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生授权
① 无论机关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定密权限,都可以进行派生定密
一、设立定密权限。不同行政层级的机关、单位具有不同的定密权。新《保密法》关于专 “遵守定密权属限”的规定,不宜简单地看作或者称之为“上收定密权限”、“不再赋予县级机关定密权”,而应该理解为:上收绝密级和机密级的定密权,即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及以下)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及以下)国家秘密。
二、定密遵守权限。机关、单位均具有定密权,但是必须依权限定密,确定的密级有所不同。“定密权”与“定密权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含义相近,却有差别。新《保密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此处的“机关、单位”应是泛指,不是特指,即机关、单位具有相应的定密权,当然也包括县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之所以称之为“相应”,实际是受权限所控。
② 版权与重授权权 是不是同一回事
虽然版权和著作权属于“同义语”,但是两者还是具有明显区别的:
其一:主体不同。
从狭义上看,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在中国,出版业被当作意识形态的重要领地长期为国家专营,由国有的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体运作。所以,在我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其二,客体不同。
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第三,形成机制不同。
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在我国,作品一经创作产生,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自动依法产生著作权。
第四,内容不同。
以我国为例,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
第五,期限不同。
在我国,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时限的专有出版权。时限长短由出版人与著作权人协商签约产生,并规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内容具有一身专属性的权利理应受到永久的保护。对于著作财产权,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界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③ 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应如何界定两者有什么区别
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应如何界定?两者有什么区别?每当我们拿起一本书时,细心的朋友总会发现书的背后会标注着某某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多数人分不清什么是专有出版权或什么是著作权,也分不清两者的权利区别,今天我们八戒知识产权就整理了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界定权利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应如何界定?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专有出版权是著作权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权利,是复制权与发行权的组合权利,其初始归属于作为原始著作权人的作者,是一种可以依法处分,可以依法转移的民事经济权利。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属于从属关系,出版权是著作权众多权利中的一项,出版权属于著作权。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有什么区别?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知识产权界也有人将版权和著作权等同看待。若要严谨区分版权与著作权的不同之处,可以归纳为五点:第一、主体不同。从狭义上看,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第二、客体不同。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第三,形成机制不同。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第四,内容不同。以我国为例,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第五,期限不同。在我国,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时限的专有出版权。而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著作权是一个创作者享有的权利,专有出版权是著作权的一部分,两者有共同的连接点,但在权利和其他方面都有着很大的区别。法律对于两者权利的界定有着明确的规定。关于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应如何界定?两者有什么区别?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请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我们有着多年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的理念,能帮助您顺利申请。
④ 委托与授权有什么区别
委托与授权的区别:
1、定义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
授权是组织运作的关键,它是以人为对象,将完成某项工作所必须的权力授给部属人员。
2、法律
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主管将处理用人、用钱、做事、交涉、协调等决策权移转给部属,只授予权力,不可托付完成该项工作的必要责任,这是授权的绝对原则性。 组织中的不同层级有不同的职权,权限则会在不同的层级间流动,因而产生授权的问题。授权是管理人的重要任务之一。有效的授权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技巧。
3、原则
授权的基本依据是目标责任,要根据责任者承担的目标责任的大小授予一定的权力。
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派生授权扩展阅读:
授权具有四个特征:
首先,其本质就是上级对下级的决策权力的下放过程,也是职责的再分配过程。
其次,授权的发生要确保授权者与被授权者之间信息和知识共享的畅通,确保职权的对等,确保受权者得到必要的技术培训。
三是授权也是一种文化。
四是授权是动态变化的。
授权 (Authorization)一般来说,持卡人于特约商店刷卡后,商店会透过刷卡机将持卡人信用卡数据送到其收单银行,以确认此笔交易是否可接受,收单行会再透过授权系统向持卡人之发卡银行询问,发卡银行将于检查卡号和信用额度没问题后,回一个代表同意的「授权码」给收单银行,记录在签账单上。
