、减(借、贷)变动,另一方面会使相对应的非货币资金账户发生相应金额的反方向(贷、借)变动。这正是复式记账法中账户对应关系的内涵。利用复式记账法中的这种账户对应关系可以清楚地看出货币资金的来龙去脉,可以从非货币资金账户的一个侧面监督货币资金的收付是否正确,如果出纳人员同时负责非货币资金账户的记账工作,就失去了这种监督,就有可能掩盖出纳人员的舞弊行为。
4.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审批人员相分离,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
出纳人员是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执行者,其执行依据是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据(原始凭证)和有被授权的领导批准。这是对货币资金收支实施的两项监督,如果审批人员与执行人员合一,自然就失去了一项监督,就会给舞弊创造条件。
5.货币资金的收付和控制货币资金收支的专用印章不得由一人兼管。
控制货币资金支出的每一个专用印章代表着一道控制程序,再加上业务经手、各级被授权领导的批准、出纳的审核职责等,这多重控制构成了货币资金的监管防线。如果货币资金的收付和控制货币资金收付的专用印章由一人兼管(往往是出纳人员),有几道防线就会形同虚设。设想一下,如果出纳人员同时兼管几枚印章,一定会方便货币资金的支付,可谓是“一站式”服务。但同时意味着出纳员是这个世界上最有钱的人,因为他想拿走多少钱,只有企业有,他又想拿,那就是举手之劳了。
6.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的稽核人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相分离。
按设计岗位职责的一般规定,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稽核人员负责会计、出纳业务的稽核,档案保管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这是三个典型的不相容职务。如果三者不相分离,那么出纳人员的舞弊就不能在稽核中发现,如果被怀疑有作弊行为,他最后的一招就是篡改、销毁原始记录。从这个角度看,稽核岗位和会计档案保管岗位是对出纳岗位的制约与监督。7.出纳人员应与负责现金的清查盘点人员和负责与银行对账的人员相分离。
出纳人员就是货币资金的保管员,他和仓库保管员有什么区别?如果一定要说彼此有什么不同,那就是一个管钱一个管物。那么财产清查中仓库保管员能够自己盘点吗?现金的清查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与此有什么不同?所以,一定要有专门的清查盘点人员负责对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银行存款乃至其他货币资金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清查盘点。
二、货币资金收入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货币资金收入的控制程序
企业的货币资金收入主要两种情形:一种是来源于当期的营业收入和收回以前各期的应收款项;另一种是不经常发生的货币资金收入,如:借款、发行债券、收回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一般而言,因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出售原材料等营业收入是货币资金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业务运行也最为复杂。对这些营业收入,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经营业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货币资金收入控制程序,以便于各职能部分相互协调,共同遵守。一般企业货币资金收入的控制程序如图5-1所示。
对于营业收入以外的货币资金收入,如对借款、发行债券、收回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取租金、押金、赔款等,也同样应建立严格的控制程序,保证收入的货币资金安全、完整。

㈦ 授权批准控制的形式通常分为

授权批准方式
授权批准按其形式可分为“一般授权”和“特殊授权”。
一般授权
一般授权是对办理常规经济业务权力、条件和有关责任者的规定,时效性较长。一般授权通常是在管理部门中采用岗位责任制或管理文件的授权形式,或在经济业务中以规定其办理条件、范围和对该业务管理人员任命的形式予以反映的。例如,管理部门规定某些赊销政策,那么当符合这些政策的顾客申请赊销时,业务人员就可按这些政策的授权办理赊销业务。
特殊授权
与一般授权不同,特殊授权只涉及特定的经济业务处理的具体条件及有关具体人员。例如董事会决定向某一财团借款高达数百万美元,额度远远超过财务部门的权限,对于这笔借款业务,必须作为特殊授权。可见,这样的授权时效较短。

