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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标签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21-02-13 18:50:58

Ⅰ 2018国家对白酒小作坊许可证有什么新政策吗

  1.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白酒生产许可有关规定和条件组织生产,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规定。在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前提下,进行生产许可的延续、变更、注销等。不准倒卖、出租、出借白酒生产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产许可证。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工作已启动,明确将控制塑化剂指标等新问题列入审查细则,从原辅料到生产过程全环节质量安全控制,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审查细则修订发布后,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时,必须遵照执行。

  2. 切实控制白酒中塑化剂污染。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白酒中塑化剂污染控制工作:一是继续排查整改。根据本企业生产实际,切实排查原因,特别是整改后产品仍检出塑化剂的,必须进一步查明来源,全面彻底整改,不留隐患。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剂的管道、容器、包装物等接触酒。

    二是严把原料关。自产原酒的企业,应加强原辅材料中塑化剂的检测和控制;外购原酒的企业,所采购原酒的塑化剂含量要低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

    三是严格生产过程监管。结合生产加工全过程,评估所有可能导致溶出塑化剂的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塑化剂对白酒的污染。

    四是加强成品控制。企业要确保出厂成品中塑化剂低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一旦发现成品中的塑化剂高于风险评估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立即停产整顿,继续排查原因,并向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3. 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白酒。企业要切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质量安全问题可追溯。加强对原辅料和成品在贮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购进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食用酒精》(GB 10343-2008)标准,严禁把甲醇当作食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

  4. 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特别是不准违法违规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采用固态法生产的,不准使用香料香精等食品添加剂勾兑生产白酒。

  5. 加强白酒出厂检验。企业要严格白酒出厂检验,落实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白酒强制性标准和企业明示标准,进行产品出厂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要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企业不具备氰化物自检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企业一旦发现产品中出现甲醇或氰化物等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停产、彻查原因、召回产品,并向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6. 严格规范白酒标签。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 10344-20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标准规定,标注白酒标识。不准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

    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调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使用的液态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内容,不能仅标注为高粱、小麦等。

    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白酒,不准生产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

  7. 建立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人。企业要建立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或者授权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全权负责白酒质量安全,并以书面文件形式授权其对白酒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承担白酒原辅料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和产品出厂签字放行责任,确保白酒质量安全。

拓展资料:

白酒是指以粮谷为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贮存而制成的饮料酒。酒体无色(或微黄)透明,气味芳香纯正,入口绵甜爽净,酒精含量较高,具有以酯类为主体的复合香味。白酒按香型可分类为酱香型、浓香型、清香型、米香型、凤香型、兼香型、芝麻香型、豉香型和特香型等。

Ⅱ 酒的三证是什么

酒的三证是: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第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2)酒标签许可证扩展阅读: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 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 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 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Ⅲ 我有自己的白酒商标,但没有生产许可证,可以委托别的厂家生产吗

可以的,委托企业执照齐全的厂家即可。

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这些应税消费品,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应当由受托方按照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并且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2、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按规定设置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账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进出仓制度。

3、受托方必须开具加工费发票,委托方必须以加工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加工费必须按规定形式支付。

(3)酒标签许可证扩展阅读

委托加工或分装注意事项:

一、条件

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对应剂型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应注意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境内委托人,可委托加工、分装。境外委托人,仅能委托分装。

二、备案

委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委托加工、分装产品的生产销售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无需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委托人和受托人可直接签订合同等,确定委托加工、分装关系。

三、标签

相比于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委托加工、分装的标签应当同时标注:

1、委托人的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名称及联系方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的住所)、二维码和查询系统。

2、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境外企业无需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名称及联系方式(包括生产地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等)。

3、委托加工,受托人标注加工日期和批号。委托分装,则需标注加工日期、批号以及分装日期。

4、商标标注注册商标,如需标注受托方商标,则需受托方授权给委托方。

5、受托人信息均属于自主标注的内容。

四、未取得生产许可证

1、委托人未取得,境内企业可委托加工后销售,境外企业可不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委托分装销售或直接销售。

