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专有权
A. 产权商铺门前的使用权归谁
不同的楼盘开发商以及商铺开发商的所规定的商铺门前使用权是不一样的,所以商铺门前的使用权不一样。
商铺门前使用权确权:
1、如果商铺门前在小区内,商铺门前道路(包括商铺门前的人行道)的使用权归商铺全体业主,商铺门前使用权也是既不属于你,也不属于物业。
2、如果商铺门前对着是公用街道的话,那么商铺门前道路(包括商铺门前的人行道)的使用权是归政府所有的,商铺门前使用权既不属于个人也不属于物业。
《物权法》第六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明确如下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1)商铺专有权扩展阅读:
商铺其他归属权
1、占用商铺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商铺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这些都是归商铺业主共有。
2、商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3、商铺小区建筑区划内,商铺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商铺业主的日常其他生活需要。
4、商铺业主转让商铺建筑物内的住宅或者是经营性用房,商铺业主对商铺门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商铺门前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5、商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商铺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商铺门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商铺门前共同管理的权利。
6、商铺小区建筑区划内,商铺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商铺业主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其他方式约定商铺其他位置的归属权。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B. 商铺门前位置使用权归谁所有如何区分是否有明确规定
商铺门前位置有多少使用权,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商铺的所有者来说,如果购买商铺时,签订的购买合同上有明确规定,那么只能依据合同规定,因为不同的开发商、商铺所处的位置不同,使用权是不同的。
此外,对于一般的商铺而言,使用权的确定方式又有很多种,比如商铺门前属于公用街道,那么你是没有使用权的,使用权归政府所有;如果商铺门前是在小区里面,那么使用权也不属于个人,而属于集体共有等。
通常商铺购买合同上没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权基本不属于商铺个人所有,也就是使用权为0。
另,根据《物权法》第六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明确如下: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C. 关于店面购买权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对优先购买权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1)如果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了承租人,而承租人未作任何表示(既未表示购买,也未表示不购买),这就转向了要约与承诺的关系了: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要约,此时受要约人(即承租人)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须得以同意的方式给出,但是承租人(也即受要约人)没有同意(而是默认),未向出租人表示其意思,那么法律就推定承租人拒绝要约。在此种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将房屋卖出。(2)如果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了承租人,承租人作出了愿意购买或不愿购买,此种情况当然很简单,结果很显然。(3)如果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没有通知承租人,而是直接与第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即上述问题的情况),那么承租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承租人可诉至法院,“撤销”出租人出售房屋给第三人的合同,宣告合同无效,即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救济法律授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因此,房东(出租人)将店面卖给第三方后,作为承租方可以争取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但只是争回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在法院诉讼中具体行使的是请求权,确切地说,是行使请求权中的基于“优先购买权”的请求权。承租人在诉讼中获胜,实质上是使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实现得到了可能,在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必须得以被“撤销”买卖合同中的条件等同的条件或者更高的条件来购买房屋。如果承租人在胜诉后,以低于第三人的条件购买房屋或者不购买房屋(视为以零价格购买)的话,那么承租人就没有满足《合同法》中“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即“同等条件”(承租人未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那么就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然而,承租人之所以会胜诉是基于其具有的“优先购买权”,现在“没有”积极促成其权利的形成,严重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其一切损失。这种损失包括出租人在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支出的费用,第三方要求出租人对因买卖合同无法实现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进行的赔偿(因为如果第三方是善意地与出租人订立买卖合同,而承租人又使此合同无法履行,致使第三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可以起诉出租人赔偿其损失)等。
综上所述,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争取其“优先购买权”,在胜诉后,“必须”以与“房东和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条件”等同或者高出的条件来购买此店面。否则,承租人将会被出租人起诉,成为另一诉讼的被告。
D. 购买商铺30年使用权合法吗
现在新兴市场推出的一手商铺,基本是两种,一是卖独立产权,一是卖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其实风险不是绝对的,只是有一定合同保障后的相对性风险,具体看合同怎么定了。
至于楼主提及的那种模式,我是不建议买的,除非开发商和你签订三十年的包租协议,否则是没有任何保障的:租赁合同三年一签,如果三年后这个市场没有做出来,那开发商还会和你签?如果市场做出来了,很火爆,你有的只是使用权,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分割到户的独立产权,那你的铺位也不是绝对受保障的,开发商还是可以移位甚至强用的,这也是小产权不受保护的特性,相当于你只是小股东,没办法参与并改变公司的行政决策的。
所以,建议楼主,买使用权的,务必买承诺包租到底的;有独立产证的,就自己考察市场,衡量后再买。
E. 商铺产权都是多少年的
纯商铺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是40年,商住综合的是5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5)商铺专有权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F. 临街商铺周边使用权住宅业主有权分配吗
使用权?要怎么使用?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者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专有部分所有权(空间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并能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共有部分共有权: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灯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
成员权
(1)表决权: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知情权: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③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④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3)业主委员会:属于“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能力,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除此以外,没有其他权利。
G. 商铺使用权 有什么证明吗
1、产权人拥有使用权。产权人可以提供房产证、土地证来证明其对商铺拥有产权。
2、产权人可以将商铺使用权转让给他人。通过房产证、土地证来验证产权人,通过产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协议(如房屋租赁合同等),来验证其使用权。
H. 商铺经营权的转让与商铺租赁有什么区别
商铺出租只是单纯的房屋出租,房屋里面的东西是不包括在房屋租金里面的,而房屋内转让则是要把房屋里容面商品附带转让,当然需要承租方支付转让费的。
举个例子说明:
出租:一般是房东租房给租户,房东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但房东不一定经营铺面,房东只按时收租金就行了。
转让:一般是某人XX找房东租房,用于经营自己的铺面,有一天XX不想再续租了,这时候房东再将铺面转让给租户,这个铺面口岸非常好,那么转给租户得收取费用(转让内容包含不限于装修、铺面内所有物品、铺面租金),某人XX是没有该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只有经营权。
注意:租户在承接铺面时需要注意该店铺是否交纳租金、物管费用、口岸好坏、如果经营者拥有房屋所有权那么房屋是否作为抵押!.
I. 使用权商铺和产权商铺有什么区别
1、所有权不同
商铺使用权是使用商铺进行经营的权利,不是所有权所以不能买卖。当然如果使用权还有很长期限,而且所有权人同意使用权人出租的,可以转让使用权(转租)。
使用权是指对财产进行使用的权利,权利多数来源于租赁,即通过从权人处承租而产生的使用权。使用权人不享有权,所以,不能买卖。
产权式商铺是西方发达国家及我国发达城市流行的一种房产投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房地产商铺商品形式。主要是商铺业主出于投资目的将产权商铺通过发展商或第三方公司整体委托品牌经营商进行统一经营,商铺业主获得定期定额的投资回报。
2、内容不同
具有使用权的商铺,仅仅是对商铺几十年的使用权而已,使用权到期后,商铺还是原有主人的。因为现在我国是土地国有,任何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中的商铺都是仅仅有几十年的使用权而已。
产权商铺是先由开发商和品牌主力店签订长期租约,再由开发商将商铺进行合理分割,大单元大面积,小单元小面积。投资者购买产权式商铺后,将商铺交由品牌主力店来统一经营,自己获得定期租金和增值。
3、概念不同
商铺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对房屋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同样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商铺所有权人也可获得商铺的使用权。房主将商铺租给他人使用,并不失去对商铺的所有权。
所谓的产权严格意义上来讲应该是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