事后,商店即可凭有签名、卡号及发卡行授权之签账单向收单行请款。某些没有电子刷卡机之商店会用人工方式,打电话至收单行,以口头告知卡号等数据,然后取得授权。 是指上级把自己的职权授给下属,使下属拥有相当的自主权和行动权。
⑤ 企业管理授权应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领导者授权的过程,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适当原则。第一,对下属的授权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第二,不能超负荷授权,要看下属的承受能力授权。第三,视单位大小、任务轻重、业务性质而定。
带责原则。即授权的同时要明确下属的责任,将权力与责任一并授予下属,这就是带责授权的原则。
可控原则。授权不仅要适当,还要可控。正确的授权,不是放任、撒手不管,而是保留某种控制权。
信任原则。领导者对于将要被授权的下属一定要有较充分的了解和考查。认为可以信任者,才能授权。而一旦授权就要信任。
考绩原则。权力授出后,就要留心定期对下属进行考核,对下属的用权情况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并与下属的利益结合起来。
⑥ 派生诉讼如何才能发挥它的效用
目前股东派生诉讼已被公认为是各国公司法律体系中维护小股东利益的重要环节,并得到较为普遍的运用,其权益保护功能已被充分认识。与此同时,由于股东派生诉讼发生于股东、董事、经理、公司等内部关系人之间,原告股东提起和运行过程,也就是司法介入公司内部治理的过程,股东派生诉讼的另一重要功能也得到相应的体现,即发挥着对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合理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功能。
一、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最主要利害关系人,保护股东权益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任务。股东派生诉讼作为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基本功能就是解决公司纠纷救济股东权益。现代公司的投资主体日益趋向多元化,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绝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从事公司的日常事务管理,公司的经营权多由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的这种管理结构极有可能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滥用经营权和损害公司的权益留下了制度上的空间。此外,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大股东有可能利用自己手中的表决权的优势操纵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的权益。目前,社会上也的确存在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领取不合理薪酬的现象,甚至有的高级管理人员为谋取个人私利进行自我交易,给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如2007年部分上市公司高管纷纷违反监管文件,2008年之初就又暴露出S*ST光明高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上市公司高管如此有恃无恐,究竟是监管文件存在缺失?还是上市公司高管自我约束能力不足?在杭萧钢构的案件中,中小投资者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已经渐渐提高,中小投资者以“虚假陈述”为由提起民事赔偿。然而,还有更多的上市公司,其高管违规炒股,其性质是否定性为“内幕交易”还不确定,更谈不上中小股民起诉的可能。[1] 因此,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立即为法院提供了一种机制来为那些因公司被不忠实董事、管理人员及多数股东所控制而投诉无门的受欺压的小股东主持正义。[2] 另外,因为公司是多重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公司的利益不仅仅体现为股东的权益,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还有利于维护公司资产,落实公司的社会责任。[3] 但是如果从另一个层面上讲,也间接地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客观上讲,充分赋予中小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也会带来不利的影响:股东有权超越董事会提起诉讼,是对正常经营情况下董事会工作的干扰;派生诉讼的提起是股东对管理者的不信任,公开的诉讼将不可避免的直接影响公司的商誉;公司的竞争对手有可能利用中小股东的诉讼来打击公司等。20世纪40年代初,纽约州商业委员会在富兰克林·伍德的主持下,对纽约市1936年至1942年间提起的1400件派生诉讼进行了调查研究。伍德于1944年提交了一份《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调研与报告》。该报告指出,原告股东的持股状况一般只是名义上的,原告在股东派生诉讼中获胜的很少,私下和解现象普遍,但公司通常一无所获。该报告的结论是派生诉讼弊大于利。[4]
公司是大股东、小股东、管理层以及普通职员的结合体,公司的任何制度都是对上述主体的不同利益需求综合衡量的结果。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同样也必须尊重公司各方面主体的利益需求,只站在小股东的立场上研究该制度是没有意义的。[5]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研究无非是在承认该制度的基础上,消除或降低该制度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所有股东派生诉讼的制度设计都应当围绕平衡公司当事人各方面利益的角度展开。
二、监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合理运行
公司治理是当前公司法研究领域的一个十分热点的问题。公司的治理结构可以划分为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而外部治理结构只是公司治理的必要补充。公司只有在这两种治理结构的共同作用下合理的配置资源,提高运行效率,才能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特别是满足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的利益需求。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从产生到现在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股东派生诉讼被认为是司法权对公司治理的一种介入,成为公司外部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当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也不是从确立之初就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起很大的监督和制约作用。笔者认为,要深刻理解股东派生诉讼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就需要分析历史上公司内部治理模式的阶段性演变过程。
