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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发布时间: 2021-02-09 03:42:29

①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抄的,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交通行政许可:
(一)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交通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哪几项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③ 交通行政执法 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行政许可及法律依据: (二)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

四项均选

④ 哪些交通运输经营项目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

您好!道路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 1、开业申请3份 2、工商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专准属通知书3份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3份 4、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复印件3份 5、机动车辆行驶证,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3...

⑤ 交通行政许可审批科长怎样签署审批意见

、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基本情况

近行政审批工作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县行政许管委直接领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稳步推进按照精减项目、减少环节、规范程序、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服务工作要求结合建立行政审批服务厅贯彻实施《行政许》县委政府胆改革行政审批运行管理机制部门行政审批项目、依据、限、程序进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程序进步优化简化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办事环境逐步改善

()行政审批项目管理程序明确

推进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县政府明确行政行政审批项目管理程序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及取消及文件、政府公众信息网、行政审批网站进行公示相关行政机关再审批;新办审批业务严格审查关由行政审批管理制部门审查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或管领导审查、研究实施部门随意增加审批项目经清理规范目前全县行政审批项目由2004416项变348项其属行政许 310项属非行政许行政审批38项

(二)行政审批运行程序机制较完善

行政审批服务厅审批流程化全县39部门、单位进入厅集办公设办事窗口17其驻窗口16、综合窗口1(受理23部门行政审批业务)厅推行告知制、单轨制、双章制等办件管理制度实行六件制、流程式、网络化办件行政相厅办事般咨询窗口进行咨询办事窗口申请办事窗口性告知并审查材料、场更材料齐场告知材料齐备给予受理能即办场办结需科室联办理按程序办理二部门行政审批机制相集化全县创新审批机制部门内部行政许职能进行合理归并相集部门行政许权12部门单独设立许科科室员整体进驻厅集办公负责受理办理涉及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业务;20部门挂牌设立许科未整体进驻厅部门由厅综合窗口接件部门许科办理三窗口行政审批授权明晰化建立三级授权委托书制度实行重项目主要领导或集体决策审批、重要项目管领导审批、般项目行政许科审批三级授权工商部门推行审核企业预核名、注册十简便环保、卫、林业、质监等部门充授权许科所办件由窗口员直接现场、直接办件土农房建设、交通运管、房管部门初审复审、财政契税整体进入厅实现窗口外行政审批厅办事窗口或行政许科直接审批项目达101项直接审批率29%四涉及部门行政审批并联化重点涉及外投资或两行政部门审批事项县管委建立绿色通道制度推行联审办实行告知承诺、缺席默认、超默认、特事特办、先批办些做幅度减化部门审批程序实现行政审批提速全市处于靠前位置

(三)行政审批办事程序较规范

全县重点进入行政审批服务厅行政许、核准、登记、备案项目规范办事程序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做每审批事项目前置都规依据共简化部门办事程序41项现行行政审批限4639比定限压缩2691二普遍设立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办事指南》置放于办事窗口并通行政审批网站审批项目、程序、材料、限、收费、依据、结及申请书格式文本、示范文本等实行九公三认真实施审批项目流程再造全县基本建设、新征建设用、土使用权转让、企业登记、产性企业改扩建、采矿权审批、房屋交易、公积金贷款等12项重审批程序实施流程进行再造明晰办事环节统公示群众提供办事便通流程再造县土局原资产、耕保、土利用、规划等4科室合并两科;建委试行三段式审批审批环节由14项减13项(工程质监安监合并审批)前置由88项减60项审批限126工作减42办事程序幅度简化

(四)行政审批内部程序相明确

《行政许》实施县行政许管委行政审批项目内部流转提应制定工作规程涉及部门两科室或部门审批应制定流程图等九应要求目前16设办事窗口部门建立行政审批《工作规程》明确行政审批申请、告知、接件、受理、审查、签批、制证、盖章、监管、评价、公示、送达等具体要求;制作《行政审批工作手册》明确办事窗口工作职责、岗位职责、工作员任职要求、行政审批目录、办理科室及授权委托审批目录、工作流程图、服务承诺及准则等内容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式、审查式、签批式、盖章式、送达式使部门行政审批程序较明晰化