㈧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内容是什么

(一)组织规划控制。1.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应当加以分离的职务通常有:授权进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要分离;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审核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保管某项财产的职务与记录该项财产的职务要分离等等。2.组织机构的相互控制。一个单位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应体现相互控制的要求。具体要求是:各组织机构的职责权限必须得到授权,并保证在授权范围内的职权不受外界干预;每类经济业务在运行中必须经过不同的部门并保证在有关部门进行相互检查;在对每项经济业务的检查中,检查者不应从属于被检查者,以保证被检查出的问题得以迅速解决。

(二)授权批准控制。授权批准控制指对单位内部部门或职员处理经济业务的权限控制。单位内部某个部门或某个职员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必须经过授权批准才能进行,否则就无权审批。首先,要明确一般授权与特定授权的界限和责任;其次,要明确每类经济业务的授权批准程序;再次,要建立必要的检查制度,以保证经授权后所处理的经济业务的工作质量。

(三)预算控制。预算控制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筹资、融资、采购、生产、销售、投资、管理等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对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编制详细的预算和计划,并通过授权,由有关部门对预算或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其基本要求是:第一,所编制预算必须体现单位的经营管理目标,并明确责任;第二,预算在执行中,应当允许经过授权批准对预算进行调整,以便预算更加切合实际;第三,应当及时或定期反馈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实物资产控制。第一,限制接近,以严格控制对实物资产及与实物资产有关的文件的接触,如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存货等,除出纳人员和仓库保管人员外,其他人员则限制接触,以保证资产的安全。第二,定期进行实物资产清查,保证实物资产实有数量与账面记载相符,如账实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除上述外,实物资产控制从广义上说,还包括对实物资产的采购、保管、发货及销售全过程进行控制。

(五)成本控制。现代成本控制可分为“粗放型”和“集约型”两种。粗放型成本控制,是指在生产技术、产品工艺不变的情况下,单纯依靠减少耗用材料,合理下料来降低成本的控制法;集约型成本控制,是指依靠提高技术水平来改善生产技术、产品工艺,从而降低成本的控制法。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就是现代成本控制。

(六)审计控制。审计控制主要是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对会计的控制和再监督。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既是内部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内部审计是在一个组织内部对各种经营活动与控制系统的独立评价,以确定既定政策的程序是否贯彻,建立的标准是否遵循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以及单位的目标是否达到。内部审计的内容十分广泛,一般包括内部财务审计和内部经营管理审计。内部审计对会计资料的监督、审查,不仅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手段,也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

