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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设施国家专有

发布时间: 2021-02-14 00:16:29

Ⅰ  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____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七条 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也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Ⅱ 军用工程与国防工程区别

军用工程就抄是单独体系的,专属军事。例如弹药库,武器库、一般禁止周围有民用设施。
而国防工程设计较广、例如高速公路,平时为民用、军用两不误。
战时则马上转变为临时飞机场、军车专线。
还有光缆也属于民用设施、军用设施,战时既要保证转变速度快、也要防止遭到破坏、能快速投入军用使用的工程,通称为国防工程。
医药制造、水电维护、汽车制造、工厂生产,国防工程领域广阔。

Ⅲ 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什么样的方针

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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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设施面临的困境

1、核心要害军事设施安全环境恶化。重要指挥工程、导弹阵地、舰艇基地等核心要害军事设施,直接关系国家战略指挥稳定、战略力量安全和战略威慑有效,其周边安全环境却在日趋恶化。

2、军用机场净空环境受损严重。军用机场净空环境对飞机起降安全至关重要。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相当一部分军用机场和新城区、开发区等城市环境相连相融,净空环境严重恶化。

3、军用无线电设施面临“失聪”“致盲”危险。随着军地用频和建设矛盾日益突出,有些地方在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无线电台站和高大建筑,降低了军用装备使用效能,直接影响部队完成战备训练任务。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设施安全环境堪忧。重要国防军工单位是国防建设的中坚力量,直接影响我军装备发展和战斗力水平。

5、“两区两范围”划定和管理难度加大。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两区两范围”),是保护军事设施的基本措施。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第一章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八)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4)军用设施国家专有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章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八条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本法所称军事禁区,是指设有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点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本法所称军事管理区,是指设有较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较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第九条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标志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

第十条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划定。空中军事禁区和特别重要的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的范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



Ⅳ 国家所有和国家专有的区别是什么

字面理解,
国家所有,是特指某物某 特定条件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非其他个人,团体所有。在另一特定条件下,是不是属于国家所有,另当别论。
国家专有,是指某物,某机构,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只能由国家所有,除了国家能够拥有,其他任何集体,企业,团体不能拥有,占有。
通常情况下,国家所有就是国家专有。

Ⅵ 全国五大军用机场是哪五个

全国大型军用机场一共有六个。

北京南苑机场(中国历史上第一座机场)

天津杨村机场(八一飞行表演队驻地)

芜湖机场(苏-27最早的驻地)

杭州笕桥机场(抗战时期就闻名的老机场)

西安试飞中心(多型新式飞机的试飞地)

成都机场(歼10、歼20的最早出现地)

海南岛陵水机场(2001年4月1日,美国EP-3侦察机被迫降到此)

Ⅶ 《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事设施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八)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前款规定的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7)军用设施国家专有扩展阅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适用条例: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听制止的;

(二)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三)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四)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

(五)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军用无线电设施正常工作的,或者对军用无线电设施产生有害干扰,拒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毁坏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线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第六章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六章 管理职责如下: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旅游景点,应当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迁建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区级军事机关商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应当考虑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并进行安全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

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征求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尽量避开地方经济建设热点区域和民用设施密集区域。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生产、生活设施拆除或者迁建的,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十一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可以公告施行。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对军事设施的重要部位应当采取安全监控和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各级军事机关应当严格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职责,教育军人爱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建立健全保护军事设施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有关保护军事设施的规章制度,建立军事设施档案,对军事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但因执行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了解掌握军事设施周边建设项目等情况,发现可能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应当及时向军事设施保护主管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的自然资源和文物。

第三十六条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必要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军用地下、水下电缆、管道的位置资料。地方进行建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军用地下、水下电缆、管道予以保护。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民加强国防和军事设施保护教育,增强国防观念,保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制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维护治安管理秩序的,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或者由有关军事机关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公安机构。

第三十九条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军事设施因军事任务调整、周边环境变化和自然损毁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无需恢复重建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予以拆除或者改作民用。

军队执行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设立的临时设施拆除。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二)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的;

(三)进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有本法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强制带离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人员,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二)立即制止信息传输等行为,扣押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三)在紧急情况下,清除严重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碍物;

(四)在危及军事设施安全或者执勤人员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

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队其他人员有本法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军队有关规定处理。

(8)军用设施国家专有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军事设施是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

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Ⅸ 军事设施有哪些

军事设施是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

军事设施主要内容,包括: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洞库、仓库;

二、我国军事设施发展的中心思想:

1、统筹军事设施保护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建立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2、着眼军队信息化建设和多样化军事任务需要,适应军事设施保护的新特点、新要求;

3、适应对外开放形势,采取新方法、新手段和新技术,加强军事设施自身的安全防范;

4、细化措施办法,强化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军事设施

中国新闻网—中国军事设施依法划定“两区两范围”

Ⅹ 军事设施是指

一、军事设施是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内地下的指挥工程、容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二、延展相关军事设施的信息
中文名称:军事设施
外文名称:Military facilities
类型:军事用语
定义:试验场、靶场、训练场
来源:军事基地等防备场所

军事设施(Military facilities)

军用码头、军用铁路专线、试验场、靶场、训练场、通信枢纽和各种军事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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