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买卖许可
① 出售国家保护动物需要什么证件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回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在答其他条文中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它们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于1988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由林业部、农业部发布施行。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② 动物园动物买卖合法流程
我具体不太清楚动物园买卖动物的流程是什么,这个你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③ 哪些动物是可以合法买卖的哪些动物是不可以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上明令禁止买卖的都不可以!
其他的法律没有规定,你看这办吧!
④ 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1 、申请人须具备相应的野生动物养殖经验或聘请养殖技术人员;
2 、有养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
3 、种源来源渠道合法;
4 、食物有保障;
5 、具备一定的医疗、救助技术条件。
⑤ 卖兽药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先到当地县畜牧局兽药监察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再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即可。
(一)申请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5)动物买卖许可扩展阅读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能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补正的,申请人当场补正后即时受理。无法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4、因为事项复杂无法当场判断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办部门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
⑥ 动物疫苗经营许可证的办理都需要什么程序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一、实施机关
林业局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2条
三、条件
(一)申请条件
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经营场所、经营种类、来源、年经营数量、年销售额等。
2.《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原、复印件或提交所经营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3.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复印件和1寸照片6张;
4.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四、程序
1.审核材料,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告知理由;
2.现场查验;
3.签证。
4.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上报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审批。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期限
20日(行政许可法42条)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成交额6%。
2.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成交额4%。
3.利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在国外表演、展览:纯收入50%。
4.利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生产中成药、保健品的:销售额1%-2%。
5.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一般保护动物:(1)动物及其产品:成交额4%;(2)、生产中成药、保健品的:销售额1%;(3)、科学研究的:成交额2%。
(二)收费依据
1. 林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
2.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
3.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依据
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条件
(1)申请条件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1.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驯养繁殖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资金储备总额证明;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
3、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笼舍、隔离墙、隔离网等面积、规格及安全性说明。
4、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5、54种名录以外的物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6、增加驯养繁殖的,提交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原有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说明材料。
(三)程序
1.审核材料,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告知理由;
2.现场查验;
3.签证。
(四)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期限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⑦ 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森保站;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条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责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5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理
1 .岗位责任人:森保站工作人员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 1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由森保站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2 )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交市野保站负责人复查。
3 .时限: 5 个工作日。
(二)复审
1 、岗位责任人:市局野保站负责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 1 )按许可条件及超标准对申请材料和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 2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交县野保站工作人员。
3 、时限: 5 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 3 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县森保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 1 )通知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和领取批复意见,制作许可文书;到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申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许可证》,并发给申请人。
( 2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讼诉的权利。
( 3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县野保站予以公告。
( 4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 3 个工作日。
⑧ 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怎么办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一、实施机关
林业局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2条
三、条件
(一)申请条件
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经营场所、经营种类、来源、年经营数量、年销售额等。
2.《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原、复印件或提交所经营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3.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复印件和1寸照片6张;
4.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四、程序
1.审核材料,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告知理由;
2.现场查验;
3.签证。
4.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上报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审批。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期限
20日(行政许可法42条)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成交额6%。
2.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成交额4%。
3.利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在国外表演、展览:纯收入50%。
4.利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生产中成药、保健品的:销售额1%-2%。
5.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一般保护动物:(1)动物及其产品:成交额4%;(2)、生产中成药、保健品的:销售额1%;(3)、科学研究的:成交额2%。
(二)收费依据
1. 林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
2.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
3.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⑨ 买卖养殖二级保护动物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材料: 个人回申请;填写答《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申请表》;个人证件; 种源合法来源 证明 ;可行性报告。向当地林业局申请
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⑩ 开办大型经营活体动物交易场所的条件
开办大型经营活体动物交易场所的条件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动物诊疗包括哪些方面?包括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由于各地区审批流程有差异,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需按当地流程办理。本文以南通市通州区和重庆市为例讲诉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所需的条件和办理流程,仅供参考。
01
南通市通州区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所需的条件和办理流程
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至少兽医师1名、助理兽医师1名);
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动物诊疗机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办理流程及申报材料
网络或窗口申报→材料初审→现场审核→领导审批→制证→发证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进行兽医师的执业注册或备案);
设施设备清单;
管理制度文本,制度上墙;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动物诊疗机构与专业机构签订的医疗废物处置协议。
其他事项
法定期限:20天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址:南通市通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联系电话:0513-86028533
02
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所需的条件和办理流程
一、首先办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19号令)、重庆市农委《关于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意见》(渝农发〔2009〕77号)的要求,办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
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医院面积不低于120平米,动物诊所面积不低于60平米;
动物医院选址应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功能室设置及设备合理:动物医院要求分设诊疗室、手术室、药房、X光机或B超机等,动物诊所不能实施动物颅腔、胸腔手术。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动物医院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动物诊所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二、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向区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份);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各两份);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审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交复印件二份);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二份);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复印件二份);
设施设备清单(二份);
管理制度文本(二份);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审原件,交复印件二份)。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畜牧兽医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2、区畜牧兽医局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