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概念
❶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包括版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权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根本区别是:表见代理的,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无权代理的,第三人没有合理理由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中间有卡顿,可剪辑)
❷ 请问老师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怎样区分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由此可见,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而无权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在无因管理中,被管理的人负有偿还义务,而无权代理中,本人当然没有偿还义务。
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其中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事件和行为的根本区别是当事人有没有意志、意思表示的内容)
1、事件:简单的说,就是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的一种事实,跟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注意:是当事人的意志)。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认为事件。
(1)自然事件: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如打雷刮风下雨、地震海啸
(2)人为事件:与人的意志有关系,但是当事人控制不了。如战争、罢工、动乱。(战争是人挑起来的,但是当事人无法控制,比如今天签了一份合同,但是明天战争了,那么合同当事人都控制不了战争,合同约定的事项无法实现,那么这是法律事件,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行为:包括表意行为(法律行为)和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1)法律行为(表意行为):简单的说,就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所进行的活动,是有意识的活动,在做某事之前事先进行思考。表意行为包括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2)事实行为(不表意行为):这样理解,你做某事之前没有经过事先的思考,但是你做的事情能够产生法律效果,如你捡到100万元,你事先根本没有思考,但是你捡到100万,就与失主构成了返还财产的法律关系。你就记住法律上事实行为包括这些就行了: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捡到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创作等。
补充:同学您好,关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事件、法律事实等等的概念,是民法中永恒的难点,几乎不同的教材有不同的说法,甚至研究生阶段老师仍在艰难的区分这些概念。所以按照指南上的讲解把最基本的概念掌握好,会做一些习题(题目的答案是很确定的)就可以了,切忌不要钻牛角尖,不要在这个知识点中走不出来,否则会很麻烦。
❸ 冒名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一、冒名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1、概念上,冒名顶替是指冒用他人身份并以他人的名义处分财产或者从事其他民事活动的行为。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
2、结构上,冒名顶替所从事的活动自始至终仅存在双方结构,而无权代理存在的是三方结构,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三方结构。
3、具体到冒名顶替与无权代理。首先,无权代理的代理人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体现被代理人的意愿,而冒名顶替则完全是违背了被冒名者的意愿其次,无权代理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而冒名顶替则是自称本人。再次,无权代理一般不会表现为侵权行为,而冒名顶替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既为无权代理,就要看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1、表见代理。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条即所谓的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后,对于相对人与本人之间的法律后果,法律作了规定。
2、狭义的无权代理。未构成表见代理时,对于相对人与代理人之法律后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和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不予追认的,应由该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该责任的后果为何,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
(3)无权代理的概念扩展阅读: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一)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权,通过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所谓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无权代理行为给予承认。所谓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虽没有明确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但以特定的行为,如实际履行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或实际接受享有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权利,视为默视承认无权代理行为。
(二)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或拒绝追认的选择权,代理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如果被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或在催告期内不作出追认的表示,就可视为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无权代理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时,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在无权代理未获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与无权代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❹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内义所实容施的代理。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根本区别是:表见代理的,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无权代理的,第三人没有合理理由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中间有卡顿,可剪辑)
❺ 狭义的无权代理的善意相对人和表见代理的善意相对人的区别
狭义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分为两种,善意的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代理人是版无权代理,权这种情况被代理人不追认的话,善意相对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要求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恶意的是指:相对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那么恶意相对人遭受的损失,由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权利外观足以让一个谨慎理智的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
表见代理中的善意相对人是指:不知道没有代理权+尽到了交易上的合理注意义务
狭义无权代理中的善意相对人是指:不知道没有代理权。
❻ 什么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和 无权代理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回效要件的规定,答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