2、受托人未取得,可受托加工或分装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国家质检总局的农药生产许可证上明确指定的产品。

Ⅳ 如何办理酒类流通许可证都需要什么材料到哪个部门办理

办理酒类流通经营许可证,是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商务委办理备案登记,从而使得自己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一、办理酒类流通许可证部门:
区县商务部门(只需备案即可)。
二、办理酒类流通许可证依据: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2005年商务部第25号令)
2、商务部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78号)
三、办理酒类流通许可证条件: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商务委办理备案登记。
四、办理酒类流通许可证登记流程:
1、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填表说明下载)。《登记表》也可到所在地区县商务部门领取。
2、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内容;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承诺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3,《登记表》正表和续表要用同一a4纸正反面打印。
4,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a,按“第二步”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b,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c,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卫生许可证副本(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办理酒类经营许可证需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证明(复印件1份,需审阅原件)
2、《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需审阅原件)
3、相关酒类经销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审阅原件)
4、酒类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需审阅原件)
5、办公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仓储场所租赁合同及消防部门许可意见(复印件各
1份,需审阅原件)
6、酒类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酒类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7、进口酒卫检报告及中文标签审核意见(复印件各1份,需审阅原件)
8、公司公章
参照商务部公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规范酒类的流通。

Ⅳ 酒类专卖许可证如何办理

办理酒类经营许可证需要的资料如下:
1、负责人或者是法人的身份证;
2、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3、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3份;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3份;
5、场地实用证明原件复印件3份;
6、负责人或者是法人1寸免冠照片3张;
7、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地点:当地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场管理科。

Ⅵ 请问酒类流通许可证怎么办理

申请酒类流通备案登记需要到当地商务局办理。
提交的资料:
一、零售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2、经销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明复印件;且营业场所应具备固定、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4、知识测试题、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表(此两表格由受理单位提供),(须有一名具备酒类知识的从业人员)。
二、批发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2、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营业场所和仓储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明复印件一份;营业场所应具备固定、营业场所应具备固定、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仓储设施应相对固定,与交易场所分离;
4、购销管理、质量检验、财务等制度(包括食品经营五项制度);
5、知识测试题、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表(此两表格由受理单位提供),(须有两名以上具备酒类知识的从业人员,提交两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照片各一张)。
根据酒的类型还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如下:
(一)由生产厂家提供酒类的还需要递交的资料
1、经销权委托书;
2、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酒类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由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
4、酒类流通随附单复印件。
(二)由经销商提供酒类的还需要递交的资料:
1、经销权委托书;
2、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经销商酒类批发资质复印件;
3、生产企业给经销商的经销权委托书、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酒类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由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
5、酒类流通随附单复印件。
(三)经营进口酒等还需要递交的资料:
1、海关征税税单完税联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正、副本复印件;
3、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和符合饮料酒标签标准的中文标识。
注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亲自来办理,委托代理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用于对照查验)和复印件;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申请单位)。

Ⅶ 白酒三证是哪三证

酒的三证是: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七条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 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 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7)酒标签许可证扩展阅读: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Ⅷ 白酒销售许可证