二、存主要问题

()行政审批运行程序待强化

调查情况看主要存几面问题:行政审批相集够面行政审批窗口向厅集够些部门没行政审批厅设立办事窗口种借口进入撤行政审批厅或者由原设窗口变综合窗口税局使用市信息网系统由撤行政审批厅给外投资者带便;水电、农业由设窗口改综合窗口另面些部门内部行政审批权相集够行政许科名实特别关立项、规划、用等与基本建设投资、外投资密切相关部门没能进步整合行政审批职能使设厅办事窗口审批权限十限县计委部门民间投资备案项目办事窗口尚能完全授权审批县建委基本建设、建设项目规划土部门新征用等关科室整合够办事环节程序复杂三授权审批率低各部门授权厅许科直接审批项目全部项目30%些窗口仍存空转问题四赋予行政许管理机构协调职能力度强推行联审办效缺乏制度保障

(二)基本建设行政审批程序待简化

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审批程序除备案项目外般包括立项、行性研究、用、设计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工竣工验收等若干审查阶段各阶段若干审批环节其属审批项目要涉及计委、土、建委、环保、消防、交通、市政、水利、气象、旅游等10部门需经项目报建办理选址意见书、土征用、质勘察、环境影响审批、消防审批、防雷审查等36申报程序或办事环节并涉及灾评估、质测绘、价评估、施工图审查、建设交易、防雷、质量检测、环境监测、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房屋评估、房屋测绘、房产交易等12介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属核准项目般包括申请、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项目用预审意见或土使用权让合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涉及资产或土使用权资须由关部门具确认文件、涉及特许经营项目需提供权部门具批准意见、根据关律规应提交其文件环节且审批与收费衔接谁审批、谁收费使收费审批前置条件办事程序十复杂

(三)部门内部门审批程序复杂

存主要问题:部门内部科室未整合审批职能未能向行政许科相集;没认真制定实施行政审批工作规程;介组织没与行政机关完全脱钩加谁审批、谁收费部门服务质量高致群众办事难问题没能效解决建设领域行政审批面般要经办理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规划许证、房屋拆迁许证、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证、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招投标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13阶段每阶段涉及2至5程序3至12申报材料共涉及6办理科室、4介、事业组织73项程序需盖章60至70新征用土领域审批面般要经申请、耕保科现场踏勘、进入预审(土利用规划、灾评估报告、矿产压覆、拟用面积测绘)、预办(表书四案、初步设计批复、委托征补偿安置协议、勘测定界报告、土利用现状幅图、其涉及环保、消防等资料)、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审批、统征办征、安置补偿再进行划拨、让或招、拍、挂等17环节共涉及7科室、6介组织事业单位70程序需提交90份相关资料加科、局审核签字等环节办事环节更

三、改革行政审批程序策措施

改革行政审批程序牵发全身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走全市前列处于改革攻坚阶段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解决群众办事难必须解放思想力机制创新主线推进重点领域行政审批改革突破口加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审批程序改革力度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规律新行政审批秩序

()解放思想创新行政审批厅管理

行政审批厅顺应行政审批改革要根本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必须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同创新行政审批厅建设管理需要我解放思想发扬敢想敢干、实干快干武隆精神胆借鉴江浙经验进行思维创新、实践创新根据市政府《关于进步创新完善行政审批服务厅运行机制指导意见》(渝府发[2006]156号)文件精神《行政许》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确立相集许权制度建议县政府报请级民政府同意创新建立协调型、部实体型相结合行政审批服务厅明确厅县级行政机构设立管理、协调、审批、监督四工作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实施充协调权经性、般性项目直接审批权使厅真全市、全首屈指政务服务同税、农业、水电、事等部门厅增设设窗口;建委规划、土土利用科与行政许科等要进步整合审批职能进驻厅窗口强化审批职能

(二)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模式

结合武隆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并联审批、代办服务、表受理、告知承诺、集检、市县乡镇三级行联、网协同审批等服务模式建议县委政府整合相关职能部门资源发网协同办公系统并统建立全县行政审批服务网站并终实现县乡村行政审批联网实现网预受理、审批服务逐步推行网并联审批鼓励涉及行政许介组织、行业协、事业单位厅设立服务点便群众办事

