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许可条件
① 家庭作坊可以申请饲料生产许可证吗
《饲来料和饲料添加剂管源理条例》第九条
受理条件: 第九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材料明细: 申报资料:1、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许可申请表;2、厂区布局图,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不是示意图;3、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相关行业图形符号标准绘制,不是方框图;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书面审核→现场查勘→批准→发证
② 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需要哪些过程(概括)
设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受理条件:第九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材料明细:申报资料:1、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许可申请表;2、厂区布局图,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不是示意图;3、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相关行业图形符号标准绘制,不是方框图;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书面审核→现场查勘→批准→发证设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 受理条件: 第九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材料明细: 申报资料:1、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许可申请表;2、厂区布局图,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不是示意图;3、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相关行业图形符号标准绘制,不是方框图;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书面审核→现场查勘→批准→发证
③ 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3)饲料生产许可条件扩展阅读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④ 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需要哪些手续
设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受理条件:第九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材料明细:申报资料:1、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许可申请表;2、厂区布局图,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不是示意图;3、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相关行业图形符号标准绘制,不是方框图;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书面审核→现场查勘→批准→发证设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
受理条件: 第九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材料明细: 申报资料:1、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许可申请表;2、厂区布局图,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不是示意图;3、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相关行业图形符号标准绘制,不是方框图;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书面审核→现场查勘→批准→发证
⑤ 给饲料公司办生产许可证需要什么证件
比较多,共13条。比如化验室设备,工厂基础设施,基本人员要求等。具体你参考下农业部的网站(各个地方饲料处网站也有)的一个文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
⑥ 饲料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
2012年10月22日,中华来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源告第1849号公布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该《许可条件》分总则,机构与人员,厂区、布局与设施,工艺与设备,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附则6章24条,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⑦ 你好,想问你一下怎么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如果是首次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建议先参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第六条和第七条。具体建议咨询当地饲料主管部门(一般是农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⑧ 如何办理饲料原料生产许可证
办理饲料原料生产许可证
材料明细:
申报资料:
1、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许可申请表
;2、厂区布局图,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不是示意图;
3、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相关行业图形符号标准绘制,不是方框图;
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书面审核→现场查勘→批准→发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
受理条件: 第九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⑨ 申请饲料厂的生产许可证需要什么
申请饲料厂的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一、生产许可证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检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生产许可证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四、生产许可证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生产许可证程序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⑩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法规简介
中华人民共来和国农业部公自告
第1849号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已经2012年10月9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
2012年10月22日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