酒类销售许可证办理发布时间:2017-08-25
第yi章总则1条
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
>中提到的这些措施是指酒精(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酒精饮料,包括葡萄酒、白酒、葡萄酒、食用酒精和其他饮料。依法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酒类、保健食品、酒类。
的白酒类提到这些措施包括批发、零售、运输、贮存。
第三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从事酒类流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四流通酒应实现由运营商的登记系统和可跟踪性。
第五商务部负责酒精在管理循环的监督。
商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行政责任行政的酒精在流通的监督是。
>第二白酒类销售许可证登记
第六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白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天内,按属地原则来管理,登记的行政部门工商部门水平的同时。
第七酒精饮料的商业登记程序如下:
>(1)收到“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从商务部政府网站或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下载。
(2)填写登记。葡萄酒经营者必须完整填写登记表,准确、真实地。同时,登记表上的条款,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仔细阅读并签名盖章。
>(三)向商务部提交的登记材料:
> 1,第七条根据本第(2)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上签字盖章,或业主的
3法定代表人、和材料由;批准商务主管部和商务部的要求水平省其他。
第八 业务部门手续天日期提交上述从材料的葡萄酒从5应接受登记管理,并盖章登记。
第九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登记、报告,并宣布向。对
第十在登记表上登记事项的变更,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更改。接收书面材料的葡萄酒运营企业提交后,该企业管理应在5个工作日内变化的过程。
>登记表将自动失效之日起酒类经营者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销或者注销。同级。
第十一 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只能由当地价格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不得收取其他。
第十二酒类经营者不得伪zao、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流通白酒类流转登记。
第三章管理规则
第十三、从事白酒类批发、零售、仓储、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
第十四(供应商)白酒类经营者应填写“白酒类流通随附单在批发白酒类商品”(以下简称“随附单”)记录信息流通的白酒类,详细。所附清单附在白酒类流通的全过程。货物发运的货物和货物相符。实现了酒类产品从工厂到销售终端的全程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应包括销售单位(名称、地址、注册号、联系)销售商品采购单位名称,销售日期,(名称、规格、产地、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单位)等,加盖密封。
已经建立了一个完整的、一致的要求,系统的可追溯性酒与运营商的商务部批准的,可以使用自行开发的文件取代了“条例”的“所附清单。
第十五酒白酒类经营者的商品,以供其营业执照是第yi,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生产商)、登记表commoditiescopies分布、酒精性授权(制片人)等。
每一批酒白酒类经营者应购买证书复印件加盖的印章酒精经理随附单”或协议规定第第第二与第十四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和有效证件;对进口酒类产品也应该获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是部门出具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酒精饮料运营商应该考虑白酒类3销售的购买和建立业务。
第十六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的销售和葡萄酒出售散装的地点和销售葡萄酒散装禁止。
酒应该要求国家食品符合卫生贴标签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的,标签,并注明有效销售期后开放,运营商和他们的联系电话。
第十七白酒类店经营者应符合餐饮卫生管理运输有关,消防安全和存储。酒精饮料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混入有毒、有害、污染源或腐蚀性物质。
第十八白酒类经营者销售商品应白酒类标价,诚实。
第十九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明确表达的地方。
第二十禁止批发和零售,及下列事项:(一)酒与非酒精有害食用/人类健康掺假;
(2)酒类产品伪zao和篡改的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
(三)酒类商品商标侵权知识产权
>(四)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葡萄酒质量和非法进口酒;
>(五)、法律和其他国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br 。县级以上商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的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者阻碍合法酒类产品在该地区的流通。
第二十二>业务部门应出示有效证件时,监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这报告或案例收据证据,执法人员可以参考书或样品。样品发给当事人有效证件。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的。
白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不得转让酒类商品被破坏。
第二十三
业务部门应建立系统循环的监测酒精,监控和流通的地方分析白酒、酒精饮料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通知到。
商务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部门所有行政级别和白酒类经营者应将相关信息发送至。
第二十四
>业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或对自己的关心,检查销售这个产品的酒精进行样本区域,也可以公开检查结果的。酒精性评价发出或由该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
第二十五鼓励白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对违反本。
第二十七第十章法律责任违反规定的第六条第yi款的措施警告部主管,给定一个商务,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作出限制;未改正,根据严重性的情况下,运营商在2000元,这白酒类罚款,并宣布向。
>条的规定违反规定的第十二,根据严重性的情况下,并处罚款10000元的处理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商务根据部门工的;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二十八将预警由商务主管给予部门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开;拒不改正的,根据严重性的情况下,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
第二十九违反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第十七的的,被警告的,商务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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