(三)加重点领域行政审批程序改革力度

投资项目领域要认真制定实施非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办少数重项目限制类项目经济安全、资源环境、整体布局等面进行核准其使用政府资金建设非政府投资项目论规模律实行备案制并依其办理环境保护、土使用、资源利用、安全产、城市规划等许手续建设用领域应通公招标、挂牌、拍卖取用项目律实行招拍挂;宜实行招拍挂需市政府审批用项目要进步明晰、简化新征建设用、经营性土让、非经营性土划拨内部办理程序严格用政策审批限建设规划领域要区别规划区、非规划区项目简化非规划区、般项目审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领域要根据全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案结合武隆实际尽快推行建设领域五环节限并联(合并)审批改革合并内容相近、重复设置审批环节

(四)完善行政审批相关制度

要进步完善联审办制度规范县政府或县行政许管理委员联审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厅联审办、部门牵联审办程序及制度联合办遇重、紧急或难点问题由县政府召联审议研究解决;般性行政审批、或县委政府交办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服务厅召联审议;需两科室审批事项由部门并联办件联审办实行性集告知、统受理、集办件、承诺办件、特事特办、先批办并实行超默认制、缺席默认制二实行牵部门负责制重点建设领域行政审批程根据同阶段需由部门共同办理审批事项明确牵部门统受理其涉及部门均协办其立项阶段由县计委牵规划选址、规划审批阶段由县建设、规划局牵施工阶段由县建委牵;征用建设用阶段由县土部门牵各牵部门协审部门协调权、监督权各协审部门牵部门负责规定限内向牵部门提办理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三完善联合踏察制度建设项目需要组织两部门现场踏察事项由县行政服务厅组织各相关部门完踏察允许各部门、散踏察各部门要及参加联合踏察并踏察结束按照规定限向牵部门提明确书面意见否则即视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四积极落实《武隆县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制度》(武隆行管委发[2006]5号)文件重项目实施特事特办涉及安全、违反家政策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先审批办手续五力实施授权委托审批制度要通建立授权委托审批制度县级部门所审批程原则都厅内进行部门每审批项目需签批管领导原则能、内部签批科室于两

(五)着力简化部门内部办事程序

各部门要认真制定行政审批工作规程进行行政审批内部门办事流程再造彻底清理行政许、非行政许其服务项目审批办事程序、申报资料、前置条件、收费依据及标准凡符合律规、行政条例律取消要清理涉及行政审批介组织、行业协事业单位精简各类专业技术审查事项各行政审批部门要与介、行业协组织完全脱钩再承担或变相承担关专业设计图技术性审查工作要办理间项目进步压缩审批限要清理收费项目改革收缴式由投资项目根据投资规模、投资领域、投资点、土使用同类型由县政府综合测算收费标准制定收费配案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厅窗口性代收各种费用;工业园区项目免收、减收、缓收相关行政事业费用;没律依据各类收费项目律清理取缔;般性行政审批律取消收费确保部门简化办事程序

⑥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回受理情况;
(二)交通行答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决定的情况;
(三)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四)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行为。
为加强交通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交通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本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11 号,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⑦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的第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

⑧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的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本内机关负责实施行政容许可的内设机构,下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组织,受委托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执法监督。
法制工作机构发现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违法,应当向法制工作机构所在机关提出意见,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按下列规定作出决定:
(一)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撤销;
(二)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决定责令改正。
收到责令改正决定的机关应当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的机关报告纠正情况。

⑨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的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复机制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⑩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本规定所称交通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由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
(一)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二)海事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三)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一)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四)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五)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六)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
(七)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
(八)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九)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十)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十一)申请书文本式样;
(十二)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三)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十四)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十五)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已实行电子政务的实施机关应当公布网站地址。
第六条交通行政许可的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实施机关的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
(二)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
(三)在实施机关的网站上公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
申请人申请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本规定所规定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略〕)。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书格式文本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使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免费提供。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交通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九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第十条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略〕),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3〔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略〕)。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许可需要实施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实施机关应当确定1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统一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实施机关未确定统一受理内设机构的,由最先受理的内设机构作为统一受理内设机构。
第十二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实行责任制度。实施机关应当明确每一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略〕)。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
(三)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
(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九)举行听证;
(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6〔略〕)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略〕),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略〕),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略〕)。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0〔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二)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三)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见附件11〔略〕),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第二十一条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见附件12〔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
(四)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五)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六)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七)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依据、理由;
(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及提出的证据;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 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查处。
第二十四条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行政许可档案制度,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交通行政许可档案材料。
第二十五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对交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其文书格式由交通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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