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开工日期
建筑工程的
施工许可证
如同餐饮业的
卫生许可证
一样,它是一个前提条件。建筑工程的专实施过程中,属施工许可证
是一个施工单位实力的证明,在签订
施工合同
书时必须首先验证对方的“施工许可证”,然后再签署有关细节条款。所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不可以办在施工合同开工日期之后。
B. 请问:建筑工程开工时间是按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时间,还是按施工许可证中的合同开工时间
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下几种情形:
1、总监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2、实际专开工日为准。属
3、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4、施工许可证确定的日期为准。
根据《建筑法》第64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所以一般开工日期要晚于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日期。
C. 建筑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怎么认定
虽然现在国内还是房地产行业的利润最大。但是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索赔的案例屡见不鲜。那么接下来北京工程纠纷律师唐小五律师将为您介绍一下建筑工程的实际开工认定,以免你为了工程延期的问题而争执不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实际开工日期怎么认定
① 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② 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③ 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二、工程签证与索赔
1、工程签证
① 可以直接作为结算凭据。如进行合同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不作另行审查;如引起诉讼,该诉讼的性质属于权属确定的返还之诉。
② 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其它证据。是双方对施工实际变化的相互确认,只要签字即视为认可,不必对具体的调整内容再行审查。
2、工程索赔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有关索赔的程序为: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索赔:
①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有关证据;
② 索赔事件发生后28(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赔的具体天数及其理由(施工关键线路和程序);
③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④ 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14)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证据和理由,发包人在28日内未予答复,视为批准索赔。
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施工单位应持续索赔;索赔事件消失后,应综合进行索赔。
D.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应多长时间开工
1、跟据《建来筑工程施工许可管源理办法》第八条 , “建设单位(发包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E.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几个月内开工
跟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
“建设单位(发包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专之日起属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根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实务惯例,开工日一般由有两种方式约定:绝对开工日、相对开工日。示范文本使用说明规定,“开工日期应写明双方商定的开工日期,也可以将此规定为甲方代表发布开工令的日期”。
F.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开工,工期从什么时候起算
一、如果工程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就按实际开工日期算。
二、如果是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现行开工的话,那么开工日期要按以后拿到的施工许可证日期开始算,不然当时开工日期和施工许可证不符合,建设单位会被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约定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一、开工日期的约定
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一般为工期开始计算的相对日期。如开工日期基本已确定,并按此日期做开工准备的,则应约定具体的开工日期;如开工日期尚未确定,则合同约定时应注明,“具体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甲方或监理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开工令发出的日期并非开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当还有7日的准备期。
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但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并不具备开工条件时,如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又如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则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实际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的时间计算。
二、竣工日期的约定
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般为承包人完成工程的相对日期或绝对日期。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竣工日期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中约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但实践中发包人为了规避风险,往往会要求对竣工日期做特别的约定,具体表现在:
1.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建设工程档案的备案日期。
2.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竣工验收后再维修整改完成的日期。
3.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竣工验收后物业公司再行验收整改合格的日期。
4.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可能在承包工程范围外的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等各部单位或分部验收完成的日期。
如某住宅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及质量合格,需符合三个条件:(1)工程通过质监站参与的竣工验收,质量合格;(2)乙方竣工资料齐全,并办理城建档案馆归档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回执;(3)业主入住前通过物业管理公司的验收,直至最后取得甲方、监理、物业管理、施工四方签字盖章的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如此约定无疑增加了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在签订对竣工日期有特别约定的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工期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不要为了接工程而草率签下难以履行的合同,而造成被发包人巨额索赔的不利局面。
三、完工日期的约定
对于一个项目,建设单位分包给多家施工单位施工的,竣工验收可能受其他单位施工影响;所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施工单位完工后提交竣工验收日视为竣工日期,而不受整个项目竣工验收日期的影响。
如××商业大厦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之后,甲乙方又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对未完工程的工期作了约定;但其中对未完工程量及部分项目整改范围没有作出详细约定,仅约定“乙方确保2006年5月10日完成尚未完成的工程量以及部分项目的整改,交付工程并签订工程交付协议。如延期日罚二万”。实际承包人完成后提请发包人验收,但发包人拒绝验收;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后,发包人以未完工程工期延误为由提起反诉,甚至主张另请承包人对未完工程施工,并赔偿工期违约金。该案件承包人因为未约定明确的未完
工程范围、未办理完工验收手续而处于被动局面。所以在约定完工日期时,应特别注意约定办理完工验收的程序或工程己完工但非己方原因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时,应注意及时办理完工验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