㈨ 什么是授权批准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一讲 货币资金的主要控制制度 一、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控制制度
(一)货币资金的授权批准制度
货币资金的授权批准制度要求:
1.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2.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3.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4.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二)货币资金的岗位分工制度
岗位分工的前提是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货币资金岗位分工制度设计的宗旨是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既包括企业财会部门内部的出纳岗位与会计岗位的分工,也包括与货币资金运行有关的业务岗位分工和货币资金审批的领导岗位分工等。因此,货币资金的岗位分工制度是溶于企业各级领导的岗位分工、各业务部门的岗位分工、各管理职能部门的岗位分工和财会部门内部的出纳岗位与会计岗位分工等一系列岗位责任制度中的。货币资金的岗位分工制度要求建立出纳人员、审批的领导、专用印章保管人员、会计人员、稽核人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及货币资金清查人员的责任制度。
在这一系列岗位责任制度中,涉及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应由被授权批准的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接触。
由被授权批准的专职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不允许其他人员接触。其目的是保证责任到人,使货币资金收付、保管的权责清晰,防止由越权、串岗等行为的发生而引发的一种责任多人承担,而谁也有理由不承担的现象,让出纳人员切实承担起货币资金安全的责任。
2.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总分类账的登记和保管。
由出纳的岗位责任所决定,出纳人员在收付货币资金的同时,应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其他货币资金明细账,如果有授权还可同时编制记账凭证,这是为便于工作和提高工作效率。由总分类账控制日记账和明细账的功能所决定,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总分类账的登记和保管。否则,出纳人员工作中发生的错误、舞弊就无法被及时发现,总账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控制作用。
3.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非货币资金账户的记账工作。
一般而言,每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发生,一方面使货币资金发生增、减(借、贷)变动,另一方面会使相对应的非货币资金账户发生相应金额的反方向(贷、借)变动。这正是复式记账法中账户对应关系的内涵。利用复式记账法中的这种账户对应关系可以清楚地看出货币资金的来龙去脉,可以从非货币资金账户的一个侧面监督货币资金的收付是否正确,如果出纳人员同时负责非货币资金账户的记账工作,就失去了这种监督,就有可能掩盖出纳人员的舞弊行为。
4.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审批人员相分离,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
出纳人员是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执行者,其执行依据是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据(原始凭证)和有被授权的领导批准。这是对货币资金收支实施的两项监督,如果审批人员与执行人员合一,自然就失去了一项监督,就会给舞弊创造条件。
5.货币资金的收付和控制货币资金收支的专用印章不得由一人兼管。
控制货币资金支出的每一个专用印章代表着一道控制程序,再加上业务经手、各级被授权领导的批准、出纳的审核职责等,这多重控制构成了货币资金的监管防线。如果货币资金的收付和控制货币资金收付的专用印章由一人兼管(往往是出纳人员),有几道防线就会形同虚设。设想一下,如果出纳人员同时兼管几枚印章,一定会方便货币资金的支付,可谓是“一站式”服务。但同时意味着出纳员是这个世界上最有钱的人,因为他想拿走多少钱,只有企业有,他又想拿,那就是举手之劳了。
6.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的稽核人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相分离。
按设计岗位职责的一般规定,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稽核人员负责会计、出纳业务的稽核,档案保管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这是三个典型的不相容职务。如果三者不相分离,那么出纳人员的舞弊就不能在稽核中发现,如果被怀疑有作弊行为,他最后的一招就是篡改、销毁原始记录。从这个角度看,稽核岗位和会计档案保管岗位是对出纳岗位的制约与监督。7.出纳人员应与负责现金的清查盘点人员和负责与银行对账的人员相分离。
出纳人员就是货币资金的保管员,他和仓库保管员有什么区别?如果一定要说彼此有什么不同,那就是一个管钱一个管物。那么财产清查中仓库保管员能够自己盘点吗?现金的清查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与此有什么不同?所以,一定要有专门的清查盘点人员负责对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银行存款乃至其他货币资金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清查盘点。
二、货币资金收入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货币资金收入的控制程序
企业的货币资金收入主要两种情形:一种是来源于当期的营业收入和收回以前各期的应收款项;另一种是不经常发生的货币资金收入,如:借款、发行债券、收回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一般而言,因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出售原材料等营业收入是货币资金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业务运行也最为复杂。对这些营业收入,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经营业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货币资金收入控制程序,以便于各职能部分相互协调,共同遵守。一般企业货币资金收入的控制程序如图5-1所示。
对于营业收入以外的货币资金收入,如对借款、发行债券、收回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取租金、押金、赔款等,也同样应建立严格的控制程序,保证收入的货币资金安全、完整。
(二)货币资金收入的其他控制制度
企业除了制定货币资金收入的控制程序外,还必须对与货币资金收入相关的方面进行控制。主要有:
1.严格控制收款日期和收款金额,保证应得的收入及时收取,不缺不漏并及时送存银行。
2.所有收款收据和发票都必须连续编号,并建立一套严格详细的领用和回收制度。
3.建立现金、支票、汇票等货币资金收入的防伪检验制度。三、货币资金支出的控制制度
(一)货币资金支出的控制程序
企业的货币资金支出业务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有对外支付进货款、有关费用、上缴税金、还款和对内支付工资等有关劳务费用等业务事项。其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支出和银行转账支出两种方式,无论是现金支出还是通过银行转账支出,都必须根据企业支付业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货币资金支出控制程序,以便于各职能部门相互协调,共同遵守。
货币资金支出的控制程序设计一般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1.支付申请
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包括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超出预算范围或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一般企业最主要、最经常、也是运行环节最复杂的货币资金支出是物资采购,其具体控制程序如图5-2所示。
以上程序既适用于对外支付的货款、费用,也同样适用于对内支付的工资、奖金和职工报销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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