1、“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时期的公司内部治理模式
公司的存在有四、五百年的历史,由于当时正处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中,社会分工远不及现在复杂,商业经营对大部分的人来说不是很困难。这样的社会发展状况决定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相对比较简单,股东也相对固定。公司的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中心,公司的其他机关都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下进行活动。正如有学者所说,公司这种组织形态在诞生之初,一般规模较小,股东的人数也不多。在这种情况之下,公司的大部分权力由股东大会行使,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中心,董事会只是根据公司的授权进行活动的代理人而已。[6] 因此,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公司的所有者——股东的直接控制下进行的。可见,当时公司处于人格的绝对独立性时期,即使存在派生诉讼制度,也缺少诉讼的土壤和环境。
2、“董事会中心主义”时期的公司内部治理模式
进入20世纪,商业组织的规模越来越大,出现了很多跨国公司,股权不断分散,数量众多的投资股东再也无法像过去那样单独或共同拥有控制公司所必须的股权。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不少大型股份公司的控制权事实上已经转移到经营管理人员手中,公司董事会的权限不断上升,逐步成为公司组织机构的核心,“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被“董事会中心主义”所取代。随着权力的扩张,公司的经营者肯定会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性。面对这样的问题,依靠公司权力机关的相互分工,相互制约的内部治理结构是无能为力了。[7] 因此,必须把目光投向公司外部的各种力量:成熟的经理人市场、完善的控制权交易市场、行政机关的监管等。但上述制度与措施存在缺陷,如行政监管手段虽具有迅速、灵活、有效的特征,但存在权力被滥用的可能,这就为派生诉讼作用于公司治理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当然,公司法属于典型的私法,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对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介入不得形成对公司正常活动的干预。对于属于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范畴内的事务,人民法院不能越俎代庖。[8] 为防止司法权对公司内部事务过度干预,司法介入公司治理要有合理限度,司法不干预由公司管理层做出的商业判断,这与自由市场经济强调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股东派生诉讼是适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公司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从近年来的情况看,随着世界泡沫经济盛行,股市违规行为不断出现,不少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财务丑闻叠生。如2002年1月份,美国安然公司董事会特别委员会在纽约联邦破产法院公布了一份长达218页的报告,称安然公司之所以倒闭,是因为管理层经营不善,以及部分员工利用职权之便为自己聚敛财富。据该报告揭露,安然公司从90年代末期到2001年夏天的金融成功,都是虚幻的泡沫。一些高级经理不但隐瞒上一个财政年度(2000年9月到2001年9月)安然公司高达10亿美元的亏损,并且出售价值数百万美元的安然股票。安然的高层经理们成立了不少复杂的机构和公司外部人员合作,“操纵安然的财务报表,从中赚取了数千万美元的黑心钱” 。报告指出,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是董事会决策错误。1999年,董事会不顾职业道德,听从当时的董事会主席肯尼思·莱和首席执行官杰夫·斯基林的建议,允许当时的首席财务官安德鲁·法斯托暗地里建立私人合作机构,非法转移公司财产。董事会和公司高层完全忽视了对安德鲁·法斯托行为的监控,甚至根本对他的盈利情况不闻不问。安德鲁·法斯托2000年在一笔合作交易中投入2.5万美元,在短短两个月中就轻而易举地赚取450万美元的个人巨额利润。另外,他唆使安然公司的另两名员工参与交易,每人投资5800美元,各赚取了100万美元。此次公布的报告没有具体说明安然的管理人员是否违反了证券法。但报告却明确指出,凡是与此次事件有关的安然公司的管理人员都犯有严重的错误。仅就涂改财务报表,虚报利润这一点,他们就已经严重地违反了财务会计制度。而董事会主席肯尼思·莱则更是犯有明显的疏忽过失。[9]
在我国公司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也难以达到立法目标。我国的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原有国有大中型企业基础上改制而来。目前这些公司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国家所有权缺位、政企不分、“外部人”控制等诸多问题,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极不完善,损害国家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十分普遍,已严重影响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效。在这样的局面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所发挥的作用将更加突出。
⑦ 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有什么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公司性权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间接受回到损害,只有当公司因答法定原因未起诉时,才可以由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的起因则是因为股东个人性权利受到侵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诉权根据不同。提起派生诉讼的根据具有二元性,即:一方面派生诉讼提起权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另一方面派生诉讼提起权源于股东作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而提起直接诉讼的根据仅具有一元性,即直接诉讼提起权仅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3、诉讼目的不同。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4、诉讼归属不同。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因此,即使原告股东在派生诉讼中胜诉,则胜诉的利益应当归于公司,而非原告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